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聽勸回家餵豬被洪水圍困 獲救後被行拘3天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8-20 22:45
成都商報
原標題:男子不聽勸回家餵豬獲救後被拘 律師:行拘3天不合適
8月18日,黑龍江雞西市人民政府發佈公告稱,8月17日夜間,八五一○農場吳某夫婦不聽勸阻,擅自返回家中餵豬被洪水圍困,在排查轉移人員時被發現,經4小時全力救援得以脱險。吳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天。
此前報道:黑龍江一男子不聽勸回家餵豬被洪水圍困 救出後被行拘3天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夫婦不顧勸阻回家餵豬的行為不可取,並涉及浪費公共資源;也有網友質疑,吳某被行拘3天是否處罰得當,是否有法可依?針對網友疑問,紅星新聞記者邀請三位律師進行了解讀。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以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如果確需處以拘留的治安處罰,派出所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彙報,由該公安部門對其予以治安處罰。
市政府是有權做出行政處罰的權利的。對於市政府組織的救援活動,公民也應該積極配合,這不僅是關乎是否違反行政規章和政府決議的問題,也是關乎救援人員及個人人身安全的生命問題。人類在自然災害面前脆弱的不堪一擊,為了財物盲目涉險,丟掉的不僅是自己的性命,也有可能葬送救援人員的性命,還會浪費公共資源,得不償失。

▲黑龍江雞西市人民政府公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範辰律師:雞西市人民政府對吳某夫婦行政拘留三天,並不合適,法律依據不足。
雞西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公告是在8月18日,而吳某夫婦的行為發生在8月17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吳某夫婦不受該公告的拘束。
其次,《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因此,8與17日雞西市抗旱防汛指揮部發布的命令,法律依據不足,不應對吳某夫婦有效。
另外,《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因此,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採取應對措施的,應充分考慮人民羣眾財產受到損失的情況。吳某夫婦對自己財產面臨重大損失情況下的心急如焚,應得到理解,而不是簡單粗暴地拘留。
▲雞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出做好洪水防禦緊急通知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殷清利律師:
一、從目前公開的證據來看,對吳某進行行政拘留一事發生在8月17日夜間,而雞西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以任何藉口擅自返還受洪水威脅居住地等六項規定,卻顯示作出時間為2019年8月18日。
這樣吳某夫婦擅自返回家中餵豬一事發生時,官方是否將充分的嚴禁內容之規定向包括吳某夫婦在內的村民予以詳細、規範告知。如果沒有進行規範的告知或送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的內容,該政府公告嚴禁之內容不應作為對吳某行政拘留的規範性文件依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第2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的內容,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拘留即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雞西市人民政府等相應的公告不應作為處罰的依據。
從本案所反映的內容可知,吳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天,對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而對於本案,目前對吳某行政拘留的適用具體條文並沒有透露,此項處罰也不符合行政處罰公開、透明之原則。
三、在現階段,對於行政處罰,我國一貫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吳某夫婦回家餵豬雖然導致4小時相關人員救援,但具備合理性,所以完全可以予以口頭訓誡即可。本案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天之處罰,尚欠合理性,另外這種處罰也會對救援機關的公益性產生一定誤解。
相關政府及職能部門,應當對洪水被圍危險民眾,在教育或宣傳方面下功夫解決,而不應動輒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