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基督教國家嗎?NO!_風聞
中世纪史料-还原真实历史,澄清被抹黑的中世纪2019-09-24 14:16
在美國獨立之前,美洲殖民地倒的確是政教合一,以基督教立法,任何有違基督教教義的言論都是嚴重的犯罪。比如,在被美國人稱為母州motherstate)的弗吉尼亞,1612年由總督德爾(ThomasDale)發佈的法律規定:
第一條:凡是對三位一體或三神聖之一出言不敬者,或者反對基督教信仰者,處以死刑。
第二條:咒罵上帝之神聖名字者,處以死刑。
第三條:詛咒者,初犯根據本地習慣加以嚴懲,再犯用刀戳穿舌頭,三犯處以死刑。
第四條:嘲笑或蔑視神的教誨,或對教士不敬者,當眾鞭打三次,請求公眾
的原諒。
第五條:未上教堂或未參加宗教儀式者,初犯扣津貼,再犯當眾鞭打,三犯監禁六個月。
第六條:未守安息日者(指在星期天工作),初犯扣津貼,再犯當眾鞭打,三犯處以死刑。
第七條:殖民地的每個居民以及任何到殖民地來的人,都必須由教士檢查其宗教信仰,如果不合格,要接受教士的教育。如果拒絕去見教士,將被鞭打;再次拒絕,將被鞭打兩次並當眾認錯;如果還拒絕,將每天被鞭打,直到服從。
其他各殖民地也都有類似的法律。以後雖然法律條款逐漸放鬆,但基督教信仰始終是殖民政府的法定宗教,直到1776年,獨立戰爭爆發之時,弗吉尼亞還有法律規定,否認三位一體者,將被判處三年的監禁。
在這種背景之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美國的國父們普遍憎惡基督教。在他們決定脱離英國獨立時,採取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同時與基督教割離了關係。
《美國獨立》宣言由傑菲遜起草,富蘭克林和約翰·亞當斯修改,這三人都是自
然神論者,他們開章明義地宣佈其信仰:
“在人類事務的進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與另一個民族斷絕他們之間的政治紐帶並在大地的各威權之間,接受由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所賦予他們的分離和
平等的地位,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分離的原因加以宣佈。”

自然神論者是世俗主義者、人文主義者,認為人類事務是完全屬於世俗的事務,不受神的干預,因此他們強調的是“大地的威權”、“人類輿論”,只接受“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為了避免引起誤解,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一語修飾,以表明他們所説
的“神”與“自然”等價。
那位相信“只有基督徒才能當美國總統”的基督徒,顯然從來沒有認真讀過美國憲法。美國憲法在第四款第六條明確規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合眾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根據制憲會議記錄,該條款被一致通過。美國總統在就職時也無需手按《聖經》向上帝宣誓,甚至連宣誓也不強求,可以以鄭重聲明代替。按照美國憲法第二款第一條的規定,總統就職誓詞不帶任何宗教色彩,全文為:
“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
恪守、維護和捍衞合眾國憲法。”
在美國憲法制定期間,傑菲遜正好在法國擔任大使,因此未參與憲法的制定。憲法未規定保護公民的權利特別是宗教信仰自由,這使傑菲遜深感擔憂。不過,他的擔心很快就被消除。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久被提出來並在1791年生效,其中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一位基督教的長老在呈交華盛頓總統的諮文中,抱怨憲法未確認上帝和基督教信仰。華盛頓總統答覆説:
“我們的政府將努力推動道德和科學的進步,在此進程中,我們可以充滿信心地期望真正宗教的進展和幸福的圓滿。”
如果説,以上種種説明、限制包括了一切宗教,而並不特指基督教的話,
那麼,美國政府的確曾經明確宣佈過不以基督教立國。在美國建國後最早締結的
條約中,其中一個是1796年與北非海盜締結的第黎波利條約。由於北非屬於穆斯林,而穆斯林和基督徒是世仇,因此美國政府覺得有必要正式撇清與基督教的關係。該條約第11條明確宣佈:
**“**由於美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礎上,由於美國對穆斯林法律、宗教和安定不抱任何敵意,又由於美國從未參與針對任何穆斯林國家的戰爭或敵對行為,雙方宣佈,不應該因為宗教的意見而產生藉口破壞兩國的和諧共處。”
該條約在1797年由美國參議院一致通過,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簽署。這時候美國政府對基督教的態度,也許可以用亞當斯致傑菲遜的信中的話來説明:
“一想起十字架,這個人類有史以來妄用苦難的最要命的象徵,我就幾乎要渾身發抖。想想這個苦難的器具所帶來的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