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諾獎得主在內的37名學者在上海共同發佈《中美經貿關係聯合倡議》_風聞
流水HD-一个问路人。2019-10-27 23:02
作者:中美經貿政策小組
來源:國際金融與經濟研究中心CIFER
2019年10月27日,包括5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在內的中美37位著名學者在上海共同發佈“中美經貿關係聯合倡議”。在該倡議的併發意見中,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紫光講席教授、長江學者、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國際金融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鞠建東提出中美經貿關係的“競爭共存”四項原則。
聯合倡議起草學者名單
1.林毅夫: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院長、博雅講席教授、世界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
2.姚洋: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博雅特聘教授、長江學者
3.盧鋒: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金光講席教授
4.鞠建東: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紫光講席教授、長江學者、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國際金融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5.埃裏克·馬斯金:哈佛大學亞當斯大學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6.丹尼·羅德里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國際政治經濟學講席教授
7.傑弗瑞·雷蒙:上海紐約大學建校美方校長、法學教授
8.羅伯特·斯德格爾:達特茅斯學院拉斯家族人文和科學講席教授
9.羅伯特·豪斯:紐約大學法學院尼爾森國際法講席教授
10. 莫瑞迪斯·克勞利:劍橋大學國際經濟講師
聯合倡議簽署學者名單
1.飛利浦·阿吉翁:法蘭西學院、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經濟學教授
2.考史克·巴蘇:康奈爾大學卡爾·馬克斯國際關係講席經濟學教授、世界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
3.阿蘭·德爾多夫:密歇根大學約翰·斯威特蘭國際經濟學講席教授
4.羅伯特·恩格爾:紐約大學邁克爾·阿米力諾金融學講席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5.樊綱: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教授
6.羅伯特·弗蘭克:康奈爾大學亨利爾塔·路易斯管理學講席教授和經濟學教授
7.傑因·格羅斯曼:普林斯頓大學雅各布·温拿國際經濟學講席教授
8.戈登·漢森:加州大學聖迭戈分校全球變革研究中心主任
9.安·哈里森: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學院院長
10.華民: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研究所原所長、經濟學院榮休教授
11.黃益平: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金光經濟學講席教授
12.孔慶江: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13.卡拉·克瑞施納: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博雅經濟學講席教授
14.埃德蒙德·菲爾普斯:哥倫比亞大學資本主義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15.索尼婭·羅蘭:西北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法學碩士與國際項目主任
16.阿爾瓦羅·桑托斯:喬治城大學法學教授、美洲法治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17.格里高利·沙弗:加州大學歐文分校校長法學講席教授
18.安妮-瑪麗·斯勞特:新美洲智庫首席執行官
