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戰:關於法律與正義————針對夫妻反擊案,我與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辯論過程_風聞
zhil-2019-08-21 16:31

前言
本場論戰開始於一個帖子《夫妻家中反擊“入侵者”被判有罪 市民:新鄉版“偷瓜案”》鏈接:
夫妻家中反擊“入侵者”被判有罪 市民:新鄉版“偷瓜案” 評論 165 法律
其中我與一名為風生水起雲飛揚的法律工作者進行了辯論,之後他自己發了個帖子《不吐不快:人上了網,難道理性就會掉線?》鏈接: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159699
於是我們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辯論,他稱呼我為鍵盤俠,我稱呼他為訟棍,最後我想總結一下我們的辯論過程,讓廣大觀友評價一下。有興趣的可以到原貼中,在我們的辯論過程中我加了很多重點,裏面還有別的一些觀友的回覆可以更加完整與客觀的看待。
帖子一中的回覆全過程
匿名評論:
這跟偷瓜案根本是兩回事,被告方律師真能混淆視聽,此案關鍵不是原告進沒進被告家門,而是原告是不是被被告兩口子按在地上錘致受傷。
龍樹回覆1:
我拎個磚頭去你家,你會不動手嗎?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1:
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
龍樹回覆2:
當然,我肯定是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正常人都會如此。你這種非常人物,肯定是站着靜觀其變嘍?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2:
來你家給你家裝修的,或者是走錯了家門的,你也這樣?記住,“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這是你自己認可的,“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這裏沒有任何前提。咱兩誰是“非常人物”?
guan_15614512252886回覆:
任何人説話都是有一個基本的前提,否則就是抬槓,你還可以説你是外星人等等,反正就是挑別人刺。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3:
“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當然,我肯定是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正常人都會如此。”。麻煩你看清楚這段對話,他説了要前提沒有?你也知道要“基本的前提”也就是要看具體情形,那麼,“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家門就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這種絕對化論斷,是錯誤論斷還是正確論斷?莫非正常人的表現不是我説的看具體情形再做下一步行動?難道現實生活裏的正常人是“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家門就動手”?
“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家門就動手”,這麼明顯的錯誤論斷,説他錯了居然成了抬槓、挑刺了?即便從你的説法看,你實際上也是承認需要“基本的前提”的,也就是你的認識實際是和我一樣,不存在“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家門就動手”,需要前提也就是要看具體情形,那就奇怪了,你又怎麼認為説他錯了,説要看情形的人是抬槓、是挑刺?
人上了線,智商就掉線了?“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家門就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正常人都會如此。”,一個絕佳的理性測試題。看樣子,本樓的“正常人”真的太多了。就這樣的人,還口口聲聲他人缺乏生活常識,真是絕妙的諷刺。
我回復:
等到哪天你家也有個和你有怨的拿磚頭的“裝修工或走錯家門的人”闖進你家進門,掐你媳婦父母兒子等親人,想來冷靜如你肯定不會動手的吧!記住先打電話報警,然後打給火葬場定個套餐!
帖子二全過程
yzhn301回覆:
網上説話不用負責(只要不是明顯的謠言),所以很多人會表現得比較極端。不過就“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這句話來説,如果”人“指的是陌生人的話,這個做法也不算錯啊?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1:
“只要…..就”,不分陌生人還是熟人,也不分任何情況。如果他加了前提,我也不會説他錯了。很明顯,現實生活裏,不看來着何人、不管什麼情況,“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這是不符合生活常識的錯誤説法。
我回復1:
我記得之前回復過你,看了全文發現你果然“理中客”啊當時你的原話:
來你家給你家裝修的,或者是走錯了家門的,你也這樣?記住,“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這是你自己認可的,“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這裏沒有任何前提。咱兩誰是“非常人物”?
我再回復一次你:
等到哪天你家也有個和你有怨的拿磚頭的“裝修工或走錯家門的人”闖進你家進門,掐你媳婦父母兒子等親人,想來冷靜如你肯定不會動手的吧!記住先打電話報警,然後打給火葬場定個套餐!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2:
看來,在你的認知裏,凡是拿着磚頭出現在你家門口的,都是“和你有怨“的人,是絕對不會出現“來你家給你家裝修的,或者是走錯了家門的”這樣的並無惡意的人的,所以你理所當然“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
那我還能説什麼呢?我只能慶幸,我因為忘記帶鑰匙,拎着菜刀到鄰居家等候家人回來開門,幸好我鄰居不是你這樣的人,否則我恐怕要橫屍當場了。
我回復2:
又在混淆視聽了,是和你有怨的拿着磚頭的人來你家掐你媳婦父母兒子等親人,當然你是不會將這當成是入侵和暴行的,肯定不會阻止他的行為的,要是他是開玩笑的怎麼辦呢?是吧“理中客”。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3:
看樣子您是不懂什麼叫做邏輯的。雖然您不懂邏輯,我還是希望你能聽懂:
您説的“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這個“只要有人“,您沒有設置任何前提,並且我好提醒過您“沒有任何前提”,既然沒有設置前提,那麼這個“有人”是包括了所有人、任何人的,既包括和你有怨的人、陌生人,也包括了你的熟人、親人、無冤無仇的人。你一再強調什麼”是和你有怨的拿着磚頭的人來你家掐你媳婦父母兒子等親人“,那麼你説的是”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還是説的”和我有怨的拿着磚頭的人來我家掐我媳婦父母兒子等親人,我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你連自己説的是什麼、我反駁的是什麼都忘記了?是不是在您看來,“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與”和我有怨的拿着磚頭的人來我家掐我媳婦父母兒子等親人,我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是一回事、是同一個邏輯命題?閣下連九年義務制教育都沒接受過嗎?
