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躍進: 將政黨帶進來——"國家-社會"關係的中國重構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9-09-11 21:09
✪ 景躍進 |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治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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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家與社會關係是社會科學研究中的一個基本範疇,其在中國場景下的具體運用始終伴隨着不同維度的反思,其中政黨進路構成了一個頗具學術潛力的視角。就政治功能而言,中西政黨都發揮了相似的中介功能——連接(市民)社會與國家。然而,相似的功能無法消弭兩者之間的結構性差異。西方政黨是市民社會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共產黨的位置在國家中構成了公權力的組成部分。政黨的位置差異深刻影響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性質。根據中國國情,對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進行必要的調適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文章原載《探索與爭鳴》2019年第8期,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讀者思考。
將政黨帶進來
——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的反思與重構
國家與社會關係是社會科學研究中廣為使用的一個基本範疇。在定格於當今的意義之前,它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演化歷程,其中涵義蝶變幅度之大幾乎找不到恰當的詞彙來加以形容。在一個特定的截面上,不妨將其和“政府與市場”並置起來。在邏輯上,兩者可以視為是等值的——皆以國家/政府作為中軸,分別對稱於市場和社會;而且兩者回答的問題也是同構的:國家/政府究竟應該幹什麼?國家/政府究竟幹了些什麼?——前者是價值維度的關注,後者是經驗維度的設問。區別在於,相比於市場,社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多元性。正是這一特點為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的跨學科運用提供了一個寬闊的舞台。
當然,邏輯上的並列關係在經驗研究中可以轉化為序列關係。對於當代中國研究來説,政府與市場關係在階位上要優先於國家與社會關係,因為只有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條件下,我們所要討論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才有機會得以登場。由此可以理解,(為何)國內學界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關注發生在特定的時間點——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尤其是作為分水嶺的鄧小平南方談話。從那開始,來自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公共行政學/公共管理學、法學、歷史學等不同學科的學者在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的名義下,討論民主化、市民社會/公民社會、公民權利、國家形成、國家能力建設、社會治理、社會運動、政府機構改革、法治建設等諸多議題。
在這些討論中,大致可區分出兩種不同形式的學術實踐:一種本文稱之為“直通式操作”,認為(默認)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宜的普遍性,秉持拿來主義的立場;與之相對的是“審慎式運用”——主張在使用這一分析範疇的同時保持一種自覺的反思意識,嘗試將中國國情的變量考慮進來。當然,這種區分只是一種邏輯上的操作,實際情形很可能是程度不同的混合。大體而言,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國化/本土化的語境下,國內學者大多承認這一範疇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必要性,並提出了諸多修正方案。
在這些充滿智慧的方案中,有一種觀點以其特立獨行的風格已然呈現,這便是林尚立教授的主張——從政黨角度來思考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筆者用“將政黨帶進來”概稱這一探索)。自本世紀以來,林尚立教授發表了數篇論文,其中下面這段引語比較典型地反映了他的思考進路:“在中國社會,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不簡單是兩者之間關係,因為作為領導中國社會發展的核心力量,中國共產黨不僅是國家政治生活的領導核心,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組織核心。所以,在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變化必然涉及到黨,該變化是在黨、國家和社會三者關係的框架內展開的。”基於多年基層政治的經驗研究,筆者對這一觀點頗為認同,2005年曾發表《國家、政黨與社會:三者維度的關係——從基層實踐看中國政治的特點》一文,從一個特定角度對此作出了呼應。
