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年號:王國紀年的衰落與漢廷紀年的興起_風聞
一洗闲愁十五年-2019-09-22 14:21
來源:光明網 作者:王中金(本文摘自王金中著《管窺漢代文明之光——為海昏侯墓出土文物説説話》)
我國漢代興起的年號紀年方式,以歷史悠久、內涵豐富、使用連貫、記錄準確、形式獨特而聞名於世。這是中華民族的祖先為我們留下的一份豐厚文化遺產。在海昏侯墓的發掘過程中,人們在漆器、金器、青銅器以及竹簡、木牘上,發現了許多帶有古代年號的文字。弄清這些年號的含義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而理解中華文明中年號紀年的豐富內涵,對於深入研究海昏侯劉賀的生平以及所處的時代,研究中國古代歷史的諸多細節,具有重要意義。
一、梳理海昏侯墓中出現的各種年號
年號是封建帝王為紀在位之年而立的名號。同一般的墓葬品相比,海昏侯劉賀大墓中帶有年號的器物較多,並且集中在漆器、金器、青銅器的銘文和竹簡、木牘上。
1.“昌邑二年”:在兩件帶有銘文的青銅鋗(xuān,音宣)上分別寫着:“昌邑食官鋗,容十鬥重卅斤,昌邑二年造。”“昌邑食官鋗,容四鬥重十三斤十兩,昌邑二年造。”這説明它們是同一年、同一批製造的(圖1)。


圖1
2.“昌邑七年六月甲子”:在一件帶有銘文的漆瑟上寫着:“第一,卅五絃瑟,禁長二尺八寸,高十寸。昌邑七年六月甲子。禮樂長臣乃始,令史臣福,瑟工臣成、臣定造(圖2)。”這説明,製造這件漆瑟絕不是個人的即興之作,而是昌邑國有組織的生產行為。

圖2
3.“昌邑九年”:在一件帶有銘文的木笥(sì,音肆)上寫着:“私府髹木笥一合,用漆一斗一升六蘥(yuè,音月),丹臾、醜布、財物、工牢(勞),並直(值)九百六十一,昌邑九年造,卅合。”(圖3)

圖3
4.“昌邑九年”:在一件帶有銘文的丹畫盾上寫着:“私府髹丹畫盾一,用漆二升十蘥,膠筋、丹臾、醜布、財用、工牢(勞),並直(值)五百五十三,昌邑九年造,廿。”(圖4)

圖4
5.“昌邑十一年”:在另一件帶有銘文的木笥上寫着:“私府髹丹木笥一合,用漆一斗二升十蘥,丹猶、醜布、財物、工牢(勞),並直(值)六百九十七,昌邑十一年造作,廿合。”(圖5)

圖5
6.“元康三年”:在四枚金餅上留有並不清晰的墨書,經過專家拼湊識讀判斷,上面寫着:“南藩海昏侯賀,元康三年,酎金一斤。”(圖6)

圖6
7.“元康四年”:在一件殘缺嚴重但尚可辨識部分文字的名謁上,斷斷續續寫着:“南藩海昏侯臣賀……陛下,陛下使海昏侯賀……昧死……拜上……元康四年……。(圖7)”

圖7
8.“元康四年六月”:在一件簡牘的殘片上,寫着:“元康四年六月□未。(圖8)”

圖8
綜上,在海昏侯墓中昌邑年號至少出現過六次,分別為昌邑二年、昌邑七年、昌邑九年、昌邑十一年。而元康是漢宣帝使用過的年號,至少出現過六次,分別為元康三年、元康四年。當然,隨着海昏侯墓考古發掘的深入,相信還會發現更多不同年號出現在各種器物上。
二、劉賀沒有使用過昌邑年號
這裏就產生一個歷史謎團:究竟是誰在使用昌邑年號?有人認為是第一代昌邑王劉髆(bó,音博),也有人認為是第二代昌邑王劉賀,還有人認為第一代昌邑王劉髆和第二代昌邑王劉賀都在使用這個昌邑年號。這就需要認真加以辨析。
海昏侯墓中最早出現的昌邑年號是“昌邑二年”。如果是第一代昌邑王劉髆使用的,就是漢武帝太始元年(公元前96年),因為漢武帝是在前一年即天漢四年六月(公元前97年)立劉髆為昌邑王的。如果是第二代昌邑王劉賀使用的,就是漢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因為在前一年即漢武帝后元元年(公元前88年)劉髆“薨,子賀嗣”。此時劉賀才4歲。
