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發明"風波背後: 誰在製造社會不信任?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9-08-26 08:37
✪ 鄭永年 |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
✪ 黃彥傑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文化縱橫》微信:whzh_21bcr
**【導讀】**近期,某高校教師因與學生討論問題時否認“四大發明”的創新性而被學生舉報,最後遭到停課兩年處分,引發官媒和公眾的質疑。此事不僅涉及學術討論自由問題,也折射出師生信任乃至更為普遍的社會信任問題。面對人心的憂患與迷離,如何保衞我們的社會信任?本文作者從社會信任問題的起源談起,認為當代社會結構迥異於傳統社會,一個突出特點是形成了一種“貨幣本位”的社會秩序,這種秩序動搖了道德底線,扭曲了正常的價值體系,破壞了社會信任根基。這種被貨幣化了的社會信任正陷入多重困境。作者指出,重建社會信任是中國社會建設的重要任務,恐怕只有實現社會信任/信用的“社會化”,讓貨幣流動和權力運行服從社會要求,社會自身才可能擺脱信任迷局。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生活在當今中國的很多人都已經感受到了當下的信任困境,這種信任困境彌散在整個社會的各個方面,不僅存在於不同人羣、階層和行業之間,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於每個社會細胞內部。不過,實事求是地説,中國的社會信任困境並是一個當代獨有的問題。還是在18世紀,當時中國對於絕大部分西方人而言都還是一個神秘的國度,但啓蒙時代的思想家就從商人和傳教士的一些作品中瞭解到,中國是世界上缺乏“誠信”的一個國度。早在現代漢學興起之前,孟德斯鳩、康德、黑格爾,一直到韋伯和羅素,都把中國看成是一個“非現代的社會”的標本,一個缺少信任和信用體系的大國。例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就認為,雖然中華帝國一直在形式化的儒家禮制和帝國法律控制下,但中國人對道德律令的不尊重卻滲透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對金錢和利益追逐更是要遠遠超過對禮法的尊崇。實際上,直到當代,儒家社會一般被認為是缺乏社會信任的社會。
對社會信任的缺失,中國人自己當然也處處感受到了。當時人們對中國社會上的欺詐和信用缺失等問題了解得相當深刻。晚明的張應俞甚至還寫了一本傳世名作叫《騙經》,專門列出了晚明常見的24種騙術,詳解其運作手段和防範策略。把“騙”列為經典,並且在當時和數百年後的社會上頗有市場,這一頗具灰色幽默的出版史奇聞,全世界並不多見。其實,任何對明清以降的社會小説或者近代江湖小説略有了解的人,對於中國歷史上的社會信任問題也能有相當的瞭解。如果我們願意再度重温這些熟悉的經典,那就一定會驚歎中國歷史的延續性,不論這種不信任是存在於政府和民眾之間的,各市場利益主體之間的(主要是商品提供者和消費者),還是社會不同階層之間的。
當代中國的社會信任之所以成為一個問題,並不是因為它以前並不存在。公平地説,社會信任在傳統中國和改革前的中國社會沒有被“問題化”,並不是因為那些時代有比現在更成熟的信任機制,而是因為在那種社會結構下“信任”還沒有被充分資本化和“社會化”。
但另一方面,中國的大變局不可能沒有延續的一面,所以,我們這個時代的問題,很大程度也是因為我們有意無意地繼承了傳統社會的許多機制,其中也包括“信任”生成的機制,而這些機制明顯是和時代發展脱節了。
當代中國的社會信任困境有兩個方面的根源:
一個是作為現代轉型期普遍現象的社會信任體制尚未健全;
另一個也許更重要的,就是中國社會結構一些特點所造成的社會不信任。
分析這後一方面的社會信任問題,就要了解中國社會變革的基本歷史軌跡,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中國社會信任問題的歷史起源