時至今日,中國共產黨對於中國政治研究的重要性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認知,相關文章和博士論文的數量正在逐年上升,其中有一些已經直接涉及本文的話題。但筆者以為,學界對政黨維度的反思尚未給予應有的重視,或與其重要性相比,所得到的關注尚不成比例。導致這一局面可能有不少客觀原因,然而反思本身在理論言説方面還有很多空白也是一個很大的成因。為此,本文嘗試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做一個比較系統的概念分析,以拓展和深化政黨維度的反思,並將相關的學術成果整合進新的分析敍事脈絡之中。
▍**政黨的位置:**從薩託利開始説起
在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學術研究中,主張“將政黨帶進來”,究竟意味着什麼?具體來説,要將政黨帶到哪裏去?是帶進社會之中,還是帶入國家之內?抑或在國家與社會之外自設一個獨立的節點,從而形成政黨-國家-社會關係的三元格局?這樣的思考方式提出了一個重要議題——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結構性位置;也捎帶提出了一個問題——政黨的結構性位置對於我們思考國家與社會關係是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文的回應是雙重肯定,因為無論是議題的設置,還是提問的方式,皆體現了政黨維度思考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切入點,與此同時它也構成了本文寫作的邏輯起點。兩點合一,將我們的注意力引向比較政治學研究的大師薩託利——其關於政黨政治的學術著述為我們的分析奠定了理論基礎和知識前提。
在《政黨與政黨體制》一書中,薩託利相當詳盡地討論了政黨制度的不同類型。對於中西比較而言,最基礎的也是最重要的區分莫過於該書第一章和第二章標題所製作的分類,亦即作為“部分的政黨”與作為“整體的政黨”。筆者以為,這一區分對於比較政治學尤其是中國政治研究具有雙重意義:第一,它繼承了戰後比較政治學的學術雄心和分析架構,其研究對象囊括了所有的政黨制度/政治體制,力求在普遍與特殊關係的脈絡中理解政黨政治的複雜性;第二,以“部分”和“整體”作為關鍵變量,在對照和比較中,揭示了作為“整體的政黨”和國家體制之間的特殊聯繫,從政黨學説的角度為“黨國體制/政黨國家”(party-state system)一詞奠定了學理基礎。
我們先來考察一下作為參照系的“部分的政黨”以及它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位置。“作為部分的政黨”在英文表達上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複數,特定的政黨代表了社會中的特定利益——這是“部分”的真實意義。反過來説,社會利益的多元性和複雜性,在政治代表上體現為多黨制——這可以理解為由部分構成了整體(政黨體系)。二是“小寫”,由於存在彼此競爭的眾多政黨,每一個政黨都是政黨體系中的一個(a)。按照這樣的思路按圖索驥,“部分的政黨”在經驗領域的體現便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制。
政黨(複數)代表社會的不同利益這一説法,意味着政黨具有某種程度的雙重性:一方面它是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一個組成部分,現代政黨離開了民眾便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另一方面政黨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組織,無論是培養和輸送政治人才,還是提出政治綱領和公共政策,它始終圍繞着掌握或分享國家權力這一目標而行動。在這個意義上,政黨不但是競爭性選舉的工具,也是連接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橋樑。
政黨的這種雙重性尤其是對國家權力的指向性,使政黨不可避免地與國家權力發生制度性的勾連。對於政治學研究而言,這種聯繫是非常重要的(使政黨區別於各種利益集團),然而強調這一點並沒有改變一個基本事實:在國家和社會關係的譜系上,政黨的結構性位置坐落在市民社會之中。儘管卡特爾政黨的演變趨勢,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係,出現了所謂的“政黨國家化”現象。但是,無論發生怎樣的變化,政黨從來不是,也不可能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政黨的卡特爾化並沒有從本質上改變作為部分的政黨之性質;在與“作為整體的政黨”比較時,這一點顯示得非常清晰。為了便於對照,我們用“政黨在社會中”來描述自由民主制條件下政黨的結構性位置。
作為一個對比,黨國體制中的政黨不是代表部分的政治組織,它代表的是整體。中國學者對於這一觀點並不陌生,事實上,人們正是從這一角度來理解中共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的。如果説“作為部分的政黨”,其位置在(市民)社會中,那麼“作為整體的政黨”則正好相反。對此薩託利寫道:“如果一個政黨不能單獨產生其自身的系統(政黨體系),系統在哪裏?……考慮到單一政黨不能與其他政黨相互作用,它有明確界限的、模式化的和自我維持的相互依賴的領域是什麼?一些學者用‘黨國體制’(party-state system)這個詞恰當指出了這個系統所處的位置。……用抽象的推理語言來説就是:儘管作為部分的政黨正由於這個原因不能把自己等同於國家,作為整體的政黨從概念上講只能把自己等同於國家。兩個整體只有傾向一致才能共存。從這個意義上説,單一政黨可以被看作是國家的複本(a duplication of the state)。”為了區別於西方的政黨政治,本文以“政黨在國家中”來表達這一點。
