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的困惑_風聞
HuangMao354-2019-10-19 09:15
先請大家看《南國早報》2019年10月18日的一篇報道(網址:http://ngzb.gxrb.com.cn/html/2019-10/18/content_1636834.htm):
10月1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自治區高院供圖
《層層轉包的僱兇殺人案 情節離奇令人啼笑皆非》後續
南國早報南寧訊 (記者黃乒賓)有個老闆花200萬元僱兇去殺一個房地產商人。誰知,此事經過層層轉包後,第四個下家酬金變成10萬元。該下家嫌酬金少反悔,決定不殺人,找到商人坦白。最後,商人報警,這些人被警方抓獲。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上述被告人無罪(本報2017年5月10日獨家首發報道)。2019年10月17日上午,此案經抗訴、重審、二次抗訴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原審被告人覃佑輝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原審被告人奚廣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原審被告人楊康生和楊廣生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原審被告人莫天祥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原審被告人凌顯四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2012年8月,覃佑輝與何某簽訂協議,通過轉款給何某,投資參股兩家公司。2013年,房地產商人魏某與這兩家公司因合作開發房地產產生糾紛,提起民事訴訟。
2013年10月,覃佑輝因擔心自己投資的這兩家公司虧損,遂指使奚廣安僱傭殺手去殺害魏某。奚廣安又找到莫天祥具體操辦僱兇殺害魏某一事。
覃佑輝後將魏某的身份證複印件、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提供給奚廣安,奚廣安又將上述信息提供給莫天祥。覃佑輝在賓陽縣黎塘鎮將200萬元現金交給了奚廣安,作為殺人的酬金。奚廣安後將其中100萬元交給了莫天祥。
2014年4月,奚廣安向覃佑輝提議需要追加100萬元殺人酬金,覃佑輝同意並許諾事成之後再給付。
當月,莫天祥僱傭楊康生去操辦殺害魏某一事,並交給楊康生27萬元、一部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機、一張寫有車牌號碼的紙條及一張魏某的白底照片,許諾事成之後給予50萬元。
楊康生後又找到了被告人楊廣生去僱兇殺害魏某,並許諾事成之後給予50萬元,楊康生將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給了楊廣生,並將20萬元交給楊廣生。
楊廣生又僱傭被告人凌顯四去實施殺害魏某,並許諾事成之後給予凌顯四10萬元。凌顯四答應去殺害魏某,楊廣生便將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給凌顯四。事後,凌顯四反悔,決定放棄殺害魏某。
2014年4月28日,凌顯四通過留字條聯繫上魏某,雙方電話約定在南寧市青秀區某咖啡廳見面。凌顯四當面告知魏某,有人出資10萬元要將他殺害,並讓魏某配合照了一張手被反綁的照片,用於向上家交差。凌顯四將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機交給了魏某。
魏某照辦了,他關掉手機,飛到上海待了10天。回南寧後,他僱了四個保鏢,還在家裏養了狼狗。他想查出是誰要暗殺自己,但查了兩個多月也沒有收穫。擔驚受怕地過了一段時間後,他最終決定報警。
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經過偵查,抓捕了6名犯罪嫌疑人。之後,此案進入了漫長的審理過程,一審、抗訴、發回重審、重審判決、第二次抗訴,直到迎來2019年10月17日的終審判決。
10月17日下午4時,南國早報記者撥通了被害人魏某的電話,他告訴記者,他之前接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讓他17日上午前去“出庭作證”。他以為是開庭,到了才知道是宣判。對於這個判決結果,他十分欣慰,感嘆“正義不會缺席”。
案件審理經過
●2016年4月28日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證據鏈存在斷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上述五人無罪。此後,青秀區檢察院提交刑事抗訴書。
●2016年底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5月3日
案件在青秀區人民法院重審開庭,6名被告人輪流受審時一致翻供。由於辯護人臨時向法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
●2018年6月5日
法庭再次開庭審理,6名被告人的辯護人一致認為,6名被告人沒有要魏某的命,只是綁架勒索錢財,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2018年底
青秀區人民法院重審後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得出六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唯一結論,判決六被告人無罪。青秀區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
●2019年10月17日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青秀區法院的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原審被告人覃佑輝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原審被告人奚廣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原審被告人楊康生和楊廣生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原審被告人莫天祥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原審被告人凌顯四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以下是本窮的看法:
注意本案在審理時法院曾經多次以“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得出六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唯一結論”,因此“判決六被告人無罪”,在檢察院多次抗訴後才最後由南寧中院判處六被告有罪並判刑。
本案中“魏某“”關掉手機,飛到上海待了10天。回南寧後,他僱了四個保鏢,還在家裏養了狼狗。他想查出是誰要暗殺自己,但查了兩個多月也沒有收穫”,他查不出並不奇怪。而在他報警後公安局破了案並抓獲了罪犯。
而公安能破案估計是他們抓了凌顯(魏某沒有權力抓人,所以他破不了案),再通過口供一步步將犯罪鏈條上的其他罪犯抓獲。
但是此案中本窮估計最主要的證據只能是罪犯的口供,其他如交給各級殺手的現金及“一部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機、一張寫有車牌號碼的紙條及一張魏某的白底照片”罪犯們是極易用其他理由抵賴的。這也大概是“案件在青秀區人民法院重審開庭,6名被告人輪流受審時一致翻供”的原因(本窮同時懷疑律師在其中起了關鍵作用)。不知道案件中被告向下一級殺手發給的現金算不算罪證,就算是,罪犯們也是很容易編一些謊言否認其作為犯罪用的。這也可能是青秀區法院兩次以“青秀區人民法院重審後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得出六被告人故意殺人的唯一結論,判決六被告人無罪”的原因吧?
本窮猜測,是魏某向公安報案後,公安根據魏某的揭發抓了凌某,再通過凌某的口供一步步抓人(每一步有可能只有口供),直到最後抓到始作俑者覃佑輝。每一步被抓的人在毫無思想準備情形下向公安作了坦白交待。等到法院審理時回味過來了(更有可能是在律師的“啓發”下)才“一致翻供”。那麼法院眼中確實“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很可能除了公安初審時的口供,及“凌顯四通過留字條和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機****”外還拿不出其他證據了。但是從事情的經過來看我相信一般人100%相信此犯罪是真實的。特別是凌顯四隻是“讓魏某配合照了一張手被反綁的照片,用於向上家交差”,沒有向魏某勒索錢財,更顯得案件的真實性。但是目前在“疑罪從無”的要求下,像本案那樣即便在邏輯上十分可靠,但是案犯可以以其他理由抵賴的情形,法院能定罪嗎?
如果行,那麼律師們可以撈錢的機會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