19.邁克爾·斯賓塞:紐約大學威廉·伯克利經濟學和商學講席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20.約瑟夫·斯蒂格列茨:哥倫比亞大學大學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21.桑特爾·托馬斯:康奈爾大學法學教授、克拉克中東及北非法律與發展計劃主任
22.邁克爾·特比爾科克:多倫多大學法學傑出大學教授
23.戴維·圖貝克:威斯康辛大學法學教授、國際研究項目榮休院長
24.屠新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教授、院長
25.餘永定: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
26.張軍: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院長
27.張曉晶: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
2019
中美經貿關係聯合倡議
我們是一羣來自中國和美國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我們相信,中美兩國可以通過一個新的經貿磋商框架實現共贏。我們為此發表本倡議。
我們所提出的框架意在尊重兩國制定並實施本國政策的能力,推動兩國通過有效磋商來分享雙邊貿易的好處、減少損失,並促進全球貿易多邊領域中的公平競爭。
我們提出倡議的背景是,中美經貿關係已經呈現出令人擔憂的拐點。我們認為,目前的對立和僵局與下述成見有關,即中美兩國之間只有兩條出路:
(1) 中國在產業、知識產權和其他經濟政策方面實施大規模的改革,以使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接近其他世貿組織發達國家成員國的水平;與此同時,美國的貿易政策回到2018年以前的狀況;或者
(2) 兩國大幅度降低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度(“脱鈎”),甚至不惜以加劇貿易戰為代價。
我們相信,在“深度融合”和“脱鈎”之間,還存在着第三條出路,這條出路:
1. 給予兩國在制定多樣的產業政策、科技體系和社會標準等方面更大的自由度;
2. 允許兩國使用精準的政策措施(包括關税和非關税措施)保護本國在產業、技術和社會政策方面的選擇,同時避免對貿易伙伴造成不必要或不對稱的負擔;以及
3. 建立一套經貿規則,防止任何國家採取經濟學家所説的“以鄰為壑”的政策 --- 這樣的政策以傷害別國為代價增進本國的福利。
我們充分認識到,任何國際體系的設計都無法擺脱一些基本的權衡。我們的方案包括下面的權衡:
一方面,每個國家都應當擁有制定符合本國條件、最大化本國集體利益的政策與產業體系的自由度(“政策空間”),即使某些政策可能不受他國認可;另一方面,每個國家也應當承認,它所制定的政策可能對其他國家產生負面影響。
一方面,為規避上述負面影響而試圖通過國際規則或談判施壓手段來干擾他國制定國內政策的主權,在經濟上是不可取的,在政治上也是不可持續的;另一方面,片面強調一個國家制定國內政策的絕對自由,而忽視對貿易或第三方的影響,則會縱容該國將跨境成本轉嫁給別的國家。
我們的方案把中美兩國的政策空間放在首位,並相對於現狀(世貿組織原則或法理)對之進行擴充,但也明確為“以鄰為壑”政策劃定紅線。我們相信,我們的方案維護兩國在雙邊貿易中的現有利益,但不要求經濟模式的趨同。與“深度融合”和“脱鈎”這兩條路相比,這是一個折衷的方案。同時,我們的方案也可以向多邊化方向拓展,與保證第三國利益的多邊機制靠攏。
背景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至今已有近18年的時間。在中國加入時,世貿組織的經貿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都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而在這18年中,全球經濟及其支撐技術都發生了超乎預料的巨大變化,尤以下述五個方面最為突出:
1. 技術進步。技術進步提高了自動化水平,讓供應鏈更加分散化,一些行業和技能的薪資溢價提高,但許多其他行業的薪資水平和就業保障下降。人們在社交和行為方式上的改變,使得數字經濟佔有的市場價值比重上升,而農業、工業以及非數字化服務行業的比重下降。網絡效應、規模報酬遞增效應以及巨大的先動優勢,讓贏家通吃的市場的數量呈倍數增加。軍民兩用技術,如無人機、機器人、人工智能等等,在滿足軍事用途的同時,催生出無數民用用途和行業。數字要素稟賦的經濟重要性與日俱增。
2. 國內與國際規制規範對數字經濟的適應緩慢。科技變革之前,規制(及税收)的權限可以根據工農業產品或服務提供者的實際位置來劃分,國家之間也能比較容易地通過合作協議來落實各自的權限。而如今,互聯網及雲技術使得數據的位置、所有權以及哪個國家可以擁有管理數據傳輸的主要權限,都變得模糊不清。