薩託利關於政黨位置的敍述為本文的討論奠定了堅固的基石,沿着他的思路,我們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作更為詳盡的分析。
第一,在薩託利關於“作為部分的政黨”分析的基礎上,增添一個新的參數或維度——政黨與國家的關係。在適當限定的情況下,它可以用“黨政關係”來加以表達。由此形成表1。
表1提醒我們,在西方政黨政治中,有必要區分兩種不同層面的黨政關係:就現代政治是政黨政治這一特點而言,政黨與國家機器之間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聯繫,所謂“黨政結合”便是這個意思,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將現代政府稱為“政黨政府”。然而,在實行多黨制和定期競爭性選舉的背景下,特定的執政黨與政府的結合並非恆常如故,而是經常變更,所謂鐵打的衙門(國家機構),流水的政黨。就此而言,政黨與政府是可以分離的(所謂“黨政分開”)。故而,政黨與政府的必然結合和具體政黨與政府的必然分離(成為在野黨)是兩個可以同時為真的命題。
在此基礎上,我們要做的第二件事情是,建構一個包容不同政黨制度/政體類型的分析框架,以辨析和比較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不同位置及其意義。為此,可以將薩託利關於部分與整體的政黨分類與本文新增添的維度結合起來,形成下面的矩陣(參見表2),其中政黨與國家-社會關係可視為外部維度,黨政關係可視為內部維度。
表2為我們提供了四種具體的類型,其中:
A:政黨與國家機構緊密聯繫在一起,且這一聯繫是制度化的、長期性的,不存在政黨輪替的現象,因而也不存在黨政分離的問題;所謂“政黨在國家中”便是指這種類型。在經驗世界與之匹配的是黨國體制。
B:政黨雖然居於市民社會,但其生存目標是通過競爭性選舉成為執政黨,掌握或分享國家權力。儘管如此,政黨組織本身不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在經驗意義上,它是西方國家中的執政黨。
C:是一個邏輯矛盾,因為政黨不可能一方面與國家緊密結合在一起,與此同時又與國家機器相分離。翻譯成經驗語言,這等於説在黨國體制中,執政黨變成了在野黨。
D:政黨在市民社會中,但尚未與國家機器結合在一起,這意味着該政黨處於在野地位,或在剛結束的大選中丟失了執政的權力。
上面四種類型在邏輯上窮盡了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所居位置的可能性。嚴格地説,在經驗世界中只存在三種可能的狀態(排除了類型C)。這一分類為我們在比較視野中思考中國問題提供了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工具。據此,可以對本節開頭所提出的問題進行某種形式的重構:如果説從西方引進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在經驗性上與“部分的政黨”聯繫在一起,那麼,當政黨的結構性位置從市民社會移向國家,從“作為部分的政黨”轉向“作為整體的政黨”時,這種結構性的位差對作為原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產生了哪些影響?這些影響是否重要?是否值得在方法論層面展開討論?具體而言,這些設問可以表達為三個相關而遞進的子題:
第一,如果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結構性位差所產生的影響具有實質性的意義,那麼基於西方政治現代化經驗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應該做出怎樣的調適,以適應新的政治場域?具體到中國語境,究竟應當如何理解國家與社會二分法中的“國家”?在討論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時,我們是否需要為政黨的角色留出某個位置?
第二,如若根據本土國情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做出相應的調適,那麼對特殊性的關照是否有可能傷害這一分析範疇的普遍性?由此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如何在深化認識中國政治的同時,拿捏好這一分析範疇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平衡關係?
第三,將“政黨帶進來”為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增添了新的內涵和向度,這有助於提升範疇的區分度和精準度,與此同時也提高了分析範疇與具體場景的匹配要求。這對研究者的問題意識和經驗敏感度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從事具體的經驗分析怎樣才能做到恰當使用,而不是機械套用?
本文以下三節將分別圍繞上述三個問題而展開。
▍政黨位置的變化對國家-社會關係範疇的影響
(一)概念的變化:作為公權力的國家
當政黨從市民社會的位置移向國家領域時,一個概念問題產生了:此時我們應當如何來看待“國家”?這一設問的意指可化解為兩個層面:首先,學術界是如何看待國家的?其次,將政黨帶進國家,對國家概念會造成何種影響?