海昏侯墓中最晚出現的昌邑年號是“昌邑十一年”。這個年號兩代昌邑王都有可能使用,因為第一代昌邑王劉髆正好在位11年,而第二代昌邑王劉賀則在位12年(見《漢書·諸侯王表》)。如果是第一代昌邑王劉髆使用的,應該是漢武帝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如果是第二代昌邑王劉賀使用的,應該是漢昭帝元鳳三年(公元前78年)。此時劉賀才15歲。
那麼,歷史事實果真如同人們精心計算出來的結果嗎?否。因為在漢代,年號紀年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漢廷紀年。漢代建立的是大一統帝國,因此漢廷紀年全國通行。需要説明的是,漢武帝之前的紀年使用甲子,叫干支紀年,帝王在位均有年數而無年號。漢武帝在位時,將自己登基的年份稱為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開始有了年號。從此,用年號紀年自然成為漢廷紀年的主要方式。
二是王國紀年。西漢前期的諸侯王,“跨州兼郡,連城數十”;“宮室百官,同制京師”,與皇帝擁有獨立的年號紀年相同,諸侯王也擁有獨立的年號紀年,並且成為諸侯王國獨立地位的重要標誌。昌邑年號就屬於這種王國紀年。不過,王國紀年僅限於在本王國內部使用,王國以外仍然要使用統一的漢廷紀年。
三是割據政權紀年。漢代出現過多次朝廷無法控制的割據政權,他們公開與漢朝分庭抗禮,使用自己的年號紀年。如第二代南越王趙眛自稱“文帝”,出土的器皿上銘刻“文帝九年”,就屬於割據政權紀年。這種紀年只在割據期間或割據地區使用,範圍十分有限。
在西漢中期以前,至少在漢武帝期間,漢廷紀年和王國紀年是並存的。也就是説,朝廷允許王國使用自己的年號紀年。因此,受到漢武帝格外庇護的第一代昌邑王劉髆去世之前,一直在使用昌邑年號,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而劉賀就不同了。他繼承王位時只有4歲,十一年後也不過15歲。期間,漢武帝去世,漢昭帝繼位。此時劉賀並未成年,只能稱為“成童”,未行加冠禮。按照古制,在位的帝王去世,嫡長子無論年紀長幼,都可以繼位。但是,只要即位的新王沒有成年,就不能執掌朝綱。也就是説,劉賀還沒有取得行使成人權利與義務的資格,使用年號一類的政務活動,只能交給大臣們代辦。年輕的劉賀衣食無憂,終日玩耍,養尊處優,不思進取。據《漢書·王貢兩龔鮑傳》記載:“大王(指劉賀)不好書術而樂逸遊”;“王好遊獵,驅馳國中,動作亡(無)節”;即使從官勸諫“其後復放縱自若”。《漢書·循吏傳》記載:“賀動作多不正”;“王(指劉賀)嘗(長)久與驅奴宰人遊戲飲食,賞賜亡(無)度”。試想,這樣一個頑皮的“成童”,尚不具備對自己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能力,怎麼能夠指望他正確地使用昌邑年號呢?這是其一。
其二,使用王國紀年一般都是對內,即在昌邑王國內部使用,對外還是要使用統一的漢廷紀年。而對內使用的範圍非常有限,因此昌邑年號大多出現在漆器、金器、青銅器的銘文上。從海昏侯墓出土的器物中可知,第一代昌邑王劉髆為年幼的劉賀置辦並留下了一輩子都使用不完的用具。以漆器為例:僅帶有“李具”字樣的漆耳杯就有248件,帶有“龐氏”字樣的漆碗25件,漆盤159件,漆奩至少65件,漆笥31件,丹畫盾40件,等等。再以青銅器為例:食器50件,包括鼎、簋、甗、甑、釜、甕、染爐等;酒器69件,包括卣、鍾、壺、樽、鋞、鐎、鈁、缶、罍、碗、勺等;水器65件,包括鋗、盆、匜、盤等;樂器62件,包括編鐘、錞於、鈴、鍾虡等;生活用具111件,包括鎮、燈、爐、杵、臼、鏡、哨、漏等。這些器物劉賀在15歲之前都不需要自己置辦,因此,他沒有使用昌邑年號在類似器物上銘文的實際需要。
