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音樂抄襲?_風聞
秦相冯去疾-请关注我的西瓜视频账号:悠悠一评2019-10-22 21:36
(本文涉及大量的判決書和專業內容,故較為難讀,希望大家不要嫌棄。同時有任何錯誤意見也請各位留言指正。)
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如何判定音樂抄襲。
之前《孤芳自賞》這首歌被人錘的全平台下架,毫無疑問是活該。近幾年來,網絡上反音樂抄襲的聲浪是此起彼伏,當然也有頭鐵的非得抄。然而這種民眾自發的反音樂抄襲行為之下,固然是有活該的,也有無辜的,比如《生僻字》據説是涉嫌抄襲,但是經過專業人士的澄清,其實是誤會一場。
然而這種誤會多了,就偏離了反抄襲的初衷,從希望澄清音樂環境變成了隨着喜好肆意扣帽子甚至張口就來。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各路樂評人和音樂人對音樂抄襲判定的科普力度不足。甚至有些人所科普的標準都是子虛烏有的。
很多人都説的,判定抄襲的標準“八小節連續雷同”。但是這僅僅只是一種觀點而已。比如説我寫了首歌,就八個小節,從別人那裏抄了4個小節,難道我還不是抄襲嗎?恐怕這裏的“八小節連續雷同”就行不通了吧。
事實上,判定音樂抄襲的工作是非常複雜的,一般來説是交給權威人士去判定。大家平時説的所謂“聽起來像”“感覺很像”,其實未必那麼靠譜。因為聽起來像的可能有很多種,可能是和絃一樣,可能是節奏一樣,沒有經過專業學習的人,可能就會產生錯誤的判斷,進而導致對作者的誤解,乃至對其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我們有必要去仔細的研究一下如何判斷抄襲。
我們先來説判斷抄襲的條件。
國內外判斷抄襲的條件基本上都一樣,第一是可接觸性,也就是能接觸。比如説我寫了一首歌,沒有發表沒有給別人看沒有被偷,就只有我一個人知道,結果別人寫的歌和我重了,顯然不能稱之為抄襲。因為別人沒有渠道接觸我這首歌,更遑論抄襲。但也不是説,你説不知道就信你,一般來説,在網絡、廣播等公開方式傳播的音樂作品,默認涉嫌侵權方可以接觸或者説接觸了被侵權作品。
第二,實質性相似,這裏就用到了所謂“連續X小節雷同”等等的説法了。不過有一點,實質性相似更多的是依靠權威音樂家、普通聽眾和法官的自由心證。而且實質性相似也不僅僅包括旋律、歌詞,編曲、節奏、和絃等等一樣也是考察的對象。是綜合判定。
最終由這兩個條件共同推導是否抄襲。
那麼在進一步分析之前,我們還要説提前清楚兩個事情。第一,符合相關規定下使用公版權的音樂,不算抄襲。例如一些音樂公司,會公開一些音樂的版權,在符合這些公司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這些音樂不算抄襲。再比如一些音樂屬於公版權範疇(比如古典樂),使用也不算抄襲。但是前提是要符合相關規定,比如你把莫扎特的《土耳其進行曲》填了詞説是自己的作的曲,那肯定是侵權。
第二,使用已購買相關版權的音樂,不算抄襲。這裏説的不是先上車後補票,而是一開始就購買版權。比如購買版權後的翻唱、音源採樣等等。再比如,一些音樂軟件中,會附帶一些打擊樂節拍等等,如果已經購買了這些軟件及其附帶音樂的使用權,那麼使用之後也不算抄襲。但是,如果這些音樂本身涉嫌抄襲,那麼使用者,也要負侵權的責任。
提前説了這兩點之後,我們來進行更加具體的分析,看一下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是如何進行判斷的。
事實上以往我們看到的關於科普音樂抄襲的視頻或者文章,一般很少涉及具體案例,而是籠統的説“八小節”或者“六小節”連續雷同。但其實失之偏頗。所以,下面我將引述幾個實際案例作為例子,通過具體判決來弄清如何判定抄襲。本來是打算直接研究判決書的,然而手段有限,無法找到完整的判決書,只能依靠網絡或他人論文中能找到的判決書中的隻言片語進行分析,難免有錯誤之處,還希望大家指出錯漏。
第一個案件,《敖包相會》和《月亮之上》
這個案件是最知名的國內音樂抄襲案件之一。
起因是《月亮之上》和《敖包相會》中的一段旋律相同,被《敖包相會》作者通福的女兒色日瑪聽出並告上法庭。