社會信任在傳統中國的“家國”體制中之所以沒有被“問題化”,主要是因為那個時代絕大部分人的生活空間,其實並沒有超越傳統大家庭、宗族和鄰里社會的狹小範圍。信任建立在簡單的血緣和地緣關係上,即家族和共同體生活中相互依賴所產生的一種自然的社會心理狀態。用比較學術的語言説,就是信息的對稱性和行為的高度可預見性。一般而言,只要一家一户男耕女織的農業經濟基礎沒有破壞,傳統社會一般家庭和共同體成員之間的“信任”程度還是比較高的。即使一度被認為是深刻的地主和農民之間的“階級”矛盾,在國家權力沒有過分進入農村的常態下,其實也很少產生不可調和的信任困境。
比起這種自然產生的“社會”信任,傳統社會政治層面的信任和經濟層面的“信用”卻因為缺乏合理的制度載體而問題重重。由於皇權是唯一的“全國性”的組織力量,包括市場在內的任何其他社會組織都無法發育成熟,並覆蓋全社會。而家族皇權也因為缺乏資源和能力,無法通過有效提供公共品,建立起國家和社會間的信任。另一方面,正是由於皇權對於社會經濟的控制,進一步使社會產生對社會信任生成不利的機制。也就是説,在缺失自主社會的條件下,社會羣體自身也很難產生信任感。
西方近代在國家權力之外生長出一個“市民社會”,近代中國則在“家國體制”外更有一個“江湖社會”。通俗説法是“社會上混”,江湖社會包括了所有脱離了編户齊民控制的人羣,例如商人、流民、僧道、掮客、藝人和落魄文人,以及脱離了正規編制的民夫和軍隊等。不過,和處於西方經濟生活樞紐地位的市民相反,這些邊緣人為了生存,必須依靠暴力尋租和非法經營的“體制外”組織,這些被稱為“幫會”的跨地區和跨階層組織也發展出了極其具有依附性的私人化的信任制度。這種信任制度的封閉性和人身依附程度還遠超於“家國體制”。反映在社會組織上,就是私人和小共同體本位,比皇權更缺少公共性。如果説皇權是正式的體制,各種形式的“私會”是非正式的組織,而從文化結構來説,它們之間沒有本質性的區別。
因此,傳統中國存在的體制性“社會信任”問題也多產生於“家國體系”和“江湖社會”之間,也就是社會常説的**“江湖騙子”問題**。所謂江湖騙子,大多也就是指江湖社會中人。由於不同的信任體系,江湖社會和傳統社會的交易之間就常常不守規則。所以,傳統社會真正體制性的“信任”問題主要是出自於正式體制和非正式體制之間的摩擦。因此,解決近代社會的信任問題,要麼是消滅非正式的體制,要麼是把非正式體制整合到正式體制中來。
▍中國社會大轉型:****“信任”的國家化和市場化
隨着過去一百年中國社會結構的劇變,尤其是革命和改革,傳統的社會迅速解體,中國社會信任經歷了一次大轉型。建國之初,國家通過各種社會運動和基層政權建設,完成了史上最大規模的“編户齊民”,從而基本消滅了“家國體系”以外的社會勢力,例如江湖社會的活動空間。隨着經濟建設和社會轉型的全面展開,國傢俱備了組織社會的能力,同時掌握了足夠的經濟資源,通過執行各項政策和“事業”的方式與社會進行“互動”。隨着現代國家能力初步形成,近代意義上的政治信任第一次被提上議程。
經過半個世紀的革命,新的政權通過對社會經濟組織的徹底改造,終於成功地把國家力量推廣到了社會的每個角落。原來侷限於家族和共同體內部的信任變成了對組織、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這種信任的機制是,個體家庭對國家交出大部分剩餘產品,換取國家提供滿足其基本需要的私人品和必要的公共品,尤其是惠及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這是新政權的一個基本隱性契約,也是維持新體系的最重要的一種契約。
進入改革時代,國家權力大刀闊斧地植入市場機制,建立中央集權的主權貨幣空間(Sovereign Monetary Space)和現代信用體系,社會信任經歷了市場化和貨幣化兩個過程。按照齊美爾等人的説法,隨着貨幣成為社會交換的主要媒介,社會信任從人格化轉向非人格化體系。在新體系下,國家將大部分私人品和部分公共品的生產和供應推向市場,同時,個體和新的利益主體——公司,通過商品市場和勞動契約的方式進行交換,如此,社會信任也就主要通過市場交易來產生和維持,國家只是作為規制制定者存在。