其三,在漢武帝時期,諸侯王國的勢力是繼續被削弱的,對他們的限制越來越多。一是通過“推恩令”分裂王國的地盤,封給他們的兒子當侯國,由郡縣直接管理;二是通過獻費、聘幣、酎金,削弱王國的經濟實力。對於所獻酎金如份量或成色不足,王削縣,侯免國。據《漢書·武帝紀》記載,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漢武帝曾以檢查獻酎金不足為名,削去一百零六名列侯的爵位。丞相趙周也以知情不舉的罪名下獄,被迫自殺。三是諸侯國四百石以上官吏均由朝廷任免,對朝廷負責。四是諸侯王不得私自煮鹽冶鑄,不得與外戚傢俬自交往,不得與其他諸侯王私自會晤,不得私自出境,不得對朝廷大臣私自賞賜。五是諸侯王不得竊用天子儀制,如有竊用,即為僭越違法,等等。在這些嚴苛的規定下,諸侯王不敢與皇帝平起平坐,大張旗鼓地使用自己的年號。中山靖王劉勝是漢武帝的親兄弟,他曾在漢武帝面前痛哭流涕,控訴當朝官員對諸侯王嚴密監視、極盡誣陷。他墓中器物的銘文紀年為王國紀年,寫作:“卅二年”、“卅四年”、“卅六年”、“卅七年”、“卅九年”,只有年數沒有年號。説明中山王劉勝非常謹慎、內斂,避免使用過於張揚的年號。
其四,劉賀時代昌邑國最重要的官員都是由朝廷派來的,而且有些還是漢武帝親自挑選任命的。他們為諸侯王服務,但又絕對效忠於朝廷。如龔遂“以明經為官,至昌邑郎中令,事王賀”;又如王吉“舉賢良為昌邑中尉”。這些忠實於朝廷的官員與中央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特別是在書信來往、請示報告中使用的不會是王國紀年,只能是漢廷紀年。久而久之,昌邑年號使用的人會越來越少,範圍也越來越小,最後被漢廷紀年所取代。
此外,到目前為止,在海昏侯墓出土的所有器物上,都沒有發現昌邑十一年以後的年號,這是耐人尋味的現象:一方面説明第一代昌邑王劉髆在“昌邑十一年”以後去世了;另一方面説明劉賀從“昌邑十一年”以後即16歲到19歲之間沒有使用過昌邑年號。如果説已經步入青年時代的劉賀並未使用昌邑年號的話;那麼,15歲之前尚在“成童”時代的劉賀更不可能使用昌邑年號了。劉賀19歲時當了27天皇帝就被廢黜,貶為庶民,再也沒有資格使用昌邑年號。至於漢宣帝封劉賀當海昏侯以後,他只能使用統一的漢廷紀年,因為侯國沒有獨立的紀年,出土的竹簡、木牘上的“元康三年”、“元康四年”就充分説明了這一點。
三、漢武帝始創漢廷紀年的劃時代意義
昌邑年號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標誌,它的存在與消失預示着王國紀年的衰落與漢廷紀年的興起。
漢廷紀年是漢武帝首創的帝王年號,而以前的帝王紀年使用干支,只有年數,沒有年號。
據《漢書》記載,公元前122年10月,漢武帝出巡狩獵,捉到一隻獨角獸白麟,羣臣認為這是吉祥的神物,值得紀念,建議用來紀年,於是立年號為“元狩”,稱那年為元狩元年。過了六年,即公元前116年,漢武帝又在山西汾水上獲得一隻三足寶鼎,羣臣又認為這是吉祥的神物,建議用來紀年,於是改年號為“元鼎”,稱那年為元鼎元年。
漢武帝並未就此而止,他追溯到繼位時的公元前140年,命名為建元元年;其六年後命名為元光元年;又六年後命名為元朔元年;之後六年就是元狩元年。也就是説,元狩之前的建元、元光、元朔三個年號,是與元狩、元鼎年號一起命名的。建元、元光、元朔等年號在歷史上並沒有實際使用過,而是後來追加的。這樣做目的是為了造成一個表面現象:即從漢武帝繼位後,每年都有相應的年號。
由於使用年號紀年時需要計算年、月、日,需要劃分春、夏、秋、冬,需要觀測日月星辰,需要確定各種節日,需要警示日食、月食、彗星等奇異天象,因此,漢武帝在始創漢廷紀年的時候,包括了非常重要的內容——曆法,即頒佈漢代的太初曆。