一審中,法院對比了《敖包相會》、《月亮之上》、蒙古民歌《韓秀英》(《敖包相會》系改編此歌而來),這三首歌中涉嫌抄襲的六個小節進行了對比,認為:
從實際演奏效果上看,起音落音骨幹音基本相同,節拍主旋律調性相同。因而法院認定,涉案六小節均系民歌《韓秀英》而來,《敖包相會》作者對此並無著作權,因而《月亮之上》侵權《敖包相會》作者,法院不予支持。
稍微解釋一下,《韓秀英》是民歌,《敖包相會》的作者通福改編了這首歌,但是改編者只享有自己改編的那部分著作權,而《月亮之上》涉案旋律雖然和《敖包相會》部分旋律相同,但是一審認為,這部分旋律最開始是民歌《韓秀英》的,《敖包相會》作者對這段旋律沒有什麼改動,因此,《敖包相會》的作者不享有這部分旋律的著作權。既然都不享有著作權,也就談不上抄襲侵權。況且,也可以認為,《月亮之上》是直接採用的《韓秀英》的旋律,而非來自《敖包相會》。
判決之後,色日瑪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二審改變了一審的觀點。
二審認為,通過對《敖包相會》和《韓秀英》曲譜的對比,認為涉案的六小節,僅第三小節完全相同,其他五小節均有顯著差異,因此,《敖包相會》作者通福享有這六小節的著作權。進而認定,《月亮之上》涉案六小節並不來自於《韓秀英》,而是來自於《敖包相會》。故而認定,《月亮之上》侵權《敖包相會》成立。
二審之中,通過曲譜旋律及相關細節的對比,確定了《敖包相會》作者的確對《韓秀英》的這部分旋律進行了顯著改編,確定了作者享受這六小節的著作權。同時,排除了《月亮之上》涉案旋律取自於《韓秀英》的可能,確定了其來自《敖包相會》。所以最後認定侵權成立。
那麼用之前説的那兩個條件進行解析,從可接觸性上分析,《敖包相會》這首歌是著名歌曲、經典歌曲,還寫進了教科書,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侵權者不能接觸到這首歌。從實質性相似的角度分析,法院通過對旋律、節拍、調性的進行了大量對比(之前所説),認為涉嫌的部分幾乎一致,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因而推定抄襲成立。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法院所考察的主要內容有:曲譜旋律及其細節、節拍、調性、起音落音骨幹音等等,而對比的角度則是從實際演奏效果到曲譜比對幾乎全部涉及,考慮的十分全面具體。所以説判斷是否抄襲是一個很大工程量的內容,僅僅對比旋律譜可能都是不足的,需要考察方方面面。
第二個案例,是《當太陽昇起的時候》起訴《日出》侵權。
在該案中,《當太陽昇起的時候》著作權方太陽神公司起訴可口可樂公司的《日出》,並認為《日出》一歌,與太陽神公司在廣東版權局登記的公司企業歌曲《當太陽昇起的時候》、廣告歌《當太陽昇起的時候》的旋律歌詞基本相同。尤其是那句“當太陽昇起的時候,我們的愛天長地久”和可口可樂公司的“當太陽昇起的時候,你的味道讓我品不夠”旋律、詞語容易讓人混淆。
此事委託給了專業機構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鑑定專業委員會,根據其所出具的鑑定書認為“就構成歌曲音樂作品表現形式基本要素考察,兩首作品不存在使之顯著區別的成分,現存的微小差別不足以使其受眾感覺這兩部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即兩部作品是基本相同的。”
法院最後裁定認為:
《當太陽昇起的時候》與《日出》主體均為兩句話,四小節音節。特別是第一句(1、2小節),詞曲幾乎完全一樣。音樂的起音、起句、弱起的節奏、旋律走向、重複的模仿的句式和詞曲結合等等情況均相同。第二句(3、4小節),總共八拍中有六拍半相同(注意,這個案件中,主要對比了4個小節),且就音樂形象而言,這僅僅是語句不同所產生的音樂口語化的改變,於音樂主題的風格、走向、性質無根本改變,更不足以使二者區分為兩部不同的作品。兩作品聽覺感覺雷同,無論是初次聽還是多次對比聽,兩者主旋律無明顯聽覺區別。故而,法院認為,《日出》確實抄襲了《當太陽昇起的時候》。
我們繼續使用之前説的兩個條件進行分析。從可接觸性上説,《當太陽昇起的時候》在1987年,就作為太陽神公司的廣告歌而推廣了,沒有任何理由支持可口可樂公司無法接觸到這首歌。