3. 中國在全球經濟當中的地位的巨大提升。從2001年到2018年,中國GDP的全球佔比從4%上升到了16%,出口額佔比從2.7%上升到10.5%。
4. 對於中國國內政策導向預期的變化。在2001年,很多人預期,隨着中國經濟的增長,中國經濟將快速地向當時的世界大經濟體靠攏:更分權的市場經濟、對外國投資者更加開放、減小國有經濟比例,等等。如今,中國已經明確,至少在短時期內,政府投資和政府政策工具仍將在中國經濟中保持重要作用,其目的是確保國內企業在一系列關鍵行業中的地位。
5. 全球政治環境的變化。作為上述趨勢的結果之一,在多數發達經濟體,貿易政策的政治環境正在發生變化,其中以美國最甚。反全球化浪潮愈演愈烈。許多國家在重新審視和調整經濟對外開放和本地經濟需求之間的平衡,其中,那些在過去幾十年全球化進程中利益受損、或得益很少的羣體的訴求,獲得更大的權重。
這些變化對於全球經貿生態系統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許多世貿組織成員國的領導人紛紛表示,基於世貿組織體系的全球化已經不再符合他們國家的需求。中國與美國之間爆發貿易戰,提高對方出口商品的關税,同時又進行雙邊談判以求降低這些關税。
但是,當前的中美談判被限定在了一個非此即彼的框架裏:要麼(1)兩國的經濟深度融合,雙方採用共同的市場經濟原則來制定本國的經濟政策;要麼(2)實質性“脱鈎”,急劇減少兩國之間的經貿聯繫。前者所依賴的背景,是支撐中國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時的全球經濟格局,而後者則來源於當前兩國日益加劇的地緣政治競爭態勢。
在本倡議接下來的內容裏,我們將提出一個新的思想性框架,我們相信,這個框架可以成為兩國談判的合理基礎。它旨在為兩國找到貿易利益和本國政策空間之間的平衡,同時預防兩國聯手在多邊貿易中置其他國家於不利地位。
不同國家之間貿易的“四個籃子”框架
在今天高度關聯的全球經濟裏,一國採取不同於他國的國內政策(包括由於歷史原因而沒有受到世貿組織規則約束的政策),會引發對於跨境市場準入和貿易壁壘進行結構“再平衡”的呼聲。一種“再平衡”的方式,是通過進一步施加壓力而迫使各國政策趨同。我們認為,各個國家的國內政策的異質性將長期存在。基於這個前提,我們提出我們的框架,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國際貿易利益。
具體而言,我們列出以下四種政策類別(“籃子”):
第一隻籃子(“禁止籃”):在這隻籃子裏,一個國家實施的政策會對全球市場造成嚴重扭曲,甚至引起全球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規則應當明令禁止這類政策。“以鄰為壑”的政策就是不折不扣的屬於禁止籃的政策。例如,為了在國際市場中獲取壟斷利益,降低其他國家競爭力而實施進出口限制;或通過不平等的數據政策使得本國數字企業可以通過掠奪性定價或尋租從國外市場攫取高額回報。
第二隻籃子(“雙邊談判與協調籃”):在這隻籃子裏,國家甲實施的政策會對國家乙造成一定的損失,但並不具有以鄰為壑的特徵、或造成全球經濟總量的損失。因此,兩國可以本着共贏的態度展開磋商,以消除這些政策。這種談判一般在國家乙認為本國因這樣的政策的損失大於國家甲因該政策所獲得的利益時展開。例如,當國家甲實施了對國家乙的企業來説不公平的政策時,國家乙可以通過利益交換的方式(如:降低反傾銷關税)來促使國家甲取消該政策或縮減政策規模。
第三隻籃子(“國內調整籃”):在這隻籃子裏,國家甲採取的政策對國家乙造成的損失小於國家甲的獲利,因而無法通過利益交換的方式使國家甲取消政策或縮減政策規模、形成共贏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甲可以保留該政策,同時允許國家乙通過精準調節國內政策的方式來彌補或減輕該政策對其國內市場的影響。例如,國家乙可以發佈法規來防止本國機構向外國機構泄露敏感技術資料;或者國家乙可以通過提高貿易壁壘的方式來保護受到國家甲進口貨物衝擊的本國企業。必須指出,這裏提到的國家乙的補救措施必須是和其損失成比例,且精準面向國內對象(不能用來作為威脅國家甲或升級貿易戰的籌碼)。
第四隻籃子(“多邊治理籃”):在這隻籃子裏,當國家甲採取的政策措施(無論國家乙是否做出反應)不僅影響到國家乙的經濟利益,還會造成對國家丙的連帶損害。這時就應當啓動國際規則和多邊機制來控制局面。例如,國家甲實施區別對待的政策,對國家乙的某類產品降低關税,但不給國家丙的同類產品相同的關税待遇。
第二和第三隻籃子是我們的框架的核心,針對的是因國家甲採取了不利於國家乙的政策措施,而使得國家乙的利益受損的情況(但國家甲實施該政策的目的不是為了傷害國家乙)。此時,國家甲有恰當的理由真誠地對國家乙説:“我國政策對於貴國造成損失,並非我國的本意,而是為了維護我國的經濟和社會利益。”在理想狀況下,兩國可以朝着第二隻籃子、也就是共贏的方向展開磋商,但是,我們也意識到,在許多情況下,國家甲不願撤回政策,共贏無法達成。此時,第三隻籃子授權國家乙採取措施,調節國內政策,以抵消國家甲的政策帶來的損失。必須強調的是,第三隻籃子不是鼓勵報復行為,而是允許國家乙把自己隔離在國家甲的政策所造成的負面外部性之外,以實現保護國內社會和規制框架等目標。
