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一小區內流浪狗傷人,律師:物業若未盡安全義務,應擔責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19-08-30 14:21
來源:澎湃新聞

女童臉部被咬傷。 圖片來源:趙先生
河南南陽一條狗8月28日在當地書香苑小區內傷人,物業稱,因是流浪狗,無法追究責任。對此,有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若物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南陽市民趙先生8月29日告訴澎湃新聞,8月28日下午四五點,他的母親帶着他兩個女兒在書香苑小區取快遞,兩歲的小女兒突然被一隻狗咬傷,傷口有0.5釐米深。
治療單據顯示,趙先生已花費1000多元。他説,事發當晚,小女兒哭鬧不止,目睹妹妹被咬的大女兒,也受到驚嚇;物業只説是流浪狗,再無任何表示,也未交代以後如何避免這種情況。
書香苑小區比較特殊,在南陽二機廠家屬院裏,因此涉及兩家物業。
29日,書香苑物業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狗是從家屬院溜進小區的,在小區咬傷1名幼童,在家屬院咬傷5人(其中也有幼童)。“咬一口就跑了,我們組織人,追了許久把狗打死”,“是流浪狗,也不知道責任如何劃分”。家屬院盛德物業工作人員則表示,事後有報警,因系流浪狗,無法追責。
女童治療花費1000多元。 圖片來源:趙先生
對此,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顧問張永輝分析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繳納物業費,和物業簽訂有服務合同,物業未能履行合同約定,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若物業主張咬人的狗非流浪狗,應提交證據證實,待狗主人明確後,物業可依法向狗主人追償。
因流浪狗引發業主和物業糾紛,物業被判賠,此前曾有判例。《法制日報》2006年刊發的一則報道顯示,天津一名年逾古稀的老太太在小區內晨練時因躲避流浪狗摔傷,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原告7233.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對所服務的小區實施管理時,應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預見狗患尤其是流浪狗對小區公共秩序和小區業主安全將會產生不利影響,容易引發傷害事故,被告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流浪狗進入小區。因被告的不作為導致原告身體受傷,故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