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 孔祥智:新中國70年農業經營體制的歷史變遷與政策啓示_風聞
高老庄朱刚烈-“于是我们继续奋力向前,逆水行舟。”2019-10-23 11:23
**作者簡介:**周振,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孔祥智,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黨委書記兼副院長。
文章來源:《管理世界)》2019年第10期
**摘要:**農業經營體制是農村政策的基石,是歷來農業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本文梳理了新中國70年農業經營體制的5個發展階段,運用農業生產“統分結合”與制度變遷理論的分析框架,從理論上闡釋了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的變化規律,形成如下研究結論:第一,市場與政府共同決定着農業經營體制的變遷,政府的“有意”越位與“無意”缺位是統分關係長期失衡的制度性原因,形成了農業經營體制強制調整與自我調節的兩類變遷路徑。第二,生產關係調整能否適應生產力發展是決定製度變遷能否持續的前提,也是檢驗農業經營體制生命力的試金石。第三,政府主導的農業經營體制強制性變遷易陷入“統”的過多或“分”的過細的不協調狀態。最四,70年來農業經營體制呈現出從家庭經營走向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變化軌跡,再次表達了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天然合理性。本文的研究結論對完善我國農業經營體制具有一定啓示作用。
**關鍵詞:**農業經營體制;統分結合;制度變遷;新中國70年
一、引言
農業經營體制是關係到農業現代化、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户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穩定和完善農業經營體制,創新農業經營制度及其經營體系,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型,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與歷史意義。
“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新中國70年來,無論是20世紀50年代以及70年代末至80年代疾風暴雨式的變革時期,還是後來靜水流深式的改革時期,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經歷了不斷演變的過程。那麼,總體上我國農業經營體制變革經歷了哪些發展階段?為什麼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會從新中國初期的家庭經營經歷多次波折再次迴歸到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呢?農業經營體制演變的歷史邏輯與理論基礎是什麼?深入梳理農業經營體制演變的歷史脈絡,深刻把握演變的發展規律,既有利於深化對新中國70年農業農村發展歷程的認識,也有利於明確未來農業經營體制演進的方向。
從已有研究看,圍繞農業經營體制的文獻較多,這些文獻主要聚焦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研究統分結合經營體制的形成路徑(梁濤,1994;鄧大才,1998;葉興慶,2013;趙樹凱,2018),論述其必要性(謝茹,1995;韓榮璋,1997;張士傑、曹豔,2013),分析雙層經營體制面臨的困難(藍萬煉、朱有志,2000;羅必良、李玉勤,2014),介紹其探索創新形式(陳錫文,2013;張雲華、郭鋮,2013;羅必良,2014)以及發展完善的政策建議(張紅宇,2008;楊匯泉、朱啓臻,2008;農業部經管司、經管總站研究組,2013)。當然,也有部分文獻從歷史發展角度梳理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的變遷,如趙光元等(2011)分析了農業經營體制從家庭經營制、合作制、人民公社制到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變遷軌跡,詳細介紹了每次體制變遷的歷史背景與政策環境;孔祥智和劉同山(2013)分析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形成和演變的歷史脈絡和內在原因,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對策建議;葉興慶(2018)從農業經營體制的概念內涵、集體成員獲得的土地權能、農業經營的具體形態3個維度,分析了改革開放40年農業經營體制的演變。
以上文獻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很好的基礎,但亦有可拓展的空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理論邏輯還需要進一步提煉研究,現有的文獻更多的是從史實的角度分析體制變遷的原因,尚未提煉出農業經營體制演變的理論主線,對我國農業經營體制從最初的家庭經營再次走向家庭經營的理論解釋略顯單薄。第二,許多文獻注意到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創新形式,但缺乏對這些新形式的理論解釋,缺乏對這些新形式與傳統雙層經營體制的比較分析,尚未回答這些新形式與農業經營體制從家庭到家庭的演變主線是一脈相承、還是斷裂發展的問題。第三,農業經營體制的歷史變遷對未來我國農業發展有何政策啓示,尤其是在當今生產技術更替加速、產業形態迭代多變、組織模式日新月異的歷史大變局中,如何指引農業經營體制的改革完善?為此,本文將圍繞農業經營體制,分析新中國70年來的歷史演變過程,構建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理論主線與分析框架,總結完善農業經營體制、促進鄉村振興發展的相關政策啓示。
二、農業經營體制的歷史變遷與演變主線
**(一)歷史變遷:**從家庭經營走向以家庭經營為基礎
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經歷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短暫的以土地農民私有為基礎的家庭經營制、農業合作化運動催生的合作制、以人民公社為載體的集體經營制、改革開放後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及21世紀以來雙層經營體制的創新拓展,共計5個發展階段。
**1.家庭經營制:**農民私有、家庭經營
此階段持續時間較短,大致時間範圍是1949~1952年。新中國成立初期,依託農村土地改革,我國建立了家庭經營的農業經營體制。
第一,農業生產資料尤其是土地實行農民私有。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羣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一條再次強調,“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奠定了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農民土地私有的土地產權制度。
第二,農業生產以分散家庭為基本單位。在土地農民私有的基礎上,種植業、畜牧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均建立了以家庭經營為特點的家庭經營制。家庭經營制較好地釋放了農民生產積極性,1949~1952年我國農業生產以農業總產值每年遞增15.4%的速度,3年共增長53.4%,1952年主要農產品產量已恢復到或超過抗日戰爭前的最高生產水平(陳廷煊,1992)。