我回復3:
我和你討論的是夫妻反擊案,我什麼時候提過“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自己立個靶子打有意思嗎?這個案子根據報道,我瞭解到幾個事實:
1.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
2.李某説:夫妻鎖了他的車
2.李某入侵夫妻家中,並持有兇器“板磚”
3.夫妻説:妻子推李某出門,並想奪下板磚,但被李某摁到在地並掐着脖子
4.右腿粉碎性骨折的丈夫救下妻子
5.李某説:丈夫用棍子毆打了他,三次説法都不同,並且沒找到棍子
6.法院判夫妻賠償李某
法院判決書中有關發生衝突時的情況如是寫道:“被告人王新紅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12月3日晚,其(王新紅)表哥李某到其家説買房子錢的事,因為這件事二人起了爭執,這時候鄰居王富霞過來將李某勸走了。其叫賣房子的中間人張春江來了,這時候李某又過來了,張春江又將李某拉走了。過了一回李某又回來了,手中拿着一塊磚頭,三個人就相互撕打起來。”
。。。。。。。。。。。。。。。。。。。。。
這就是報道的主要信息了。然後你這個“理中客”就開始槓了,自己立個“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這個靶子來釣魚,説支持法院的判決,不少觀友就掉坑裏了,於是我給你發了第一個回覆,反駁你這個靶子立不住,討論的是這個案子,他的基礎是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持兇器入侵家中,根本不是什麼“只要有人”。
然後你這個“理中客”被大家打臉後,恬着臉還發個新帖,又用這個立不住的靶子,來説什麼“人上了網,難道理性就會掉線”,又來釣魚。我就第二次回覆了你,你好像還是沒看懂我説什麼,居然還拿噴我不懂邏輯?真的笑死我了。
希望大家也別理這個槓精了,他就裝是所謂的“理中客”找存在感,不理他就完事了。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4:
和我反覆爭執的是“龍樹”,本樓也貼出了對話圖片的,“只要有人拎了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當然,我肯定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正常人都會如此”,閣下看不懂這段對話?他自己説了“只要有人”是僅僅指此案了沒有?是我自己立的靶子,還是你們入戲太深,自動腦補人家説的就是隻針對本案情形?
既然你想討論夫妻反擊案,那好,對於你説的“事實”,請你回答:
1、你根據什麼認為夫妻説:“妻子推李某出門,並想奪下板磚,但被李某摁到在地並掐着脖子”、“右腿粉碎性骨折的丈夫救下妻子”這種單方施暴就是“事實”?
2、法院判決書中對事實的描述的是“被告人王新紅與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王新紅家中因故發生爭執,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王新紅將被害人李某打傷”,説的是“互毆”,您又根據什麼認定法院認定的不是事實?
3、閣下從哪裏看到“法院判夫妻賠償李某”的“事實”?
我回復4:
呵呵,本來不想理你這個槓精的,可惜還是忍不住啊,
.首先確實是你提出“只要有人”這個靶子的,最開始是個匿名説“這跟偷瓜案根本是兩回事,被告方律師真能混淆視聽,此案關鍵不是原告進沒進被告家門,而是原告是不是被被告兩口子按在地上錘致受傷。”然後龍樹提出“我拎個磚頭去你家,你會不動手嗎?”,這裏龍樹很明顯是針對這個案子説的,這個案子的前提就是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持兇器入侵家中,於是龍樹發言支持夫妻,然後你冒出來説“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很明顯你為了當“理中客”博取關注自己立了個“只要有人”的靶子,用做支持李某的理由,刻意將案子的前提忽略,讓不注意的人掉進坑裏,龍樹觀友一不小心就被坑了,在反駁你的候沒有注意前提已經被你偷天換日,然後你繼續槓。
這時候guan_15614512252886看出來你的小伎倆了,提出“任何人説話都是有一個基本的前提,否則就是抬槓,你還可以説你是外星人等等,反正就是挑別人刺。”打你臉,當然你臉皮夠厚,根本不管,依然硬着頭皮繼續槓,這時候我回復了你,這就是全部的過程了
你估計是被打臉多了,扛不動了,特地發了個帖子繼續刷純在感,並且特意沒有提及之前的過程,專門瞄準龍樹觀友的被坑言論來發揮這這篇文章,不巧我又看到了,就再次回覆你打臉,而你不知道誰給的勇氣,還敢回覆我,求打臉,看了你的別的回覆原來是個訟棍,就難怪了。
回答你1.這是新聞稿中的原文,當然新聞稿也不見得是事實,但也至少比你腦補的劇情更可信吧!並且“妻子推李某出門,並想奪下板磚,但被李某摁到在地並掐着脖子”這裏我註明了是夫妻的口供,而丈夫的“右腿粉碎性骨折”這個要不是事實,新聞稿不可能瞎寫,因為要是謊言一驗傷就能戳破,編也不會編這個!
