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天涯山川文史的帖子:香港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外國法官?_風聞
-2019-08-17 23:04
近日香港的一則新聞着實讓舉國輿論大譁,2月17日,香港的7名警員因對2014年“佔中”期間奉命執法清場,“涉嫌”毆打非法集會示威者,全部被香港區域法院裁決“入獄兩年”,不可緩刑。此外,被告陳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被判1個月,同期執行。
[圖]香港的七位警察
這簡直滑天下之大稽!中國的警察,在中國的土地上維持秩序,平定由外國勢力操縱的非法“佔中”集會,怎麼反遭判刑?
更匪夷所思的是,主持此次判決的區域法院法官,居然是一個英國籍的法官杜大衞(或譯為杜衞公),難怪會做出如此荒唐的“裁決”!但這不能不讓普通中國人感到不可思議。
香港自古以來一直是中國的神聖領土,1842年起曾被英國殖民者侵佔,一度成為殖民地;但1997年就已迴歸祖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進行治理,《基本法》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二十三條)
眾所周知,2014年“佔中”事件系由英美勢力操縱,打出的是“反中”旗幟,喊出的是“港獨”口號,這完全是明顯的、確鑿無疑的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香港警方依法出警執法,勸説無效,反遭“港獨”分子曾建超(港獨組織公民黨的成員)等的襲警和侮辱;執法人員採取一些強制措施,這完全是一種正當的執法行為。何罪之有?
[圖]英國籍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衞
香港區域法院,居然對惡意抗法、暴力襲警的“港獨”罪犯 曾建超 僅判其入獄35天;如今卻重判7名執法警員入獄兩年。這究竟是在履行“司法”,還是在蓄意“違法”?這究竟是在依循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香港的司法機構如果不遵循“基本法”,那這個機構還合法嗎? 香港難道今天還是英國的殖民地嗎?
香港法律界,早已被公認落入英美支持的反對派之手,一切都是意識形態先行,外籍法官如果與之理念不同,想在圈內混得好並非易事。前兩年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批評,有外籍法官不瞭解《基本法》,立刻引來香港法律界上綱上線的批判,由此可見外籍法官與香港法律界的關係之密切。可以説,香港的法律界早已成為針插不進、水潑不入的獨立王國,一旦外界對此稍有微詞,都會引來干預司法獨立的指責,而他們則站在所謂“三權分立”的道德高地,幾乎不受任何監督。
這些外籍法官的政治立場是怎樣的呢?從“佔中”引發的一系列訴訟便可看出端倪,佔中後約有一千人被捕,其中僅200多人面對司法後果,且大多是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與佔中的嚴重性根本不成比例,以致出現了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説法。而反佔中者則動輒得咎,不算上述這例七警案,已有多人被判入獄。這樣的結果很難令人相信審理是公平的。
要客觀認識香港真實的司法制度,應該把中國內地、香港和英國三地的司法制度進行比較。誠然,香港司法系統繼承了英國的整套制度,從原則到形式都與英國極為相似。但在一個更加基本的方面,香港是全球司法界的一朵奇葩,與內地和英國都完全不同,那就是——司法人員的國籍。
內地的《法官法》明文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有中國國籍。英國的所有法官也都是英國人。但迴歸之後的香港,雖然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確實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其他的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國人。
只要在英美普通法系地區有過一定的業務經驗,甚至不一定是法官,當過高級律師即可,當然必須通曉英文(這是香港司法系統幾乎唯一的通用語言,法官當庭講出中文,與當事雙方無障礙溝通的場景只會出現在律政劇中),再經過一個以現任法官為主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就可以圓自己的香港夢,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或檢察官了。
那麼這些外籍人士在香港司法界佔的比例是多少呢?天涯上的一個帖子介紹了一位內地企業家在香港打官司的實際體驗,原帖名為《一箇中國人和八個外國法官的故事》。按樓主的經驗,在香港法庭上,檢察官是英國人,八個法官也都是外國人,華人法官只有一個,而且全程都在旁聽。當他對此提出投訴之後,得到的處理是這樣:“衞以寬是法庭開審前幾天被安排的,頂替了一個華人法官”,這樣的事在上訴過程中又連續發生了兩次,每次都是在開審前把華人法官換成外國法官。我寫信向行政長官和首席大法官投訴,結果第四次上庭時三位法官全是外國法官。一共有兩名澳洲法官四名英國法官來審訊我,因為證監會和律政署的要害位置也都是澳洲人英國人,香港迴歸十年我現在才明白什麼叫港人治港。”
當然,上述引文只是一個內地企業家的單方面敍述,跟他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決完全沒有關係。它的價值在於,反映出外國人在香港特區的法庭上享有何種地位。
香港法院的網站公佈有法官名單,雖然名單上沒顯示國籍,但至少英文姓名是公開的。從網頁上看,地位最高的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中,22位法官有18位是歐洲姓氏,次一級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35位法官中也有13位是歐洲姓氏。香港法院也藉此榮膺世界上最國際化的本地法院——外國法官比例最高、本國法官比例最低。不用説,它的“獨立性”更是完美無缺,獨立到除了領工資外,跟本地政府一點關係沒有。
這種體制在現代世界已經很難找到範例。從歷史上看,它比英國人掌握一切權力的英屬香港要好一些。但如果有人將其比作舊中國的租界法院,恐怕並非毫無道理。從形式上屬於中國司法機構、最高審判官雖由中國人擔任、但在很大程度上由外國人操控的特點來看,香港法院與1931年中國收回法權前的殖民地上海租界會審公廨、上海臨時法院多少有些相似。
[圖]至今仍佩戴英式假髮的香港法官大人
香港為何要有這樣一種司法制度?也許是因為英國經歷過由律師引領的美國革命,對於殖民地原生的律師極為恐懼,因此對其殖民地的法學教育控制極其嚴格。在英國侵佔香港達一個多世紀後的1969年,才允許香港大學開辦了法律學系,其學生仍以英籍和英聯邦國家國籍為主。
直到1989年,迴歸在即,當新招的學生反正不會在英屬香港執業的時候,才終於藉着“大學本地化”的春風,大量招收本地學生。在此之前,雖然香港的法制化程度一直很高,雖然香港人極為敬畏法律和法官甚至律師,但他們中極少有人真正學習過用全英文制定的法律條文,更缺乏擔任法官、檢察官的經驗。
香港人沒有依法治理自己的能力,缺乏通曉英美普通法體系的人才,但香港的法制化又必須有人來維持,尤其是在97年迴歸中國之後,香港的“司法獨立”更需要得到保障,確保司法運作獨立於行政體制之外,香港的法律界就是以此為理由,冠冕堂皇地提出,必須不設期限地引入外籍司法人員——不管合不合理,總之這就是香港法律界外籍人員氾濫的現狀。 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分為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機制,1997年由香港終審法院的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引入,
目的是希望可以“令終院判決更獲國際認同,而海外法官的經驗亦有助提升香港法官水平,他們將國際的憲法或人權價值觀帶來本港,亦可將本地案例援引到海外,有助交流。”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香港的地位,排位僅次於特首,高於前特首。
就是這位李國能法官大人,曾於2014年説過:
“何謂愛國,並無舉世公認的定義。不同的人對愛國可能有不同的見解,同一個人可以被某些人視為愛國,被另一些人視為不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