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書一日行千里 ——古代的赦免制度_風聞
中国国家历史-《中国国家历史》官方账号-人民出版社《中国国家历史》连续出版物唯一官方号2019-10-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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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許多政治家對大赦制度的弊端看得很透徹,幾乎不用或很少使用。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發佈特赦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今年進行的這次特赦,是新中國成立後第9次特赦。
前段時間電視劇《特赦1959》熱播,使大家對“特赦”這個比較陌生的詞彙有了更多的瞭解。所謂“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溥儀登基時,清朝進行了中國封建王朝最後一次大赦,50年後,溥儀作為戰犯被特赦
據不完全統計,在全世界200多個國家的成文憲法中,有大赦、特赦等相應赦免制度的憲法有60多部,約佔三分之一左右。有的國家有大赦制度,有的國家有特赦制度,有的國家兩者兼有。中國1954年的憲法曾經有大赦、特赦的規定,但現行憲法取消了大赦,只有特赦。中國古代封建王朝,既有特赦,也有大赦,且以大赦為主。今天來簡單説説“赦免”的歷史。
赦免的指導思想及類型
中國古代有“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德治思想,有“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法律傳統,有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政治主張,這些思想觀念對化解社會矛盾、穩定國家統治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明德慎罰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赦”。《説文解字》解釋“赦”字説:“赦,置也。”置就是放過的意思。《尚書·堯典》有“眚災肆赦”的記載,後世註釋説:“眚,過。災,害。肆,緩……過而有害,當緩赦之。”這是中國古代對赦免制度較早的理論闡述,後世據此對赦免作出了相應的制度規定。
赦字的演變,圖源:象形字典
在古代,赦免基本分為“大赦”和“曲赦、別赦”兩大類,以大赦為主。大凡皇帝即位、改元、立後、建儲,以及遇到其他大事,一般均實行大赦。“大赦”一詞出自《史記》,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將,擊破周章軍而走。”一般認為,公元前209年,秦二世進行的這次大赦,是中國歷史上封建王朝第一次大赦。
除大赦外,還有“曲赦”或“別赦”的規定。不同於大赦的大範圍赦免,曲赦是赦免局部地區罪犯的制度。漢代即有曲赦之實,但無曲赦之名。至西晉開始有曲赦之名,《晉書·武帝紀》記載:“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歲刑。”到宋代,對曲赦做出了明確的司法解釋,《宋史·刑法志》記載:“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別京,或畿內。”
別赦指對特定罪犯的赦免,與現代特赦的含義基本相同。三國時期,蜀國諸葛亮病逝於五丈原之後,蜀國大將魏延發動叛亂,失敗被殺,叛亂平息後,蜀漢赦免了原先魏延手下的將士,沒有進行治罪。唐太宗發動玄武門之變殺死原太子李建成後,對其部下進行了赦免。這都是典型的“別赦”。
古代大赦的原因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實行大赦的原因繁多複雜。清代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一書中通過對漢代大赦的稽考,梳理出原因有踐祚、改元、立後、建儲、後臨朝、大喪、帝冠、郊祀、祀明堂、臨雍、封禪、立廟、巡狩、徙宮、定都、從軍、克捷、年豐、祥瑞、災異、劭農、飲酹、遇亂等二十餘種。此後歷朝歷代大赦的原因基本在此範圍之內。
將這二十餘種原因簡單歸納一下,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
一、涉及皇室人員,包括新皇登基、皇帝大婚、冊立皇后、皇子誕生、皇帝去世等等。皇帝登基,古代稱為“踐祚”,新皇登基後進行大赦預示着“與民更始”,有除舊迎新的意味,是登基儀式的延伸。踐祚大赦是大赦之首,次數最多、持續最久,秦代之後,歷代都舉行過。除皇帝外,強勢皇后臨朝稱制,往往也舉行大赦,如漢代劉邦的呂后、東漢和帝的鄧皇后時期。
在古代,冊立皇后是一件大事,很多時候也通過舉行大赦來彰顯“普天同慶”,如唐代永徽六年,唐高宗李治冊立武則天為後,大赦天下。皇室添丁進口更要大赦,武則天為唐高宗所生的四個皇子李旦、李弘、李賢、李顯出生後,唐朝均舉行過大赦。