與此同時,一些核心領域卻並未市場化,反而是加強了國家化。中央政府完全控制社會經濟再生產體系——銀行、金融和投資體系,並委託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經營土地和壟斷產業這兩個最重要的國家財政和資本來源。金融當局、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這三個主要的行政和財政主體成為市場主體,並基本控制了信用的生產,也就壟斷了社會財富的主要來源。那些掌握了財富生產機制的家庭與個人,也就取得了優先致富的權力。
另一個方面,一些與社會再生產密切相關的公共品和半公共品,例如住房、醫療、教育、電力、交通和土地規劃等,反而被完全委託給賣方壟斷市場,與新的國家財富生成體系沒有關聯。這一方面是剝離了國家的負擔,成為國家財富積累的必要條件(例如醫療和教育),另一方面也為國家財政提供了理想的財源(例如房地產)。結果是公共品集中於少數人羣,從而具有“私人品”性質,而真正意義上的公共品卻永遠處於供應不足的狀態。
由於家庭生活所需的物質和制度的公共品供應不足,年輕人的剝奪感就尤為強烈。家庭,這個中國社會信任的核心單元和社會再生產的基礎單位,在國家化時代還能正常運轉,現在又處於國家和市場的雙重壓力下,已然陷入了某種困境當中。所以説,國家化和市場化的齊頭並進不僅僅是中國當今收入分配和經濟結構問題的起源,也是國家與社會之間信任困境的根源之一。
市場化和國家化的更深層次結果,就是本應該開始非人格化和社會化的國家信用和社會信任,反而開始出現私人化和非社會化的跡象,這一趨勢和大多數發達社會所經歷的信任“社會化”正好相反。公共的信用資源事實上被置於少數私人和小集團掌握之下,造成權力腐·敗和尋·租行為。
另一個與傳統社會頗為相似的結果就是與社會生活相應的“非制度化”和社會信任的解體。權力對於經濟利益和社會組織的壟斷,反過來又壓縮了社會的生存空間,提高了社會信用的成本,削減了合法經營的利潤;而金錢和市場對傳統意識形態和基層組織的取代,以及國家信用的私人化和非社會化,又進一步降低了一般社會成員“非常手段”的道德成本。
這兩方面的變化,最後導致各種“江湖(潛)”規則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大面積復活。
▍當代信任困境的三個維度
瞭解了當今社會信任困境的大背景,信任困境作為一種現象就比較容易認識了。當代中國的具體社會信任問題可以從政治、經濟和社會三個層面來分析。政治層面,信任困境表現為由來已久的“官民”信任,即政府(官員和公務員)與民眾以及社會與國家之間的信任問題;經濟層面的信任問題,即市場各個利益主體間的信任,主要是在商品和服務提供者和廣大消費者之間;最後是社會層面的信任問題,也就是一般社會成員之間,包括公司和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問題。
從他們之間的關係看,第一種信任又是最重要的,因為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國家是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國民對國家的信任,很大程度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信任的基礎。
(一)政府和民眾之間的信任
在國家與社會日益市場化和貨幣化的今天,政府並不需要像最初的隱性社會契約所規定的那樣,為人民提供一個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計劃。事實上,只要民眾勞有所得,物有所值,能夠通過市場獲得比較合理的回報,即是政府對社會契約的充分履行。但這一點往往難以做到,這從只佔GDP大約10%~20%,並且逐年減少的勞動者收入份額就可以看出。前面提到的國家壟斷,當然是最重要的長期結構性因素,但絕不是唯一因素。直接破壞一般民眾對政府信任的,還是一些政府官員的短期行為。
一種最常見的破壞“社會契約”的短期行為就是地方政府的非理性投資。在現行的投資體系下,政府經濟類的投資,尤其是基建投資,很容易博得政治資本,而民生等相關的社會投資則缺乏動力。如果民眾對政府民生政策的期望長期無法兑現,自然會影響社會契約的履行問題。最後,即便是政府有意願加強社會投資,老百姓也不會真正當真。無形之中,許多中產階層依賴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期望也消減了,最後只想“用腳投票”,或者考慮移·民,或者千方百計重回體制中去,成為食利階層的一員。
