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媽媽收錢產子後反悔,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我覺得你還真的沒有資格!_風聞
午后初雪-观察生活中最不易被发现的那一面 2019-10-23 09:08
代孕生孩子,隨着科技的發展,身邊這樣的事情也越來越多,但是大多都是去國外比如泰國等地,可最近驚動@央視網的這位代孕媽媽,讓這個本不合法,大家想閉口不談的話題,變成熱門。一位代孕媽媽,在孩子順利生產後,與僱主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對,你沒有看錯,她的原因也讓眾網友驚歎:還有這樣的操作?

代孕母親爭奪撫養權,錢都給了,孩子也出生了,一家人的生活也變得平靜,結果……找到代孕母親突然找上門來,説自己從懷上孩子的那一刻起,每一天都在發生轉變,現在想要孩子了。碰到這件事的王先生可以説心情十分的複雜。
母親玲玲(化名)與父親王先生之間的關係也着實讓人有些難以啓齒,他們並不是普通的戀愛結婚生子的關係,二人竟然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
玲玲就是大眾常説的“代孕母親”,她與王先生本不相識,王先生因為個人原因想要有個孩子,他認識玲玲的目的也很簡單---需要玲玲幫他生一個孩子。二人一個想要孩子,一個想要錢,當即一拍即合,各取所需。玲玲答應為王先生生子,王先生也承諾玲玲以經濟利益作為對玲玲“工作”的報酬。
接下來,兩個按照所謂和“合同”完成雙方的“義務”,玲玲備孕、懷孕、到生子,王先生都會根據完成情況給玲玲支付費用。知道孩子順利出生後,玲玲的工作也進行到了尾聲。兩人的“合同關係”也截止到了孩子滿月,玲玲帶着自己的“勞動所得”離開了自己的親身骨肉。
直到兩年後,作為母親的玲玲壓抑不住自己對孩子的思念。這樁略顯荒唐的官司雙方也是各執一詞。玲玲稱,雖然知道代孕這件事情是不對,但是從她懷上天天的那一刻起,她就覺得錢對於他來説不是最重要的,因為孩子每一天對她來説都是不同的。還是與自己血肉相連,是自己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怎麼讓她捨得放棄!

可是孩子的父親王先生也有一肚子的苦水要吐:兒子是自己的親生兒子,雖然母親不在身邊,但是王先生對孩子傾注的愛並不少,自己也是付了錢給玲玲的,這玲玲説要兒子就要兒子,真的讓他難以接受。
這雙方當事人難辦,本案的主審法官也犯了難,這孩子是判給母親還是判給父親呢?法官也經過各種調查走訪,最終考慮到經濟狀況、孩子意願、孩子成長環境等等因素,把孩子判給了王先生。但是新的難題又出現了,這孩子雖然歸王先生了,但是母親玲玲還是要有探視權的呀。父親王先生這時候就想法官反映到:他除了和玲玲生了個孩子外,對於她一無所知,如果説玲玲要帶走孩子,他真的是沒有辦法找到她。

法官也是經過慎重考慮,由於雙方不是正常的家庭,沒有一種家庭關係的親密性,而且雙方的生活圈子也根本不同,但是也不能不讓孩子的母親見孩子,所以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就引入了第三人探視機制----玲玲在社工的陪同下,才可以與孩子進行會面,據社工説這種機制不僅為了維護雙方關係,更多的是為了保障孩子,讓孩子有個完整的童年。
説真的,這件事情法院的做法也是在司法層面上最優的能夠保障孩子和父母權益的一種做法了。網絡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聲音,有的認為母親要了錢又回來要孩子的行為實在不合理,有的人則擔心孩子長大知道自己是代孕的更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在我國法律中也對“代孕母親”的法律地位沒有明顯的界定,由於代孕的不合法性,代孕母親的探視、撫養、繼承權也是無法得到保障的。代孕這個問題也是對法律和道德倫理的一種人性拷問。這也讓我想起了之前一樁經典案例:羅新與陳鶯系再婚,雙方協商後採用購買卵子、由羅新提供精子、委託其他女性代孕的方式,於2011年2月13日生育了一對異卵雙胞胎。2014年羅新因病去世。羅新的父母羅榮耕、謝娟如便起訴至法院稱陳鶯與兩名孩子之間未形成擬製血親關係,要求確認其二人為兩名孩子的監護人。本案中,代孕所生的兩名孩子是否可視為陳鶯與羅新的婚生子女?陳鶯與其是否形成擬製血親關係?陳鶯是否享有法定監護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官刊《人民司法·案例》的相關卷宗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對於該案件的審判要旨:
在現有政策、法律規定下,代孕子女的親子關係,生母應根據分娩説認定為代孕母親,有血緣關係的委託父親認領的,應認定為生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關於“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圖,其子女範圍可擴大解釋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後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以同時具備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願和撫養教育的事實行為為要件,故與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養育母親,可基於其撫養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實行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願,而與代孕子女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代孕行為的違法性並不影響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給予一體同等保護,在確定其監護權歸屬問題上應秉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最終經過一審、二審的判決,案件有了結果。我想説的是,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判決更注重於從法社會學的觀念出發,強調司法對社會現實的回應性,認為對於社會上出現的新類型問題,在法律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應發揮其能動性,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通過合理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作出既符合法律規定,亦合乎人倫常情、順乎社會民意的判決。所以這兩件案件的宣判,我覺得對於孩子而言,都遵從了法理和情理最大化的原則,給我們的人民法院點贊。

對於還在猶豫尋求是否代孕的朋友們,還是奉勸你以一句吧,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禁止代孕,請不要再以身試險了。如果生理暫時有欠缺,請配合相關醫院,積極治療。同時,隨着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人類得以利用人工方法達到使人懷孕生育之目的。現有的人工生殖技術包括人工體內授精、人工體外授精一胚胎移植(俗稱試管嬰兒)、代孕三種,其中前兩種已為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所認可。如果這都不考慮,其實我國社會福利院中,也有許多孩子待領養。這些都是比代孕更好的途徑。
就這位代孕母親,雖然我同情你作為“法律層面上”一位母親的心,但是在“人倫常情層面上”我真的覺得你沒有資格去爭奪這個孩子撫養的權利! 因為你成為母親,給孩子上的第一課就錯了…你考慮過孩子的感受嗎? 你在意的出發點,在我看來還是你自己的內心需求,而不是那個你懷胎十月的孩子能不能健康茁壯地成長…
可能我激進了,對於這樣的事情,大家怎麼看?
內容整合自@央視網、案件聚焦、《人民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