回答你2.首先兩家打鬥當然是事實,我反對的是在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持兇器入侵家中這個前提下,夫妻反擊不能當作“互毆”看待,而應該是“防衞”!
回答你3.“判決書説,案發後,被告人王新紅撥打報警電話後在現場等民警處理,被告人王新紅的近親屬賠償被害人李某人民幣75000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三款,第四十ー條・第六十ー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新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這是新聞中的原文!這判決書是誰下的?這還不算“法院判夫妻賠償李某”?
既然我回答了你這麼多,你也回答我一個,根據目前的信息,你支持李某還是支持夫妻?不要再扯那個:所有人的靶子了沒意思,也別説你不是針對這個案子,否則回覆的就完全沒有意義,如同“人被殺就會死”“e = mc的平方”一樣,牛頭不對馬嘴的回覆體現不了你的“理中客”!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5:
鍵盤俠,如果你眼晴完好,你應該能看到我多次提醒他,這句話是沒有前提的!在我提醒之後,他還是堅持他的觀點,還補充瞭如何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至始自終,他都堅持"只要……就",鍵盤俠們都選擇性失明?
回到本案,前面你是怎麼説的?“根據報道,我瞭解到了幾個事實",請你注意,你説的是"事實",也就是客觀存在的真相,而不是尚不能確認為事實的"情況"或者"信息“。那就奇怪了,同為當事人陳述的夫妻説被李某打,李某説的他沒打人是夫妻聯手打他,你何以確定前者為事實而後者不是?我相信你沒有看過案卷,沒有看過全案證據,你根據什麼確認夫妻説的被打了才是事實而後者説的不是?鍵盤俠腦補的?雙方所説的,在沒有看到證據的時候,地位是一樣的,都是一面之詞,都未必是"事實"。鍵盤俠是無須證據,就可以認定事實的?是不是又打算再扣我一頂槓精的帽子,來表示閣下的"事實"正確啊?
再説刑事諒解賠款。你説是“法院判決夫妻賠償李某",問你從哪裏看到的,閣下果然如我所料把判決書的內容貼了出來。我説鍵盤俠,你看懂了判決書嗎?是不是鍵盤俠以為,只要判決書提到的內容,都屬於"判決"啊?判決書中寫得很清楚,這個賠償,是夫婦二人近親屬賠的,並取得了對方的刑事諒解,連金額都沒提。判決書的判決部分很清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新紅故意傷害罪,管制一年。有任何關於賠償的判決內容嗎?鍵盤俠的閲讀理解水平這麼低下?再扣我一頂理中客的帽子,然後繼續硬拗賠償就是判決的、就是"事實"?
刑事諒解,是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與受害人主動達成的和解,目的是緩刑、減刑。達成和解、獲得刑事諒解書的前提,一是認錯,二是賠錢。所以,刑事諒解賠償只會是協商賠償而不可能判決賠償。鍵盤俠這點基本法律常識也沒有?所以我説本事件最大的蹊蹺就在這裏,因為刑事諒解就表示,在判決之前,王新紅就已經認罪了。你們這幫鍵盤俠認定這個事實丶那個事實,有誰看到了這個關健點?本案最大的可能,不是王新紅夫婦自己説的無辜,而是因為本以為賠了錢丶得到刑事諒解就會沒事的,沒想到判決下來還是要"坐牢",覺得重了所以喊冤,想借助媒體翻案!閣下這樣的鍵盤俠,既沒有閲讀理解能為,別人的對話丶判決書看不懂,也沒有基本法律知識,看不到關鍵點,所以只能靠給人扣槓精丶理中客的帽子,憑空空的頭腦在網絡"認定事實"、“申張正義”、“主持公道"了?
大俠,您能從寫得明明白白、沒有任何歧義的判決書內容中,看出根本不存在的法院判賠償的"事實”,以您這種慘不忍睹的閲讀理解能力,您真的能分辨什麼是抬槓丶什麼是辯論嗎?你以為一個執業20年的律師,你咀裏的"訟棍",不懂得什麼才是辨論、什麼才是説理,是靠抬槓來打官司、庭審辨論、與人論理的,是槓精,只有您這樣基本閲讀理解能力都沒有的鍵盤俠,才最知道什麼是抬槓,什麼才是説理辨論,可以一眼看出誰是槓精,是不是啊? 象您這樣的鍵盤俠,理解能力、邏輯水平,可以説連辨論的門都沒入。把抬槓當作辨論,把辯論當作抬槓的,是你們。
我回復5:
呵呵,槓精果然還是選擇繼續槓呀,既然你都不怕打臉,我就讓你求錘得錘!
你果然繼續拿出了“只要有人”這個靶子來槓,我想我説的很清楚了,這個靶子是自己立起來打的!在原帖中,我們討論的是這個案子中的問題,你這時候跑出來立個“只要有人”的靶子,無視我們討論的案子前提,裝起“理中客”,用以支持李某不是嗎?這個要求你回答!!!!
