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警情通報多次反轉,真相真這麼撲朔迷離?_風聞
侠客岛-侠客岛官方账号-2019-09-19 07:56
這兩天,廣東汕頭交警查酒駕過程中的“扔車執法”,引來不少網友熱議。
9月15日晚,汕頭交警在查緝酒駕行動中,發現一輛二輪摩托上駕駛員和乘客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遂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不料,該車駕駛員迅速掉頭逆行並加速行駛;****協助交警執法的輔警為加以阻攔,將停在路邊的共享單車“推出”,致使摩托車衝撞單車後倒地,駕駛員和乘客受傷。
此事如今成了輿論場上的新“爆款”,一方面源於人們對“粗暴執法”的本能反感;另一方面,也與當地公安機關一天之內、“三改”通報的逆天反轉有關。
基層執法
事發當夜凌晨,汕頭交警方面發佈警情通報稱,涉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受傷,系“撞上摩托車道與汽車道之間綠化帶”所致。
16日10時,警情續報稱,“為真實、客觀、公正反映事發經過,確保公安機關依法公正予以處理,希望現場目擊證人或知情者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視頻資料或其它有效線索”。
16日16時,警方經現場技術勘查、走訪調查,再度更新通報為:“認定陳某(交警金平大隊交通輔警)在協助交警查酒駕過程中,將停放路邊的共享自行車推出阻止摩托車逃跑,致駕乘人員佘某某、李某某受傷。”
“逆轉”如是迅疾,箇中緣由尚未可知。但事發過後,有現場目擊者對警情通報提出質疑,警方成立調查組、進行自我調查,最終承認事情的反轉——這種做法,大體上是符合這些年**“執法規範化”**的大趨勢的。
總體而言,這些年來全國的公安執法規範化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粗暴執法”已經相對少見。
以至於人們的關注點漸漸發生轉移,比如不滿於一些地方的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太過軟弱;在火車等公共空間、在對待外國人等特殊人羣方面,執法不夠硬氣;在維護公共規則方面,執法存在感相對較弱。
近年來,隨着法治政府的建設和執法規範化的推進,政府部門和執法機關在基層治理中的法治意識已經較強,自我約束的規則意識也有了長足進步。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後,“法治政府”更得到了切實推進。在這個前提下,地方政府在面對重大違法事件的時候,不僅第一時間依法依規處理,還會以之為契機不斷整改提升自身的法治水平。
有人要問,在如是背景下,“扔車執法”又由何而來?這首先要看向一個更為一線的環境——“基層執法”。
當前,執法機關雖意在護得“周全”,但很多一線執法的方式還很粗糙,甚至到了因執法能力不足,只能“就地取材”制服違法人員的程度;與此同時,普通民眾中規則意識不強、不顧後果公然衝擊執法者的也大有人在。
這都是基層執法的命題之下,錯綜複雜的內裏。
汕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官方微博相關通報
灰色地帶
事實上,今天的基層社會,仍然是一個不規則的社會;法治社會由上而下的建設,也尚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一直在做“送法下鄉”的工作,試圖通過法律來規制基層社會。但至今為止,很多基層地方的法律,在更大意義上不過是地方規則多元化中的一元而已。
哪怕地方出現了“迎法下鄉”的現象,人們也主動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生產生活的矛盾和糾紛,但運用法律本身並不意味着確立了法治意識和規則意識。
乃至於,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時候,人們通常會選擇“女教師絕筆信事件”一類的**“信訪不信法”**。