從實質性相似上説,法院經過對兩首歌大量的對比試聽之後,從音樂的旋律、主題、歌詞等多方面多角度全面分析,認為《日出》構成了對《當太陽昇起的時候》的實質性相似,因而認定《日出》抄襲。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一樣對比了大量的內容:起音、起句、節奏、旋律走向、音樂主題等等,雖然最後的結論很簡單“兩者主旋律無明顯聽覺區別”,但是這種無明顯聽覺差別是建立在前期對兩首音樂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基礎之上,而非單純的“聽起來感覺像”。最為重要的是,這個案件告訴了我們,即便是隻連續雷同四小節,一樣可以推定為抄襲。
這兩個都是起訴成功的案例。我們再來看一個起訴失敗的案例。
第三個案例,《送同志哥上北京》起訴《十送紅軍》侵權。
事情是這樣的。《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王庸起訴《十送紅軍》曲作者朱正本、改編者王雲之侵權,認為《十送紅軍》系《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編而來。
王庸認為:自己對贛南民歌《採茶調·長歌》(以下簡稱《長歌》)加以改編,重新譜曲,並由曾憲屏等作詞,寫成《送同志哥上北京》。後,朱正本等人到井岡山採風,獲得了《送同志哥上北京》並根據其改編成《十送紅軍》。王庸認為,是朱正本抄襲了自己的《送同志哥上北京》並改編成為了《十送紅軍》。而王雲之又擅自對《十送紅軍》曲譜進行修改形成央視版《十送紅軍》。
而朱正本等人認為:由於兩首歌都來源於江西民歌《長歌》,故有類似,純屬正常。
由於兩首歌都來自於民歌《長歌》,因此爭議的焦點,自然就在王庸《送同志哥上北京》是否獨創了部分音樂,以及獨創部分是否被朱、王等人抄襲。
法院最後裁決:
《送同志哥上北京》主題表達的是送同志去北京為毛主席獻禮,表現的是歡欣鼓舞的感情,與《長歌》悲切的感情不同,且通過一些音節組合的不同,使得兩首歌的感情和精神面貌有了質的區別,具有創造性,故而認定王庸為《送同志哥上北京》的改編者。
但經過對《十送紅軍》和《送同志哥上北京》曲譜的對比,認為《送同志哥上北京》獨創的5個小節中,《十送紅軍》有4個小節與之相同。但這4個小節並非連續的,不能構成一個完整樂句,法院認定《十送紅軍》與《送同志哥上北京》不構成整體或部分實質性相似。
且由於二者均源於江西民歌《長歌》,故法院對王庸所主張的朱王等人侵犯其著作權不予支持。
在這一案件中,主要對比的是曲譜,由於此案的內容是對民歌改編的歌曲是否被他人抄襲,因此此案需要分成兩個步驟,第一步先確定王庸是否對民歌《長歌》具有獨創性的改編,以確定王庸是否是改編者及其是否享有相關著作權。第二步,則是分辨出《送同志哥上北京》和《十送紅軍》中哪些是獨創,哪些是來源於民歌《長歌》,以及獨創部分是否涉嫌抄襲。
從可接觸性的角度説,毫無疑問的,《送同志哥上北京》在1959年作為“向北京獻禮活動”的參與作品,且王庸在江西採風時間較長,而朱正本在1960年前往當地採風,故而在當地,朱正本完全可以接觸到《送同志哥上北京》,沒有任何理由否認這一可能。從實質性相似的角度説,法院認為,涉嫌抄襲的5個小節,僅為四個不連續小節的相似,並不構成一個完整的樂句,無法構成整體或部分實質性相似。
事實上這個案例也就部分解釋了為什麼我們在網上聽到很多的抄襲歌曲,但是無論大小公司都很少訴諸法律的原因。
下面要説的,就和《十送紅軍》沒有關係了。
我們結合之前兩個案例就會發現,法院在判斷旋律是否抄襲的時候,往往採用的是連續四個小節以上雷同,在參考其他的一些因素。然而,市場很多歌曲的抄襲,已經很少有這種連續四小節以上雷同的了,往往會在其中做出一定的改變,比如旋律走向改變或者改變和絃等等。比如之前沸沸揚揚的宋孟君《一釐米的距離》,這種被樂評人鄧柯稱之為“洗稿式抄襲”的行為,維權難度極大,而且有一定的可能被判定是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這就導致被侵權者難以維權。
當然有人會問,這種洗稿式抄襲,能糊弄的了未必懂音樂的法官,還能糊弄得了專業人士嗎?
