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細節︱公民有上訪的權利嗎?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9-08-06 10:13
來源:澎湃新聞
徐州女教師李秀娟通過網絡發佈求助信,自稱和丈夫長期遭到有關方面的不公正對待,“準備離開這個世界”。
在求助信中,李秀娟李老師描述了她的遭遇:2018去年,自己時年9歲的女兒嘉嘉,,在學校受到同學無意傷害致失明。嘉嘉眼睛受傷後失明,後被鑑定成八級傷殘,一年多來,學校未能妥善處理孩子的傷殘賠償問題。在帶孩子進京就醫期間,2018年7月,李老師帶着女兒去北京同仁醫院就診,醫生告知女兒的視力基本為0無法治癒。李老師在醫院失聲痛哭,有同情者建議其去國家信訪局諮詢。隨後,李秀娟去國家信訪局反應情況,並留下信訪記錄。2019年初,李秀娟準備再帶女兒去北京複診,定了火車票同時預約了醫院掛號。然而,當地將這一前往北京的行為定性為“上訪”。隨後,警察以李秀娟涉嫌尋釁滋事為由要將其帶走並拘留,當地教育部門則對李秀娟及其丈夫進行了處分。 極度抑鬱之下,李秀娟夫婦準備選擇輕生。
李秀娟的求助信引起了媒體的強烈關注。如果其所述真實,那麼這也反應出一個突出的法律問題:公民有沒有上訪的權利?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2005年出台的了《信訪條例》,規定了公人民信訪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和程序規則。《信訪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第八條甚至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信訪可以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但是對於走訪形式《信訪條例》有一定的限制。通俗地説,《信訪條例》不鼓勵越級走訪,“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如果採取走訪以外的其他上訪形式,《信訪條例》對於上訪的層級沒有限制。
雖然越級走訪受到限制,但是《信訪條例》並無追究上訪者法律責任的規定,越級走訪唯一的法律後果就是信訪事項被有關單位拒絕受理。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越級走訪者經常會遭遇李秀娟求助信所描述的遭遇,被報復、被拘留、被尋釁滋事……
造成這個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訪責任追究制度。信訪責任追究制度的本意是為了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解決公民信訪投訴的實際問題,更好的保障民眾行使信訪權,但是,很多地方因為害怕被追究責任而千方百計地壓制民眾的越級上訪,即所謂的“捂蓋子”,有時甚至不惜與惡勢力勾結來打擊報復上訪羣眾。
最臭名昭著的就是曾經的安元鼎事件。這個保安公司在載北京設立多處“黑監獄”,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抓捕以限制上訪者後自由將其並押送返鄉,甚至以暴力手段向上訪者施暴。雖然安元鼎公司的負責人後來被追究刑責,但是類似公司是否死灰復燃,就不得而知了。
李秀娟老師的求助信讓我想起一樁十年前的舊事。那時,我在學校作為指導教師負責法律援助事宜,每天都會接待來自全國各地的上訪者。我時常跟學生説,對於這些在絕望中掙扎的人們,我們可能很難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惟一能做到就是給他們倒杯水,聽他們傾訴,讓他們感受到已經久違的尊重。
一天中午,接訪的學生給我打來電話,帶着哭腔。某地街道辦主任帶着兩名警察來到法律診所,出示了介紹信和工作證,要求學生給前來諮詢過的上訪者打電話,讓上訪者前來診所,他們好進行抓捕。主任告訴學生該上訪者精神失常危及公共安全,要求學生必須配合。學生不知如何處理,所以給我打來電話。
在電話中,我詢問了主任是否有司法機關的抓捕文書,主任説沒有。我拒絕了主任的請求,並告知主任的其行為可能擾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如果他們執意不離開教室,我們會選擇報警。主任自覺理虧,選擇了離開。這件事讓我唏噓不已,個別地方政府對待上訪者的簡單粗暴一至於此。
也許,世界是一個流淚谷。惟願李秀娟一家能夠擦乾眼淚,走出深谷。惟願這個時代能夠進步,往昔悲劇不再重現。惟願我們的法治能夠昌明,帶給蒼生安全應有的温暖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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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敍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