你立的這個靶子根本立不住腳,guan_15614512252886觀友一下就看出來你的小伎倆了,提出“任何人説話都是有一個基本的前提,否則就是抬槓,你還可以説你是外星人等等,反正就是挑別人刺。”我也説過了“也別説你不是針對這個案子,否則回覆的就完全沒有意義,如同“人被殺就會死”“e = mc的平方”一樣,牛頭不對馬嘴的回覆體現不了你的“理中客”!”你的爛靶子還要用幾次?
我什麼時候説我認為“同為當事人陳述的夫妻説被李某打”是事實了?請問你眼睛有問題還是理解有問題?
我的回覆:
1.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
2.李某説:夫妻鎖了他的車
2.李某入侵夫妻家中,並持有兇器“板磚”
3.夫妻説:妻子推李某出門,並想奪下板磚,但被李某摁到在地並掐着脖子
4.右腿粉碎性骨折的丈夫救下妻子
5.李某説:丈夫用棍子毆打了他,三次説法都不同,並且沒找到棍子
6.法院判夫妻賠償李某
看到沒第三點是我列舉了夫妻的陳述,而且我還在第二點和第五點列舉了李某的陳述,他們的陳述行為不是事實嗎?反而證明了你確實是那個你説的“鍵盤俠是無須證據,就可以認定事實的”鍵盤俠呀!
最後確實我不是法律從業者,不太理解什麼是“刑事諒解”什麼是“判決”,這真不是嘗試,我的闡述確實有誤,所以我要將第六條“6.法院判夫妻賠償李某”修改為“6.法院判被告人王新紅故意傷害罪,而夫妻為刑事諒解給予李某賠償”還有問題嗎?
然後我這裏的核心觀點是法院的判決不合理,沒有考慮到這個案件的起因是“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持兇器入侵家中”,夫妻反擊不能當作“互毆”看待,而應該是“防衞”!,下面是文章的原文:該判決一出不僅引發被告人王新紅及其家人的不滿,知情市民和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對此案表達了不同看法。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崔偉龍指出,本案的核心要件是,李某酒後三次闖入他人家中鬧事,最後一次還掂着磚頭。李某的行為已對他人安全構成危威,同時也對他人生活造成干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作出劇烈反應非常正常。法院單純以依據李某輕傷二級而不追究事發的原因就對被告量刑是對犯罪的一種縱容。中國輿情法治網總編輯蘇玉東指出,對挑起事端一方的放縱就是對犯罪分子的放縱,會讓守法公民面對犯罪分子的挑釁畏手畏腳,從而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
真想看看你這個槓精還能怎麼槓,記得回覆時先回答你是否支持李某!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6:
鍵盤俠果然開始撕破臉皮,開始硬槓了。
第一,前面的回覆中,你自己白紙黑字"這個案子根據報道,我瞭解到幾個事實",看清楚你自己寫的"事實“二字。其中第三點你瞭解的"事實",就是夫妻雙方陳述被李某打的情形。閣下前面已經稱之為"事實"了,現在來個死不認帳了?這到底是屬於"情況"還是"事實"?並且閣下還看出了第6點根本不存在的判決事實,是不是又打算説我是咬文嚼字抓小辨子,是槓精,而不是閣下自己表達錯誤、認知錯誤?
第二,你的核心觀點是法院判決不合理,請問一下,你看了完整的判決書沒有?看到了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的事實丶證據丶理由了沒有?你什麼也沒看到。那麼您是否又掌握了足以推翻法院採信和認定事實的證據,可以認定法院判決錯誤呢?相信你也沒有。你既沒看判決書,手裏也沒證據,你根據什麼認為法院判決不合理?就因為媒體報道的內容,你認為那就是事實,就足以判斷了?閣下那有限容量的腦袋瓜就不去想一想,如果該夫妻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對方"入侵"丶是對方先施暴丶夫妻是迫不得巳反擊,是正當防衞,他們還會去主動找對方刑事諒解,認罪並賠償一筆不小數目的錢,去得到"施暴方”而不是受害方的諒解書,以獲得減刑?換作閣下這樣的鍵盤俠,你會嗎?請記住,沒有任何人逼他們這樣做,該夫妻也沒指出有人逼迫。這説明了一個什麼問題?這説明這對夫妻自己明自入侵丶對方先動手施暴丶夫妻被迫正當防衞之説證據不足,自己會輸官司,所以去爭取對方和解,賠錢免牢獄之災!能聽懂嗎,連什麼是刑事諒解都不懂的鍵盤大俠?
第三,你屢次逼問我支持誰,是不是支持李某,很奇怪了,我為什麼非要支持誰不支持誰?難道僅僅憑一個媒體報道,在沒有看過案卷丶不瞭解全案事實丶證據的情況下,我就得確定立場支持誰不支持誰?你能確定本案事實就是如這篇媒體報道所説,是入侵與被迫反擊,是夫妻對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衞?聽風就是雨,被媒體牽着鼻子走是你這樣健盤俠的作風,不是我的作風。在確認事實之前,在後續報道出來之前,我誰也不支持。更何況還有刑事諒解這個大蹊蹺存在的情況下。至於媒體所謂這個知情人説那個律師或者法學教授丶專家説,媒體慣用的拉大旗作虎皮伎倆而已。以前出現的熱點事件報道,用這種手法帶風向的媒體,鍵盤俠沒見過?
