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3.5億,歌手曲婉婷母親職務犯罪案兩年後再開庭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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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曾擔任哈爾濱發改委副主任的張明傑因涉嫌職務犯罪,一兩年前開庭審理後一直沒有宣判。今日(8月12日)該案再度在哈爾濱中級法院開庭,此間,檢方去掉此前指控的貪污罪,將原有三項罪名變更為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涉案金額近3.5億元。
作為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張明傑案此前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涉案近3.5億職務犯罪案 開庭兩年未宣判
因歌手曲婉婷母親身份廣受關注的張明傑案,曾於2016年7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新京報此前報道,案發前擔任哈爾濱發改委副主任的張明傑被控貪污罪、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三項罪名,涉案金額近3.5億元。
檢方指控,張明傑利用作為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徵地工作職務之便,與哈爾濱市東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哈齊客專)、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騙取徵地款共計3.4985億元人民幣。後由他人代表張明傑與魏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利益均分。
東江公司併購原種場後,張明傑在繼續主管原種繁殖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人民幣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繁殖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户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000餘萬元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張明傑還利用主管農村徵地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下屬榆樹鎮黨委書記孫某、鎮長劉某感謝其下撥徵地款而給予的好處費10萬元人民幣。
在當時的庭審過程中,檢方以張明傑犯罪金額特別巨大及拒不認罪等為由,建議判處張明傑死刑;而辯方律師以證人與張明傑有利害關係,檢方查案時出現不規範行為,應該啓動非法證據排除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界定模糊為由,認為張明傑無罪。
該案在2016年7月20日庭審結束後,法院一直未作出宣判。
檢方變更起訴:濫用職權致2.2億餘元公共財產損失
新京報記者從多方證實,張明傑案經過檢方追加與變更起訴後,於今日(8月12日)上午,再度在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此次向法庭遞交了張明傑案的《變更起訴決定書》和《追加起訴決定書》,根據上述兩份材料,檢方將指控張明傑犯罪的罪名由三項變更為兩項,即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涉案金額仍為3.4985億。
在《變更起訴決定書》中,檢方指控張明傑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明傑曾系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副區長,主管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並擔任道里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2009年7月,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發佈有關原種繁殖場整體產權轉讓公告,公佈標的底價為人民幣6160萬元,且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期限內,東江公司提出受讓申請,並繳納了交易保證金。
同年8月,在張明傑主持下,東江公司、原種繁殖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在哈爾濱市道里區田地大廈舉行產權轉讓簽字儀式。張明傑以着急開會、合同事先已經審議為由,矇蔽原種繁殖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上簽字,並將三方簽字的轉讓合同拿走,未由原種繁殖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其後,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張明傑命原種繁殖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照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作為道里區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徵地工作職務之便,在哈齊客專、城投公司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繁殖場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的事實,致使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非法獲取徵地款共計人民幣3. 4985億元。魏某獲得上述款項後,將其中部分錢款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税費和其他事項,餘款人民幣2.2億餘元被魏某所屬公司(東江公司)使用。
綜上,張明傑因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2.2億餘元。
檢方追加起訴:共同受賄9000餘萬元
此外,檢方追加起訴張明傑受賄的相關事實: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副區長期間,在主管原種繁殖場改制和農村徵地工作時,在東江公司受讓原種繁殖場的產權轉讓合同中加入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並在哈齊客專及城投公司土地收儲過程中,使東江公司非法獲取徵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2011年11月,張明傑向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另案處理)索要人民幣500萬元。11月26日,魏某令財務人員將人民幣500萬元存入張明傑指定的賬户。
2012年7月16日,張明傑指使他人代表其與魏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股份為各持項目50%的股份及項目利益。經偵查,案發時雙方共同控制的哈爾濱先發置業有限公司賬面資金為人民幣6500餘萬元,固定資產為門市房49套(價值人民幣1.1億餘元)及途鋭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0餘萬元)、依維柯客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9萬餘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8億餘元。按《合作協議》約定,上述款物的50%應歸張明傑及另一名被告人所有,二人共同受賄摺合人民幣9000餘萬元。
今日(8月12日)開庭前,新京報記者聯繫到張明傑的辯護人陳武律師,其介紹説,目前案件預計開庭審理兩天,其他方面尚不便透露。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