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涼山救火烈士,江西萬年一男子坐牢又道歉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66900-2019-09-16 17:59
來源:上饒中院微信號

上饒中院微信公號 圖
9月16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萬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姜某生名譽權糾紛一案。下午3時30分許,審判長當庭宣判:被告姜某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姜某生承擔。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雅礱江鎮發生森林火災,31日下午四川森林消防總隊涼山州支隊趙萬昆等27名指戰員在撲火行動壯烈犧牲。網絡媒體紛紛發文悼念。2019年4月3日6時53分,被告姜某生通過其微信朋友圈轉載了《救火英雄,一路走好》的鏈接,並發表“放棄生命不是英雄,是狗熊,又少了幾個浪費糧食的,真好”的言論侮辱犧牲烈士。隨後該內容遭到其微信好友的批評和轉發,在眾多網絡媒體被轉載評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並被江西電視台《都市現場》欄目、中央電視台《新聞直播間》相繼報道。事件發生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2019年7月,萬年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姜某生有期徒刑1年8個月。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發出訴前公告,告知趙萬昆等30名烈士的近親屬可以對該事件提起訴訟。公告期滿後,沒有烈士近親屬告知要提起訴訟。其中,江西籍三名烈士丁振軍、古劍輝、周鵬的近親屬分別向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出具《聲明》,明確作為該三名烈士的近親屬,不對姜某生提起民事訴訟,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英烈精神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的體現,全社會都應當認識到對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有責任維護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等民事權益。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趙萬昆等30名烈士在撲救四川涼山州木裏縣森林火災中,英勇無畏、勇闖火海,為保護國家森林資源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壯烈犧牲,他們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和學習,英雄烈士的名譽權神聖不可侵犯。而被告姜某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表的不當言論已然侵害趙萬昆等30名烈士的名譽權、榮譽權,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所實施的行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權、榮譽權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姜某生的違法行為後,於2019年4月22日在《檢察日報》發出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趙萬昆等30名烈士近親屬未提起民事訴訟,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姜某生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於法有據,法庭予以支持。
綜上,法庭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姜某生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