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針對人民的刑罰之嚴酷,超過了漢、唐和明朝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27909-2019-09-25 15:53
作者:汪達爾薩維奇(知乎)授權轉載宋朝針對人民的刑罰之嚴酷,是超過了漢、唐和明朝的。宋朝不殺士大夫,但是老百姓販賣私鹽超過二十斤就是死刑,販賣茶葉超過二十斤也是死刑,造反的就是凌遲處死。宋仁宗天聖三年(公元1025年),官方批准的大辟(斬首等死刑)人數就高達2436人,斷死刑數比唐代增加幾十甚至上百倍。
中華帝國的刑法制度有兩次大的改革,一次是漢文帝時候廢除了砍手砍腳等肉刑,第二次是隋文帝制定的《開皇律》又進一步廢除了梟首、車裂(也就是民間所稱的“五馬分屍”)等酷刑,確立了“笞(鞭刑)、杖(杖刑)、徒(監禁)、流(流放)、死(斬刑和絞刑)”五種刑罰,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刑罰體系。唐朝也基本繼承了隋朝的刑法。但是到了號稱“以寬仁而治”的宋朝,一方面對士大夫廢除死刑和杖刑,一方面對老百姓全面恢復了肉刑和酷刑。
北宋第三位皇帝宋真宗時期,大臣錢易就在奏章裏面説:
“今日……背軍逃走者……皆支解臠割、斷截手足、坐釘立釘、鈎背烙筋。及諸雜受刑者,身見白骨而口眼之具猶動 ,四體分落而呻吟之聲未息。”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杖死、腰斬、釘死、五馬分屍、凌遲處死等紛紛恢復,其中自從商紂王以來已經消失上千年的“醢刑”——把人剁成肉醬的刑罰——竟然也被廣泛使用。宋真宗的時候,冀州知州張密學捕獲一“巨盜”,就下令把他釘在門板上釘三天,然後剁成肉醬;仁宗的時候,轉運使杜杞採用假裝接受對方投降的方式,將廣西環州的起義軍首領五十六人抓捕,然後食言而肥,下令在鬧市區把這些投降的首領公開凌遲處死、開膛剖肚,再剁成肉醬,命令各地區的首領吃掉。
除了這些叫得上名字的酷刑以外,官吏們自己創造出來的、私自處理犯人的酷刑還有很多,諸如斷手足、挑足筋、碎骨頭、水溺坑殺、湯煮鋸解等等。宋真宗時期,對於私自離開部隊逃亡的士兵,普遍的做法就是先用燒紅的鐵烙,再用石頭砸碎身上的骨頭,最後斬首。
各種慘絕人寰的酷刑在宋朝是普遍現象,不絕於史料。例子太多,無法詳細列舉。郭東旭教授所著《宋代酷刑論略》裏面有細緻的考證,各位可以找來細看。而執行這些酷刑的,都是把“仁義道德”掛在嘴上的儒家士大夫。宋朝的文官們從來不用擔心自己會捱打挨殺,所以特別有勇氣、有興趣虐殺那些敢於反抗他們統治的人。

後來,元朝和明朝也繼承了宋朝的酷刑制度。明朝皇帝朱元璋還發明瞭剝皮實草這種酷刑。明憲宗朱見深也屢屢下令凌遲處死農民起義領袖,著名太監劉瑾和明末遼東將領袁崇煥都是被凌遲處死的。但明朝的酷刑跟宋朝有兩大區別:
第一是有很多酷刑是用來對付官員的,像剝皮實草就是為貪官量身定做的,普通老百姓無緣消受,不像宋朝有士大夫免死的特權;
第二是酷刑的採用需要皇帝特批,不像宋朝一樣文官集團勢力失控,可以隨意採用自己想出來的方法殘酷處死罪犯。明朝的普通死刑犯都要皇帝在名單上打勾才能被處決,這叫“勾決”。文官集團只能宣判而無權執行死刑,像宋朝那樣私自虐殺犯人的行為是重罪。農民起義領袖、還有倭寇頭目等罪行極為嚴重的人物,被抓住了之後都要先報皇帝批准才能處死。
明初宰相胡惟庸私自處死撞死他兒子的車伕,就被朱元璋要求殺人償命。內閣首輔楊士奇的兒子在地方上打死人命,被明英宗朱祁鎮下令處決——只不過為了給楊士奇面子,先只是關起來,等楊士奇死後再殺掉的。前內閣首輔楊榮的曾孫、福建衞指揮楊曄因為打死人命,被抓起來死於西廠大牢,憲宗朱見深下令將其抄家並全家充軍。所以明朝的文官相對於宋朝,要老實很多,對虐殺犯人這種事情興趣不大,因為玩過頭了可能會把自己也搞進去。
宋朝的人權保護得並不好,更談不上是什麼法治社會,只不過是“官權”保護的好,是典型的“官治”社會。現在有很多人吹捧宋朝的人權法治,不過是站在文官們的立場上來作的評價。相反,宋朝的人權法治狀況極差,而這種差的原因,就是文官們的人權法治搞得太好了。宋朝的文官們喜歡兼併土地,刑法就特別規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也就是佃農傷害地主,一律罪加一等;地主傷害佃農,杖刑以下的罪免於處罰,徒刑以上的罪減一等執行。如果地主把佃農打死了,發配到比較近的州縣服刑,而且不用在臉上刺字。這種“人權法治”,當然是特權階層非常喜歡、非常懷念的。像明朝那樣,正部級以上的高級官員及其子弟打死個把老百姓都要償命,怎麼能不令人痛心疾首呢?怎麼能不把它描寫得黑暗專制、沒有人權呢?
實際上,明朝的人權保護——從古代社會的標準來看——是不錯的,原因就是因為它很不注意保護“官權”。明朝官員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可以像其它古代王朝的官員一樣,想辦法先把人關進班房再秘密殺害,然後謊報“瘐死”——也就是因為天氣疫病等原因死於監獄。但這是見不得光的行為,只能偷偷摸摸幹,一旦被告發處理極重。像宋朝那樣官員直接下令處死甚至虐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在明朝是被嚴厲禁止的,在現實中也是極為罕見的。

——官權好則民權差,官權差則民權好,在帝國制度下這是一對矛盾關係。宋朝和明朝就是這一對矛盾的兩種極端。有人在評價明朝的時候這樣説:“連高級官員都會被在朝堂之上公然脱下褲子打屁股,普通人的人權保護就更無從談起了”。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把矛盾關係搞成了因果關係。正確的邏輯是:“正是因為高級官員犯了錯誤都會被脱了褲子打屁股,所以明朝普通人的人權保護得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