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東鄉:10類“不孝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懲戒範圍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19-08-29 09:44
近日,甘肅臨夏州東鄉族自治縣政法委通告:建立不孝行為“黑名單”制度,將10類不孝行為納入個人信用懲戒範圍,作為反面典型公開曝光並向社會公開,不得享受信貸、教育、就業、產業獎補等政策。
10類“不孝行為”包括子女居住在新房、樓房等安全住房中,任其父母及家中老人居住在舊房、危房中,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出現困難等情形的;子女有條件但違背老人意願與父母及家中老人分户另過,把贍養責任推卸給政府、社會組織等情形的等等。

通告全文如下↓↓
東鄉縣人民法院
東鄉縣人民檢察院
東鄉縣公安局
東鄉縣司法局
關於依法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
通 告
“百善孝為先,家和萬事興”,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盡孝是每個公民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全縣上下深入推進平安東鄉、法治東鄉建設,決戰決勝脱貧攻堅的關鍵時期,依然發現一些逃避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現象,導致一些老年人生活困難、住房安全無法保障,敗壞社會風氣、擾亂公序良俗,影響全縣脱貧攻堅工作順利推進。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傳統美德,着力營造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確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根據《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堅持“德治與法治、強制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東鄉縣政法機關決定通過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聯合調解、信用懲戒、治安處罰、依法打擊等六個層面的工作,對十種忤逆不孝的不良行為依法進行打擊整治。具體通告如下:
一、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十種情形
(一)子女居住在新房、樓房等安全住房中,任其父母及家中老人居住在舊房、危房中,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出現困難等情形的;
(二)子女在婚前婚後以各種理由或藉口提出不願履行贍養義務,或者隱瞞個人及家庭實際狀況,對老人生活不管不顧等情形的;
(三)霸佔父母及家中老人“一折通”、醫保卡、社保卡、銀行卡等理財工具,將政府發放的補助金、養老金據為己有等情形的;
(四)子女眾多但在贍養父母及家中老人的義務上互相推諉、紛爭不斷,致使贍養責任落空,父母及家中老人生活出現困難等情形的;
(五)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父母及家中老人錢財物品和積蓄收入等情形的;
(六)鼓動煽動、教唆恐嚇驅使老人到黨政機關和基層組織索要、套取國家惠民政策或扶貧政策,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要挾當地政府、幫扶幹部等情形的;
(七)子女有條件但違背老人意願與父母及家中老人分户另過,把贍養責任推卸給政府、社會組織等情形的;
(八)父母及家中老人因病住院治療,子女有能力卻拒絕支付或故意拖欠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等情形的;
(九)以各種理由或藉口推諉扯皮,並長期惡意不探望探視父母及家中老人,致使老人生產生活出現困難等情形的(根據當事人經濟狀況、身體狀況、距離遠近、年齡大小、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界定);
(十)侵佔老年人房產、財產,對老人進行歧視、侮辱、打罵、傷害甚至虐待、遺棄等嚴重違法犯罪情形的。
二、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法律依據
(一)《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八條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權依法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四)《繼承法》第七條規定: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條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方式和方法
(一)情節顯著輕微的違法行為,由基層組織、包村包社幹部或司法幹警上門進行法治宣傳教育,督促提醒及時改正,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二)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由基層政法幹警上門開展法制教育,進行法治訓誡並下達訓誡通知書,限期改正;
(三)情節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侵犯老人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基層調解組織和鄉鎮包村工作組、駐村工作隊、村社幫扶幹部和司法幹警上門開展聯合調處,督促子女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四)情節嚴重但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經法治教育、警示訓誡、現場調解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金;
(五)情節較為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協助老人依法起訴子女,老人沒有能力起訴的,由村(居)委會代為起訴;同時,政法機關與相關部門依據訴訟結果,建立不孝行為“黑名單”制度,將其納入個人信用懲戒範圍,作為反面典型公開曝光並向社會公開,不得享受信貸、教育、就業、產業獎補等政策;
(六)情節十分嚴重涉嫌犯罪的,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主動偵查、檢察機關加強審查批捕、法院依法審判;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由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協助老人依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法審判。
本《通告》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
來源 / 平安新東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