**2.合作經營制:**農民私有、合作經營
合作經營制起源於1951年互助組的互助合作經營,結束於高級社以及1958年人民公社體制成立時期,運行時間不長。在農民與國家“兩個需要”的驅動下,合作經營由家庭經營逐漸演化而成。第一,農民有勞動互助的需求。土地改革發揮了農民“個體經濟積極性”,但是農民還有“勞動互助積極性”(杜潤生,2002),出於有利於生產和經營的需要,也為提高抵禦各種自然風險的能力,部分農民自發地組建了互助組,奠定了合作經營雛形。第二,國家有合作經營的需要。由於土地改革形成的家庭經營制與歷史上的自耕農經營方式並無二致,均存在着分散性、狹隘性、自給性、脆弱性等先天不足,難以擴大再生產、不能為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提供更多的剩餘積累,為此國家在互助組的基礎上,順勢以強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動新中國初期的家庭經營逐步從互助組走向了初級社等合作經營體制。
首先是以家庭分散經營為主、互助合作經營為輔的互助組形態的合作經營制。互助組的互助合作經營,仍實行土地和生產資料農民所有,勞動所得仍是歸各農户所有,產權關係及其剩餘所得與家庭經營一致。不同的是,在具體生產環節,在農民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部分地實現了互助經營。常見的互助經營形態,既有簡單的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互助,又有公有農具、公有牲畜、固定合作組織的常年性互助,還有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杜潤生,2002)。到1954年,互助組發展規模達到歷史巔峯(見表1),數量達到993萬個,吸納農户6848萬人,佔全國農户總數的58.4%(杜潤生,2002)。
其次是以家庭佔有生產資料、合作統一經營為主的初級社形態的合作經營制。為配合國家工業化的建設和實現經濟建設的總任務,互助組的“自發性”不得不被提升與扭曲(趙光元等,2011),加之因1953年秋全國糧食供應局勢緊張,中央作出了實行糧食統購統銷的決定,進一步加速了初級社的建設進程。初級社土地和生產資料雖然仍歸農民私人所有,但由初級社集體共同使用,農民已逐步喪失了對土地的直接支配,農業生產由初級社統一經營,既按勞分配,又按股分紅。
**3.集體經營制:**集體所有、統一經營
集體經營起源於農業合作化運動,成型於高級社、成熟於人民公社。受第1個五年計劃農業發展成就的鼓勵,以及統購統銷與“大躍進”的制度設計需要(程漱蘭,1999),互助合作轉向集體經營,催生了高級社以及人民公社組織形態。
首先是集體經營的高級社組織形態。伴隨初級社的發展,“既取得糧食,又能鞏固工農聯盟,既照顧國家需要,又照顧農民的可能”的矛盾日益突出,1955年7月,毛澤東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催生了“理論上已被確認的為工業化服務的合作化—集體化路線”在實踐上的突破,促成了互助合作轉向了農業集體化(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1981),加速推進了初級社向高級社轉型發展,全國高級社數量從1955年500多個快速增至1956年和1957年的31萬與75萬個,覆蓋到全國90%以上的農户。高級社成為農村最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所有制關係發生了重大轉變,生產資料從農民私有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實行統一生產、共同勞動、統一分配。
其次是高級社聯合重組的人民公社化及其體制的確立。1958年8月中央發佈《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在全國範圍掀起了聲勢浩大的高級社聯合重組的人民公社化運動,重構了農業農村經營方式。人民公社制具有3項鮮明特徵。一是集體所有和統一經營。1959年8月,《關於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明確了人民公社的三級所有制,即人民公社所有制、生產大隊(原高級社)所有制和生產隊所有制,其中以生產大隊所有制為主導。從所有制看,人民公社是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另一種形式。不過,為抑制人民公社中平均主義的供給制(公共食堂)、生產隊勞動力無償調撥、生產隊財物無償調撥的“一平二調”共產風,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1960年11月《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強調,“以生產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逐步調整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強調生產隊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有權決定生產計劃、實行獨立核算與自負盈虧、獨立組織生產與分配,這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制度安排持續到1978年農村改革前。二是政社合一。1962年9月公佈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一條明確指出,“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這表明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單位,又是農村基層政權組織,與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單一的生產功能具有本質的區別。三是一大二公。即“一曰大、二曰公”的特點,“大”指人民公社入社人員規模大,每個公社農户規模達到5000户左右,經營規模比高級社平均擴大了近30倍(趙光元等,2011)。“公”指相比高級社,人民公社生產資料的高度公有化,如在人民公社化運動高峯時期,高級社經營形態下農民還能保留自留地、自養牲畜、自營林木等的自留經濟也被廢除。
**4.雙層經營制:**家庭承包、統分結合
1978年,起始於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大包乾”,帶來了農業經營體制的變革。1982年、1983年、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連續對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肯定,“大包乾”由此開啓了農業經營體制改革的先河。概覽其歷程,雙層經營制度在改革人民公社生產隊的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的基礎上,經“包產到户”的農民分户經營、集體統一核算和分配,到“包乾到户”的農民分户經營、自負盈虧,直至正式確立(趙光元等,2011),從建立到完善,大致可劃分為兩個階段。