問得好。我之前説過,斷定是否抄襲,依靠的是專家的判斷、普通聽眾的判斷和法官的判斷,但是最終説了算的,只有法官的裁決,專家也好、民眾也好,只是判斷的依據。而法官最終的裁決,不一定會和專家、民眾的判斷一致。
有沒有例子呢,有。《烏蘇裏船歌》著作權糾紛案,二審的時候,請來了中央音樂學院教授、中央音樂學院名譽院長、中國音樂家協會名譽主席、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名譽會長吳祖強、當時已經80多歲高齡的中國音樂家協會顧問、中國輕音樂學會名譽主席、作曲家時樂濛、作曲家蘇夏、徐沛東、趙季平、《烏蘇裏船歌》另一曲作者胡小石等人蔘與了討論,都是真正的權威專家。最終,他們認為,《烏蘇裏船歌》系郭頌創作完成,而非改編。並簽名以供法院問詢。而最終,二審法庭並未採納專家組的意見。
當然法院本身也有自己的判斷,但是這個案件就説明,專家組同法院的認定不一定一致,因此,洗稿式抄襲有他的相對安全的地方,這種行為是比較難以維權的。
那麼為什麼實踐中經常採用的是至少四個小節連續雷同呢?因為在一般的歌曲中,連續四個小節就可以構成一個完整的樂句,只有一個完整的樂句,才能完整地表達一個意思。舉個例子,@音樂學霸哥經常用的,我愛春天,你也寫我愛春天,但是我寫的是我愛春天、我愛夏天、我愛秋天、我愛冬天,一個完整的意思;你寫的是,我愛春天,因為春天温暖宜人,百花盛開,萬物復甦。這能叫抄襲嗎?顯然不能。所以説,一般判斷都是以連續四個小節及以上是否雷同做為判斷的依據。
我們前面還説過,使用音樂採樣或或者軟件自帶音樂也可能構成侵權。比如,周杰倫《四面楚歌》疑似抄襲案中,周杰倫解釋為音樂採樣,是使用了已購買或公版權的音源作為編曲使用。但事實上,這一次周杰倫能過關最關鍵的是這個音源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如果這個音源本身被確定侵權,那麼作為使用者的周杰倫也無法以此為自己開脱。這一點很重要,千萬不要認為我使用的是採樣就高枕無憂了,音源要是出事了,使用者一樣跑不了,除非使用者能證明自己不知道這個音源有問題,但是證明這一點極其困難。
還有一點,目前中國不認為存在編曲抄襲,但是編曲雷同也是作為判斷實質性相似的依據之一。
説了這麼多,我們來總結一下。
第一,在具體判斷是否抄襲的實踐中,對比樂譜是重要的手段,但調性、實際演奏效果、音樂主題、詞曲結合情況、感情色彩等等,也不能忽略,也是要考慮的對象。可以説中國在判斷音樂是否抄襲上,考慮的是比較完善、健全的。而這些地方能夠找到的雷同越多,對抄襲的判斷就越準確。
第二,在實踐中,沒有所謂的連續八小節或者連續六小節雷同才算抄襲,而是一般以至少連續四小節雷同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但根據音樂本身的具體情況會有所微調。當然,我們也可以用連續八小節雷同這個觀點,雖然保守一些,但是更加準確穩妥。
第三,一般認為,在網絡、廣播等公開方式傳播的音樂作品,默認涉嫌侵權方可以接觸或者説接觸了被侵權作品。因此,不要用諸如“這是我自己寫的”、“我沒聽過你説的作品”等等説法妄圖洗白自己。
第四,不是聽着像就是抄襲。聽着像的原因有很多;也不是説專家説是抄襲就是一定抄襲,專家和法院意見相左的案例也一樣存在。
第五,綜上判斷抄襲的門檻還是很高的,普通人一耳朵判斷抄襲是非常不靠譜的行為。判斷抄襲應該是理智客觀的,而不是拿抄襲做一個帽子看誰不爽就往誰腦袋上扣,或者為了博出名而隨便污衊。
有人説那是不是我們不應該説抄襲呢?當然也不對。
