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反走私地方法下月施行,將嚴打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_風聞
起风了-2019-08-29 21:07
來源 澎湃新聞
8月29日從《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於8月1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創制性地方人大立法——《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反走私綜合治理、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查處、涉案財物處置、“三無”船舶查處等提供法制保障。

浙江地處東南沿海,海岸線漫長,沿海島嶼、海港碼頭和江河入海口情況複雜,鄰省陸地交接口較多,走私自然條件比較便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在發佈會上介紹,因走私利潤大,違法成本低,近年來浙江查獲走私案件的數量、案值、涉税金額等均大幅增長,並呈現走私物品多樣化、走私地域擴散化以及走私團伙規模化、智能化等趨勢,反走私形勢嚴峻。
“大量走私貨物通過各種途徑流入境內市場,但根據《海關法》的規定,認定走私違法犯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該物品有入境環節,而實踐中對於大量已經入境的走私貨物,要查實其入境環節非常困難。”丁祖年表示,對此亟須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
《規定》明確,單位或者個人經營進口貨物,應當索要或複製進口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建立憑證檔案以及進貨、銷售記錄制度,進口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進口貨物合法來源證明主要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税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納税憑證、商業單證、運輸單證、依法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不得為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提供如資金賬號、發票、虛假證明、商品標識、包裝、説明書、合格證、裝卸、運輸、倉儲、保管服務等便利。
若經營單位或個人被發現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的,按照《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進口貨物和專門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便利的,根據《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專門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若屬於危險化學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規定》指出,可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先行變賣、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