首先是1978~1993年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制的形成時期。1979年9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把“不許包產到户,不許分田單幹”,改為“不許分田單幹。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户外,也不要包產到户”。正是這一改動,使廣大農民和基層幹部看到了制度創新的希望。到1979年底,全國包產到户的比重已經達到9%。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下發,正式承認了“雙包”責任制的合法性,這個文件還初步闡述了“統一經營”中“統”的內涵(詳見表2)。1983~198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對“統”和“分”的內涵作了越來越明確的界定。1991年,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把這一體制正式表述為“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指出“要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逐步充實集體統一經營的內容。一家一户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合算的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羣眾要求努力去辦”。1993年3月《憲法》修正案正式把這一體制納入憲法。同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農業法》,第五條指出:“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至此,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正式確立。
其次是1993年以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制的穩定時期。穩定雙層經營制主要體現在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係上。從承包期限看,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鞏固農業經營制度,1993年中央出台的《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對承包期限作了進一步規定,即“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1998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總結了農村改革20年的經驗,強調要“長期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從財產權看,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進一步強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從財產權角度保障了雙層經營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
**5.多層經營制:**家庭承包、多層經營
伴隨我國市場化改革加快推進以及21世紀以來農村税費改革的全面實施,部分農村地方出現了“組織空白”和“制度空白”等現象(温鐵軍,2006),此外,由於在改革初期更多地強調“分”,很多生產隊甚至連每一頭牛、每一個農具都分給農户,致使絕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為農服務、行使“統一經營”職能的資源(孔祥智,200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呈現出逐漸弱化衰退態勢,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嚴重不足,小農户與現代農業發展存在某種程度的脱節(孔祥智,2017a;葉敬忠等,2018;崔紅志、劉亞輝,2018)。受農村勞動力轉移加快、農業勞動工資變化、農户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需求增加以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新世紀以來我國農業經營在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內生演化出了許多新變化,在完善和發展統一經營方面,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單一體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多元主體並存發展、相互聯合與合作轉變,出現了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經營方式,但並沒有完全否定傳統雙層經營體制,而是對雙層經營體制的完善與創新,當然也有文獻將其視為雙層經營制的一種完善形態(趙光元等,2011)。不過,為突出其以下兩個鮮明特徵,本文稱之為“多層經營制”。
從內涵看,“統”的主體擴圍、功能增加。在主體上,多層經營制“統”的主體從雙層經營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市場化、多元化主體擴圍(孫中華,2009)。在功能上,相比為家庭提供生產服務的雙層經營制,正如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統”的功能“要向發展農户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着力提高組織化程度”,即從過去的社會化服務向生產性服務轉變、從公益性向經營性拓展。
從類型看,初步可劃分為3種類別。若按照小農户參與生產程度及其與規模化農業組織的關係劃分,有以下類別(詳見表3):一是農户分散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農户參與生產全過程,農業組織為農户提供生產服務,公司+農户式的訂單農業、合作社+農户的生產合作等是此類形態的典型代表,如廣東温氏集團的實踐(米運生、羅必良,2009);二是農户委託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農户較少參與生產過程甚至不參與生產,僅提出生產要求,生產全程委託給農業組織代理,以山東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代表的土地託管服務是此類形態的典型代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2015);三是農户流轉土地與農業組織規模化經營,農户完全不參與農業生產,並將土地流轉給農業組織承擔農業生產,四川省崇州市農業共營制與黑龍江省克山縣仁發農機現代合作社的規模經營是典型案例(羅必良,2014;程國強,2015;周振、孔祥智,2015)。
**(二)演變主線:**統分關係的調整貫穿始終
縱觀歷史規律,雖然農業經營體制每個階段的歷史背景、生產條件、生產關係差異較大,但統分關係的調整貫穿始終,是每一次農業經營體制演變的共同內容、是不變的歷史主線(詳見表4)。“統”與“分”體現的是生產力要素的組合形式或管理方式(鄧乾秋,1992),是個互為參照、相對的概念,當生產力要素從分散到集中時體現的是“統”的形式,相反表現的是“分”的形式。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家庭經營制的典型特徵是“分”有餘、而“統”不足。**經過新中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後,實現了生產資料與生產過程的高度平均細分:一是農業生產資料尤其是土地實行農民私有,二是農業生產以分散家庭為基本單位。在制度設計上,“統”的內容則很少。