原來,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實行“書同文,車同軌”,在曆法上全國統一施行顓頊(zhuān xū)歷,以建亥之月(十月)為歲首,年終置閏。漢承秦制,仍然沿用顓頊歷。但到漢武帝時,顓頊歷漸與實際天象不符,把閏月總是放在閏九月也不能適應農耕生產對掌握季節的需要。於是,漢武帝聽取太史令司馬遷等人改歷的建議,下令從全國徵募二十餘位專家“議造漢歷”,其中包括著名的天文學家鄧平、落下閎等人。經過實測和推算,共提出了十八種方案,最後確定了陳平提出的81分法,即每月二十九又八十一分之四十三天、每年三百六十五又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天、19年置7個閏月、每年1月為歲首等。公元前104年漢武帝頒行新曆。由於這一年是太初元年,因此稱為太初曆。
太初曆是我國有完整資料的第一部傳世曆法,使古代曆法既不是陰曆,也不是陽曆,而是陰陽合曆。它以正月為歲首,將我國獨創的二十四節氣分配於十二個月中。具體地説,就是以太陽的運動週期作為年,以月亮圓缺週期作為月,以閏月來協調年和月的關係,從而使古代曆法建立在更加科學的基礎上。
按照太初曆的規定,朝廷每年舉行的最重要的祭祀大典,從原來以十月份為歲首的冬十月,改為正月為歲首的一月份,諸侯王必須親行入朝,稱為“春朝”。
顯然,在漢廷紀年中既包含着年號、年數,又包含着曆法,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它表明中國的年號紀年是以曆法為基礎,是按照天體運行的規律創制出來的。這比同樣帶有曆法內容的公元紀年起始時間要早140年,實際使用時間要早600多年。年號紀年成為當時世界上最早、最科學、最先進的紀年法。
因此可以説,漢武帝頒佈的漢廷紀年在中國歷史上開闢了一個嶄新的紀元。
四、年號紀年是中華民族豐厚的精神文化遺產
一般人都感覺,中國古代年號紀年的體系龐雜,年數不等,名稱重複,查找困難,因此被完全棄用是理所當然的。這是一種誤解和偏見。
其實,中國古代的年號紀年也是不斷完善的,它有一個初創期、發展期和成熟期。
漢代是初創期。這一時期的紀年特點,一是改元頻繁。皇帝更改年號叫改元。改元一般選擇在改朝換代、天降祥瑞或遭遇災難時。漢武帝以後的漢代皇帝都多次改元,一個皇帝所用年號少則一兩個,多則十幾個。像漢宣帝劉詢、漢成帝劉驁(ào,音澳)都有7個年號。王莽篡權後,15年中改換了3個年號。二是重複用字。漢武帝劉徹曾經使用“太始”年號,漢昭帝劉弗陵就使用“始元”年號,漢宣帝劉詢跟着使用“本始”年號,以後的皇帝還跟着用過“建始”、“永始”、“元始”、“更始”等近似的年號。東漢光武帝劉秀曾經使用“建武”年號,以後的皇帝跟着用“建初”、“建光”、“永建”、“建康”“建和”、“建寧”、“建安”等近似的年號。
唐、宋、元代是發展期。這一時期的紀年特點,一是出現了四字年號。像唐代武則天使用的“天冊萬歲”、“萬歲登封”、“萬歲通天”年號,都是四字。宋太宗趙匡義使用的“太平興國”年號、宋真宗趙恆使用的“大中祥符”年號,宋徽宗趙佶使用的“建中靖國”年號,都是四字。二是展示了吉祥的祈盼和寓意。像“貞觀”、“顯慶”、“儀鳳”、“長壽”、“長安”、“永泰”、“大順”、“天佑”、“乾德”、“政和”等年號,都表明了最高統治者——皇帝重視民生,盼望國泰民安、長治久安的心態。