另一種短期行為就是“暗箱操作”以及更廣義的腐敗問題。一般來講,“暗箱操作”常見於經濟和人事領域,特別是指在招標、採購、錄用和審批過程中以權謀私的權力尋租行為。久而久之,老百姓對此心知肚明,習以為常。最後,一般民眾不再信任把法律和紀檢公共制度看成是“我們的”,而把政府官員列入“他們的”行列。
最後一種短期行為,也是最具爆炸性的,就是官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私人的跋扈行為,最典型的就是2009年的“鄧玉嬌案”和2010年的“李剛案”、“錢雲會案”。這些事件為什麼具有爆炸性,可以導致官民虛擬空間的對立,以及一種“你如何解釋我都不信”的狀態,究其根本,還是在於民生和腐敗這些長期因素,已經深刻破壞了官民信任的基礎。
如果作為國家權力代表的官員不被信任,作為國家權力規則的法律不被信任,作為國家行為具體化的政策不被信任,那麼民眾唯一可以信任的就是國家全力控制的主權貨幣了。換句話説,一切系統風險統統集中到貨幣和信用體系上。但這樣的國家就經不起一場嚴重的通·脹或者通·縮,因為一旦發現貨幣也不可信,那麼國家與社會間的信任就會完全崩塌,不同的力量就會訴諸暴力。從歷史和國家的視角看,這並非天方夜譚。就是説,控制物價不再是一件經濟任務,而是政治任務。
(二)市場利益主體之間的信任
市場利益主體之間的信任是我們這個社會討論最多的話題。以“毒奶粉”為例,現在中國每年都有好幾起全國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而且“無良奸商”似乎是越壓越起,防不勝防。於是,出現了一方面國內消費不足,另一方面中產階級“出國掃貨”的滑稽現象。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商業欺詐、信用欺詐、就業陷阱和傳銷組織,無論政府如何努力查處,似乎永遠處於無法取締的狀態。
商業方面信任缺乏的直接根源在於信息的不對稱和監管的缺位。信息的不對稱性是任何一個傳統社會從農業向工商業社會轉型的必然產物。在經歷了現代化考驗的國家,這種結構性社會問題催生出強大的中介組織和複雜的法律規範。中國也不例外。但中國的市場信任問題也有自身的特殊性,這要從社會激勵機制入手來解析。
前面已經提到,中國的許多欺詐和其他非法牟利的猖獗,其實正是“利出一孔”的經濟和金融壟斷造成的。正是因為中國社會經濟中個體謀利的動力非常強,但卻缺乏合法謀利的渠道。個體無論是通過勤儉節約(缺少信用資源),還是通過發明創新(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去獲得財富,成本都相對較高。反之,通過財富轉移、壟斷市場、偷税漏税、招搖撞騙或者變相掠奪,卻往往比較合算。如果有權力的保護,那就更加合算。這與傳統中國的欺詐行為具有高度的延續性。
監管缺位的邏輯也差不多。不同於西方社會依靠社會組織、司法體系和政府監管部門的分工模式,中國的監管權主要分散地“集中”在政府的一個或幾個功能部門。在“利益指揮棒”的驅使下,這些監管部門在“增加管理收入”和“消弭一切不法”之間作何選擇是很明顯的。更何況,追查到底可能損害其他平行部門的利益,涉及不菲的行政成本甚至政治問題。當監管本身變成一種壟斷的利益來源,那麼,“監督不給力”和問題“越查越多”的結果也就是可想而知的。
(三)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
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問題涉及面極廣,即包括不同階層和地區的人之間的信任,也包括家庭、公司、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之間的“內部人”信任。中國當代的社會轉型,在很多方面類似於西方工業化後由禮俗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型,社會轉型對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個基本表現就是,建立在親緣和地緣基礎上的傳統信任方式,在很多方面已經式微,但卻未找到合適的替代品。