對於一般人來説,支持原創反對抄襲既是是一種權利,其實也是一種義務,避免環境被污染所必須承擔的義務。説到底,音樂最終的消費者是聽眾,聽眾自己都不積極地支持原創都不反對抄襲,那麼最終受害的只能是自己的耳朵。然而市面上的音樂太多了,等着被抄襲人去發現舉報,實在是大海撈針。而如果聽眾對待抄襲是一種無所謂的態度,那麼劣幣驅逐良幣,最終音樂環境將徹底崩潰。
但是抄襲盛行對原創者來説固然是一個惡劣的環境,但是不問青紅皂白隨便扣抄襲的帽子,顯然也不是什麼好環境。隨便扣抄襲的帽子,對原創者來説,打擊一樣很大。特別是如今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被污衊了最後很難説明白,而原創者也就不得不無辜的揹負着罪名。
所以説我之前羅列那麼多實際案例,其中一個目的就是提醒我們,判斷抄襲是很困難的,不要隨便扣抄襲的帽子。
所以我認為對於我們一般人來説,遇到聽起來像的歌曲,不要輕易的下判斷,而是要請專業人士做判斷。在微博上,知乎上,B站上,有很多學音樂、懂音樂甚至本身就是音樂人的人才,我們可以請他們出來做判斷,顯然更加準確,也不容易誤傷。而對於判斷較為明朗的作品,應該形成一種批判的聲勢,把這些抄襲的作品轟到垃圾桶裏面去。
而通過對這些具體判決案例的研究,也可以為他們的判斷提供更多的依據,使之判斷起來更加準確。或者我們也可以以此做一個初步判斷。事實上在一些較為簡單的抄襲,比如説《孤芳自賞》這種明顯就是改了改編曲加快了點速度這種很簡單的涉嫌抄襲作品中,用不到專家出馬。
我們可以運用前面所説的可接觸性和實質性相似兩條做一下分析:
《孤芳自賞》疑似抄襲對象是煙鬼的《something just like this》,這首歌在抖音曾經大火,並且在網絡上傳播較廣,《孤芳自賞》的作者無法給出明確證據證明自己不能接觸或者沒有接觸《something just like this》。
兩首歌在旋律上幾乎一致,重合度極高,並且實際演奏效果接近,僅開頭、節奏、速度略有不同。雖然歌曲色彩不同原曲,但這是由於歌詞改變和演唱者改變所造成的,不足以構成根本性區別。和絃進行也幾乎一致,起音、骨幹音等大體相同,節拍一致,僅調性有不同。這些足以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而我們可以認為,涉嫌的抄襲的可能性極高。
當然像這種不動腦子的抄襲,根本就不用費這麼大勁,但是越全面的考量,也就越準確,力量也就越大。而想要洗白的難度也就越大,當然我懷疑某些所謂的原創歌手可能未必聽得懂這一段話是什麼意思。
那麼最後再説兩句。
寫這篇文章的起因,是我感覺現在的聽眾雖然對抄襲的容忍是越來越低,但是也經常動輒就説抄襲,我認為這也不是什麼好事情。所以我希望做這樣的一個視頻,提醒大家不要隨便下抄襲的結論,對了還好,要是錯了的話,對原創者也是非常大的傷害。同時,也希望可以為各位聽眾和專業人士提供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在日後打擊侵權打擊抄襲上提供一點力所能及的幫助。
最後希望大家多多評論、轉發,可以打賞更好了(手動邪魅的笑)。如果大家認為什麼問題的話,敬請在評論中指出。謝謝大家。
參考資料:
https://zhuanlan.zhihu.com/p/83344554 知識產權案件彙總5
淺析音樂作品抄襲侵權的認定 初曉卓
http://news.sohu.com/20050222/n224386334.shtml “當太陽昇起的時候”是誰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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