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律法11則,第7條超現代_風聞
历史教师王汉周-历史教师王汉周官方账号-对历史不感兴趣的人,都关注了2019-08-31 21:00
作者| 唐俑
來源| 歷史教師王漢周

01
李世民繼位成為唐太宗後,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他老爸制定的《武德律》進行修訂,歷時十年定稿成為《貞觀律》。
從兩部法律來看,李世民比他老爸李淵“仁慈”,將《武德律》的五百條死罪減少了近百條(九十二條),改流罪為徙罪七十一條。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乾脆把“兄弟連坐俱死”之法直接刪掉。
經過修訂之後的《貞觀律》,之前的嚴刑苛法被削減了三分之一多。
02
在唐朝,父親與子女的關係、夫妻之間的關係是很神聖的,親情的維護特別重要,所以法律規定父子(女)之間、夫妻之間不能隨便檢舉。
若有人謀反,也不能檢舉嗎?
針對這個問題,唐太宗李世民專門發表過他的觀點: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法律也必須規定不主張父子和夫妻之間互相檢舉,可以由他人去檢舉。
03
唐朝人犯了法,除了刑罰之外還要處以罰款,叫“贖銅”。
拿最輕的鞭刑來説,唐律規定鞭刑分五等,最低鞭打十下、罰銅一斤,以此類推,直到最高鞭打五十下,罰銅五斤。
為什麼以銅,而不是別的物品作為罰款呢?
一是在古代,銅可以用來製造貨幣,二是在古人心目中,銅的價值僅次於黃金和白銀,可以當“硬通貨”使用。
稀缺程度又不如黃金和白銀,比較容易獲得。
實際上,不單單是唐朝,中國很多朝代都以銅作為罰款,比如北宋大文豪蘇東坡,為官期間就曾因兩次過錯而被罰款,一次是任鳳翔通判時,因與上司不和而未出席秋季官方儀典被罰銅八斤,一次是在杭州任內因小吏挪用公款,他未上報也被罰銅八斤。
值得説明的是,作為最嚴重刑罰的死刑,在唐朝,犯者同樣要被處以罰款,所罰數量也最高——罰銅一百二十斤。
比死刑略低的是罰銅一百斤,相對應的刑罰是流放三千里。
04
唐朝一些法律條款“循漢制”,其中的杖刑就是從漢朝的鞭刑演化而來的(以杖易鞭),但最高不得超過二百。
如果嚴格按照漢朝的條款來,那麼唐朝的杖刑最高應該是三百下,之所以規定“杖者不得過二百”,是因為多數犯人根本經不起那麼多,還沒打夠數就被打死了。
05
在唐朝,如果你是一個給帝王做飯的廚師,必須嚴格按照菜譜做菜,“營造御膳,須憑食經”,否則你就沒命了,天王老子也救不了你。
在當時,為帝王做飯菜若誤犯食禁,和“謀反”(圖謀推翻朝廷統治)“謀叛”(圖謀背叛國家)“惡逆”(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等等)一樣,都是十惡不赦的大罪,判處以斬、絞為主的死刑。
至於是什麼菜譜,雖然有關條文未予説明,但可以肯定,當然是“有關部門”審定,而不是廚師自己制定的那種。
06
在唐朝,某些情況下可以“以罰(罰款)代罰(刑罰)”,比如犯罪時未老、未生病,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處”。
打個比方,某人犯罪的時候是六十九歲、事發時已滿七十,或者犯罪時未生病、事發時正在生病,就可以“靈活處理”,採用以罰款代替刑罰的“收贖”之法。
對於還是孩子的小罪犯,此規定依然適合,比如有個小孩七歲時犯了死罪(很難想象七歲小孩能犯什麼死罪),八歲的時候才事發,則“死罪不論”;如果十五歲的時候偷盜,十六歲事發,則處以罰款。
“收贖”制度,尤其適合殘疾罪犯和生了重病的罪犯。
所謂“收贖”,簡單點説就是“以銀贖罪”,也就是如今所説的罰款。
07
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物質獎勵的法律規定始於何時?
答案是唐朝。
唐玄宗二十五年,朝廷正式頒佈對見義勇為抓獲犯罪分子者給予獎勵的法令:抓住盜賊者,給予糾捉之人兩倍的物質獎勵。
這個兩倍,是指盜賊所盜竊財物的價值,“徵收”對象是盜賊本人。
一些盜賊很窮、家貧無財可徵,以及不符合“倍徵”條件的,那就用“正贓”之數對糾捉之人進行獎勵,若正贓費盡,則由官府出錢獎勵糾捉之人。
見義勇為者有獎,見義不為者當然要受處罰了,比如鄰里有人被盜或者被殺,你若告而不救,則杖一百;
聞而不救的稍微輕點,罪減一等;
如果當時的情形來不及救,則應趕緊到最近的衙門告官,若是不告,同樣以不救助論處。
08
在唐朝,若有人明知是贓婢(隨犯罪的主人財產一同沒入官府的奴婢)而買來“自幸”,然後生了孩子,孩子應該歸誰呢?
贓婢本來就不應該買賣,有人若明知故犯,則“意在奸偽”,其所生子女,就不應該從良,依律應“隨母還主”。
09
唐朝法律條文之細,令人歎為觀止,比如與僱傭、租賃有關的規定,就有這樣的條文:庸、賃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意思是僱傭、租賃的費用,累計起來再多,最後應付的也不得超過“本價”。
比如你租借了一頭驢,使用了一百天,租借費用是絹七匹二丈,但是那頭驢只值五匹絹,那麼你應該付的租金,最多五匹絹,不得超過此數。
10
假如因偷盜而殺傷人,按照一般的理解,那人就犯了兩個罪,一是盜竊罪,二是殺傷罪。
既然同時犯了兩個罪,那麼是不是應該“二罪並罰”呢?
唐律規定,“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這裏的“財主”,是財物主人之意)而自首者,盜罪得免”,也就是隻追究殺傷罪。
11
在唐朝,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死罪被囚禁,囚禁期間子女是不能尋歡作樂的,也不得婚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