北京等許多大城市所發生的“移民”和“原住民”間的矛盾已經充分説明,過去主要依靠“熟人”的非正式網絡建立信任的方式,已經難以滿足“移民”社會的需要。隨着成千上萬的農民工和大學生進入沿海地區的城市,就不再可能依靠熟人關係在新的環境下容易地解決就業、取得城市身份和獲得各種公共品。相反,大城市原住民,只需要憑藉其土著身份,就能夠從移民推動的經濟發展中獲利,而且還繼續享有熟人社會額外的一些便宜。城市當局對移民和原住民差別對待的社會政策,正好加深了這種矛盾。
另一方面,職業羣體的信任問題也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根據十年來的社會調查,醫生、教師、政府官員和法律工作者的的社會聲望和職業信任度下降最為迅速。無獨有偶,這些領域不僅是現代西方社會聲望最高的行業,恰好也是當代中國潛規則和職業道德滑坡極其嚴重的幾個領域。
信任困境甚至已經發展到普通人之間。南京“彭宇案”就體現了最基本的道德義務所面臨的困局:一方主動的善良可能被另一方利用。受此影響,後來發生了多起老人倒地無人攙扶以至死亡的慘劇。更令人唏噓的是湖北荊州船主對見義勇為者“挾屍要價”的態度:只要錢沒湊齊就不能把屍體交出去,而且絕不賒賬。這類例子足以説明當代最基本的社會信任所面臨的道德困境:要維持最基本的信任,就需要雙方遵守一定道德底線,但如果一方認為基本道德底線相對於貨幣化的經濟利益不划算,那麼陌生人之間信任的基礎也就徹底沒有了。
如果説社會普遍的信任困境和政治經濟方面的信任困境有什麼共同點,那麼,貨幣化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變量。作為權力的另一種形式,貨幣對於價值的相對化和道德解體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與工業化時代的西方和日本不同,中國沒有強大的宗教力量作為道德最後的支持,因而貨幣化對傳統道德和價值的解體功能就更加凸顯。中國的特殊性更在於,當社會的方方面面都在貨幣化的同時,控制着貨幣化的信用體制沒有社會化,而是繼續受到權力的直接控制。
▍構建新形式的社會信任
重建社會信任是中國下一步社會建設的重要任務。與很多任務一樣,社會信任建設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有待於社會經濟的整體改革。
最根本的改革在經濟方面。這包括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壟斷,增加社會對國家經濟政策的參與,支持銀行和金融業的社會化,允許私人企業更多的自由空間,保護私人產權特別是知識產權,從而根本改變社會在信用生產中的尷尬地位。在社會活動空間大大拓寬的前提下,國家也就能夠引入更獨立的司法體系和社會組織來參與經濟監管。這樣就會有助於市場主體之間信任機制的形成。事實上,淘寶等網絡商業平台的成功,已經成為社會成員通過平等參與建立商業信任的典範。
在政治領域,重新界定國家與社會的契約是加強國家和社會之間政治信任的必由之路。國家應該在社會參與的基礎上,本着公平參與的精神,建立新的公共品提供方案,包括住房、醫療、養老和教育,明確家庭、社會和政府三方在其中的責任和義務,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護。此外,在社會組織方面,國家應該逐漸放開對社會組織的壟斷,賦予各社會階層利益相關者(stake holders)利益表達和參與政治的權利。
對於任何一個現代社會,社會信任不是公共品,而是任何開放社會都能自發形成的一種秩序,國家只是一個次要的參與者。當代中國社會的信任困境,很大程度上源於一種“貨幣本位”的社會秩序。這種秩序動搖了許多人的道德底線,扭曲了正常的價值體系,破壞了國家與社會、市場利益各方以及社會成員間信任的基礎。但事實上,健全社會的信任(信用)制度和可持續貨幣體系應該是相輔相成。只有實現了社會信任(信用)的“社會化”,讓貨幣和權力服從社會要求,社會自身才能擺脱信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