唐高宗李治與武則天合葬的乾陵
皇室增人要大赦,減人特別是皇帝去世也要大赦。西漢劉邦之父、劉邦本人、劉邦之妻呂后去世之後,漢朝均舉行了大赦。除此之外,當帝、後、皇太后病危,醫藥無效的時候,為給他們祈福延壽,有時也會舉行大赦。
二、封禪、郊廟祭祀等國家禮儀活動。“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作為政權合法性來源的重要渠道,封建王朝對祭祀非常重視。祭祀的最高層次是“封禪”,漢武帝封禪六次,有三次大赦天下。宋太祖趙匡胤沒有舉行過封禪,只舉行過郊祀。公元960年正月初五,趙匡胤第一次舉行郊祀儀式,改年號為建隆,大赦天下,宣告一個全新的王朝“大宋”正式誕生。宋真宗趙恆在位時“東祀西封”,也多次舉行大赦。
三、軍事行動。在古代,最重要的國家行為除了祭祀就是戰爭。戰爭勝利之後要進行大赦,除了慶賀之意,還有彰顯國家強大、安定社會民心、警告反對勢力的作用。唐睿宗李旦在位時,徐敬業不滿武則天專權,發動叛亂,這次叛亂被平定後,實際掌權的武則天以唐睿宗的名義大赦天下,含有給其他潛在的反對勢力一點顏色看的意味,任憑你們怎麼反對我都無濟於事。
戰事不利的時候,更要大赦天下以贏得民心、爭取主動。唐德宗建中四年,德宗貿然行事,在時機不具備的條件下進行削藩,引發長安近郊涇源兵變,德宗被迫逃離長安,出奔奉天(陝西乾縣)。在被困奉天期間,德宗聽從賢相陸贄的建議,發佈《奉天改元大赦制》,承認自己的錯誤,宣佈大赦天下。詔書發佈之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參與叛亂的將領紛紛上表請罪,主動歸附朝廷,避免了更大的戰爭、動亂髮生。
唐德宗
四、非正常的自然現象,如祥瑞降臨或災異發生時。自西漢董仲舒提出“天人感應”學説後,對後世影響深遠。所謂天人感應意思是天能干預人事、預示災祥,人也能以自身行為感應上天。古代皇帝自稱“天子”,有道明君當朝,天以降臨祥瑞的方式予以肯定,不過這“祥瑞”多半是臣下揣摩上意偽造的;當皇帝所作所為違逆天意時,上天以日食、彗星、地震、山崩等方式予以示警,相比人造的“祥瑞”,災異倒是真的,是古人不理解的自然現象。
武則天祭天金簡
武則天建周代唐後,急於通過各種方式證明自己的合法性,臣下投其所好,爭相進獻巨人足跡、刻有文字的奇石等各種“祥瑞”,每當出現祥瑞後,武則天就更改年號、大赦天下,武周時代出現了“祥瑞多、年號多、大赦多”的“三多”現象。在崇信“讖緯”學説的東漢,若有日食、地震、水旱災害、蝗災、山崩等災害出現,帝王一般都會進行大赦。
古代大赦的頻次
大赦在歷史上出現的頻次很高。據統計,從秦代至清代,兩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時期,歷代帝王實行的大赦有1200多次,也就是説一般平均兩三年就會有一次大赦。
兩漢(包括新朝)425年間,發佈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8年大赦一次;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381年間,各個皇帝發佈了428次大赦令,平均0.89年一次;唐朝在289年中發佈了184次大赦令,平均1.57年一次;兩宋319年中發佈了203次大赦令,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元朝97年裏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明朝276年55次大赦,平均5.02年一次;清朝267年有19次大赦,平均14.05年一次。
從上述統計來分析,大赦的次數以元代為界,在此之前,大赦次數是比較多的,此後的明清兩代,特別是清代,大赦的頻率顯著降低。還有一個特點是,國家分裂、戰亂頻繁、政局不穩的時候,大赦的次數多;國家統一、社會穩定的時候,大赦次數相對較少。
大赦如何實施?
唐代大明宮想象圖
古代,大赦一般以皇帝頒發赦書的形式進行。以唐代為例,《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赦書原罪,皆據制書出日昧爽以前並從赦免。”意思是,以皇帝頒發赦書的當日黎明為界,此前所犯罪行予以赦免。《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其有赦之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撻鼓千聲迄,宣詔而釋之。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大意是説,在大赦的日子裏,武庫(儲藏兵器的部門)在宮城大門外的右側設置金雞(頂端有金雞像的高杆)和鼓,將囚徒集中在宮闕之前,擂鼓千聲之後,宣讀詔書,將罪犯釋放。在地方,將用絹書寫的赦免詔書頒發各州,各地遵照執行。
大赦的例外——十惡不赦與貪贓不赦免