**第二,合作經營制從“統少分多”走向“統多分少”。**合作經營初級階段,“統”表現為生產資料共享、勞動幫工等互助形式,“分”體現為生產資料由家庭佔有、農業生產以家庭為單位;合作經營高級階段,“統”表現為初級社逐漸強化對生產資料的直接支配,尤其是在生產上實行統一經營。
**第三,集體經營制再次強化“統”的內容。**高級社、人民公社為“統”的實施主體,這個階段“統”過於極端化,尤其是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的行政體制、絕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以及集中化生產生活的管理體制等;而“分”的嚴重不足,與家庭經營制時期形成鮮明反差。
**第四,雙層經營制“去統增分”實現既有“統”、又有“分”。**一是生產資料的“統”與“分”。生產關係是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其中土地產權關係屬於改革的核心板塊。從土地生產資料歸屬看,“統”表現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分”表現為農村土地採取承包的方式發包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户)分户經營,即農户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生產活動的“統”與“分”。即雙層經營的內涵,第一層經營指家庭獨立、分散承擔生產決策與經營活動,家庭經營是雙層經營的基礎;第二層經營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户統一提供生產服務。正如1982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農業農村政策的第1個“中央一號文件”所述,“聯產承包制的運用,可以恰當地協調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並使集體統一經營和勞動者自主經營兩個積極性同時得到發展”。
**第五,多層經營制“統”與“分”趨於多元。**一是“分”的形式多樣。在雙層經營制中,“分”主要體現為農户的分散經營,多層經營制的“分”不僅僅體現在農户的分户經營,即使規模化生產中亦有“分”的內容。在農户委託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中,如山東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外包生產服務,在“統”的機制下設計“分”的內容,不僅能發揮具體服務者的積極性,而且也能降低服務組織在農業機械購置、專業服務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運營成本;在農户流轉土地與農業組織規模化經營中,許多農業組織首先流轉大量農户的土地,聚集了集中連片經營的優勢,其次採取分片區的方式細分給數個或少量家庭經營管理,如仁發農機現代合作社將生產分包給70人經營,四川崇州農業共營制聘用職業經理人分户經營(詳見表3)。二是“統”的經營主體與功能呈現多元化趨勢。與集體經營以及雙層經營最大的不同是,多層經營“統”的主體從帶有行政色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市場化的、多元化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變。這些多元化“統”的主體,或為農户提供生產性服務,或與農民組建生產合作組織,既解決了農户生產服務需要,又形成了新的產業形態,豐富了“統”的功能,搭載着成千上萬的小農户駛向了現代農業的汪洋大海。
三、理論基礎與分析框架
縱觀新中國70年來農業經營體制的歷史變遷,波瀾壯闊、形態多樣。那麼,為什麼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會沿襲上述5個階段的發展變化,尤其是近年來為什麼會在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內生出多層經營呢?為什麼統分關係調整是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共同內容?制度變遷理論是解釋制度安排變化的較好工具(North,1990),為此本文將以新制度經濟學分析框架為基礎,構建我國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理論解釋框架。
**(一)理論基礎:**農業經營既需要“統”、也需要“分”
從農業經營體制的歷史演變看,“統”與“分”的調整貫穿始終。那麼,為什麼農業經營體制的變化會始終沿襲着“統”與“分”的關係而變化呢?這是由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的:既需要“統”、也需要“分”,既不是“統”的越多越好,也不是“分”的越細越好。
1.“統”的作用
大量研究強調“統”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與必要性,總體看“統”具有如下3個優勢。首先,通過“統”能擴大經營規模,獲得規模效益。由於中國農民户均耕地面積較小,為獲取規模效應,通過土地流轉強化“統一經營”成為了題中之意,這也是當前許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重視統一生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大額投資以及解決基礎設施投資外部性問題的需要。農業生產有時需要投入較大資金,而農户之間的合作、聯合形成統一的投資主體往往是解決這類問題的有效辦法,這也凸顯出了“統”的必要性(王貴宸、秦其明,1985;樓建中,1992)。另外,農田水利、交通道路等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具有很強的外部性,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在投資時亦需要統一提供,將公共產品轉化為俱樂部產品。再者,增強市場談判權。單個農民因經營規模不足,很難與外部市場主體獲得同等談判權。通過合作的方式統一銷售產品能有效地增強農民市場談判力,此即農民合作社成立的一項重要原因(唐宗焜,2012)。
2.“分”的必要性
正是因為統一生產具有上述諸多優勢,大量農業生產者都熱衷於擴大經營規模,沿着“統”的方向越走越遠。雖然“統”有着諸多益處,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統”的越多越好;相反,“統”的過多反而不利,在“統”的基礎上建立“分”的機制亦有其合理性,並且“分”的機制的建立還能反過來促進“統”。
首先,農業生產存在服務半徑問題。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農業生產還無法實現全程智能化,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力。從勞動力與土地要素投入組合關係看,在一定技術條件下,受勞動時間和強度約束,勞動服務或經營面積存在邊界,即一個勞動力經營的面積始終有限(王成吉,1984;倪國華、蔡昉,2015)。在許多統一規模化經營實例中,我們時常能看到在統一經營(即農業生產性服務統一)框架下,規模經營被劃分為數個單元承包給多個勞動力的經營方式,即構建了“統中有分”的經營模式。從經濟學原理看,這符合兩個“邊際理論”:在勞動力投入以及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土地要素投入存在邊際收益遞減與邊際成本遞增的規律,因而單個勞動力不僅存在生產邊界問題,也還存在最優生產規模,從利潤最大化目標考慮,統一經營框架下的分散經營有着合理性(高鴻業,2004)。
其次,農業生產具有精細化、多樣性的特徵。農業生產是自然再生產過程和經濟再生產過程的統一,具有時間上的季節性和空間上的分散性以及生產條件的複雜性,既需要生產經營者的精細照料,又要求生產經營者隨季節而作和分散作業、隨機應變,規模經營主體不可能獨立從事所有生產環節(樓建中,1992;姜長雲,1992)。如美國一個規模化農場一般都要加入4~5個合作社,其目的就是獲得多樣化的生產服務(孔祥智,2017b)。“統”更多考慮的是共性因素,“統”的越多,個性因素兼顧的越少,因此有必要在“統”的基礎上建立“分”的機制,即建立個性化因素的應對機制。
