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投毒案當事人談8年羈押歲月:在看守所裏成天哭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19-08-03 16:52
8月1日下午,已在看守所被羈押8年的任豔紅急急忙忙辦完最後的手續,丟掉看守所裏的舊衣服,穿上了姐姐買來的紅T恤和運動鞋。
走出看守所後,任豔紅與家人緊緊相擁在一起,失聲痛哭。女兒喊了聲媽媽,任豔紅抬頭看了一眼,8年未見,她差點認不出眼前這個已讀初中的女孩。
山東臨沂農婦任豔紅因被指投毒殺害鄰居一家四口,2011年7月被警方羈押至看守所。此後,任豔紅兩次被臨沂中院判處死緩,山東高院兩次發回重審兩次發回重審。

今年7月4日,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訴;8月1日,已48歲的任豔紅收到了臨沂市看守所的釋放證明書,證明書顯示,因臨沂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決定釋放。
重獲自由時,任豔紅已是滿頭白髮。
8月2日,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談到過去8年的堅持,任豔紅説:“沒有做這個事情,我不能認罪。”
對於未來,任豔紅計劃先養好身體,再學點東西找件事做,“儘快掙錢給兒子娶媳婦”。
記者:從案件材料上看,一開始你認罪了,為什麼沒罪還要認呢?
任豔紅:一開始警方讓我參與調查,於是我就跟去調查了。我説了這個過程,他們不相信,就嚇唬我、威脅我,也抓了我老公、我哥。我的兩個孩子不能沒有爸沒有媽,在那種情下我只能認(罪)了。來來回回整個過程我每天都很絕望,天天都會哭,到最後我堅持下來,後來到了上一個月,法院來看守所通知我撤訴了。還沒有考慮(賠償),現在先好好養身體,到時候再説吧。
記者:當時聽到一審的結果你是怎樣的心情?
任豔紅:2013年,臨沂中院一審判處我死緩,當時聽到一這個結果,我當場暈了過去。太生氣了,我不服這個判決結果,就繼續上訴。
記者:這8年來你是怎樣堅持下來的?
任豔紅:2013年的時候一審判死緩,我提出上訴,2015年山東高院認定中院的判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來2017年中院又判了我一次死緩,我再次上訴。
來來回回整個過程我每天都很絕望,天天都會哭,到最後我堅持下來,後來到了上一個月,法院來看守所通知我撤訴了。
記者:你有感到絕望過嗎?
任豔紅:我當時就想着出來,我沒有做這個事情,我不能認罪。家裏給我找的這兩個律師,找到證據以後,一步一步為我澄清這個事情。在看守所裏我成天哭,想家、想孩子,但我當時想我一定是可以證明清白的。(戳這裏看採訪全文)
檢方撤訴後被害人家屬提出異議
今年7月,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決定對被告人任豔紅撤回起訴。臨沂中院認為,臨沂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臨沂中院或者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
7月5日,律師李仲偉在看守所會見任豔紅,任豔紅表示對該裁定不上訴。 然而,受害人李忠山的家屬對該裁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李忠山家屬認為,臨沂市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對什麼證據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沒有作出書面説明,更沒有對不符合起訴條件作出説明,撤回起訴於法無據。
“一家四口都是被毒身亡,審了8年的案子,現在和我們家屬説不是她(任豔紅)乾的,是另有別人,我們接受不了,必須要給我們一個説法。”李忠山的一名家屬表示,因不服臨沂中院作出的裁定書,已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事件梳理
2011年7月5日晚,山東省臨沂市費縣上冶鎮東嶺村李忠山一家三口飯後發病,送醫後相繼死亡,經診斷為毒鼠強中毒。此前,一家人多次出現中毒症狀,半年前,李忠山的兒子李浩也因鼠藥中毒身亡。
2011年7月20日,同村村民任豔紅接受警方調查時,沒有通過測謊。測謊報告結論顯示,被測人與本案有關。第二天,任豔紅被抓獲。
2011年7月22日,41歲的任豔紅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被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被逮捕第二天,2011年8月18日,任豔紅接受辦案人員訊問,做了有罪供述,承認自己把李忠山一家四口用老鼠藥藥死了,並詳細描述了多次投毒的經過。
2012年9月,臨沂中院一審開庭時,任豔紅在庭審現場翻供,稱自己沒有下毒,與李忠山也沒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2013年6月4日,臨沂市中院認定,任豔紅被李忠山脅迫發生性關係,任豔紅為擺脱糾纏,先後五次投毒,致李忠山一家四口中毒身亡,判處任豔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對其限制減刑。
任豔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山東省高院於2015年10月27日認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將近兩年後,2017年7月10日,臨沂市中院重審,認定事實未變,再次判處任豔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任豔紅不服,再次上訴。
2018年12月26日,山東高院裁定,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存在對庭審中已出示且有爭議的重要證據未作鑑定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於是撤銷臨沂中院的死緩判決,發回重審。
2019年1月2日,任豔紅的辯護人李仲偉律師接山東高院通知,“任豔紅投毒案”因一審程序違法,案件再次發回重審。山東高院裁定書顯示,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對庭審中已出示且有爭議的重要證據未作鑑定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2019年7月2日,任豔紅收到臨沂中院裁定準許臨沂市檢察院撤訴的裁定書,臨沂市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法院准予撤訴。
來源:澎湃新聞、博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