真誠地勸大俠一句,您把"刑事諒解"整明白,並思考一下該夫妻方為何主動與李某和解,在付出了對村民而言屬於鉅款的賠償代價,來獲取對方的刑事諒解書。然後再來扯本案事實與法院判決的合理性,好嗎?
我回復6:
你的第一句話也是我想對你説的,不知道你是根本沒有邏輯還故意裝的不懂邏輯的,舉個例子“特朗普説:中國是匯率操縱國。”這個一句不是事實?很明顯我説的事實是他陳述過這種觀點的事實!而不是説他的觀點是事實,同樣的,在這裏我説“夫妻雙方陳述被李某打”這是不是事實?回覆原文“夫妻説:妻子推李某出門,並想奪下板磚,但被李某摁到在地並掐着脖子”,並且我同樣回覆了李某説的兩個闡述,並且也沒有刻意刪減李某的陳述,你怎麼就不提了呢?“李某説:夫妻鎖了他的車”,“李某説:丈夫用棍子毆打了他,三次説法都不同,並且沒找到棍子”,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基本的邏輯都沒有還有臉在這槓?我嚴重懷疑你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養!
關於第六點,我回復原文“最後確實我不是法律從業者,不太理解什麼是“刑事諒解”什麼是“判決”,這真不是常識,我的闡述確實有誤,所以我要將第六條“6.法院判夫妻賠償李某”修改為“6.法院判被告人王新紅故意傷害罪,而夫妻為刑事諒解給予李某賠償,還有問題嗎?”,這段意思還不清楚嗎?是不是你理解也有問題啊,“我的闡述確實有誤”是不是看不懂啊,而且我也重新更正了表達,還問你更正後的表達還有沒有問題!我嚴重懷疑你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養!
確實我沒有看到完整的判決書,難道你就有了嗎,如果你有列出來看看啊,如果你也沒看,憑什麼就你更有理了呢?就因為你是訟棍?再説沒有證據就表示沒有正義了嗎?如同辛普森殺妻案中,沒有足夠證據將辛普森定罪辛普森就真沒殺人了?訟棍你還有基本的人類情感嗎?你還有最樸素的價值觀嗎?程序正義大於事實正義??????法律條文是為正義服務的還是正義是為法律條文服務的?
並且我根據報導描述我得出“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持兇器入侵家中”這個前提你有不同意見嗎?在這個前提下,我問你是那家夫婦你會怎麼做?記得回覆時先回答你會怎麼做!!!!
既然你誰都不支持,你為什麼會冒出來説什麼“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這樣明顯支持李某的回覆呢?這那個帖子中你這麼回覆難道不是要為李某張目?提出個不同觀點裝“理中客”?你要不為李某張目,為什麼不回“人被殺就會死”“e=m*c的平方”這樣的絕對正確呢,或者你換個帖子中回覆這一句,看誰理你,我反駁的就是你為李某張目的意圖!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周星馳電影《審死官》,裏面第一個案子就是説:有個有錢人打一個窮人導致重傷,第二天窮人就死了,一個松棍為有錢人張目,輕輕摸了縣官一下,問縣官如果他幾十年後死了,要不要追究訟棍的責任,縣官説當然不用,訟棍就用這個理由讓縣官判有錢人無罪!可不可笑?這裏是明顯的割裂了因果的狡辯。
回到我們討論的案子:李某與夫妻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李某持兇器入侵家中,兩家打了起來,你來為李某張目,説“只要有人拎個磚頭進了你家家門,你就動手?”用“只要有人”的前提替換了“兩家“有怨”,並在當天激化!而且持兇器入侵家中”的前提,割裂因果,然後想説判決是對的,你和電影中的訟棍何其相似!法院的判決和昏聵的縣官的判決又好似如出一轍!
記得回覆時先回答你會怎麼做!!!!
等了你一天了,給個回覆唄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7:
鍵盤俠果然不可理喻。你洋洋灑灑一大通,核心意思就是因為兩家有矛盾,所以李某手持磚頭進入夫婦家中被你定義為"手持兇器侵入夫婦家中",所以夫妻是正當防衞,所以法院的判決錯誤。對於不懂法的鍵盤俠,只好先給你普個法了再説,否則雞同鴨講。法律上的"兇器"分為兩種,一種是性質上的,即法律上禁止普通個人攜帶的器具,比如管制刀具丶爆炸物、槍彈等。普通人攜帶這些即可視為攜帶凶器。第二種是功能上的,即可能給人帶來傷害的器物,比如棍棒、磚頭、菜刀等。這類器具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使用並給人造成傷害以後才能稱之為兇器。某人手持磚頭,只要沒用之傷人,不能稱為手持兇器。李某手持磚頭,他自述沒打夫妻倆,該夫妻也沒説李某用磚頭打人,更沒有司法鑑定證明夫妻身上有鈍器傷,請問閣下這位鍵盤俠,你所謂"手持兇器",從哪個地方成立?難道鍵盤俠説是就是?