最後,“分”亦是風險分散、成本分擔。從風險角度看,統的越多,生產經營風險越高度集中;同理,生產成本也高度向同一主體集中。這表明並不是“統”的越多越好;相反,分散經營也是風險與成本的分攤。
通過“統”與“分”的理論比較分析,不難發現“統”與“分”並不是完全對立的;相反,“統”與“分”各具優勢,是對立統一的。因此,“統”與“分”的有效契合,才是中國農業經營體制尤其是農業適度規模化經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點。為此,提出本文的第一個研究命題。
命題1:****“統”與“分”的有效結合是決定農業生產效率的重要前提,兩者結合的越好,農業生產效率越高。
(二)分析框架
農業經營體制的演變是典型的制度變遷,瞭解農業經營體制變化有必要梳理制度變遷的理論邏輯,即制度變遷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
從必要條件看,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是行為主體期望獲取最大潛在利潤(North,1981,1990)。潛在利潤是一種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結構中變遷主體無法獲取的利潤,可以理解為制度不均衡時的獲利機會,是誘使行為主體自發進行成本收益比較並實施制度創新的根本動力。North(1990)認為,潛在利潤的來源主要有4個方面:一是由規模經濟帶來的效益;二是由外部經濟內在化帶來的利潤;三是克服對風險的厭惡;四是交易費用轉移與降低帶來的利潤。在現有的制度結構下,由規模經濟、外部性、風險和交易費用所引起的收入的潛在增加不能內在化時,一種新制度的創新可能使這種潛在利潤內在化。要獲取潛在利潤,就必須進行制度的再安排或制度創新。因此,可以認為每一次的農業經營體制變化都是行為主體為獲取潛在利潤而進行的制度創新。按照這種理論邏輯,結合“統”與“分”的關係,農業生產最優狀態應是“統”與“分”相結合、有機契合時,若“統”的過多或“分”的過細,理論上都會導致統分關係失衡,致使農業生產偏離最優狀態,出現制度不均衡時的獲利機會,可以認為統分關係失衡就是潛在利潤的來源。為此,提出本文的第二個研究命題。
**命題2:**統分關係的失衡是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動力即潛在利潤。
需要討論的是,為什麼“統”與“分”的關係會失衡?理論上,統分關係失衡是一種低效率的生產狀態,若這種狀態市場力量無法糾正或長時間持續,實際上顯示出的是市場失靈。造成市場失靈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生產技術、組織形態以及外部環境等變化,但是市場失靈長期存在歸根結底折射出的是政府行為的越位與缺位。據此,本文提出命題2的延伸命題。
**命題2a:**政府的越位與缺位是統分關係長期失衡的制度因素。
從充分條件看,制度變遷能否實現取決於行為主體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Davis and North,1971)。從行為人屬性看,制度變遷可以分為強制性制度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兩種形式(Lin,1989)。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政府運用政治力量進行的制度變革;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由個人或一羣人即非政府組織,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為此,分析農業經營體制變化首要是區分引導制度變遷的行為主體,其次是依據行為主體的特徵分析其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按照此邏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理論上可劃分為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與市場誘發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兩類,凡發生了誘致性制度變遷,即能顯示出市場主體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若發生了強制性制度變遷,則顯示出國家意志對農業經營體制的影響。為此,不難有本文第三個研究命題。
**命題3:**制度變遷的類型顯示的是市場主體預期收入與預期成本的比較,抑或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命題3體現的是市場與政府兩股力量對農業經營體制的影響。不過,市場主體與政府的目標並非天然的一致,這種差別決定了農業經營體制變化的複雜性。
綜上所述,以制度變遷理論為基本分析框架,圍繞農業經營體制統分關係的演變,結合命題1、命題2、命題2a以及命題3的內容,本文構建出如圖1所示的分析框架。本文的核心思路是,政府的越位與缺位是造成統分關係長期失衡的制度性因素,表現為統多分少或統少分多,這為制度變遷提供了動力即潛在利潤;若是市場力量主導的則發生誘致性制度變遷,制度變遷的實現條件取決於行為人的預期成本與收益比較,若是政府主導的則發生強制性制度變遷,需要説明的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來源更為廣泛,不僅僅侷限於統分關係的失衡,但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經制度變遷形成新的農業經營體制後,統分關係將重塑;在新的統分關係發展中,伴隨市場條件變化以及政府行為,統分關係可能從均衡走向不均衡,產生新的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引發農業經營體制新一輪的變化。如此循環往復,可以視為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理論脈絡。
四、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理論化闡述
(一)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理論化闡釋
我國農業經營體制從新中國初期的家庭經營走向當前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多層經營體制,共歷經了4次制度變遷。雖然每一次制度變遷的歷史背景、制度內容、制度績效差異較大,但是卻從不同角度反覆證實統分有效結合在農業生產的重要性,即命題1的內容,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的兩個轉變