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尤其是在中國語境下,國家一詞是在兩大知識傳統中加以運用的:一是在馬克思主義脈絡內、與階級鬥爭聯繫在一起的國家學説;一是與現代民族國家(建設)聯繫在一起的國家理論,以馬克斯·韋伯的界定為經典範本。兩種國家觀雖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別,但分享了一個核心觀點:即國家是一種暴力工具,而且是一種具有壟斷性或排他性的暴力工具。若用一個最具兼容性同時又最少爭議性的關鍵詞來表達這種理解,則非“公權力”莫屬,國家就是行使公權力的機器/工具。
在這一意義上,所謂“將政黨帶進來”(帶進國家)意味着政黨成為公權力的行使主體——這正是“黨國體制”一詞所包含的意義。如果説學術界對此還存有爭議的話,那麼對於普通民眾而言,這一點可謂毫無疑義。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並不區分黨的機構和國家機構(甚至非國家機構),在他們眼中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等都是“政府”。
此處我們可以作一個簡單的對照。當政黨位置在(市民)社會中時,可以得到如下的概念公式:公權力=國家=(廣義)政府。
在這一語境下,國家與政府在用詞方面通常是可以彼此替換的。例如“政府與市場”也可以稱為“國家與市場”。在治理理論中,國家/政府、市場與社會是三個最為基本的思考單元,在這一用法中,政府與國傢俱有同一性。
當政黨的位置從社會移向國家領域——從複數變成單數,從小寫變成大寫,並與國家發生體制性聯繫時,“公權力=國家=(廣義)政府”的公式不復有效。所謂“黨在國家中”是指黨組織作為公權力的構成部分而存在的。誰也不會忽視中國政治生活中的這一基本事實:黨中央與國務院聯合發文是一種常態,而非例外。中文有一個專門的組合詞來指稱這一現象,叫做“黨和國家”。
需要注意的是,在“黨和國家”這樣的表述中,“國家”的含義已經發生了某種重要的變化,它不是比較政治學一般意義上的國家,因為它不再等值於公權力,而只是公權力的一個組成部分,只有與政黨一起才構成一個完整的公權力概念。為此,我們需要對公權力(國家)概念進行必要的調適,構建一個立體型的新概念(參見圖1)。
在這一新的概念結構中,國家這一術語出現了兩次,分別居於概念的不同層次。在頂層,國家是一個與公權力等值的普遍性概念;在底層,國家與政黨並列(黨和國家),是公權力的分享者。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我們用“政府”一詞來加以替代(黨政關係也是中文的通常表達)。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一概念圖式中,國家與政府是不能相互置換的,前者居於邏輯的高階位,後者只是公權力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國家概念的變化傳導到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
在黨國體制中,作為公權力的國家概念同時包含了政府與政黨兩個要素,這一變化為我們理解國家與社會關係提供了新的維度。林尚立在描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所經歷的變化時,這樣寫道:“在今天的中國社會,黨、國家與社會三者關係的變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相對於傳統的黨、國家與社會關係來説,變化最為明顯的是:原先黨、國家與社會三位一體的‘一元格局’已被黨、國家、社會各自相對獨立的‘三角關係’所取代。”清華大學徐曉全在其博士論文中用下面的圖示來展示這一觀點。
與國家和社會關係不同,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框架要求我們考察三組關係,它們分別是:(1)政府與社會的關係;(2)執政黨與社會的關係(黨羣關係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部分);(3)政黨與政府關係(黨和國家、黨政關係)。換言之,在黨國體制的場景下,上述三個維度的綜合才能充分顯示(西方意義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全貌。
除了豐富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的分析維度之外,政黨-政府-社會三分法也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政治的一些關鍵特徵。例如,在黨國體制的背景下,學界所討論的“國家自主性”主要體現為政黨自主性。在國家公權力結構中,政黨是一種能動的因素。這一點對於理解當代中國政治的一些基本關係,諸如政治與法律關係、政治與行政關係、法律與黨規關係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在某種程度上,經常出現的各種不同樣式的運動式治理亦可視為黨國體制之政治性(能動性)的一種表現方式。
▍**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爭論與重構
政黨的結構性位置→政黨在國家中→國家概念的重構,沿着這樣的敍事邏輯,我們導出了政黨、政府與社會的三維框架。這已經叩響了本節主題的柴扉: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應當如何重構?
