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政改方案的設想_風聞
观望天下-2019-08-02 12:30
一、行政區劃
全國行政區設置為國、省、市、區、鎮、裏六級。
省、自治區統一設置為省,地級市、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地區、盟、自治州統一設置為市,縣級市、市轄區、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統一設置為區,鎮、街道、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統一設置為鎮,行政村、社區、嘎査統一設置為裏。
二、機構設置
根據分權制衡原則,國家機構設置為國會、國府、國法院,市級機構設置為市議會、市政府、市法院,鎮級機構設置為鎮議會、鎮政府、鎮法院。
為提高辦事效率、防止地方割據,省、區、裏級機構為上級派出機構,只設置行政機構(省政府、區政府、裏公所),不設置議會、法院。
國家政權架構圖如下:

三**、分權制衡**
1.國家分權
國府行使行政權,實行總統負責制,下轄國務院、軍事院、考試院。國府對外宣戰、對外合約、財政預算、重要人事任命須報國會批准。總統可以否決國會議案,但經國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必須服從。省政府是國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國府在各省行使行政權。
國會行使立法權、監察權、預算批准權、貨幣權,實行議員票決制,下轄立法部、監察部、預算部、央行部。任一國會議員均可提出議案,經1/10以上國會議員聯署支持後方可交國會表決,經國會全體議員的半數以上贊成則議案通過。經國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國府、國法院必須服從,但修改憲法、彈劾總統、彈劾大法官須經國會全體議員的3/4以上多數贊成方可通過。
國法院行使司法權,包括司憲權、司法審查權、案件審判權,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實行大法官票決制,國法院的判決須經全體大法官的半數以上贊成方可生效。經全體大法官的半數以上贊成可宣佈議會議案、政府行為違憲,使之無效,但經國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國法院必須服從。任一大法官對市法院終審判決提出異議,可要求市法院重審,或提至國法院審判。任一大法官認為某一案件應由國法院審判,可對案件受理、審判。死刑判決須報國法院複核。
市議會、鎮議會對國會通過的議案必須服從,市政府、鎮政府對國府的政令必須服從,市法院、鎮法院對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服從。
經全國1%以上適齡公民聯署支持,或經1/3以上國會議員聯署支持,可就聯署議案發起全國公民投票,經全國適齡公民的半數以上贊成則議案通過,公民投票通過的議案各級機構必須服從。
2.市級分權
市政府行使行政權,實行市長負責制。市政府財政預算、簽訂合約、重要人事任命須報市議會批准。市長可以否決市議會議案,但經市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必須服從。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在各區行使行政權。
市議會行使立規權、監察權、預算批准權,實行議員票決制。任一議員均可提出議案,經1/10以上議員聯署支持後方可交市議會表決,經市議會全體議員的半數以上贊成則議案通過。彈劾市長、彈劾市法院院長、市長否決議案重新審批須經市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方可通過。經市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市政府、市法院必須服從。
市法院行使司法權,包括司法審查權、案件審判權,實行院長負責制。市法院院長髮現市議會議案、市政府行為違法,可宣佈其無效。經市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市法院必須服從。院長任免市法院組成人員,授權法官對受理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判決,重大案件由院長親自判決。除死刑判決外,市法院判決即為終審判決。
3. 鎮級分權
鎮政府行使行政權,實行鎮長負責制。鎮政府財政預算、簽訂合約、重要人事任命須報鎮議會批准。鎮長可以否決鎮議會議案,但經鎮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必須服從。裏公所是鎮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鎮政府在各里行使行政權。
鎮議會行使立規權、監察權、預算批准權,實行議員票決制。任一議員均可提出議案,經1/10以上議員聯署支持後方可交鎮議會表決,經鎮議會全體議員的半數以上贊成則議案通過。彈劾鎮長、彈劾鎮法院院長、鎮長否決議案重新審批須經鎮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方可通過。經鎮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鎮政府、鎮法院必須服從。
鎮法院行使司法權,包括司法審查權、案件審判權,實行院長負責制。鎮法院院長髮現鎮議會議案、鎮政府行為違法,可宣佈其無效。經鎮議會全體議員的2/3以上多數贊成通過的議案,鎮法院必須服從。院長任免鎮法院組成人員,授權法官對受理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判決,重大案件由院長親自判決。若當事人對鎮法院判決不服,可向市法院上訴。
四**、選舉制度**
1.鎮級選舉
鎮議會由鎮議員組成,每裏選出一名鎮議員,由該裏常住適齡公民普選產生,任期3年。經該裏1%以上常住適齡公民聯署支持,方可報名成為鎮議員候選人。
鎮政府實行鎮長負責制,任免鎮政府組成人員。鎮長由該鎮常住適齡公民普選產生,任期3年。鎮長候選人由全國統一考試產生一名,由該鎮議會議員互選產生兩名,共三名候選人。裏公所實行里長負責制,任免裏公所組成人員,里長由鎮長任免。
