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勇武”分子的55條罪狀_風聞
山水微言-原创评论,真实、独立、温暖。2019-09-11 13:14

(▲2019年9月8日,香港暴徒在港鐵中環站出入口縱火,嚴重威脅乘客和港鐵員工安全。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摘要:“勇武”分子的暴力行為,涉嫌違反香港法例至少9個,涉嫌罪名至少55個。
香港“反修例”運動自6月9日至今,已有三個月,成為香港“六七暴動”以來最動盪歲月。“勇武”分子非法集會、遊行、抗爭,實施大量的暴力行為,涉嫌違反香港法例至少9個;涉嫌罪名罄竹難書,至少55個,循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不同年限的監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安條例》(15個罪名)
第7、13、17A條,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後,依然舉行、召集、組織、組成、集合超過50人的集會或超過30人的遊行,涉嫌“未經批准集結”罪,可處監禁3-5年。
第11、15條,在經警方批准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中出現暴力,沒有維持良好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嫌違反“適用於公眾集會的規定及條件”、“適用於公眾遊行的規定及條件”罪,可處監禁12個月。
第17B條,在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發生暴力,或煽惑他人暴力,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涉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可處監禁12個月。
第17C條,示威遊行中攜帶強力激光筆、強力丫叉射鋼珠、汽油彈、削尖竹支鐵支、氣槍等,涉嫌“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攜帶攻擊性武器”罪,可處監禁2年。
第18條,3人或3人以上圍堵或圍攻警署、中聯辦大樓、立法會大樓、香港特區政府總部或其他部門等,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涉嫌“非法集結”罪,可處監禁3-5年。
第19條,在公眾場合縱火、擲汽油彈等,涉嫌“暴動”罪,可處監禁5-10年。
第20條,非法拆掉或摧毀智慧燈柱、交通、消防、環保、地磚等公共基礎設施,涉嫌“暴動者拆卸建築物等行為”罪,可處監禁5-14年。
第21條,破壞立法會大樓、港鐵車站等建築物,涉嫌“暴動者破壞建築物、機器等”罪,可處監禁5-10年。
第22條,襲擊港鐵車站控制室,將鐵枝磚塊等硬物投入鐵軌,阻擋地鐵列車開行,涉嫌“以暴動方式阻止船舶、航空器或鐵路列車的開行”罪,可處監禁3年。
第23、24條,強行進入、強佔立法會、機場、港鐵車站、馬路、隧道,分別涉嫌“強行進入”罪、“強佔處所”罪,均可處監禁2年。
第25條,在街頭與不同意見的市民鬥毆,涉嫌“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可處監禁12個月。
第26條,集會遊行時鼓動縱火、襲擊警察及其子女、圍攻警署、使用攻擊性武器等,涉嫌“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罪,可處監禁2-5年。
第33條,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在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涉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可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二、《刑事罪行條例》(17個罪名)
第9、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香港獨立”、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的作為、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或發表上述煽動意圖的文字;或刊印、發佈、展示、複製上述煽動意圖的刊物,涉嫌“叛逆”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第24、27條,威脅執行公務的警察及其子女、不同意見的市民,導致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涉嫌“恐嚇”罪,可處監禁2-5年。
第25、27條,毆打或以暴力或武力對付他人,涉嫌“襲擊”罪,可處監禁2-5年。
第55條,“港獨”組織、分子製造和保管國際恐怖分子常用的TATP烈性炸藥,涉嫌“製造或管有炸藥”罪,可處監禁14年。
第60、63條,用火摧毀或損壞港鐵出入口等財產,涉嫌“縱火”罪,可處終身監禁;用火之外的其他方式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涉嫌“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處監禁10年。
第62、63條,保管、分發、使用鐵支磚塊等工具打、砸設施,涉嫌“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處監禁10年。
第71、73、75條,冒充“律政司檢控人員”,使用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的專用信箋發佈“聲明”,攻擊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涉嫌“偽造文書”、“使用虛假文書”、“管有虛假文書”罪,可處監禁14年。
第118條,借用民主自由等旗號,強迫示威的女性與其發生性行為,涉嫌“強姦”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119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迫使示威的女性與暴徒發生性行為,涉嫌“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可處監禁14年。
第120條,以虛假借口例如“應該用身體安慰義士”,欺騙示威的女性,向暴徒免費提供性服務,涉嫌“以虛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可處監禁5年。
第122條,通過組織實施示威遊行,猥褻侵犯另一人,涉嫌“猥褻侵犯”罪,可處監禁10年。
