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馬財務回應“合同字小像蚊子屙屎”:原件清晰可辨符合慣例_風聞
今日份暗中观察-2019-08-03 08:33
8月2日,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就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指摘其合同“字小如文字屙屎”一事,向澎湃新聞發來回覆表示,其公司合同原件清晰可辯,字體與金融、保險等行業慣例相符。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湖北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指“海馬財務的合同字體小得像蚊子屙屎”,並建議龍華區法院“重新審查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本市60餘名消費者所籤合同效力。審查結論出來之前,應立即停止對該合同的強制執行,並解除對涉訴車主的正常消費限制”。
多位涉事海馬車主向澎湃新聞反映,他們在荊門萬里創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海馬汽車4S店(下簡稱“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購買車輛時,被以貸款買車享受返利優惠的方式誘導,與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辦理了購車消費信貸。後因汽車銷售商及委託貿易公司荊門市橙心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停止返利,部分車主停止償還車貸,被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部分購車者已被列為被執行失信人。
就此,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在回覆中稱,其公司僅向荊門39名客户辦理了汽車貸款,而非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所説的60餘名;該39名消費者在貸款申請過程中,客户沒有向其公司説明與第三方存在返利相關情況。“我司當時對客户與第三方之間有無返利的情況並不知曉,也不知道有荊門市橙心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存在。”
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表示,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因未能按照約定向客户支付返利,與前述客户發生糾紛,已被荊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而且荊門橙心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不是海馬授權的汽車銷售商。公司從未收到海馬授權汽車銷售商以貸款購車返利誘導購車的相關信息或投訴。
對於合同被指字小的問題,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其公司2019年7月15日派人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現場溝通,當時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在沒有見過合同原件的情況下便得出“字跡太小模糊不清”的結論,缺乏依據。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稱,合同原件清晰可辯,字體與金融、保險等行業慣例相符,並在客户簽署貸款合同前,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提醒客户仔細閲讀合同以及特別提示的全部內容,並完全知悉、理解,明白相關責任和法律後果。客户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其公司還進行拍照確認。
對於被質疑與客户只簽訂了一份信貸合同的問題,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稱,公司與貸款客户簽訂了多份信貸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用於其公司存檔,貸款客户應持有一份合同,合同當事人在籤合同後即可持有。另外,公司對逾期客户進行催收時,也向其郵寄過合同文本;法院在向逾期客户進行訴訟送達時,也向其郵寄過合同文本。公司並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
此外,海馬財務有限公司在回覆中表示,其公司在辦理信貸購車過程中,從未向客户收取過任何金融服務費。前述39名客户中,多數客户均按照合同約定繼續還款,只有極少數客户認為沒有從荊門橙心幫汽車公司處獲得返利,就暫停了向其公司還款。2018年7月,公司僅對9名逾期客户按照正常司法流程進行起訴處理。2018年10月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公司與客户之間合同合法有效,客户應向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等。2019年上半年,法院對其中的5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早前報道
消委喊話“合同字小像蚊子屙屎”,法院回應
“海馬財務的合同字體小得像蚊子屙屎,應立即停止執行!”
湖北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7月31日通過微信公號,“霸氣”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建議該法院“重新審查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本市60餘名消費者所籤合同效力。審查結論出來之前,應立即停止對該合同的強制執行,並解除對涉訴車主的正常消費限制”。
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給海口市龍華區法院的公開函件
8月1日下午,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名蔡姓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法院領導已經獲悉此事,正在寫相關案件報告回應。
據悉,荊門市消委致函龍華區法院,與荊門市60餘名消費者貸款購買海馬牌汽車後和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有關。
多位涉事海馬車主向澎湃新聞反映,他們在荊門萬里創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海馬汽車4S店(下簡稱“荊門萬里創豪汽車公司”)購買車輛時,被以貸款買車享受返利優惠的方式誘導,與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辦理了購車消費信貸。
購車“分享福利”返款協議書
後因汽車銷售商及委託貿易公司停止返利,部分車主停止償還車貸,被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部分購車者已被列為被執行失信人。
薛旭東介紹,接到購車者投訴後,他們發現,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所擬信貸合同字跡太小,“用放大鏡”都難以看清楚,且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購車者僅簽訂一份信貸合同,購車者手中未能持有該份合同。
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的信貸合同樣本
車主張超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一份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的信貸合同樣件顯示,該合同字體大小約相當於小六號字體,在A4紙上排版緊湊,共約117行,每行約97個字,共計約11300字。
張超説,2018年6月,他停止償還車貸後,便接到來自海馬財務有限公司的律師函;十餘天后,疑似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向他郵寄開庭傳票,但當時他拒收了。
購車者被列為失信人,限制購買機票等高消費。
至2019年6月,張超發現自己已被列為被執行失信人。此外,在荊門市60餘名海馬車主中,已被有多位車主被列為被執行失信人。
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在致龍華區法院的公開函中稱,“經本會以高倍放大鏡辯認發現……這份由他們炮製的格式合同,含有大量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
同時,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在致函中建議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本市60餘名消費者所籤合同效力。審查結論出來之前,應立即停止對該合同的強制執行,並解除對涉訴車主的正常消費限制。”
澎湃新聞就此致電荊門萬里創豪公司相關負責人宋明強,對方拒接了電話,也未回覆採訪短信。
法院回應荊門消委“蚊子屙屎説”
8月1日21:32,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發佈聲明稱,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字體的大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聲明全文如下:
關於“荊門消費網”公眾號所刊涉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消費者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一文的聲明
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之間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件,根據網上反映問題回覆如下:
一、關於案件數量問題。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決並進入執行。
二、關於案件的管轄問題。上述系列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在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汽車消費信貸抵押合同》中均約定發生爭議時,雙方均有權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原告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內,故本院對上述案件依法有管轄權。
三、關於格式條款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基於消費者的書面申請,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前提是格式條款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網文中關於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的觀點一是缺乏理據,二是該系列案重點審查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另,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字體的大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四、關於強制執行的問題。該5宗案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現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據原告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