明、清兩代是成熟期。這一時期紀年最突出的特點,一是一帝一個年號,叫“一帝一元制”,中途皆不改元。所以後世即以年號作為皇帝的稱呼,如永樂皇帝、宣德皇帝、嘉靖皇帝、崇禎皇帝;康熙皇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道光皇帝等。其實,他們真正的名字應該分別是:明成祖朱棣、明宣宗朱瞻基、明世宗朱厚熜、明思宗朱由檢;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清世宗愛新覺羅胤禛、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曆、清宣宗愛新覺羅旻寧。人們只記住了他們的年號,卻記不清他們的姓名,説明選取的年號是成功的。二是避免重複用字。明、清兩代的年號,用字極少重複,這樣就減少了使用中的誤解和混淆,增強了年號在歷史上的唯一性。
我國古代的年號紀年,雖然已成為歷史。但是,歷史上發生的許多現象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年號紀年在歷史上發揮的作用是不可磨滅的,應該成為我們的精神文化遺產。
首先,年號紀年是中國歷史的重要標記。世界各國關於紀年的方法有很多,如干支紀年、天文紀年、佛教紀年、伊斯蘭教紀年、猶太教紀年、日本紀年、希臘紀年等等。自從漢武帝始創漢廷紀年後,二千多年來,年號紀年的方式一直被我國的歷朝歷代傳承着,從未間斷過。也就是説,一個一個不同的年號排列起來,構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年表,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這種由年號標註的歷史名片,簡潔、清晰、明確、連貫,為後人深入研究提供了重要索引。
其次,年號紀年集中體現出每一朝代最高統治者的政治意志。任何朝代的主體精神,都是統治階級的思想。每當改朝換代的歷史轉折點,或發生天災人禍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時間節點,封建社會的最高統治者——皇帝都要實行改元,重新選取和確定年號,從而透露出他們的政治意志。比如漢宣帝劉詢使用的年號中,元康、神爵、五鳳、甘露,就表現出強烈的祈求吉祥的意願。漢光武帝劉秀使用的年號建武,就隱含着不惜使用武力平定天下的雄心。漢明帝劉莊使用的年號永平,就代表着希望天下永遠太平的願景。總之,皇帝正是通過確定年號這種形式,把自己的政治意志滲透到國家日常生活中,指導治國理政的方向。
再次,年號以最精練的文字準確概括出時代特徵。時代特徵往往是由統治者極力倡導而形成的,而年號的選擇關係到國本國運,歷代皇帝都高度重視。唐高宗李治在位三十三年,先後使用了永徽、顯慶、龍朔、麟德、乾封、總章、咸亨、上元、儀鳳、調露、永隆、開耀、永淳、弘道十四個年號,體現了開放包容的大唐雄風。而南宋皇帝躲到江南後,以紹興、嘉定等浙江地名做年號,反映出他們偏安一隅、苟且存活的心態。
第四,年號藴含着極其豐富的精神和文化內涵。確定年號一般由朝廷重臣和社會賢儒反覆醖釀,共同擬出方案,再由皇帝親自選定。儘管只有短短兩到四個字,但其中的精神和文化內涵卻相當豐富。明朝的洪武、永樂、宣德、正統、天順、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慶、萬曆、天啓、崇禎等年號,都從不同角度寓意着國泰民安、繁榮昌盛。而清朝的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等,也寓意着天下太平、吉祥如意。這些帶有紀念意義的年號,含義深邃,用字儒雅,朗朗上口。雖然已經過去多年,它們所代表的帝王也已進入了墳墓,但這些年號仍然留在人們的記憶深處。
總之,我國古代的年號紀年,是先人留給我們的豐厚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怎樣繼承這份獨有的精神文化遺產呢?