(一)二分法抑或三分法
在黨國體制中,政黨與國家的關係在邏輯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構思方式。第一種是將政黨組織充分納入國家結構之中。20世紀80年代學界曾有建議,將政治局這一決策核心納入到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之中,從而消除中國政治中形式與實質的分離現象。這是一種將黨政權力合一的思路。在這種情形下,將政黨和國家視為同一體並無不當。也就是説,雖然西方自由民主制“政黨在社會中”,而黨國體制“政黨在國家中”,兩者看上去是完全不同的,但國家與社會關係二分法可以分別描述這兩種不同的極端情形。第二種方式是政黨部分進入國家機構,與此同時又在國家機構之外保持自身的相對獨立性。從而形成兩套相互重疊但又不完全重合的官僚等級組織。
從現實經驗來看,幾乎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了第二種方式。在這樣的情況下,西方意義上的政黨,以及西方意義上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都面臨了概念拉抻(conceptual stretching)的風險:用西方的政黨概念來套用中國的執政黨雖不能説風馬牛不相及(畢竟在淵源上有某種親緣關係或家族相似性),但至少難避“張冠李戴”之嫌疑。
由此產生的一個問題是,在研究中國政治時,更準確地説,在運用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從事經驗分析時,我們究竟是否應當將政黨與國家區分開來?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着兩種不同的回答方式。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黨國體制下,政黨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如此緊密,以至於在分析國家與社會關係時,將政黨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變量來處置既沒有必要,也沒有意義。換言之,在經驗研究中可以將政黨和國家作為一個分析單位來處置。
第二種觀點與之相反,認為這種做法有所不妥。“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我們可以把黨作為政治力量歸結到國家的範疇,並由此來分析國家與社會關係,但是問題在於黨作為一種組織力量,與社會有着密切的關係。這就意味着中國社會的權力關係與一般國家(包括西方國家)有很大差別。這種差別決定了我們不能像研究其他國家那樣,直接用國家與社會的二分法來研究中國問題,要充分考慮到黨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國家生活、社會生活以及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重要作用。”因此,雖然黨國體制中政黨與國家之間存在着緊密的關聯,但在進行學術分析時應做適當的區分。
上述兩種不同的觀點對於黨國體制的基本特點並無分歧,分歧發生在如何回答下面的問題:在承認政黨作為國家公權力一部分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將政黨作為一個獨立變量來處置?換一種方式來表達,黨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滲透是否構成了無差別對待的充足理由?抑或相反,恰恰因為如此才構成了區分黨與國家的邏輯依據?
筆者以為,任何概念範疇都是人們認識現實世界的分析工具,本身並無好壞之分,只是合適與否,以及相比之下,哪一種概念工具更為適宜。以此作為中國政治研究的衡量標準,筆者傾向於在概念建構中使用三分法,這一選擇策略主要基於以下四個方面(兼顧國情與邏輯)的考量:
第一,就歷史起源而言,政黨與社會關係在時間上要早於國家(政府)與社會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前,甚至在地方性政權建立之前,黨與社會的關係便已存在。在建黨之始,中共將發動羣眾和社會動員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工作,如何處置黨與社會的關係是取得中國革命成功的一個關鍵。建國之後,政黨與社會關係並沒有隨着中共成為執政黨而消失,相反在國家權力的扶助下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這意味着在學術分析中我們必須將其作為相對獨立的因素來處置。
第二,就政治原理而言,當代中國政治中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政治關係:一是國家維度的政府與公民關係,主要通過法律和政策工具來進行調節;二是執政黨與人民羣眾的關係(黨羣關係),主要體現為領導與被領導的政治關係。這雙重關係基於不同的政治原理(集中體現在兩種不同的代表理論之中),又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無論從哪一方面來看,將政黨與社會關係簡約為國家與社會關係有可能遮蔽當代中國政治中最為重要的變量。
第三,就經驗分析而言,在考察政治體制的複雜關係和運作機制時,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法為我們提供了更多的分析維度,有助於打開被摺疊的現實。若將政黨與國家(政府)作為同一物來處置,則有可能丟失許多非常有價值的信息。打個比喻,如果採用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分析框架,你得到的結論或許是A,但如果同時考察政黨、政府與社會三維關係,你得出的結論很可能不是A,而是A1甚或是B。
