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被女教師毆打3次致精神殘疾,派出所不予立案,法院一審判刑1年半後又撤銷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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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班主任老師毆打、罰站已經過去三年半,高欣(化名)變得“不怎麼帶樣了”。離開了黑龍江大興安嶺松嶺區壯志學校,在新的學校,高欣不和同學玩,也不參加班級活動,一旦生氣或者受到刺激,她就走不動路了。
她被醫療機構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軀體化障礙”,被評鑑為“精神殘疾二級”,鑑定意見為“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2017年9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給高欣頒發了殘疾人證。
∆被毆打後,高欣後背出現多處紅腫
時間回到2015年12月17日下午3點半,那年高欣8歲,是壯志學校三年級一班的學生。那天,因為帶了一把小刀到教室玩,班主任、女教師蔡釩(化名)把高欣拽到講台上,用手掐、用腳踢了高欣後,讓高欣和其他兩名孩子罰站了一節課。
第二天上午,高欣母親到學校和蔡釩溝通。母親一走,蔡釩又因高欣上課沒有答對問題,再次對高欣動手、罰站;下午,高欣再次沒有做對題,蔡釩再次動手。
數日後,高欣在家長陪同下報案,2016年1月,蔡釩被行政拘留15日。高欣家屬對此並不滿意,後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向法院提起控訴。
2019年4月,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松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蔡釩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過程中,多次毆打、體罰高欣,造成其輕微傷,並導致其身體創傷後應激障礙、軀體化障礙的後果,情節惡劣,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蔡釩上訴後,2019年7月,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目前,該案尚未開庭重審。
∆高欣在多家醫院的就醫記錄
兩天被三次毆打班上16名學生均被班主任打過
高欣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説,2015年12月17日下午,她帶了一把學習用的小刀到學校。上體育課時,班上一名有智力障礙的孩子袁野(化名)翻開高欣的書包,把小刀找出來玩,另一名同學隨即告訴班主任蔡釩,“蔡老師説過上學不讓帶小刀。”
蔡釩到了教室,把高欣一把拽到講台上。在高欣的講述中,“蔡老師拽住我的衣服掄我,又用拳頭打我的後背,打了好幾下,又讓我站着寫字。”
蔡釩向警方供述時説:“我發現班上一名自閉症的孩子在用嘴啃一把刻刀,當時被嚇到了,因為這個自閉症孩子很瘋狂,容易傷自己和別的孩子。我立刻搶下刻刀,學校明確規定不讓學生帶刀進學校,我就調查刀的來源,發現是高欣帶的。”
蔡釩並不否認曾毆打高欣:“我當時情緒比較激動,就在高欣的座位上把她拽到教室的前面,然後用手推搡了她幾下,又用手掐她的脖子、腰和後背幾下,然後還在她的小腿上踢了一腳。狠狠批評之後,就開始上課了。”
當天下午放學後,高欣放學回家後一直喊疼,家屬檢查後發現,高欣的後背皮膚出現一塊塊紅腫。第二天上午,高欣母親送孩子上學,與蔡釩進行了溝通。
高欣母親走後,學校照常上課。因為上課回答問題時沒有答上來,蔡釩又動手打了高欣,並將高欣拽離座位罰站。
蔡釩供述時稱,當時,她反手扒拉着高欣説“講過的你怎麼忘了?你聽聽別人怎麼回答的,會了再坐下”。根據蔡釩供述,這一次,她再次“用手掐高欣的脖子、腰和後背,還用腳踢了一下高欣的小腿上”。
中午,親屬接高欣放學回家,發現高欣的右耳後部、前胸口、後頸部皮膚泛紅,右側前胸皮膚泛青。
下午,學校繼續上課。蔡釩安排學生做題,因為高欣沒有改對題,第三次毆打發生,“再次用手掐高欣的脖子和後背。”
蔡釩稱:“我對高欣學習要求比較嚴,總希望她能很優秀,(她改錯題)就挺生氣,又掐了她脖子和後背幾下,然後説‘我這個題都給你講幾遍了?這要是考試不就完了嗎?’”
根據警方的調查,該班級多名兒童證實高欣曾遭蔡釩毆打。多名兒童稱,在蔡釩擔任班主任期間,曾因“不好好學習”“下課後打鬧”等原因,被蔡釩毆打多次;有兒童回憶,一年中“打得重的有8次”。多名兒童稱,該班級16名學生均被蔡釩打過,無一例外。
∆德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對高欣病情的情況説明
因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班主任一審被判1年6個月
2019年4月27日,高欣被毆打近三年半後,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松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該院認為,蔡釩身為人民教師,依法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監護、看護的義務,但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過程中,多次毆打、體罰高欣,造成其輕微傷,並導致其身體創傷後應激障礙、軀體化障礙的後果,情節惡劣,侵犯了被監護、看護人的人身權利,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蔡釩承認毆打高欣的事實,但對於高欣的指控,蔡釩並不認可。她説,當時高欣私自攜帶學校嚴令禁止的刻刀,給班上有自閉症的同學玩,差點引發重大安全事故,事出有因,情急之下才推搡了高欣,其不當行為達不到虐待的程度。
對於蔡釩的辯解,法院未予採納。松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蔡釩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附帶民事被告人松嶺區壯志學校一次性賠償高欣醫療費等16餘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蔡釩上訴後,2019年7月,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目前,該案尚未開庭重審。
∆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我國《刑法》第260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老師應對其學生進行看管、保護、教育,蔡釩卻違背職業道德和教師職責要求,造成小學生高欣“腰部軟組織挫傷(法鑑輕微傷),腰部外傷後右下肢活動障礙(肌力2級),脊髓神經損傷,創傷後應激障礙,軀體化障礙(精神疾病)”,醫院鑑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屬重度殘疾”,情節惡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這起案件是由高欣提起刑事自訴。”付建分析,2015年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新設了一個罪名就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這項罪名是刑法第260條之一規定的,與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相似而又不同,“最大的區別就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公訴案件’,虐待罪是‘自訴案件’。”
付建介紹,自2015年新設這個罪名後,該罪名也被多次應用,例如轟動全國的“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案”,最終犯罪嫌疑人都是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進行判刑處罰的,“值得一提的事,這幾起案例中,該罪名都是由檢察院進行的‘公訴’,而不是受害人自訴。”
付建認為,蔡釩在毆打高欣案件,涉嫌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亦應由檢方進行公訴。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