本倡議的一個優勢,在於為中美兩國提供了重新平衡未來兩國經貿關係的新選項。所有籃子中的問題都可以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但中美貿易糾紛當中屬於第一到第三隻籃子的問題,可以先在世貿組織之外通過雙邊磋商來處理,然後再通過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靈活度”納入世貿組織的框架內。而對於數字貿易等新領域,則需要發展新的世貿組織規則。
本倡議的第二個優勢,是鼓勵任何一方都不輕易把對方產生跨境傷害的政策統攬到單個的抱怨之中,也不將這些政策與其他非經濟問題捆綁在一起。雖然非經濟問題也值得關注,但是,把它們分開,一些問題就更容易解決。除非採取這樣的策略,就很難看到避免貿易戰不斷激化的可能性。
我們的倡議鼓勵各國:
· 辨別其他國家的國內政策當中,哪些會對自己國家的經濟造成實質性損害(“境外損害性政策”);
· 把這些政策歸類到第一到第三隻相應的籃子中;
· 與損害源頭國展開磋商,尋求共贏方案;如果失敗的話,
· 則提出一個方案,讓被損害國可以採取(等比例且精準定位的)政策,以減少境外損害性政策所造成的損失。
需要指出的是,本倡議的分類並不一定是一個簡單和直接的過程。比如,美國可能會把很多中國的產業政策視為從具有優勢的外國公司手裏搶奪市場份額的“以鄰為壑”政策;而中國則可能把同樣的政策視作是掙脱增長制約、且從長遠來看對全球經濟有益的發展政策。同樣,中國也可能把很多美國的政策視為是保護其國內低生產力科技企業免於國際競爭的“以鄰為壑”政策,而美國則可以辯稱,這些政策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這種爭議必然會發生,但在最低層次上,公然否認那些明顯的“以鄰為壑”政策是會有代價的,既會降低談判資本,也會引起國際輿論的譴責(包括來自國際法學和經濟學界,以及第三國的)。
此外,本倡議的適用範圍也不侷限於現存的世貿組織規則所管轄的範圍。例如,本倡議還可以適用於在數字科技領域有爭議的政策。在呼籲世界各國共同關注這些重要問題的同時,即使是在沒有現存國際規則的情況下,我們的倡議也為國與國之間的磋商提供一個話語體系,這個話語體系可以用來討論一些政策本身是否有問題(如是否是“以鄰為壑”的),或在給定其他國家的政策前提下,各個國家如何採取行動保護自身的重點領域。
本倡議的另一個目的,是保護各國在數字和新興科技領域制定符合其非經濟需求的政策的能力,並防止因境外的此類政策而蒙受損失的能力。我們希望我們的框架能夠讓各國在可控的範圍內去認識這種日益增長且不斷變化的需求,並補償因其所引發的成本或損失,以避免讓當前緊張的地緣政治局勢進一步惡化。
總體而言,我們相信,本倡議可以幫助中美兩國的貿易戰找到一個共贏的解決方案;它提供了一套新的話語體系和方法論,可以把兩國的衝突消化並分解為更加細緻、且在分析層面更容易把握的雙邊討論。我們的倡議提供了一幅走出衝突並達致共存的路線圖。
結論
要解決當前中美兩國的經貿糾紛,必須擺脱把中美經貿關係限定為要麼脱鈎、要麼深度融合的這種非此即彼的思維定勢。脱鈎放棄了貿易帶來的好處,同時又對保護兩個國家的國家安全裨益甚微;深度融合要求中國向美國或歐洲式的經濟體制迅速靠攏,但這個想法並不現實。
第三條出路是存在的,它可以在不發生深度融合的情況下保留大部分的貿易收益。我們所擔心的是,即便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可能不止一個,但當前的政策和外交磋商並沒有朝着這個方向努力。
我們在本倡議裏提出了一種可行的方案,勾畫了一幅中美兩國“經濟和平共處”的圖景。在這幅圖景中,兩國充分保留各自的政策空間 --- 中國可以繼續實施產業和發展政策,美國也可以繼續保護其就業市場和科技體系。我們相信,這是一個在政治上最可持續、同時又能維持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收益的方案。
最後,雖然本倡議是為了應對中美兩國當前的貿易戰而提出的,但其適用範圍卻不侷限於這兩個國家,而是對所有參與國際貿易的國家都適用。它既與現存的世貿組織規則和體系保持一致,也允許中美兩國在世貿組織規則涉及不到的領域達成雙邊協議,而無需世貿組織修改現有規則或體系。
中美經貿政策工作小組成員
聯合召集人:
傑弗瑞·雷蒙 (Jeffrey S. Lehman)
上海紐約大學建校美方校長、法學教授
傑弗瑞·雷蒙,上海紐約大學建校美方校長。曾任康奈爾大學校長、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創始院長、密歇根大學法學院院長,以及法律與公共政策終身教授、華盛頓特區律所律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法律秘書。目前擔任美國法學院院長協會主席、Internet2非營利性先進網絡技術聯盟董事會主席,以及“中美法律專家對話”的美方代表團成員。曾獲得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的國家平等正義獎,以及中國政府對來華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所頒發的最高獎項——“友誼獎”。2018年,獲選為40位“中國改革開放40週年最具影響力的外國專家”之一。