鎮法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任免鎮法院組成人員。院長由鎮議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院長候選人由市法院院長提名,提名人數至少兩名,候選人須從事法律職業十年以上。
2.市級選舉
市議會由市議員組成,每鎮選出一名市議員,由該鎮常住適齡公民普選產生,任期3年。經該鎮1%以上常住適齡公民聯署支持,或曾當選為任一級議員,或曾通過鎮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或曾通過市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方可報名成為市議員候選人。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任免市政府組成人員。市長由該市常住適齡公民普選產生,任期3年。市長候選人由全國統一考試產生一名,由該市議會議員互選產生兩名,共三名候選人。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任免區政府組成人員,區長由市長任免。
市法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任免市法院組成人員。院長由市議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院長候選人由國法院提名,提名人數至少兩名,候選人須從事法律職業十年以上。
3.國家選舉
國會是國家最高立法、監察機構,由國會議員組成,每市至少選出一名國會議員,由該市常住適齡公民普選產生,任期5年。以500萬人為一個檔次,常住人口每超出一個檔次增加一個國會議員名額(即常住人口低於500萬的市選出1名國會議員,常住人口超過500萬低於1000萬的市選出2名國會議員,常住人口超過1000萬低於1500萬的市選出3名國會議員,以此類推)。經該市1%以上常住適齡公民聯署支持,或曾當選為市議員,或曾當選為國會議員,或曾通過市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方可報名成為國會議員候選人。
國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實行總統負責制,任免國府組成人員。總統由全國適齡公民普選產生,任期5年。總統候選人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三名。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任免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長由總統任免。
國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構,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大法官由國會選舉產生,任期10年,每五年改選一半。大法官候選人由總統提名,提名人數至少是當選大法官人數的兩倍,候選人須從事法律職業十年以上。九名大法官中年齡最長者為首席大法官,主持大法官會議。
五、科舉考試
1.鎮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
鎮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在鎮長選舉的前一年舉行,年滿25週歲的中國公民均可報考。
設置經濟科、法科、管理科、理科、工科、史科、軍事科、農科、醫科、哲學科、教育科、文學科、藝術科等,每科滿分300分,考生任選一科報考,同分同權。考生在成績公佈後填報志願參選的鎮,由考試部按志願、分數高低錄取各鎮鎮長候選人。
2.市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
市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在市長選舉的前一年舉行,通過鎮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後方可報考。
各科設置與鎮長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相同,每科滿分300分,考生任選一科報考,同分同權。考生在成績公佈後填報志願參選的市,由考試部按志願、分數高低錄取各市市長候選人。
3.軍官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
國企、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如工人、勤務人員)以外的非領導職務員工,實行招工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公務員招錄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均每年舉行一次,大專及以上學歷者(含末屆在校生)均可報考。
上述錄用的公務員和國企、事業單位員工,須服義務兵役2年(女性可縮短為半年,解放軍、武警均設義務兵),在錄用後五年內服滿。服役期限因軍隊安排(如義務兵升士官、士官續期、士官升軍官、戰爭需要等)可延長,服役期間錄用單位為其停薪留職,服役期滿錄用單位須續用。士官從義務兵中選拔。軍人退役後在政府、國企事業單位的職級,按退役時的軍銜對應任用。
尉官、校官、將官候選人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通過後方有資格擔任相應級別軍職、授予相應級別軍銜。現役及退役軍人均可報考尉官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通過尉官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後方可報考校官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通過校官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後方可報考將官候選人全國統一考試。
排、連級軍官由上級任免,從尉官候選人中選任,任期一年,每年由士兵投信任票,獲半數以上不信任票者,立即免職。營、旅級軍官由上級任免,從校官候選人中選任,每年由排、連級軍官投信任票,獲半數以上不信任票者,立即免職。軍級及以上軍官由總統任免,從將官候選人中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