從制度變遷看,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經歷了從誘致性制度變遷向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轉變。第一階段是誘致性制度變遷。新中國初期的家庭經營向互助組演變,是一次典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由農户自發創造的制度產物。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即必要條件,基於分散經營小農户合作經營的需要,如勞動幫工、農具互助、牲畜共用、風險共御。制度變遷的實現條件即充分條件,從家庭經營走向合作經營,農業生產資料產權關係不發生改變,制度變遷成本極其低廉,而制度收益顯而易見,如杜潤生(2002)的研究指出:“互助組既能在生產條件很差、生產水平很低的情況下克服單家獨户生產勞動中的不少困難;也能在生產條件初步改善、生產水平初步提高的情況下提高勞動效率、改進耕作技術、改善生產條件,使農作物的產量超過一般單幹農民;還有利於擴展生產領域,增加農民收入。”這也是新中國初期互助組能自發、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第二階段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體現為配合國家工業化建設以及糧食統購統銷實施,國家需要建設一批高度集中的農業生產組織即初級社。由於初級社更多體現的是國家工業建設與糧食購銷的政策目標,而不是小農生產的需要,因此憑藉市場力量很難自發產生,必須依靠國家力量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於是農業合作社化運動從最初的農民自願走向了國家意志,在行政力量的主導下向初級社等高級合作形態轉變,制度變遷主導力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從國家工業化建設看,這種制度設計有其歷史必要性,但是其制度成本不低,如1955年、1956年接連出現了宰殺牲畜、退社風波等農户抵抗事件(杜潤生,2005)。與誘致性制度變遷不同的是,在國家偏好與有界理性前提下,強制性制度變遷能克服制度變遷成本而推動新的制度建立(Lin,1989)。簡言之,原本是基於小農生產需要而自發形成的制度設計,因有利於國家經濟建設大目標,從自發性走向了強制性。
從統分結合看,伴隨統分關係從“統少分多”向“統多分少”轉變,農業經營效率經歷先增後減的倒“U”型變化。經過土地改革形成的家庭經營體制,不可否認存在“分”得過細的問題。事實上,農户對合作生產的需要,就是對“統”的需要,如勞動幫工、農具互助、牲畜共用、風險共御等,這些都是“統”的體現,互助組正好發揮了“統”的作用。因此,可以認為“統”是第一階段誘致性制度變遷獲取潛在利潤的重要路徑,相比“分”的過細的家庭經營制,以互助組為特徵的合作經營制較好地處理了“統”與“分”的關係,初期合作經營制展現出的績效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不過,隨着誘致性制度變遷向強制性制度變遷演化,“統”成為了國家配合工業化建設以及實施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手段,即此時“統”成為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獲取潛在利潤的路徑。在這種政策目標導向下,“統”走得越來越多,最終催生了初級社以及後續的高級社的生產形態,不僅生產資料高度集中,而且生產活動也高度統一。合作經營走向初級社、高級社時出現的農民退社風波、生產滑坡現象折射出了這種經營體制“統”與“分”關係的不協調,也再次證明了農業生產“統”與“分”結合的必要性。
2.合作經營到集體經營的兩個強化
當合作經營走向“統”較為集中的初級社形態時,已然出現了制度不均衡。理論上,降低“統”的程度,有利於在農業生產中獲得新的潛在利潤。事實上,我們並沒有看到朝這個方向的制度安排,反而“統”進一步強化,催生出集體經營的高級社以及後來的人民公社農業體制。
首先是強制性制度變遷進一步強化。如果説合作經營是國家在農民自發創造即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基礎上形成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產物,那麼高級社、人民公社式的集體經營完全是國家力量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從制度變遷的實現條件看,依託強大的國家政權力量強力推動,高級社從1955年的500個增加到1956年的31萬個,“人民公社一聲號令,一下子就捲入6億人口”(杜潤生,2005),推行速度快、覆蓋面廣。從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看,即配合統購統銷、“大躍進”以及工業化需要,與小農利益並不一致,因此不太可能產生由小農自發創造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據嚴瑞珍等(1990)的測算,人民公社體制下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無償地提取大量農業創造的國民收入作為工業化的資金積累,其中1963年到1985年全國預算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共7678億元,平均每年240億元左右,大體相當於每年的剪刀差絕對額。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其次是隨着“統”的內容進一步增強,農民生產積極性與農業生產效率持續走低。相比合作化運動,高級社、人民公社經營體制“統”的內容進一步增加了,這不僅僅表現為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與生產活動的集體支配,而且體現了“政社合一”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即用行政管理體制強化農業經營體制,這是農業合作社運動不曾有的制度安排。毋庸置疑,集體經營制因“統”的過多、“分”的嚴重不足,農民生產積極性與生產效率雙雙下降。1958年後,全國陸陸續續地出現農民鬧退社、單幹風波,如1961年湖南的“單幹風”、1961年安徽省的“責任田”、1962年甘肅臨夏70%生產隊解體事件等等(杜潤生,2005)。這些進一步證明了農業經營中“統”與“分”有機結合的重要性。
3.集體經營到雙層經營的又一次兩個轉變
正因為“大集體經濟”吃不飽飯,甚至餓死了人,農民就想辦法,避免風險(杜潤生,2005),在農民的“想辦法”中,由農民自發探索出新的農業經營體制,即雙層經營制。從集體經營到雙層經營也發生了兩個轉變。
在制度變遷類型上,從農民自主探索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向國家全面推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轉變。首先是農民自主探索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雙層經營制始於“大包乾”,許多文獻均將安徽省小崗村18名農民“按手印”的分田探索視為改革的序幕,事實上類似於小崗村的實踐探索在當時全國範圍內並不少見,如在政策層面對包產到户、辦責任田仍處於大爭論時期,1979年底貴州省已經有10%的生產隊自發實行了包產到户(杜潤生,2005)。從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看,包產到户、辦責任田出於農民對生存的需要。1958~1978年,中國農業實行集體經營20年了,但是農民一天還吃不上1斤貿易糧食,全國農村人民公社社員平均收入年增長只有1元,農民迫切需要改變生存狀況(杜潤生,2005)。此外,農民選擇“大包乾”也是對歷史實踐的反思:合作化時農民就有互助合作和個體經營兩種積極性,人民公社集體勞動導致越來越多的窩工浪費、消極怠工、勞動效率低下,公社體制下的自留地上,創造出高過集體幾倍乃至10倍的產量(馮開文,1998)。從制度變遷的實現條件看,受當時人們思想觀念與意識形態束縛,農民自主探索成本高、風險大,從小崗村18名農户“按手印”立生死狀的故事可窺見一斑。伴隨農民自主探索效果的顯現,1984年全國糧食產量相比1978年增加1億噸,同比增長33.6%,農民人均收入增長166%,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1982~1986年中共中央連續發佈五個“一號文件”,正式承認包產到户的合法性,農民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進入了國家推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階段。1982年後,國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包產到户,人民公社體制隨之逐步瓦解,1991年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將這種經營體制概稱為“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雙層經營上升為國家制度。