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致命隱患:法官有權不依法判決_風聞
剑啸易水寒-深知身在情长在,前尘不共彩云飞。2019-09-01 12:07
來源:微信公眾號“唐律疏議V”
英美法系存在一個致命的自相矛盾,那就是“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之間的矛盾。
在沒有先例可供遵循的情況下,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之間沒有矛盾。
但如果在有先例的情況下,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就會出現矛盾。這種情況下,如果要“遵循先例”,那就不可能允許“法官造法”。
但現實就是:在有先例的情況下,法官仍然可以造法——換句話説就是法官可以不遵循先例。
典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美國聯邦憲法條文做解釋的時候,會出現對同一個問題適用同一個法條但卻結果前後相反的判決。
比如同樣是“種族隔離是否構成種族歧視”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曾長期認定種族隔離不屬於種族歧視,後來則判決種族隔離屬於種族歧視,形成一個新的判例。
如果法官必須遵循先例的話,那既然前面的判例認定種族隔離不屬於種族歧視,那在法條沒有變更的情況下,後面的判例怎麼可以作出相反的認定呢?説好的遵循先例呢?
比如我的學校長期不讓黑人來上學,是因為我相信你原來的判決,所以我一直以為我這是合法的。結果今天我被告了,你卻判決跟我説這是違法的,要被制裁了。你跟我開什麼玩笑?
但是沒辦法,法官有造法的權力,這就是英美法系。
然後問題就來了,法官什麼時候應當遵循先例,什麼時候可以自己造法,標準何在?
**答案是:**沒有標準!
這聽起來匪夷所思,但的確這就是現實。嚴格意義上來説,這種情況下的“法官造法”其實就不是依法判決,甚至可以説是違法裁判。
但是你沒辦法。沒有任何機制預防法官這麼做。至少在美國,法官是不會因為一個判決沒有遵循先例而丟掉工作或遭受任何制裁的。特別是聯邦系統的法官,有聯邦憲法規定,除非法官本身行為違法或有違道德,否則法官不得被免職。所以只要法官道德正常也沒有貪污受賄,哪怕他的判決嚴重違反了先例(有意思的是,同一個法官對同類案件前後的判決意見都可能是相反的),也沒人能把他怎麼樣。
所以不客氣地説,英美法系沒有任何辦法能確保法官依法判決。
所以我説英美法系的法治,與其説是法治,不如説是法官治。
英美法的這個機制主要是為了維護司法獨立。但它也是有代價的,那就是法官不依先例裁決從而帶來法律體系整體的不穩定。當然一般法官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還是會遵循先例的。但這不是説他們必須這樣做,更不意味着他們沒有這個隱患。
作為一個普通的當事人,你完全無法預測這一個變更的新判例會不會砸到你的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