再説"侵入家中“。按照刑法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條文和相關司法解釋,只有違背住宅成員意願採取非法手段強行進入,或者正常進入以後經要求退出拒不退出才屬於"非法侵入"。本案中,李某既不是破門,也不是翻窗,從大門進入,從報道中看,夫婦倆包括律師也沒提李某入宅以後,夫妻二人要求過李某出去而李某拒不退出的情況,那入侵從何説起?鍵盤俠們基本法盲,以為自己金口玉言?以為手持磚門進入他人家門就可定性為"手持兇器侵犯住宅"了?大俠,您既不懂法也不學法,您所認定的前提就錯了。
都已經告訴你什麼是刑事諒解了,還腦子不清繼續硬槓?如果夫妻倆認定自己沒錯,又有充足證據證明李某持兇器非法入侵,夫妻倆是正當防衞而不是故意傷害,他們為什麼要主動找李某和解,認罪、賠錢?王新紅自己都在刑事諒解書裏認罪了,鍵盤俠們還要力撐?
再回答你關於我遇到這種情況怎麼做,首先,作為懂法之人,我不會在親戚之間讓局面惡化到讓人拿磚頭找上門的地步,其次,即使是拿磚頭找上門了,我也不會"只要……就",而是像我説的"分清情況、分別對待"。我會先叫他放下磚頭,有話好好説。不放磚頭就給我出去。不肯出去的,馬上報警,説了基本情況後,強調重點"趕了,不肯走"再動手。有報警為證,非法侵入住宅妥妥的。
大俠,還有什麼要對"訟棍"説?
鍵盤俠,閣下的"樸素的正義感",代替不了法律,更代替不了證據。即使以本案為前提,“只要……就"也是不成立的,而我説的分清情況、分別對待才是成立的。還説我自己樹靶子自己打,大俠們只要有"正義感”就夠了,説是兇器就是兇器,説是入侵就是入侵,凡與自己看法不一樣的,肯定是非正義的,肯定是應該羣起而攻之的,而被有"正義感"的大俠們圍攻的,不是理中客就是這棍丶那棍,絕對非正義,是不是啊?
我回復7:
果然你連一點基本的人類情感都沒有了,同樣也沒有了最樸素的價值觀,我與你最大的區別就是你已經被法律的條條框框給異化成了一個怪物!
固然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與價值觀念的最底線,但是道德才是維護社會穩定與價值觀的一般標準,對於如你這樣一切行為準則只要不要違法就百無禁忌,乃至於專門鑽法律的漏洞的人來説,固然不能稱之為“罪犯”,但溟滅了最基本的道德觀的人來説也很難稱之為“人”了吧。
以往我常常不明白為什麼會有訟棍(這裏專指明明知道為之辯護的人有罪,但依然想方設法為之脱罪,比如為辛普什辯護的團隊)這個職業存在,後來長大了就知道他們是把良心典當給惡魔了換取利益!美國的律師在開案前會將關鍵信息隱藏在海量的信息海中,讓沒錢請律師的窮人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敗訴,他們玩弄法律壟斷法律並自以為高高在上,就是因為對法律對正義對道德沒有了敬畏啊。
中國法律中的漏洞太多了,偷税漏税數億的人無罪了,買兒子買老婆破滅無數家庭的無罪了,猥褻男性幼童的也無罪了,財報造假導致股民損失幾十億的公司就給以30萬頂格處罰了,我的心也冷透了。
回到這個案子上,首先案子中的夫妻兩人是不懂法的,在遇到突發情況下是無法做到恰當的反應的!本身就不能用過高的標準來評價他們的行為!而你就一如崑山龍哥案中哪些叫囂防衞過當的律師們,用超高標準的要求要求一位普通人在突發事件中處理處處妥當!幸虧龍哥案最後還是給予了其正義!
再者就算你這樣懂法的人,你敢發誓你在遇到突發情況下能做到如你説的那樣合適的反應嗎?當你家裏大門衝進來一個滿臉兇狠的仇家,並且它還拿着“棍棒、磚頭、菜刀”這樣的兇器,你能如你所説“先叫他放下磚頭,有話好好説。不放磚頭就給我出去。不肯出去的,馬上報警,説了基本情況後,強調重點"趕了,不肯走"再動手”怕不是在你報警時就被拍死了,墳頭草都幾米高了。至少我在學校遇到有人欺負我時,我明知道應該跑開去告老師,但是依然會選擇反抗,以牙還牙!
你的原話“某人手持磚頭,只要沒用之傷人,不能稱為手持兇器”不算兇器,“李某既不是破門,也不是翻窗,從大門進入”不算入侵,還不還是之前那個“只要有人”靶子的另類描述嗎,依然是在翫忽略前提割裂因果這一套,兩家有怨當天激化的前提下手持板磚衝入別人家大門,這能是當成一般情況下的串門嗎?這都不算入侵?這都不算手持兇器?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還有天理嗎?要不是法院判負,夫妻倆能搞什麼“刑事諒解”?“刑事諒解”是果,法院判負才是因,不是説夫妻倆“刑事諒解”了就表示他們認錯了!