第四,就邏輯關係而言,國家與社會二分法與政黨、政府和社會三分法並非全然對立。兩者皆致力於考察國家公權力與社會的關係,所謂本自同根生,差異主要體現在經驗維度——由於公權力的構成不同而導致關係形態的變化。從政黨政治的發展來看,黨國體制是後來者,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法是針對它的特殊情形而建構的。然而有趣的是,三分法的邏輯空間卻要比二分法來得寬廣,也更有迴旋餘地。例如,當政黨以國家/政府的名義且政黨與社會關係和政府與社會關係高度一致時,在經驗分析時便可將三分法簡化為二分法。但是反向過程並不存在,亦即二分法在邏輯上無法包容三分法。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法更適合於分析黨國體制條件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和把握中國政治現象的複雜性和特殊性。
(二)比較視野下的重構
從“國家與社會關係二分法”向“政黨、政府與社會關係三分法”的轉換,提出了一個學術問題:國家與社會關係二分法還是一個普遍性分析範疇嗎?如果説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法只適合於分析黨國體制,那是否意味着國家與社會二分法只適合於分析實行多黨制的國度?
從方法論上説,從原有的概念中分離出一種亞類型具有雙重的意義或後果:第一,它確立了一個新的分類標準,以克服原有概念的缺失;第二,在發現新亞類之特殊性的同時,它也將原先概念所具有的普遍性(部分地)沉降為特殊性。換言之,新發現的亞類與原先得到確認的類別在邏輯上是同等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需要對普遍性進行某種程度的重構,以包容新的亞類帶來的豐富性/特殊性。
具體到本文的分析場景,對中國特殊性的強調不是否定普遍性的理由,否則我們只是以新的二元對立替代老的二元對立;表現上看起來很熱鬧,但兩種做法在思維方式上是一致的,或至少是同構的。恰當的回應方式是基於特殊性,重構普遍性。換言之,任何對特殊性的強調必須在普遍性的視野下進行,而且也只有在承認普遍性的前提下,特殊性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任何將特殊性和普遍性割裂開來的做法都不是正確的思考方式。
因此,儘管政黨、政府與社會關係三分法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認識論意義,但它只完成了概念調適任務的百分之五十;接下來我們需要做的工作是,在比較政治學的知識脈絡中重構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分析範疇(參見圖3)。
圖3表明,經由重構之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是一個複合的立體結構。頂層是表達普遍性的層次,屬於穹概念(overarching concept)的範疇,是對豐富多彩的經驗現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第二層是中介變量,提醒人們在這個世界上存在着不同政治制度、政體類型/政黨制度,作為公權力的國家有着不同的構成要素。概念圖式的最底層集中展示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具體形態,經驗世界的多樣性/特殊性在此得到了充分的表達。
經過重構之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具有兩個特徵:(1)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已經脱離了它的原型意義,其普遍性建立在更為廣泛的包容性基礎之上;(2)比較恰當地表達了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在普遍性與特殊性關係問題上的辯證立場,既能避免用西方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硬套中國的經驗世界,也能避免在追求本土化和特殊性的過程中否定比較政治學知識的普遍性。
▍在經驗分析中如何將政黨作為獨立變量來處置
至此,本文已回答了三個問題中的前面兩個,它們偏向於概念和理論分析。現在我們來回答最後一個問題,一個與經驗研究有關的操作性問題:是否在任何時候以及在所有的經驗研究中,都需要將政黨作為一個獨立變量來處置?筆者給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法只是提供了一個邏輯性的分析範疇,至於在具體的經驗研究中應當如何使用,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裏並不存在一個標準的操作手冊。儘管如此,如若我們對於黨國體制的組織和結構有一個基本的瞭解,對於經驗分析中的策略選擇還是有幫助和啓發的。
本文第一節中的表2(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位置)從內外兩個維度對政黨制度/政治體制進行分類。這一邏輯可以延伸或拓展到黨國體制的分析之中。大致而言,在政黨-政府-社會三維關係中,政府與社會、政黨與社會可視為一種外部關係,而政黨與政府是公權力的內部關係。