一是要儘快向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申報,將中國古代形成的年號紀年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年號紀年發端於中國,後來朝鮮新羅在6世紀、日本在7世紀後期、越南在10世紀都因為中國的影響,開始使用年號。古代越南、大韓帝國時期的朝鮮以及高麗、蒙古國建國初年受到中國影響,都曾使用過年號。目前仍使用年號的是保持君主制的日本,正在使用的年號為“令和”。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以及韓國、越南因為已經廢除君主制而全面廢止年號。另外中華民國所用的民國紀年和朝鮮使用的主體紀年也帶有年號紀年的性質。因此,為了正本清源,保護我國享有的文化專利,必須儘快申報這項文化遺產,否則我們愧對先人。
二是要通過立法,規定我國目前使用的紀年是中西結合,以公元紀年為主,以年號紀年為輔,在公元紀年中最大限度地吸收年號紀年中的合理的民族成份。辛亥革命爆發後次年(1912年),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紀年方面宣佈,採用公元紀年與民國紀年並行。1949年9月27日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第二項決議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本年為1949年”。這在當時是立國之基。因為公元紀年以年號固定、年數連貫、計算簡便、易懂易記為特點,各國普遍採用。建國之初果斷宣佈使用公元紀年,標誌着我國與世界接軌,與舊社會劃清了界限,意味着革命成功,開闢了一個歷史上的新紀元。然而,在建國以後七十年來使用公元紀年的實踐中,有些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特別是帶有一定宗教成份的節假日,受到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輕人盲目追捧。而我國年號紀年中的歷法也就是農曆,並沒有因為宣佈公元紀年而退出歷史舞台,比如春節、清明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以及二十四節氣、入伏、數九等要素,仍然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廣泛使用着,發揮公元紀年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我國的紀年是中西結合,以公元紀年為主,以年號紀年為輔。這樣既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又能夠抵消公元紀年中的宗教成份,弘揚年號紀年中合理的民族成份,增強人們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
三是通過中、小學教育普及中國古代的年號紀年知識。要在歷史教學中系統地講解年號紀年知識,包括年號、年數、曆法等。要使學生們在校期間就掌握年號紀年與公元紀年之間的關係和換算。在有關中國歷史的書籍中,引用的年代如果使用的是公元紀年,就要註明對應的年號紀年;如果使用的是年號紀年,就要註明對應的公元紀年,使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總之,為了傳承中華傳統文化,豐富世界紀年文化的多樣性,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要把年號紀年的歷史教育認真地抓好。
(轉者按:近日來,為各位觀友轉了數篇王金中先生關於劉賀墓文物研究的系列文章。王先生觀點獨到,梳理細緻,信息充沛,嘉惠讀者。但此處的幾項建議,我覺得可能會引起觀友不同的看法與意見。這是王金中先生一家之言,作為一種觀點提出,大家見仁見智,冷靜思考,理智辯論吧。
另外,王先生提出要“將中國古代形成的年號紀年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就我所知,這好像不太現實。因為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傑作(代表作)國際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其評選標準主要有兩條:第一,遺產具有傑出的文化代表性,對有關羣體和文化多樣性具有特殊價值;第二,遺產當前迫切需要保護,特別是因面臨社會變革等因素缺乏保護而將消失。另外相關條約還規定非遺項目要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規則的五項條件,其中第五條也規定“由於缺乏搶救和保護手段,或因加速的演變過程、城市化趨勢、或適應新環境文化的影響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中國年號紀年的文化代表性和文化價值沒問題,但障礙在於它不是“將消失”而是“已消失”。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設立的關鍵在於“保護”,而"保護"的定義是“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 ( 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 ) 和振興。”年號紀年現在既不用保護,也無法傳承,無法振興。
總之,一般來説能夠列入非遺名錄的項目,都是還存在,還流傳,還使用,還有傳承人的東西。換句話説,已經失傳、廢止,不再存在和使用的東西通常不列入非遺範疇。譬如“二十四節氣”已經申報成功了,因為還在用;而“干支紀年”也可以申報,因為它事實上還在生存,雖然極少使用,但它畢竟還在,起碼書畫家署款,算命排八字,過年看屬相都還在用。但年號紀年應該不能申報,因為已經廢止數十年了,既不存在需要保護的情形,也不會再因為缺乏保護而消失。
所以,要將年號紀年申報非遺,可能先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恢復年號,穩定使用之後,再去申報非遺。這就顯然不太具有操作性了。説到這裏,就出現一個尷尬事情,如果要將年號紀年申報非遺,我們不行,韓國不行,日本反而可以。因為小鬼子一直在用年號紀年,中韓都得乾瞪眼。
當然,我是外行,這是我個人的粗淺理解,説錯的地方,請行家鞭撻。)
本文參考資料:《史記》《漢書》《中國通史(白壽彝)》《中國曆代帝王年號手冊》《中國古代禮儀文明(彭林)》《漢代銅器銘文研究(徐正考)》《考古2016·7》《文物2018·11》;《南昌漢代海昏侯國考古成果展》展板説明、近期報刊有關新聞報道。
圖片來源:《五色炫曜》《驚世大發現》展覽、首都博物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