第124條,一名參加示威的14歲未成年女生,被引誘吸大麻,又被7名示威男人性侵犯,無論這位未成年女生是否自願,涉嫌“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可處監禁5年。
第159A、159C條,合夥達成、實施犯罪協議,涉嫌“串謀”罪,可處串謀所犯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其中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謀欺詐”罪,可處監禁14年。
第160條,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襲警、縱火、毀壞公共設施等可逮捕的罪行,或故意妨礙他人使用港鐵等公眾地方,涉嫌“遊蕩”罪,可處監禁6個月;如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可處監禁2年。
三、《侵害人身罪條例》(6個罪名)
第17條,非法及惡意襲擊警察並咬斷、砍斷警察手指,或向女性示威者射擊造成其右眼重傷,涉嫌“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19、39、40條,在遊行中非法及惡意傷害不同意見的市民或內地記者,分別涉嫌“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罪,可處監禁1-3年。
第32條,向港鐵軌道投入鐵枝、磚塊等硬物,涉嫌“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罪,可處監禁14年。
第36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務人員,或襲擊不同意見的市民,涉嫌“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可處監禁2年。
四、《簡易程序治罪條例》(6個罪名)
第4條第14款、14A款、28款,投擲汽油彈和磚塊、縱火、發射氣槍,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涉嫌“妨擾”罪,可處監禁3個月。
第4A條,在馬路、隧道設置路障,阻塞交通,涉嫌“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可處監禁3個月。
第8條,攻佔中聯辦、立法會大樓,用油漆等方式在建築物、牆壁上留下侮辱性記號,並破壞、毀損外觀和內部,涉嫌違反“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可處監禁3個月。
第17條,集會示威時攜帶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可處監禁2年。
第20條,使用手機傳送虛假、暴力、威脅性質的訊息,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憂慮,涉嫌違反“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可處監禁2個月。
第23條,抗拒或阻礙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涉嫌“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罪,可處監禁6個月。
五、《盜竊罪條例》(5個罪名)
第11條,非法闖入立法會大樓,竊取其中文件、資料、電腦硬盤及數據,非法損壞其內的任何東西,涉嫌“入屋犯法”罪,可處監禁14年。
第12條,非法闖入立法會大樓時,攜帶氣槍、強力丫叉等任何攻擊性武器,涉嫌“嚴重入屋犯法”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16A條,策劃示威遊行的骨幹,欺騙、誘使同夥發動遊行或暴力,導致特定人獲利、被欺騙人蒙受不利,例如策劃骨幹獲得境內外金主的資助、或個人赴外國名校留學,被欺騙人失學失業、依法監禁或罰款,涉嫌“欺詐”罪,可處監禁14年。
第18條,示威者以欺騙手段獲得金主發放的補貼,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可處監禁10年。
第24條,明知是從立法會大樓中非法竊取的文件、資料、電腦硬盤及數據,而不誠實地收受、保留、處置、變現,涉嫌“處理贓物罪”,可處監禁14年。
六、《危險藥物條例》(3個罪名)
第5條、附表1,向其他示威人士供應,或為其獲取,或提出供應、為其獲取毒品,涉嫌“供應危險藥物”罪,可處監禁3-15年。
第8條、附表1,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注射毒品,涉嫌“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罪,可處監禁3-7年。
第9條,供應、獲取、經營、處理,或提出供應、獲取、經營、處理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管有任何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涉嫌“大麻植物及鴉片罌粟的栽植及經營”罪,可處監禁15年。
七、其他法例(3個罪名)
依據《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務人員,或協助、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涉嫌“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罪,可處監禁6個月。
依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玷污國旗和國徽,涉嫌“侮辱國旗和國徽”罪,可處監禁3年。
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48B條,香港機場、地鐵已獲法院頒佈的禁制令保護,仍有人非法、故意阻礙運營,甚至持續惡意破壞港鐵車站,涉嫌“藐視法庭”罪。
以上罪名、刑罰可疊加,歡迎讀者更正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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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9日23:39一稿,9月10日23:48二稿,【山水微言·299】。**本文引用的香港法律條款,均來自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確認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唯一官網,**鏈接: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