在外部關係方面,黨國體制的歷史起源方式意味着政黨與社會的關係是直接的,而政府與社會關係可以看作是政黨與社會關係的一種間接方式。用薩託利的話來説,“在黨國體制中,公共行政大體上只是黨務的副產品”。在很大程度上,黨國體制中政黨執政的靈活性在於,它既可以通過政府渠道來治理社會,也可以對社會發揮直接的影響。與此同時,滲透於整個社會的基層黨組織,雖非國家公權力的組成部分,卻是執政黨和政府的施政工具,它們在各自範圍內發揮着政治領導、組織動員和落實政策的作用。
在內部維度方面,政黨既可以在政府系統之外獨立存在,亦可內嵌於政府系統之中。所謂“既可分,又可合”。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探索“黨政分開”,還是強調“黨政融合”,兩者皆存在某種結構性的限度:一方面,黨國體制無法實行百分之百的黨政分開;另一方面,也無法實現完全的黨政融合,它只能在脱離兩極的居中狀態裏移動。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心放在“黨政分開”的情況下,政黨與國家機構之間也從未徹底分離過。中共十九大明確否定了“黨政分開”的思路,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沒有也不可能將政黨和國家機構全部合二為一。
基於上述分析,同時根據研究的需要,表3設置了兩個區分維度:一是政黨組織的設置情況,具體分為三種類型(設置在社會之中,設置在政府之中,獨立設置);二是黨政關係的狀態(分開與融合),由此得到政黨、政府與社會關係的若干種邏輯類型。
對於上表提供的六種類型,可做一個簡要的説明:
A1:黨組織在政府/國家機構之外獨立設置。例如,各級黨委與政府的分設;執政黨的最高決策機構在組織結構上處於國家正式或法定機構之外,並對後者實施政治領導。
A2:黨組織設置在國家機構之內(不同層次和功能領域的黨組),其中行政首腦與黨組領導分設。
B:這類的情形比較複雜,因為“社會”是一個具有很大包容性的詞彙。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兩個,一是在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包括廠商企業)中成立黨組織,發揮政治領導作用;一是在實行居民自治的城鄉社區,黨組織領導與社區主任分設。
C1:黨的職能機構與政府機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C2:政府機構內設的黨組與政府機構領導人一肩挑,亦即黨組書記兼行政首長。
D:黨組織與社區自治組織領導人一肩挑(党支書兼社區主任)。
上述六種類型的區分是邏輯的,經驗世界的豐富性肯定會突破這個分類框架,但對於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來説,這一分類已經足夠了。它所具有的分析意義大致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黨政關係的形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政黨組織與政府組織的關係趨於分離時,政黨作為獨立的分析變量的可能性趨於上升。如果政黨與政府在組織上高度分離,通常情況下,政黨發揮作用的方式需要進行獨立的考察。反之,當政黨組織與政府組織的關係趨於緊密時,政黨成為獨立分析變量的可能性趨於下降。可見,政黨與政府關係的緊密程度與政黨作為獨立分析變量的可能性之間大致呈現一種反向關係。
第二,在黨組織內設於政府機構的情況下,政黨作為獨立變量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大量的公共管理研究可歸入這一類型。
第三,在政黨組織與政府組織相重疊(合署辦公)的情況下,政黨作為獨立的分析變量呈現為二元極值:或趨於百分百,或趨於零。在這種情況下,分析單位究竟是選擇政黨,還是選擇政府,取決於提問的方式和研究的語境。
第四,在社區建設和基層治理方面,政黨因素是否需要獨立考量取決於具體的經驗場景。如果政黨發揮作用的方式是內嵌的,構成了政府活動的一個內生環節,則政黨變量不需要加以單獨處置。在許多場景下,黨和政府是聯合行動體,在基層治理中尤其如此,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上面分系統,下面當總統”。在這種情況下,黨與社會關係、政府與社會關係趨於“合二為一”。但是,如果政黨發揮的作用是獨立的,或構成了一個重要的外部環節,則政黨的變量需要獨立處置。例如,一些地方作為公權力構成部分的基層黨組織(街道和鄉鎮)直接創辦社會組織,形成了所謂的“PONGOs”。
由此可見,政黨、政府與社會三分法是指導經驗研究的分析性工具,而不是用來套經驗事實的罩子。如果説三分法是對二分法的一種邏輯精緻,那麼它對研究者提出的相應挑戰是,如何提高對中國政治現象的觀察力和敏感度。
▍總結
從學術演化的角度看,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形成於西方社會,從黑格爾、馬克思關於市民社會的討論,到韋伯對國家概念的經典界定大致勾勒了這一現代範疇的起源脈絡。在某種意義上,現代意義上的政黨政治(尤其是“作為整體的政黨”)的登台,在時間上要晚於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當競爭性選舉的遊戲從上層精英擴展到普通民眾時,(作為部分的)政黨政治便與民主政治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政黨的功能在於連接市民社會與國家,由此在理論上形成了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位置問題。
