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天價停車費竟得物價局的合法證明!疑似是以對法規的斷章取義掩護商家的魚目混珠!_風聞
末那识-学以养识,以识统学。(心迷法华转,心悟转法华)2019-08-10 19:30
**導讀:**某小區地下車庫的天價停車費一出,立即引起業主的強烈憤慨,也激起輿論洶洶,廣大網友將該天價停車費的新聞屢屢推上媒體尤其是自媒體本地新聞的頭條。面對輿論的激烈批評和市民熱線平台的投訴,區物價局被推向前台出面回覆,但卻是給商家的背書、對天價停車費的合法證明。天價停車費的真相究竟如何?究竟是否違法?物價局的説法是否靠譜?物價局在處理這一事件過程中其自身有無不符其權責的過失?看看了解內情且深入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士是如何在法律層面進行剖析的吧。
一****引起輿情洶洶的風景線天價停車費事件究竟是怎麼回事
2019年8月2日上午10時,西安市雁塔區新開門北路255號的曲江風景線小區地下車庫對所謂“臨時停車”執行新的收費標準即2元/半小時,相當於96元/天(24小時)的天價。實際上,該收費標準針對的對象主要是未在地下車庫購買或租賃固定車位的、本小區業主的、有在地下車庫停車需求的車輛。

圖1 收費公示牌
噩耗傳來,猶如一聲驚雷,將眾多未買未租車位的業主炸懵了,繼而是義憤填膺,羣情洶洶,紛紛奮起抗爭,一邊訴諸向市民熱線12345投訴,一邊訴諸輿論監督。
訴諸市民熱線的投訴被轉到雁塔區物價局,而物價局的回覆卻更加令人震驚:

圖2 雁塔區物價局通過微信公眾號平台的在線答覆
“雁塔區物價局反饋:經調查,風景線小區由陝西誠悦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服務,收費場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費公示小車為150元/輛·月,5元/輛·次。……根據《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政發〔2017〕37號)第六條第三項“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對社會錯時開放的停車位,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十條“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採取計時收費方式。”等規定,您反映的停車場屬於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其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原則,自主制定。雁塔區物價局未發現該停車場收費違反現行價格政策。”“名為‘風景線停車場’的公共停車場的車位數量為100個。”(經業主仔細勘察,發現地下車庫內並未發現有標識將這屬於公共停車場的100個車位與其它車位區別開來)
“公共停車場”、“市場調節價自主定價”、“不違反價格政策”,怎麼可能!
華商報採編的報道中,雁塔區物價局對記者的説明與上述給業主的回覆基本相同,開發商和物業的説法是:

圖3 華商報報道
“車位在開發商名下,售賣、租賃得詢問開發商,開發商原本打算收掉所有臨停車位不再提供,經過多方協商,考慮到會有訪客進入小區,於是增設臨停車位,並且修改收費標準後,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合法,不是亂收費。”
“一個車位20萬元,60個就是1200萬元,這些車位開發商都沒有經營費用。”“開發商只是提供停車服務,車輛進入停車場就代表同意,不能説進去後不交費或者又嫌貴,如果大家都覺得(目前收費標準)不好,相關部門會進行處理。”
而在業主看來,開放商和物業不過是耍了個圓滑的手段,以貌似合法的高價停車費來迫使有停車需求的業主購買車位罷了。
相關部門不僅沒有處理,雁塔區物價局反而對開發商和物業的天價收費做了合法證明的背書。
官商勾結!重商輕民!懶政怠政!推諉卸責!官僚主義!
無數只“草泥馬”飛奔!心寒得猶如跌入萬年寒冰!
二****是非黑白還得在法律層面才能理清、判定
與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很多,這裏僅引用與本文探討主題相關的關鍵幾部法律法規及其對應條款:
1、《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政發〔2017〕37號)
其中第六條規定: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醫院、大專院校、旅遊景區等自然壟斷經營、公益性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設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協議確定;
(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對社會錯時開放的停車位,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按照《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陝西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2、《西安市物價局關於加強物業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市物發〔2018〕185號)
其中第三點規定:
三、我市物業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修訂後的<陝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陝價服發〔2012〕128號)中規定的省定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約定。
3、《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修訂後的<陝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陝價服發〔2012〕128號)中規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所)……功能。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場(所)按照設施條件和服務條件劃分為三類(具體類別標準見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按月、次計價,並按照車場類別分為三個等級(具體價格見附件2、附件3)。……浮動幅度上下不得超過20%。
第十四條 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對各級物價部門違反價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為的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責任。

