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法制怎麼回事_風聞
夕惕若厉无咎-2019-08-17 15:57
左欄文章用的是“法治”,我用的是“法制”。香港法治有問題嗎?我覺得沒問題,因為他們這些外籍法官確實是按照香港法律的規則辦事的,最多就是在法律框架內儘可能的滿足背後某些集團的利益罷了。不是法治出了問題,而是法制出了問題。
我一直強調香港問題是個法制問題,根子上是內地和香港法制不通造成的。
有朋友説是政治問題。法制從廣義上講也屬於政治。但是政治問題狹義上就是歸屬權問題。九七回歸之後,香港屬於中國,這無可爭議。所以,這不是政治問題。外國人要是想歪樓的話,我們一定要堅決制止。歸屬權是沒有討論的餘地的。
也有很多人説是經濟問題。我也是同意的。貧富差距過大,造成了現在很多香港年輕人覺得沒有前途。不過,造成香港年輕人的困境的一部分原因也是內地和香港法制不通造成的。
大城市都有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但是隻有香港年輕人似乎困死在香港。其他地區都還可以通過遷徙到中小城市的方式給自己解套。內地和香港法制不通(以及教育不通等等)造成的地區隔閡,使得很多年輕人不願意選擇遷徙。
我一直認為,香港問題的癥結在於法制。唯有解決法制問題,才能:一避免外國通過司法途徑干涉;二溝通內地和香港,讓人員可以自由往來;三讓行政和司法形成合力,不會陷入“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治理死循環之中。
香港製度,簡單説,就是中央管大事,香港管小事,但是絕大多數時候都是小事。
中央有駐軍,管外交(但似乎基本不管),還有釋法權(立法權的一部分)。
香港政府有行政權,議會有立法權,法院有司法權,且不受最高院管轄。
現在我們已經熟悉了西方那一套了,知道立法機關看似權力很大,實則一盤散沙。所謂議會,就是隻議事,不做事,並且就是讓事情做不成的地方。所以立法權歸香港議會問題不大,而且人大還有釋法權,足夠制衡了。
港府有行政權。港府的特點是比較軟,夾在本地大資本和中央之間,還要被議會和法院掣肘。
現在我們熟悉了西方那一套之後,才發現司法權才是重點,怪不得律師很吃香呢。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的研究,我發現香港的司法權在英美手裏。本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如有不當理解,請指正。
我們來看看香港基本法關於司法的條文。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全國性的法律只有列在附件三中的,才適用於香港。《駐軍法》、《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等都在附件三內。侮辱國旗的暴亂分子是一個都不用放過的。
這一條還規定了緊急狀態這一個大招。外國勢力是不敢掀翻桌子的。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這一條規定了香港法院不受最高院管轄,擁有終審權。
有關於司法機關的具體規定在第八十到第九十六條。
主要問題在三條上
第八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八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普通法就是英美法。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百度百科
內地使用的是大陸法系。香港基本法這幾條的規定,就把內地法律系統,不管是法條,還是人員,排斥出了香港法律系統之外。而英國或者美國的法律系統卻可以通過合法的司法交流的方式堂而皇之的滲透進入香港的法律系統之內。這樣的情況之下,香港司法系統的屁股不歪才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