就本次事件涉及到的交警來談,在基層社會,人們並未將交警執法當成是一個極其嚴肅的執法活動,而是很容易從個體的生活體驗去理解;和**警察除暴安良活動相比,人們沒有對交警執法賦予太多的敬畏。**這當然很無奈,但日常秩序便是如此。
為何?基層社會本來就存在廣泛的灰色地帶,每個人眼中都有自己的處事角度,事情遠非“非黑即白”。
人們都想讓基層社會規則化,最好大家都按部就班,各就各位;然而,我們處於一個“擁擠”社會的時代,日常生活中的摩擦和衝突隨處可見。
就好比“禁摩”這件事。從交通安全的專業視角看,城市裏的摩托車的確是“馬路殺手”,這有數據支撐,人們也有感性認知;即使是不“禁摩”,各地的交警也都作出安全行駛的要求,比如戴安全帽。
然而,從交通便利的角度上説,普通羣眾對摩托車有客觀需求。故而,如何在生活方便和交通安全之間尋找平衡點,一直是交警執法的一個難點。
島叔對大中小城市的“禁摩”問題都有過調研,在絕大多數中小城市,“禁摩”無不陷入困境。原因很簡單,中小城市的公共交通並不發達,再加上從通勤的區間看,摩托車實在是再方便不過的交通工具,用其載客有極大的市場空間。
汕頭是一箇中等城市,“禁摩”已有多年,但摩托車仍然大行其道,發展至今,連交警也默認了摩托車存在的“客觀理性”——交警這次執法,並不是真正的“禁摩”,而僅僅是因為司機未戴安全帽,不符合交通安全規定。
於是乎,在汕頭當地羣眾的日常認知中,警察查摩托,怕是“合法性”就不夠高了。
本來嘛,在地方交通“利器”這件事上下手,很大程度上會被理解為“與民爭利”,哪怕是執法部門出於安全管理的理由;而更麻煩的是,這種輕微違法行為,在相關部門的過往處罰中往往以罰款了之。
過去一些年,一些地方公安部門的運轉經費有限,財政保障不足,要靠罰沒收入來補貼,“趨利執法”的舊事難忘,則加重了普通羣眾對交警執法的質疑。
另外,公安機關始終警力不足,其工作方法有鮮明的**“運動式執法”特徵**,一段時間只能集中警力治理某一項公共安全問題。因而對摩托車的執法也呈現出時松時緊的結果。
自然而然的,人民羣眾也容易誤解為公安機關對執法極為不嚴肅。
扔車執法
“扔車執法”是一個悲劇,既是執法部門的悲哀,也是普通羣眾的悲哀。
從現場實拍視頻看,執法人員以障礙物拋向(“推向”)快速行駛的摩托車輪的行為,超出了合法執法的範圍,違反了公安部有關道路執法的相關規定不説,還觸及了涉及人身傷害的相關法律。
這也使得人們再次留意到了“粗糙百出”的現場執法。
事實上,現場執法是一項極為考驗智慧的活動。能否對現場進行有效控制,是執法順利進行的前提;而問題癥結在於,現場恰恰是一個開放性的空間,不利於執法活動的開展。
按過往經驗,基層執法部門嚴重依賴於輔警隊伍。但輔警的執法經驗、專業能力和現場控制能力往往良莠不齊,本身又容易造成現場失控。
過去一些年,公安部門對執法輔助力量加強了管理和規制,大大減少了現場失控的概率。然而,只要羣眾對執法存疑,未能對現場失控的後果做出合理判斷,就難保因為抗拒執法而導致失控加劇。
一般而言,有經驗的執法人員面對現場失控的情況,都會暫時後撤,迴避執法;但經驗不足、對現場控制有強烈要求的執法者,就難保不採取過激手段了——“扔車執法”這樣的就地取材式的控制方式,就是如是意義上的“意外”。
汕頭市公安部門雖還未對此事定性,但從一般的社會認知看,違法羣眾受到人身傷害,現場執法行為免不了要負相應的責任。
然而島叔想説的是,我們尚不能簡單將此事劃分為“粗暴執法”,畢竟,交警部門和執法人員是在正常執行公務,且並無主觀惡意要粗暴對待違法人員。
司機衝卡逆行逃避執法是一種情急之下的反應,輔警“扔車”行為也同樣是一種現場控制的應急手段,和執法人員違背執法程序、蓄意超出現場控制乃至動粗的行為是兩回事。
真正需要我們反思的是,基層社會的不規則、一線執法手段的粗糙、普通民眾對社會規則和執法權威的認可程度低,都在時時加劇着現場執法的困境。
基層治理中的諸多問題,或許需要等到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才能有效化解;快速變遷的“擁擠”社會中的秩序生成,更需要時間。
現如今,我們從何呼籲起?
基層尚粗糙,但執法必冷靜。
文/呂德文(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