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收到陳同佳來信:陳已決定就涉嫌殺人案赴台“自首”_風聞
皮皮蟹的忧桑-2019-10-19 10:13
觸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案件系發生於去年的“陳同佳案”。特區政府10月18日發佈新聞稿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收到該案當事人陳同佳的來信。
陳同佳目前在香港因“洗黑錢”相關罪名於監獄服刑,綜合多家港媒報道,特區政府10月18日晚上發佈新聞稿提及,林鄭月娥收到陳的信件。陳在信中稱,已決定刑滿後就其所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陳同佳案”又稱“台灣殺人案”“潘曉穎命案”等。案件發生於台灣,死者潘曉穎系陳的女友,二人同為香港籍。陳去年2月涉嫌在台灣殺害潘曉穎,後獨自返回香港,於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台當局於去年12月3日已就該案向陳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所涉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
此次特區政府在新聞稿中提到,台灣刑事警察局今天(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函件已向台方表示,香港方面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香港特區政府還在新聞稿中提到,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律政司充分及全面考慮了香港警方調查及蒐集所得的證據後,控告陳同佳在香港犯有“洗黑錢罪”。陳其後被定罪並被判有期徒刑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特區政府表示,對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的罪行,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方面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繼續關押,或向他追訴其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據香港媒體此前報道,陳同佳在香港被控的罪名系被俗稱為“洗黑錢罪”的“處理犯罪得益罪”,並被判監禁29個月後,經扣減刑期,陳將於10月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
至於為什麼不能在香港被追訴“殺人罪”,台媒此前曾報道稱,“陳同佳案”發生於台灣,因台灣、香港沒有“引渡協議”,雖然台方已對陳同佳殺人嫌疑發佈通緝令,香港方面未能在香港追訴其殺人罪行。

陳同佳因“洗黑錢”相關罪名在香港服刑(圖片來源:香港“東網”)
香港“東網”此前在報道中提及,“陳同佳案”觸發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加上陳最快今年10月即可出獄,特區政府“一直認為修例有迫切性”。然而,香港激進分子近4個月來卻針對《逃犯條例》修訂一事進行暴力活動。今年9月,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撤回條例修訂。
港澳辦發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現在越來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經看得很清楚,圍繞修改《逃犯條例》所出現的事態已經完全變質。少數暴徒用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向世人表明,他們的目的、他們的矛頭所向,已與修例無關。
香港特區政府此次發佈新聞稿前,香港《星島日報》18日曾引述消息稱,陳同佳原則上同意到台灣自首,深知犯下大錯,感到內疚,願意承擔罪責,但不希望被判死刑。對此,台灣《聯合報》18日報道引述島內法律界人士分析,陳如果赴台接受偵辦,不符合“自首”條件,頂多算投案,未必能獲減刑。
不過,《聯合報》的報道也引述律師葉慶元分析稱,陳如果能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主動赴台投案,相信法官會認為其構成“犯罪後態度良好”的減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機會應該會很低”。
內容整合自環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