與其説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還不如説這是政府順應農民創造,誘致性制度變遷引發的全國性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這是因為制度變遷並非規劃、設計、導演的過程,而是順流而下、順勢而為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從最初的對包產到户一律否定的“一刀切”政策,到農民緊逼,再到“貧困地區可以搞、一般地區不要搞”的“切兩刀”政策,農民繼續緊逼,再到實行“切三刀”政策,即貧困地區實行“包產到户、包乾到户”,中間地區實行“統一經營、聯產到勞”,發達地區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在政府退讓過程中,高層領導內部不斷髮生意見分歧,有的主張節制農民,甚至改造農民,有的主張順應農民、追隨農民;不同意見的交鋒和演變,最終形成了國家農業經營制度(趙樹凱,2018)。
在統分關係上,伴隨“統”的過多向“分”的過細轉變,農業經營效率再次經歷先增後減的倒“U”型變化。包產到户解決了集體經營體制下農業生產“統”的過多的弊端。不過,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其他政策的變化,雙層經營體制下“統”與“分”的關係經歷了兩個階段的變化。第一階段是“統減分增、統分並存”。包產到户開啓了統減分增的序幕,但是“統”與“分”的關係並沒有完全失衡,在農户包產到户的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部分統一生產的服務,如組織農户興修農田水利、修建田間道路等,這種現象廣泛存在於20世紀80、90年代。大量的經驗事實與研究也反覆證明,這個時期的雙層經營體制對我國農業農村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Lin,1992;温鐵軍,2009;李谷成等,2014)。第二階段是“統少分多、統分失衡”。隨着新世紀以來農村税費改革的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留減少甚至消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統”方面的功能逐步減弱,“統”與“分”的關係逐步失衡,農業經營效率逐漸下滑(袁永康,1994)。
4.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的統分結合自我調整
從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一次“靜悄悄”的變化,雖不如前幾次農業經營體制演變那般激烈、那般引人注目,但是其意義亦不可忽視。
首先,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的又一次誘致性制度變遷。從制度變遷的主體看,多層經營是不同市場主體與農民自發探索形成的,而非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從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看,多層經營基於經營主體對農業生產服務的需要或對規模經濟的需要。如農户分散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農户委託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這兩種類型經營方式的形成,基於農户對農業生產服務的需要;農户流轉土地與農業組織規模化經營,基於經營主體對規模經營的需要。從制度變遷的實現條件看,多層經營的形成由行為主體的預期成本收益變化或由經營方式的商業模式決定。需要説明的是,任何時候的農業生產都有服務的需求,但並不是任何時候都能出現多層經營,這是由要素的相對價格變化引發行為主體預期收益與成本的變化所決定的。近年來,伴隨農民收入與農業勞動成本的同步上升,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所有環節勞作的機會成本快速提升,選擇購買農業生產服務相比農民自我勞作越來越經濟,於是出現了農民購買農業服務的多層經營方式,如農户分散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農户委託經營與農業組織規模化服務。此外,商業模式的可持續性也是多層經營能否實現的重要條件,如公司+農户的訂單式農業解決了農民產品難賣問題,農户流轉土地與農業組織規模化經營解決了經營規模不足的問題。
其次,伴隨對雙層經營體制下“統”的功能弱化的調整與完善,多層經營顯現出了明顯的經營效率優勢。在統分關係上,雙層經營體制具有“分”的過細與“統”的不足的弊端,這種弊端為制度調整預留了潛在利潤。多層經營糾正了雙層經營“統”的不足的問題,在機制設計上既有“統”、又有“分”(詳見表3)。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如同四川省崇州市農業共營制與黑龍江省克山縣仁發農機現代合作社流轉土地規模化經營的事例中,這些經營形式在規模經營基礎上內嵌了多種形式的“統”與“分”,既驗證了規模經營的基礎是分工的理論邏輯(YangandNg,1995;羅必良,2014),又為“統”與“分”密切結合的必要性找到了現實依據。事實上,近年來通過我們的調查研究發現,處理好“統”與“分”的關係,是多層經營甚至規模經營實現較好效果的共同特點(毛鋮,2015;周振等,2019)。
(二)農業經營體制歷史演變的幾點規律
70年來,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既經歷了“快”節奏的驚天鉅變,又經歷了“慢”過程的調整適應。從制度變遷看,70年來農業經營體制的四次變遷彰顯瞭如下5個變化規律。
**第一,從市場看,歷史經驗反覆驗證“統”與“分”的不協調是誘致性制度變遷潛在利潤的來源。**農業經營體制的4次制度變遷中,其中3次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都來自“統”與“分”的不協調。從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是家庭經營“分多統少”藴藏的獲利機會,即“統”能形成規模經濟、抵禦風險,滿足農户生產合作需要。從集體經營到雙層經營,制度變遷的潛在利潤是集體經營“統多分少”下制度不均衡的獲利機會,即“分”能解決集體經營“吃大鍋飯”、生產積極性不足的問題,將單個農户生產形成的外部經濟內在化。從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在不同經營形式下“統”與“分”的有機契合能實現不同的獲利機會,包括規模經濟帶來的效益、外部經濟內在化帶來的利潤、克服對風險的厭惡以及交易費用轉移與降低帶來的利潤。這藴含了兩方面的重要內容:一方面,反覆為農業生產需“統”與“分”有機契合的命題提供了經驗證據;另一方面,“統”與“分”不協調預示着農業經營體制的不均衡,為下一次農業經營體制的誘致性變遷提供了動力。此即本文命題2的內容。
**第二,從政府看,政府行為的“有意”越位與“無意”缺位是統分關係長期失衡、潛在利潤來源的體制因素。**比較幾次制度變遷的歷史背景,不難發現統分關係存在兩次長期失衡時期,即集體經營與雙層經營。其中,集體經營階段統分關係的長期失衡源於政府有意為之,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如合作經營的強化以及集體經營體制的形成均體現了國家工業化建設以及其他發展目標的需要,若不是政府強有力地推動,依靠市場力量很難演化出高級社、人民公社等集體經營體制下的農業生產組織形態,也較難長時期維持“統多分少”的生產狀態;雙層經營階段統分關係的長期失衡則是政府無意為之,隨着人民公社的解體以及農村集體經營組織“統”的功能的弱化,政府沒有及時補位,由此造成農業生產中“統”的長期不足。