丹尼·羅德里克 (Dani Rodrik)
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國際政治經濟學講席教授
丹尼·羅德里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國際政治經濟學講席教授、國際經濟協會當選主席,以及“包容性繁榮的經濟學(EfIP)倡議”聯合主任。曾獲得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SSRC)首屆Albert O. Hirschman獎,以及旨在獎勵推動經濟思想前沿發展的列昂惕夫獎。他在經濟發展、國際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等領域出版了諸多著作,擁有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以及公共管理碩士學位。目前的研究重點是發展中經濟體和發達經濟體的就業和經濟增長,最新著作為Straight Talk on Trade: Ideas for a Sane World Economy(2017年)。
姚洋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博雅特聘教授、長江學者
姚洋,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和主任、博雅特聘教授、長江學者。他也是“中國經濟50人論壇”成員。其研究領域包括中國經濟轉型與發展,在國內外期刊發表學術論文逾百篇,並出版了關於中國製度經濟學和經濟發展的多部著作。198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地理系本科,198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管理科學中心,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96年畢業於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農業與應用經濟學系,獲發展經濟學博士學位。
成員(後附個人併發意見):
莫瑞迪斯·克勞利(Meredith A. Crowley)
劍橋大學國際經濟學教授
莫瑞迪斯·克勞利,劍橋大學國際經濟學教授、聖約翰學院研究員,以及劍橋大學-新經濟思維研究所研究協調員。她也是“變動歐洲下的英國”(UKCE)智庫高級研究員、英國經濟政策研究中心(CEPR)研究員,以及英國國際貿易部兩個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其研究重點是國際貿易、多邊貿易協定以及貿易政策。擁有哈佛大學公共政策碩士學位,以及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經濟學博士學位。其學術論文包括與Chad Bown共同撰寫的Self-Enforcing Trade Agreements(《美國經濟評論》,第103卷第2期,2013),並編著有Trade War: The Clash of Economic Systems Endangering Global Prosperity(2019)。
羅伯特·豪斯(Robert L. Howse)
紐約大學法學院尼爾森國際法講席教授
羅伯特·豪斯,紐約大學法學院尼爾森國際法講席教授,“紐約市國際經濟法工作組”聯合創始人及聯合召集人。他的教學和研究重點關注法律與政治哲學,以及通過國際經濟法理解貿易、投資和金融治理。他與Ruti Teitel共同發表的論文Beyond compliance: Rethinking why International law really matters(《全球政策》第1卷第2期,2010年)榮獲“2010年全球政策最佳論文獎”(與Joseph Stiglitz等人共同獲得)。擁有哈佛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他與Antonia Eliason共同撰寫的國際貿易法專著《國際貿易規則》第五版將於2020年出版。
鞠建東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紫光金融學講席教授
