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鴻飛 | 如何通過“法治”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4942-2019-08-23 07:54
編者按
本文為謝鴻飛老師於2019年為《美國法的變遷》寫的修訂版譯後記。如您閲讀後有所收穫,歡迎關注並分享“雅理讀書”(yalipub)
《 美國法的變遷:1780-1860 》 [美]莫頓·J.霍維茨 著 謝鴻飛 譯
2019年5月 (雅理譯叢)(精裝)
本書初版於2004年,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美國法律文庫”之一,後又被納入“當代法學名著譯叢”。
15年來,本書在國內受到較多關注。除名家代表作之外,可能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本書描述的這段細微又不失恢弘的法制變遷史中的諸多問題,對正處於國家和社會雙重急劇轉型時期的中國而言,多少似曾相識,或者正在經歷。
將促進經濟發展甚至社會發展的各種改革納入“法治軌道”,庶幾已經成為法學界乃至整個社會的一個常識,至少是一種法治理想。霍維茨也告訴我們,在美國1780年後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經濟發展是由法律“保駕護航”的,而不是通過税收等公法機制或產業扶持等政策來實現的。而且,本書討論的“美國法”限於私法的主要原因,是彼時美國推動經濟發展,需要破舊立新的法律幾乎都是私法。在法律諸領域中,私法歷來被認為最具有自然法屬性和超越時空的普適性。晚近以來,漢語學界更津津樂道私法超越時代的“體制中立”、“水過石頭在”的優勢。然而,霍維茨指出,美國低成本發展經濟的代價,是由社會中相對無力的、窮困的階層承擔的,私法事實上承載了政治功能,政治不過被轉化為謷牙詰屈的法律術語或深不可測法律技術而已;私法的“中立”也最多是一種政治修辭甚至依附於權力的、赤裸裸的藉口而已。最為明顯的例子,是一些州法院在解釋徵收無需補償的理由時認為,國家在授予土地所有權時,多給了土地權利人6%,目的是為了保留其後徵收土地的權利。工商階層在各個經濟領域都推動法院修改不利於經濟發展的規則,在仰取俯拾、稇載而歸後,又極力將現有規則固化,不再容許通過變法來侵蝕其既得利益。美國法這一宏觀變遷或可概括為“普通法的形式主義——美國法的實質主義——美國法的形式主義”。
莫頓·J.霍維茨
哈佛大學查爾斯·沃倫法制史講席教授(榮休)
不難想象,剛接觸本書時這樣的觀點對我的衝擊——簡直可用“震撼”來形容。2002年,蒙張志銘教授推薦,我接手本書翻譯。當時博士畢業剛工作,在德國曆史法學、潘德克頓法學花了不少時間,對部門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相對熟悉。
然而,如果霍維茨的全部分析僅僅到此為止,可能也像大多數批判法學的作品一樣,在讓讀者激動萬分後,除了結論外並沒有多少印象。或許還難免受“先入為主”之譏,即先形成觀點(甚至是某種感覺和印象),再按需尋求材料。此外,所謂“左派”法學對真實社會中權力結構和運行的分析,中國人早就爛熟於心甚至還感同身受。最後,私法以兩個理性人的法律關係為模本,本身就藴含了權利衝突或權利相互性(霍維茨提到了科斯“權利相互性”的洞見,但未充分展開)。如源於羅馬法的所有權絕對觀念,在傳統英國普通法中也被具體化了(尤其是經過布萊克斯通的努力),它意味着兩個相鄰的土地所有權人都對其土地享有絕對權,都可以不受限制地開發。既如此,認為鼓勵開發就是支持了強者對弱者的欺凌和壓迫,可能並不恰當。它體現的毋寧是扶助創新而不是守成,強調財產動態利用而不是靜態歸屬的觀念而已,並未涉及雙方的強弱。在合同關係中,甲方和乙方的權利也此消彼長,在當事人存在角色互換的可能性時,恐怕也不好得出合同中強者和弱者的對立;本書分析的美國早期保險業發展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角色互換,就是一個顯例。而且,這一時期美國法律規則的反覆,也説明這一過程很難用單一的權力宰制關係説明。也就是説,私法規則踐行的結果可能出現經濟上的強者和弱者,但私法規則並非預先做了有利於強者的制度安排。
在我看來,本書的最大貢獻是,它**試圖通過對法律進行歷史社會學分析,展示今天的普通法規則(這一時期奠定的普通法規則幾乎都是今天的主流規則)是如何集中在這一時期形成的?有哪些影響它們變革的重要因素?**本書討論的是農業時代形成的英國普通法規則在美國的變革,它們誕生於權利衝突較少的時期,往往限制了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更不適合經濟發展。決定這些變革的因素眾多,除了美國的政治、經濟因素外,地理因素也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霍維茨列舉了大量分析英美地理環境差異的判例,足可佐證。當然,本書關注的核心,還是法律變革中極為複雜的利益博弈。這些利益的主體多元,如聯邦與州、立法機構與法院、法院與仲裁機構、法律界與工商界、鐵路公司及運河公司與土地被徵收或受損的權利人、上游與下游的作坊主、寡婦地產製度中的寡婦與土地購買人、同一河流先後建設橋樑的公司、投保人和保險人、合同(尤其是買賣合同、僱傭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與受害人、票據行為的各方當事人……這些博弈不斷調適守成與創新、歸屬和利用、管制和自治、競爭與壟斷等相互衝突的價值,最後形成了今天的“普通私法”規則,如合同法中的合意規則和法定義務並存、財產法中善意購買人的信賴保護、侵權法中的過錯責任、票據法中的票據流通性等。霍維茨運用的材料主要是法院判決,同時,為了展示決定法律變革中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因素,尤其是經濟因素,他也儘可能運用了相關領域的材料,雖然這些材料相對不充分。
或許正是因為歷史社會學方法的引入,本書的寫法也更為生動。尤值一提的是,它通過大段直接引用和對人物的評價性用語,塑造了一些生動的法律人形象,如法官肯特、斯托裏、律師漢密爾頓等。也正因為此,翻譯儘可能使用了原文略顯繁複的表述,尤其是標點符號,以求保留原文對這些社會場景和歷史人物的“想象性重構”。
肯特
麥迪遜
斯托裏
**對中國讀者而言,本書的另一個價值可能是對普通法私法規則和司法技術的闡釋。**本書涉及財產法、合同法、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仲裁法等領域的核心規則,對其形成和變革的緣由,有不少精到的闡釋。大量案例也展示了法律擬製、類推方法等司法技術是如何真實被運用的,這些內容展示了霍維茨作為法律史大家鈎沉索隱的學術能力、刮摩淬勵的學術精神。然而也恰好可能構成閲讀障礙,尤其是如本書有關水權和地產權利的內容,脱離英國封建社會的語境就基本無法理解。
謝鴻飛,1973年12月生,四川金堂人,法學博士。
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翻譯本書至今已17年,白雲蒼狗,時異事殊。十餘年前翻譯本書時的各種困頓,依然清晰如昨。往者不可諫,來者未能追。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劉海光編輯、“雅理譯叢”主編田雷教授不棄,本書得以再版。校勘譯稿,重温經典,感慨系之。感謝為本書慷慨撰寫推薦語的張志銘、鄭戈、熊丙萬、張泰蘇、喬仕彤、閻天諸師友,他們是霍維茨真正的學術知音;也希望本書能遇到更多的中國知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