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將候車老人踹下站台?判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10-19 08:08
公交車進站,沒想到一男子突然將素不相識的七旬老人踹下站台!公交車司機緊急剎車,老人只差十多釐米就要被公交車輾軋。
10月17日,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故意殺人未遂案,因該男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田某突然飛起一腳,踹向七旬老人。公交司機緊急剎車。
涉事男子姓田,系湖北省黃岡市人士。6月13日16時許,76歲的吳某在鐵路温州南站公交站台候車,準備前往仙岩,田某在一輛公交車即將靠站時,突然凌空一腳踹向吳某,將他踢倒在公交車道上。
老人倒地瞬間,距離公交車車頭已經十分近。視頻截圖
幸虧公交車司機在距離吳某十幾釐米處剎住了車輛,才避免一起碰撞輾軋事故的發生。監控視頻顯示,田某踹倒吳某後,還淡定走出人羣,挪到不遠處看熱鬧。
紅圈處為事後看熱鬧的田某
經鑑定,吳某全身包括頭面部、膝蓋等多處外傷,其傷情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鐵路温州南站管理人員報警,並在車站超市門口找到田某,將他移交公安機關。經調查,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前在車站及附近無目的遊蕩,露宿街頭,出現過拔草移栽、開水房洗澡等異常行為。
據瞭解,田某曾於2011年11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於2018年6月1日因盜竊被浙江省雲和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
審判庭上,田某稱此次從麗水來温州是為了找工作,在站台時覺得吳某在向他要包裏的東西,也沒有想會有什麼後果,就把吳某踹下了站台。同時他也承認,兩人並未發生任何交流。
田某在審判庭上
公訴方認為,田某在踹吳某前,有彎腰觀察公交車即將進站的動作,經鑑定田某在案發時具有限制責任能力,並且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田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據相關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田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相關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精神病人是否負刑事責任?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陳一來律師認為,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判斷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當然這種辨認和行為能力必須要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此外,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若存在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傾向和其他必要情況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文章來源丨温州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