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樂園似乎有了立法權、執法權,權力是從哪來的?_風聞
赛车1025412779-计划1025412779群58树立品牌全网最高2019-08-12 11:45
原創/王的學習筆記©
上海迪士尼樂園又被告了。
還是因為其“入園規定”。
這次是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大三學生小王,上一次是蘇州一名叫王軍召的律師(我王家人才真多)。
2017年該企業在樂園須知一欄表明:
“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入院: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ml的非酒精飲料…”
這種“須知”,只有亞洲迪士尼才有。
而且為了深入貫徹這個“須知”執行,樂園門口工作人員會把檢查深入到你的包裏,讓你開包檢查。
王同學和王軍召律師就是被這樣檢查,工作人員發現他們攜帶的食物,被告知攜帶食物禁止入內。
要知道即使飛機安檢、地鐵安檢,也基本不會讓你開包檢查,人家那可是為了他人安全,而且即使發現不允許攜帶的物品,也給出這些物品可能侵犯他人安全的理由,並有相關法規作為支撐。
上海迪士尼樂園不準攜帶食品是為了什麼呢?
當然是為了錢。
呵呵,這幅吃相不錯。
然而這個為了錢的行為和須知已經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居然在上海迪士尼樂園的入園規定面前矛盾,這是什麼意思?
我只聽過下位法服從於上位法,上海迪士尼樂園是想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服從它的“入園須知”嗎?
是誰賦予這個企業的權力不準攜帶食物並開包搜查遊客啊?
曾經這種企業自定義規定被稱為“霸王條款”,實際上是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對地位不對等的消費者進行盤剝和壓榨的一種表現。
企業往往會把一些顯著利於企業的條款寫出來,美其名曰“事先告知,消費者有權自行選擇”。
但實際上企業由於有某些已經存在的優勢,和消費者之間不平等,因此所列“事先告知”的條款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三條 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很多時候消費行為沒有具體的合同文書,但是卻有合同履行行為,又加之地位不對等,才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
從法律層面上來説幾乎沒有問題的事,在前面提到的王軍召律師對海迪士尼樂園的訴訟,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裁定對其起訴“不予受理”。
不知道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怎麼想的,我覺得很多普通民眾的反應基本上是:
連政府都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企業還可以超越法律的雷區施展自己的權力?
很多這種企業其實是拿準了消費者怕麻煩、一次性消費的心理,因此突破法律邊界制定類似“霸王條款”。
這個心理拿捏得不錯,因為王同學起訴之後,就有一些人表示:
“人家一直都這麼規定的…”“那麼多人都沒説啥怎麼就你事多…”
這種人我稱之為狗比一類,就是單純自己蠢的那種類型——面對明顯違反法律的行為對對方合理化;
“這人是想紅想瘋了吧…”“這也能炒作?”
這種人我稱之為狗比二類,這類人不僅蠢,還壞;不僅蠢到抖這種低級“機靈”,還非常壞地用自己齷齪的動機去揣度別人,給別人來個殺人誅心。
要知道法律執行是有成本的,執法者不可能對任何一種違法行為都能發現、及時依法解決。很多企業就是拿準了一些人怕麻煩的心態,以及法律執行的成本門檻,才敢于越雷池好多步。
這種行為其實是在損害法律的威嚴。
有的人就不怕支付成本,就願意去死磕違法行為,這在功利的人看起來很蠢,但恰恰是這種人使得社會進步。
要知道權利不是上天白給的,並沒有什麼天賦的權利,都是弱者抗爭,不斷爭取來的。
普通人在遇到違法行為,我理解有的人怕麻煩,耽誤不起、支付不起法律成本最後選擇忍氣吞聲。
雖然這種行為實際上助長了企業違法,但至少有人選擇站出來的時候不要去攻擊人家。
不支持就算了,但是去潑低級髒水是什麼樣的爛人啊?
就算不支持人家訴訟,也完全可以選擇用錢投票,不去玩有什麼問題嗎?
錢是最後一種選票,花錢是最容易表達你態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