有個成語叫“十惡不赦”,意思是罪孽深重。所謂“十惡”即古代法律所規定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惡”載入律典始於隋代《開皇律》,此後歷代王朝均沿襲不改。在古代,犯有這十種罪行是排除在大赦範圍之外的。《水滸傳》裏就有許多涉及大赦的故事。宋江殺了閻婆惜後,拒絕了梁山好漢邀他上山入夥的提議,因為他當過“押司”,知道朝廷經常大赦,在流放地過個三年兩載,遇上大赦就回來了。但是如果到梁山入夥,就是謀反,這是十惡不赦的大罪,就永無出頭之日了。所以宋江打定主意不上梁山,選擇到江州去服自己的徒刑,等待大赦,這是當時他的最優選擇。
宋太祖趙匡胤
除了“十惡”之罪不赦外,對官員貪贓枉法的犯罪行為也不赦免。唐代,赦書中經常將官員貪贓與十惡共同列為不赦之罪。宋代大赦是比較多的,但對貪腐官員,原則上不予以赦免。宋太祖經常強調“官吏受贓者不原”“苟一毫有侵於民,朕必然不赦”。宋太宗在位時頒佈詔書,規定無論中央還是地方官,只要是因為犯贓除名被髮配到各地的,遇到大赦也不能放還。此後,歷朝歷代均沿襲了這一制度規定,官員貪腐不列入大赦範圍。
古代對大赦的爭議和限制
在封建王朝,大赦是仁政愛民治國理念的反映,是“皇恩浩蕩”的重要體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社會戾氣,維護和諧穩定,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歷史上,許多重要人物都從大赦中得益,甚至因此改變人生軌跡。漢武帝晚年發生了“巫蠱之禍”,太子劉據被殺,其孫劉詢(即後來的漢宣帝)小小年紀就被關入獄中,要不是遇到後來漢昭帝登基大赦天下,劉詢恐怕就要死於獄中,漢代的歷史就是另外一種走向了。唐代大詩人李白因為一時糊塗,攪入永王李璘叛亂之中,受到株連,被判流放夜郎,在乾元二年遇到大赦,才得以重獲自由。北宋蘇軾在紹聖四年被貶謫到今天海南島的儋州,在宋代,流放儋州是個苦差事,被認為是僅次於滿門抄斬的重罰,要不是時逢宋徽宗繼位進行大赦,一代文豪恐怕要埋骨海島了。
蘇軾
不過大赦這種制度設定本身,也有自身的弊端,一直爭議不斷。東漢王符指出:“今日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贖。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在王符看來,對遵紀守法的良民傷害最大的,莫過於經常的大赦和金錢贖罪,長此以往,會讓惡人得勢、善人受傷。為什麼呢?遵紀守法的良民不會從大赦中獲益,獲益的都是作奸犯科之徒,他們或者欠債不還,或者傷害他人的性命,在監獄裏面待個三年兩載之後,遇到大赦就被放出來,毫髮無損,有的還到原來的事主那裏去挑釁、報復。宋代大赦頻繁,有些殺人、傷人的罪犯獲得大赦後返回鄉里繼續橫行霸道,引起受害人的嚴重不滿。為此,宋代特別做出規定,殺人罪犯被赦免後不得再回原籍,必須到其他地方居住,就是為了避免這些被赦免的罪犯刺激、傷害原來的受害人。
歷史上許多政治家對大赦制度的弊端看得很透徹,幾乎不用或很少使用,三國時期諸葛亮就是其中的代表。諸葛亮好“自比管、樂”,管仲、樂毅基本上屬於法家,法家注重法律制度的嚴肅性,主張“赦不妄下”。除此之外,諸葛亮有鑑於東漢末年尤其是桓、靈二帝頻繁地進行大赦,反倒造成社會動盪的歷史教訓,對大赦是慎之又慎,不輕易使用。
諸葛亮曾經説過:“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他認為大赦是用小恩小惠收買民心,不是治理國家的大道。他以荊州劉表、蜀地劉璋做為反面教材説:“若劉景升、季玉父子,歲歲赦宥,何益於治?”諸葛亮治蜀,法紀嚴明、民知敬畏,執法公平、民皆敬服,在他實際掌握蜀國大權期間,從沒有進行過大赦。建興十二年,諸葛亮去世之後,蜀漢後主劉禪就放棄了這一原則,在當年就進行大赦,此後大赦次數越來越多,三十年間進行了12次大赦,平均兩年多就一次。劉禪如此頻繁的大赦也沒有挽回蜀國必然衰亡的命運。可見,大赦並不是國家治理的必須條件。
隨着大赦制度的弊端不斷暴露,明清兩代對大赦進行了很多約束、限制性的規定,慎用、少用大赦,不僅大赦的頻次減少,程序規定也更加嚴格。明代法律制度嚴苛,大赦被視為“法外之仁”,在使用上是慎之又慎,只有遇到新皇登基等國家重要慶典和重大天災疫情時才舉行,在實行大赦時要舉行隆重的儀式,朝廷有“頒詔赦儀”,地方要進行“迎詔赦儀”。
清代繼承了明代慎用大赦的思想,關於大赦的制度規定很嚴密,與赦免相關的法律條文有二十餘條,為歷代之最。清代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罪犯遇到赦免後再次犯案,要罪加一等從重處理,從法律上徹底堵住了前代以來罪犯以大赦為依賴有恃無恐、屢次犯罪的制度漏洞。清代大赦平均次數也是歷代封建王朝中最少的。
古代的大赦制度,源頭來自於君權,是統治者對民眾的一種“恩賜”,是“法外施恩”,目的是為了收買人心、鞏固政權,大赦過多過濫,也造成了許多不良後果。古代赦免制度與現代法律制度體系下的特赦規定有着本質的區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實施我國憲法確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重要實踐,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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