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稱讚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的改革家”是對列寧言論的斷章取義_風聞
瘟疫公司搬砖部-最近在看《宋案重审》2019-09-27 22:49
作者:李存山
長期以來,在我國史學界對王安石及其熙寧變法的研究和評價中,幾乎無人不引列寧對王安石的一個評價,即“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我近期因探討范仲淹的慶曆新政與王安石的熙寧變法以及這兩次“革新政令”與宋代儒學復興的關係,對自梁啓超《王安石傳》以來的“揚王抑範”(梁氏在《傳》中説,范仲淹“其志略,尚下荊公數等”)提出質疑,遂對列寧關於王安石的這個評價亦生出查證的好奇心。而查證之後,我認為這是學術界對列寧觀點的一個誤引。
所謂列寧説“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出自列寧在1906年所作《修改工人政黨的土地綱領》一文的一個註釋(見《列寧全集》中文第二版第12卷第226頁,以下凡引此書只注頁碼)。為正確理解這個註釋,我們須對這個註釋的背景作一簡要説明。當時,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對修改“土地綱領”發生爭執,列寧把此爭執歸納為“四大類意見”。其中第二類意見是:“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土地綱領應當要求沒收地主土地,但不應當要求任何形式的土地國有”,列寧在括弧中指明“持這種意見的大概有芬同志,可能還有普列漢諾夫同志,雖然他的意見不明確”(第222頁)。第四類意見是:“沒收地主土地,並在一定政治條件下實行土地國有”,列寧亦在括弧中指明這是“我黨統一的中央委員會所委任的專門委員會的大多數人所建議的綱領;筆者是擁護這個綱領的……”(第222頁)。顯然,列寧在此問題上與普列漢諾夫的分歧在於是否“在一定政治條件下實行土地國有”。

列寧在正面論述自己的觀點時指出:“農民在其反對地主土地所有制、反對地主土地佔有制的鬥爭中,通過自己的先進代表,必然要提出並且已經提出了廢除全部土地私有制的要求。”“農民中現在極其廣泛地流行着土地全民所有制的思想,這是絲毫不容置疑的。而且,儘管農民愚昧無知,儘管他們的願望含有許多反動空想成分,但整個來説,這種思想帶有革命民主主義的性質,這也同樣是沒有疑問的。”(第226頁)在這兩段話之下,便是註釋②:“普列漢諾夫同志在《日誌》第五期中警告俄國不要重蹈王安石的覆轍(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實行土地國有未成),併力圖證明,農民的土地國有思想,按其根源來説是反動的。這種論據的牽強是一目瞭然的。真所謂quiprouvetrop,neprouverien(誰過多地證明,誰就什麼也沒有證明)。如果20世紀的俄國可以同11世紀的中國相比較的話,那麼我們同普列漢諾夫大概既不必談農民運動的革命民主主義性質,也不必談俄國的資本主義了……”(第226頁)。顯然,所謂“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實行土地國有未成”,只是普列漢諾夫所提出“論據”的一個説明。它既不是列寧本人的觀點(列寧認為普列漢諾夫的這個論據是“牽強”的,他反對把20世紀的俄國同11世紀的中國相比較),也不是普列漢諾夫對王安石的一個肯定性評價。
在“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之後,緊跟着有“實行土地國有未成”。我國史學界在引用所謂列寧的這個評價時,只斷引了前半句,而對後半句卻不見有人全引。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相沿如此,用不着核對這一引文是否為“斷章取義”;二是即使有人核對過,但對所謂王安石“實行土地國有”之失實,史學家們心知肚明。王安石的熙寧變法主要是頒佈了均輸法、青苗法、保甲法、募役法等,無涉“土地國有”的問題是可以肯定的。而熙寧變法的反對派,如程顥、張載等人反對青苗法之“取息”,主張恢復三代的“井田制”,卻具有“實行土地國有”的因素。
在“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實行土地國有未成”之後,《列寧全集》的編譯者亦有一資料性的註釋。此即書後的註釋132:“這裏説的是格·瓦·普列漢諾夫在《社會民主黨人日誌》第5期發表的《論俄國的土地問題》一文(……)。普列漢諾夫在這篇文章裏反對土地國有化,認為這是企圖在俄國恢復那種‘土地和農民都是國家的財產’的舊制度,而‘這種制度無非是一切東方大專制國家所依託的經濟制度的莫斯科版’。普列漢諾夫從法國無政府主義者埃·雷克呂的地理學著作中摘引王安石的材料説:‘1069年,當時的中國皇帝宋神宗的朋友和顧問王安石頒佈了一道廢除私有制的命令……。’普列漢諾夫指出,雷克呂書中的這個中國11世紀‘共產主義’革命的故事是從俄國漢學家伊·伊·扎哈羅夫那裏‘不加任何批判’地搬來的。……普列漢諾夫把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內主張土地國有的人同王安石相提並論,説除了不幸之外,不能‘從俄國的王安石們’那裏期待別的什麼。”(第414~415頁)看此註釋可知,所謂王安石“實行土地國有”之失實是出自何處。這本是普列漢諾夫“從法國無政府主義者埃·雷克呂的地理學著作中摘引”出來的;普列漢諾夫又指出,雷克呂書中的“這個中國11世紀‘共產主義’革命的故事”是從俄國漢學家扎哈羅夫那裏“不加任何批判”地搬來的。普列漢諾夫顯然對“這個中國11世紀‘共產主義’革命的故事”持批判的態度,他以此作為一個“論據”,“警告俄國不要重蹈王安石的覆轍”,亦即反對土地國有化,認為土地國有制度“無非是一切東方大專制國家所依託的經濟制度的莫斯科版”。他把“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內主張土地國有的人”(即列寧等人)同王安石相提並論,把他們譏為“俄國的王安石們”,認為如果實行土地國有,“除了不幸之外,不能‘從俄國的王安石們’那裏期待別的什麼”。由上可知,所謂“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實行土地國有未成”,只是普列漢諾夫反對列寧等人主張“在一定政治條件下實行土地國有”的一個“論據”。這個“論據”是針對列寧等人的,所以列寧説,“這種論據的牽強是一目瞭然的”,“如果20世紀的俄國可以同11世紀的中國相比較的話,那麼我們同普列漢諾夫大概既不必談農民運動的革命民主主義性質,也不必談俄國的資本主義了”。因列寧反對把20世紀的俄國同11世紀的中國相比較,所以,完全可以斷定,所謂“王安石是中國11世紀的改革家”乃是斷章取義,是對列寧觀點的一個誤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