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為吃蜂蛹燒馬蜂窩引發山火,被判一年賠20餘萬_風聞
逆风如解意-2019-08-25 17:15
來源 彭拜新聞
因貪吃蜂蛹,一男子在山上燻燒馬蜂窩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達4.16公頃,造成損失達20餘萬元。
近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判決賠償造成的損失及植被恢復費用人民幣20.59萬元、鑑定費用人民幣8000元,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李某一直喜歡吃蜂蛹,在廣西老家時經常上山燒馬蜂窩取蜂蛹。
2018年10月31日11時許,在中山打工的李某駕駛一台男裝紅色摩托車,從中山板芙出發經四溢渡口渡船到達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辦衝平崗後山。隨後,李某將摩托車停放在入山口並上山尋找馬蜂窩。
在半山腰處,李某發現一棵貼着地面的樹根部築有一個馬蜂窩,於是用一根木棍捆綁一紮長約30公分的線型蚊香,用打火機點燃後放進灌木叢裏燻燒馬蜂窩。
燻了半個小時左右,李某過去看時發現馬蜂窩被燒着,並引燃了蜂窩周邊的灌木叢。李某用樹枝拍打火苗自行補救了約五分鐘,但火勢太大無法撲滅,李某逃到對面的山上觀察情況,一直躲到天黑才下山坐渡船回中山,後又逃回廣西老家。當時李某因害怕不敢去拿之前停放在入山口的摩托車。
案發後,公安人員從停放在火災現場上山路口處的紅色摩托車入手進行調查,並於2019年3月20日在廣西百色市將被告人李某抓獲歸案。
根據林地調查報告,被告人李某在山上燻燒馬蜂窩引發森林火災的過火面積為4.1605公頃,其中公益林面積為2.2817公頃、商業林面積為1.8788公頃,造成損失和植被恢復費用共20.59萬元。
火災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破壞區域的水土流失、空氣質量下降、生物多樣性降低等影響。
2019年6月,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就李某失火燒燬林地的行為發佈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至公告期滿後,沒有其他適格主體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失火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依法賠償造成的損失和植被恢復費用人民幣共20.59萬元、承擔鑑定費用人民幣8000元、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進行賠禮道歉。

斗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山林中燻燒馬蜂窩,過失引起火災,使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據本案中過火有林地面積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屬於情節較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李某的行為破壞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李某賠償經濟損失、承擔相應鑑定費用並向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的訴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最終,斗門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賠償造成的損失及植被恢復費用人民幣20.59萬元、鑑定費用人民幣8000元,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願意賠償自己錯誤行為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等法律規定,過失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應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是每個公民的責任,不帶火種上山也是一個成年人應有的常識。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個人喜好而罔顧森林安全,用明火燻燒蜂蛹最終引起山火,不僅造成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其本人也要付出自由的代價,同時還要承擔修復生態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該案可以警示更多人自覺樹立保護環境意識,共創綠色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