圖4陝價服發〔2012〕128號文附件2-2,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服務費政府指導價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及其條款的規定,我們可知:
1、業主的如下主張:
小區配套地下車庫是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無固定車位(注1)的業主車輛在地下車庫的非固定車位的停車即俗稱的“臨時停車”(注2)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執行陝價服發〔2012〕128號文附件2-2所示的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
(注1:固定車位指業主已購買或租賃的排他性的專用於自己名下車輛停車的車位——每個固定車位以印有車牌號的字牌予以標識。注2:其實“臨時停車”的概念在法律上應該指的是非本小區業主在本小區車位只是偶發需求的且只需短暫停車的情況,這個概念並不適用於本小區業主在本小區車位有長期穩定停車需求的情況,這個問題另文再述。)
是正當合法的。
2、開發商和物業的如下行為:
在“地下車庫內屬於公共停車場的100個車位並未有標識以與其它非固定車位區別開來,而且無固定車位的業主不願意、也不會(除非車位不足)在地下車庫中屬於公共停車場的車位停車”的前提下,宣稱無固定車位的車輛入庫停車都得按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收停車費,且宣稱一旦入庫即視為接受,而不論實際停放的是否在公共停車場的車位、在出庫時均按照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收停車費。
是魚目混珠,疑似價格欺詐,涉嫌價格違法。
三****雁塔區物價局是業務不精、還是揣着明白裝糊塗
風景線開發商和物業其實是在玩魚目混珠、以局部代替整體的把戲,將適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強行代替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下車庫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那麼雁塔區物價局在對這一事件的處理中可能有哪些問題呢?
1、業務不精?
對事件的認識和把握不清、不準,引用法律法規及其條款不夠全面、適用性不恰當:
(1)對於《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政發〔2017〕37號)第六條,認為事件只適用於:
“(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對社會錯時開放的停車位,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這句;
而不適用於: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按照《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陝西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這句。
(2)對於其上級部門西安市物價局發的文件《西安市物價局關於加強物業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市物發〔2018〕185號)及其第三點提到的《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修訂後的<陝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陝價服發〔2012〕128號)缺乏深入研究和深刻理解?
因為前者要求“我市物業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後者執行,而後者的標準如圖4所示。
很明顯,事件在整體上應該適用於“管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政府指導價標準執行”的有關條款,而不適用於“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關條款。
至於開發商和物業的行為:不應當將事件僅僅定性為一個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是否合理、合法的片面問題,並相應片面的僅僅引用適用於公共停車場的條款給其做合法證明;而應當將事件定性為魚目混珠的價格違法行為,並堅決予以查究,還業主以公道。
2、揣着明白裝糊塗?
在如圖二的回覆中,其第一句話:
“經調查,風景線小區由陝西誠悦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服務,收費場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費公示小車為150元/輛·月,5元/輛·次。”
就已露端倪。這句話中的“5元/輛·次”(按每8小時計一次)已表明雁塔區物價局對陝價服發〔2012〕128號文及其附件2-2(圖4)是熟知的,那麼對於該文件以及其上級部門西安市物價局的市物發〔2018〕185號也是熟知的。
也就是説,有理由相信,雁塔區物價局在業務上是精熟的。那麼,既然在業務上精熟,那就不應該犯上述只可能是因為業務不精熟才犯的錯誤啊。
如此,只能如此理解:雁塔區物價局是在揣着明白裝糊塗!
至於其目的,是推諉卸責(因無膽擔當)?還是故意為商家打掩護?
我們不好妄加斷定,留給聰慧的讀者自己去判斷吧!
四****對雁塔區物價局的期望和奉勸
期望:
雁塔區物價局能本着實事求是、沒有調查(實地調查而不是紙面功夫)就沒有發言權的我黨優良作風,對本事件中廣大業主反映的“涉嫌價格違法”的問題在深入現場查實後給出一個明確的答覆,並且,如確有“涉嫌價格違法”,請予以及時處理。
奉勸:
《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修訂後的<陝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陝價服發〔2012〕128號)第十四條:
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對各級物價部門違反價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為的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責任。
你見或者不見,督促、追責的條款就在那裏。你看着辦!
珍惜人民的信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