你説“鍵盤俠們代替不了法律,更代替不了證據”,確實啊,“樸素的正義感”固然不能解釋法律,但是憑什麼訟棍就能解釋法律了呢?美國法律相關產業一年產生數萬億美元的GDP,真正的律師王國,多麼可怕的社會啊!
寫了這麼些我突然感覺累了,本來還有很多想説的也突然不想寫了,罷了就這樣吧。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8:
鍵盤俠,再告訴你一個常識,律師無權解釋法律,我這裏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所立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然對於法盲一個的鍵盤俠而言,那又算什麼,不符合鍵盤俠的價值觀的都是空氣。只有鍵盤俠的價值觀才是最樸素的,只有鍵盤俠的價值觀才是衡量一切的標準,只有鍵盤俠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才是最純粹的人。為了他們心目中的"正義”,只要與他們的價值觀不符,他們可以踐踏人間一切法律。而與他們價值觀不符的,都不能稱之為人,都是魔鬼! 果然鍵盤俠是上咀皮頂天、下咀皮齊地的"漢子"!大俠一路好走!
菜刀丶棍棒丶磚頭等這類可傷人的器具,司法解釋是用之傷人以後方可稱之兇器。按照鍵盤俠"最樸素的價值觀”、“最基本的道德觀”,拎着沒打人也應該稱兇器,進入他人住宅就叫侵入他人住宅的話,在超市買把菜刀拎着走路回家也該叫"手拎兇器在街上橫行“丶親戚之間發生矛盾,拄根枴杖、帶把尖頭雨傘上門論理也叫"手持兇器侵入住宅”,可以被人先下手為強,“正當防衞"了,否則,“墳頭草都會幾丈高“。這是一個多麼美好的世界啊。難道,在鍵盤俠"最樸素的價值觀"裏,同樣都能傷人甚至致人死亡的磚頭、枴杖、尖頭雨傘,只有磚頭才是兇器?鍵盤俠説是就是,説不是就不是!什麼司法解釋,滾一邊去!
我回復8:
我説過我確實沒學過法律,如你所説我缺少“法律常識”,雖然對我來説這已經是“專業知識”了,我對法律的基本認識是從網上厚大法學的羅翔老師的視頻中得來的(他的課程非常生動不枯燥,我都是當相聲看的),在視頻中具體專業知識我基本都記不得了,但是其中有兩句讓我記憶深刻分別是“法律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與“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有一點最樸素的道德觀”。
還有關於我回復中説的“為什麼訟棍就能解釋法律”指的是“類推解釋”,對於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定比我明白什麼是法律的“擴大解釋”,什麼是法律的“類推解釋”,下面是我百度來的“類推解釋,是指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推導解釋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例如,將強姦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括男子這就屬於類推解釋。擴大解釋,是指對法律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大於其字面含義,但該含義處於該用語的可能含義範圍內。例如,將“自動取款機”解釋為“金融機構”,這就是擴大解釋。”實際上哪怕是“類推解釋”也已然足夠你這樣的松棍們玩的風生水起甚至混淆黑白了。
還有你之前“所有人”現在的“只要..就”的靶子都已經打爛了,為什麼還要再立起來讓我打?送人頭送的還不夠?每次一回復你就打爛一次你這個靶子,你不煩我都煩了,或者你已經黔驢技窮了?只剩這麼一個自己立起來的靶子好打?我最後回覆你一次不要脱離前提説觀點,試圖忽略前提割裂因果在我這是行不通的,我的原話”兩家有怨當天激化的前提下手持板磚衝入別人家大門,這能是當成一般情況下的串門嗎?“在這個前提下
我認為這是在入侵難道不對嗎?還有確實如你所説沒有行兇的武器不能稱之為“兇器”,我的闡述有誤,我這裏更正為“持械”與“手持武器”,在遭遇“持械入侵”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認為是防衞嗎?
最後基於對人性的理解,我最後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一定一定如實回答:
1.遵從你內心的聲音告訴我,如果你是辛普森殺妻案的辯護律師,在面對數千萬美元的誘惑下,你會為辛普森做無罪辯護嗎?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辛普森判無罪是正義嗎?
2.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你能夠在遇到突發情況下能做到如你説的反應嗎?當你家裏大門衝進來一個滿臉兇狠的仇家,並且它還拿着“棍棒、磚頭、菜刀”這樣的武器,你能如你所説“先叫他放下磚頭,有話好好説。不放磚頭就給我出去。不肯出去的,馬上報警,説了基本情況後,強調重點"趕了,不肯走"再動手”。這樣冷靜的處理突發事件嗎?哪怕因此面臨死亡的威脅?
3.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當初的崑山龍哥案,你是支持反擊者“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
4.遵從你內心的聲音告訴我,對你來説是法律高於正義還是正義高於法律?
5.最後遵從你內心的聲音告訴我,這個夫妻反擊案中,你是主張“防衞”還是“互毆”?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法院的判決是正義的嗎?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8:
我沒興趣陪一個法盲鍵盤俠東拉西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律才是唯護公平正義的標尺,不是某個個人或某個羣體的良心與道德。法盲鍵盤俠心中,天大地大他們的價值觀和道德最大,夫復何言?他們不該活在現代,應該生活在水滸年代。
我回復9:
法律是唯護公平正義的底線,但不是唯護公平正義的標尺!
