單位登報喊曠工21年員工回來上班 回應:我們就是走個程序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9-08-02 15:34
7月31日,河南《大河報》02版刊登一則上班通知書,永城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稱,一員工於1998年曠工至今,要求其七個工作日內上班。該公司經理稱,該員工可能涉嫌經濟糾紛,跑出去多年,登報只是走程序,目的是解除合同。

事實上,登報讓員工回單位上班並不罕見。
2017年5月19日,雲南省曲靖日報上刊登的一則“關於要求田菲菲同志限期返回單位上班的通告”,引發了當地市民的關注和熱議。通告中明確指出,麒麟區東山鎮中心學校教師田菲菲在4年前未經單位批准擅離工作崗位,至今一直未到單位上班,限其在當月30日之前返回單位上班。
據查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
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