在比較政治學中,為這一研究奠定知識基礎的是薩託利。他關於政黨體系的研究及其分類為本文的敍述既提供了學術靈感,又充當了寫作嚮導。這也是為何筆者將薩託利的研究作為邏輯起點的緣由。
考諸歷史軌跡,政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位置是歷史演化的。理查德·卡茨(Katz)和彼得·邁爾(Peter Mair)關於卡特爾政黨的研究,揭示了西方政黨從市民社會向國家領域移動的基本趨勢。這種變化是非常重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政黨向國家領域的移動與政黨作為國家公權力的組成部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作為部分的政黨”所呈現出的“政黨國家化”趨勢可以看做是同一政黨制度類型的內部演化,而從“作為部分的政黨”到“作為整體的政黨”的變化,則是不同政黨制度/政治體制的質的變化。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黨國體制的出現帶來了一個全新的現象;作為整體代表的政黨嵌入於國家權力結構之中,與此同時又沒有脱離於社會。這一事實帶來了兩層遞進的變化:首先,作為公權力的國家概念在外延方面增添了新的要素;其次,國家公權力的概念變化傳導到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
這兩重變化對於中國政治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認識論意義。對政黨位差及其後果和意義的思考,將有助於研究者理解和把握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特殊性和複雜性。當公權力既包含國家又包含政黨的情況下,簡單地套用西方原型意義上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分析範疇會遭遇諸多的不適。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概念拉抻,更重要的是避免扭曲現實,有必要基於中國的政治現實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進行某種程度的修正和重構。既有的研究和本文的努力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在黨國體制中,黨對國家的全面滲透是一個基本事實,但是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構成在邏輯上和概念上將黨歸入國家範疇的理由;(因為)即使在全面滲透的背景下,黨依然保持了自身在組織上、功能上的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生成了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一個重要維度,由此主張“將政黨帶進來”,將國家與社會關係二分法發展為政黨、政府與社會關係三分法。原先國家與社會的單維關係擴展為三維關係,亦即政黨與社會關係、政府與社會關係以及政黨與政府關係。
第二,在比較政治學的脈絡下,將國家與社會關係發展為一個具有三層結構的分析範疇。新的概念結構為我們思考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提供了新的想象空間。西方意義上的國家(政府)與社會關係與黨國體制中的政黨、政府與社會關係,都可以視為這一新建構的、具有普遍性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中的兩個亞類型。這樣的處理方式不但可以較好地平衡特殊性與普遍性之間的關係,也有助於中國學界和西方學術界的對話與溝通。
調適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為人們從事經驗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分析性選擇。為了避免選擇的困惑,本文辨析了政黨、政府與社會三維關係的若干具體類型,試圖提供一個參考性的策略方案。當然,在做具體研究時,是否需要將政黨作為一個獨立變量來處置,取決於特定的分析場景。因此,筆者願以下句來結束本文:“將政黨帶進來”是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學術主張,它帶來了概念範疇的一場“革命”,但並不提供現成的操作工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學術研究的活的靈魂,也是科學探索活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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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探索與爭鳴》2019年第8期,原標題為《將政黨帶進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範疇的反思與重構**》。**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版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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