難道以下問題你一個也難以回答嗎???????
1.遵從你內心的聲音告訴我,如果你是辛普森殺妻案的辯護律師,在面對數千萬美元的誘惑下,你會為辛普森做無罪辯護嗎?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辛普森判無罪是正義嗎?
2.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你能夠在遇到突發情況下能做到如你説的反應嗎?當你家裏大門衝進來一個滿臉兇狠的仇家,並且它還拿着“棍棒、磚頭、菜刀”這樣的武器,你能如你所説“先叫他放下磚頭,有話好好説。不放磚頭就給我出去。不肯出去的,馬上報警,説了基本情況後,強調重點"趕了,不肯走"再動手”。這樣冷靜的處理突發事件嗎?哪怕因此面臨死亡的威脅?
3.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當初的崑山龍哥案,你是支持反擊者“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
4.遵從你內心的聲音告訴我,對你來説是法律高於正義還是正義高於法律?
5.最後遵從你內心的聲音告訴我,這個夫妻反擊案中,你是主張“防衞”還是“互毆”?摸摸你的良心告訴我,法院的判決是正義的嗎?
到目前為止,風生水起雲飛揚還沒有新的回覆。
別的網友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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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
我沒有強調任何想法和推論,分辨生活常識對錯也不需要法律從業的專業思維方式,只需要生活在這個世界、具備基本生活常識即可。您就直説吧,“只要有人拿着磚頭進門,肯定要動手把磚頭搶下,把人推出去”,與“有人拿着磚頭進門,看清楚來人來意後,分別情況對待”,哪種才是正常人的正常反應?哪種才是生活中的正常現象?
夜雨觀荷回覆:
我們假設一下,把磚頭替換成刀,一個連續被兩次勸走的人,沒半小時提着刀又上了門,您是啥反應?一點預防不做,等他刀砍過來,證據確鑿是要傷害再反抗?話説,不是上了網就不理智,實際大家都是凡人都有犯錯的時候,也各自有各自的執着,一個意見被大家點贊就就誇羣眾如何理智,一個意見被批的狗血噴頭就惱羞成怒恨不得反對的都是智商下降,這也暴露了自身修養的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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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二中的熱評2:
WUJIAPO回覆:
書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這才是人間正道,否則反而不正常,就算觀網是座軍營也做不到啊,消消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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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風生水起雲飛揚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價值觀的對話:
袁芳回覆1:
贊同作者嚴謹細緻的作風,特別是您有法律工作10年的經驗,但涉及具體的案子,是不是也有因為有理但沒有有力的證據而蒙冤的?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1:
司法裁判,不講客觀事實,因為已經發生的事件是無法重現的,所以只講法律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沒有證據的,不被認定是事實,所以,有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説法。因為舉證不利而敗訴的,不叫蒙冤。就比如有人借錢出去,既沒有打借條、籤合同,也沒有旁證,那麼人家賴賬,去打官司,哪怕你借錢出去確實是千真萬確的事實,但你無法舉證,結果敗訴,這不叫蒙冤。有的人,以為打官司沒什麼,法學也不難,看了幾本法律書、還諮詢過律師,自己已經就懂了,然後認為理在自己這邊,贏官司那是一定的,就不請律師,信心十足去打官司,結果因為不懂得收集證據、不懂得舉證技巧、不懂得質證辯論,最後一個應該贏的官司輸得一敗塗地。這種情況,我見的多了。
就在前不久,有個當事人來找我,是一個拆遷的案子,想要我代理,因為要去外地應訴,我沒有接,但是還是給他分析了一下案情,認為可以贏。他走的時候,我千叮囑萬囑託,一定要請個律師。誰知道他不當回事,沒有請,結果開庭庭審辯論中,法官問他,你連律師都不請,自己太不把自己的權益當回事了(庭審辯論中,法官已經看出他什麼都不懂了,根本辯不到點子上)。最後官司輸了,等我回來他又來找我,希望我打上訴。我問了情況、看了判決以後,對他説了四個字:“無力迴天”。
袁芳回覆2:
探討一下,前題是客觀上確實有理,但又確實拿不出有利的證據,法律上叫舉證不利而敗訴,這種情況不叫蒙冤叫什麼?從法律的角度講,有沒有救助的途徑?
風生水起雲飛揚回覆2:
舉證不利敗訴的,站在個人角度叫蒙冤,站在整個司法角度叫理所當然。哪個國家司法都是如此,你都沒證據,司法者憑啥判你贏而判對方輸?可以無需證據就可勝訴,那這個社會還會是一個公平合理的社會?至於您説法律救助,我不確定您説的意思。您是指法律援助這種法律救助,還是指複議丶上訴這些法律救濟途徑,還是指補救的辦法?如果説是前兩者,你沒有證據,前兩者無解。如果指補救,除加緊收集證據別無他法。我只能告訴您,收集證據是有方法、有技巧的,建議您請教專業人士。還有,有些證據必須是律師才能取得的。因為不清楚您的具體情況,我也只能説這些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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