此即為本文命題2a提供了經驗事實支撐。
**第三,生產關係調整能否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是決定製度變遷能否可持續的關鍵前提。**本文第三部分的理論分析指出,行為主體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是決定製度變遷能否發生的前置條件,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集體經營到雙層經營以及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均驗證了此理論命題(詳見表5),即為命題3提供了大量事實。但是,理論分析沒有給出新制度、新體制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從幾次制度變遷的全程看,有如下規律:早期的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由於當時農業生產工具不足、生產效率相對較低,形成的共用生產資料、幫工等初級合作形式的生產關係,完全符合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需要;集體經營到雙層經營,因當時的生產水平無法科學地實施生產計劃控制、信息處理成本高、勞動監督成本高以及較難調動生產積極性(Lin,1993;羅必良,2014),簡單地把生產資料合併起來,把勞動者組合在一起,違反了狹義農業勞動組織規模隨着生產力發展而漸成主導的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陳華山,1992),因此集體經營最終走向了末路;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隨着農業機械化、農業信息技術等生產能力的提升,並且能夠支撐訂單農業、託管農業、土地流轉規模化經營等新的生產模式,因而當前這些新的生產形態呈現蓬勃發展態勢。這些鮮活事例從正反兩個視角再次指出,生產關係調整至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是決定新制度能否可持續的關鍵;違背此規律,即使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形成的制度形態,也很難有發展生命力。總體來看,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組織形式和結構的演變歷程,實際上就是以生產關係的不斷調整來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演變史。
**第四,每一次強制性制度變遷易陷入“統”的過多或“分”的過細的不協調狀態。**農業經營體制4次變遷中,政府的作用貫穿在多個過程,但政府作用往往致使“統”與“分”陷入鐘擺式運動的泥淖。如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農民克服“分”的過細自發形成合作形態,在政府的干預下進入了“統”的過多的合作經營、甚至集體經營體制;集體經營至雙層經營,農民克服“統”的過多的問題,創造性地探索出了雙層經營體制,但是伴隨家庭承包責任制上升為國家農業基本制度後,“分”成為了政策的重點,如很多生產隊甚至連每一頭牛、每一個農具都分給農户,最終導致“統”不足而“分”有餘。如圖2所示,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再到集體經營,最後至雙層經營的歷史演變中,伴隨每一次政府的作用,“統”與“分”此消彼長地交替變化,陷入了不平衡的寬幅搖擺中。
**第五,農業經營體制從家庭經營走向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多層經營表達了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天然合理性。**由於規模經濟的本質在於分工與專業化(Yang and Ng,1995),家庭經營與規模經濟、現代生產組織方式能夠並行不悖,家庭經營既可以通過擴大土地規模來改善農場組織的“土地規模經濟性”,也可以通過農業生產性服務的縱向分工與外包來實現“服務規模經濟性”(羅必良,2014),這也是為什麼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會以家庭經營為軸線優化調整的重要原因,進一步彰顯了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重大意義。
五、結論與啓示
本文系統梳理了新中國70年來農業經營體制的歷史變遷,總結了當前農業經營體制呈現出的新變化,運用農業生產“統分結合”與制度變遷理論,從理論上闡釋了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的變化規律,形成如下研究結論。第一,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經歷了家庭經營到合作經營、合作經營到集體經營、集體經營到雙層經營3次重大轉變,以及正在經歷雙層經營到多層經營的一次靜悄悄變化,“統”與“分”的關係調整是每一次農業經營體制變化的重要內容。第二,市場與政府兩股力量共同左右着農業經營體制的演變,從市場看,“統”與“分”的不協調是農業經營體制自我調節的動力來源,體現了市場力量對農業經營體制的糾偏;從政府看,國家意志是農業經營體制強制調整的重要動力,但政府的越位與缺位是統分關係長期失衡的體制性原因。第三,生產關係調整能否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是決定製度變遷可否持續的前提,也是檢驗農業經營體制生命力的試金石。第四,歷史經驗反覆表明,政府力量主導的農業經營體制強制性制度變遷易陷入“統”的過多或“分”的過細的不協調狀態。第五,農業經營體制從家庭走向家庭,表達了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天然合理性。
農業經營體制是農村政策的基石。本文的研究結論對完善農業經營體制、促進鄉村振興發展具有如下政策啓示。首先,農業經營必須要注重統分結合。長期以來,農業經營體制圍繞“統”與“分”持續做鐘擺式運動,不是“統”的過多,就是“分”的太細,事實上,既要發揮“統”的作用,發揮生產的規模效應,又要通過“分”的機制降低成本與建立合理激勵機制。其次,統分結合中“統”的主體不一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可。長期以來,在“統”的職能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寄予厚望。然而,在多層經營的幾種類型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正在逐漸承擔農業生產中“統”的職責。這表明破解當下農業經營“分有餘、統不足”的困境,可以將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為政策抓手。再次,完善農業經營體制既要發揮政府作用,又要防範政府主導造成的統分不協調。政府的積極作為是各國農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基本經驗,這決定了未來持續優化我國農業經營體制離不開政府的作用,但是如何克服政府參與造成的“統”的過多與“分”的過細的歷史問題一遍遍地重演,應成為農業政策高度關注的重要內容。本文認為,由於市場力量具備對農業經營體制“統分”不協調的自我糾偏功能,政府的作用應是順勢而為,以暢通農業經營體制誘致性制度變遷渠道為政策方向。最後,由於我國小農生產還將長期存在,家庭經營具有天然優勢,鞏固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在家庭經營基礎上鼓勵形成多類型的“統分結合”經營形式,也應是我國農業政策堅守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