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次申請與患癌妻子離婚,法院調解不成駁回起訴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6798-2019-10-18 20:34
新京報訊 浙江岱山縣一男子,因其結婚7年的妻子突然被查出患有宮頸癌,先後兩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後,被岱山縣法院駁回。今日(10月18日),新京報記者從岱山縣法院獲知,男子欲通過離婚方式擺脱夫妻義務,並拒絕在離婚後為妻子提供一定醫藥費補償,不符《婚姻法》規定,訴訟請求最終被駁回。這名男子兩次向該院遞交離婚申請,均被駁回。
擔心受拖累,男子兩次申請離婚被駁回
浙江岱山男子李想(化名),今年30歲,2012年與妻子劉然(化名)相識,並於2014年結婚。婚後,夫妻雙方感情和諧。2017年5月。劉然被查出患有宮頸癌,需進行放療和中醫調養,整個治療過程可能相當漫長並需要花費大量治療費用。
岱山縣法院提供的文書顯示,李想面對高額的醫療費用,內心逐漸發生變化,覺得妻子拖累了自己,開始對妻子的病情置之不理,後來更是經常藉故與妻子發生爭吵,直至2017年7月開始分居。
2018年3月,李想向岱山縣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被岱山縣法院駁回。今年10月,李想再次以同樣的理由提出離婚申請,再次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李想兩次起訴,要求與劉然離婚,企圖通過這種方式擺脱夫妻義務。岱山縣法院多次對該案進行調解,並提出在理解李想顧慮的情形下,希望李想能在離婚後,對妻子將會發生的醫療費用,作出一定的資助和補償。但這一要求遭到了李想的拒絕。
最終,法院再次判決駁回李想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履行互相扶養義務。
岱山縣法院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李想離婚的條件與目的既不符合《婚姻法》相關規定,更背離了夫妻和睦、互幫互助的家庭美德,“對這種自私自利觀念的行為,法院堅決不許。”
律師説法:配偶拒絕扶養,情節嚴重或構成遺棄罪
今日(10月18日)下午,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許浩進一步指出,根據此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起扶助供養的責任。
許浩指出,如果婚姻一方有扶養能力,卻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其配偶履行扶養義務。此外,我國《婚姻法》還嚴禁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支招:離婚後確有困難可尋求民政部門救助
許浩告訴新京報記者,《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針對該條款,許浩分析説,經濟幫助不以困難一方無過錯為條件。生活困難,是指其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夫妻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可以認定為生活困難。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所有權。
許浩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另一方給予的幫助,仍然無法解決其生活困難問題,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救助,“對於因患病造成實際用於日常基本生活消費支出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家庭,民政部門是可以進行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