鞠建東,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經濟學博士,是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紫光金融學講席教授、國際金融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2014-2017年擔任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院長。2007-2009年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常駐學者、世界銀行諮詢顧問。他的文章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等國際一流雜誌,其最新學術論文包括與杜映昕、Carlos D. Ramirez和姚曦發表於《國際經濟學雜誌》的“Bilateral trade and shocks in political relations: Evidence from China and some of its major trading partners, 1990-2013”(第108卷,2017年)。
盧鋒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金光講席教授
盧鋒,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曾任國發院副院長。獲英國利茲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和法學學士。對人民幣匯率、國際收支平衡、農民工與就業、糧食安全等問題進行過系統研究,在中英文期刊上發表了50多篇學術論文,並出版了多部學術著作。目前擔任財政部、人社部專家和“東盟-中日韓宏觀經濟辦公室(AMRO)”顧問小組成員。曾被評為北京大學“十佳教師”。
林毅夫
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院長、博雅講席教授 、世界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
林毅夫,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北京大學南南合作與發展學院院長,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名譽院長。1994年創立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現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並擔任主任一職。2008年被任命為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兼負責發展經濟學的高級副行長。2012年在世界銀行任期屆滿,返回北大,繼續教學研究工作。現任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參事室參事。膺選為發展中國家科學院(原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及英國科學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包括《戰勝命運》《超越發展援助》等20餘冊。
埃裏克·馬斯金(Eric Maskin)
哈佛大學亞當斯大學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埃裏克·馬斯金,哈佛大學亞當斯大學教授、經濟學和數學教授。他在博弈論、契約論、社會選擇論、政治經濟學等多個經濟學領域做出卓越貢獻。擁有哈佛大學學士和博士學位,曾任劍橋大學耶穌學院博士後研究員。曾於1977年至1984年執教於麻省理工學院,1985年至2000年執教於哈佛大學,2000年至2011年執教於普林斯頓高等研究院,並於2012年重返哈佛大學。2007年,因與L. Hurwicz和 R. Myerson在機制設計理論方面的貢獻,共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羅伯特·斯德格爾(Robert W. Staiger)
達特茅斯學院拉斯家族人文和科學講席教授
羅伯特·斯德格爾,達特茅斯學院拉斯家族人文和科學講席教授、經濟學教授,並在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擔任研究員。其研究重點是國際貿易政策規則與制度,尤為關注關貿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所涉及的經濟學。其研究成果見諸於多家學術期刊,以及與Kyle Bagwell共同撰寫的《世界貿易體系經濟學》(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2002年)一書中。1980年,他獲得威廉姆斯學院的學士學位,並於1985年獲得密歇根大學的博士學位。2014年加入達特茅斯學院前,曾執教於斯坦福大學和威斯康星大學。
聯合倡議簽署人:
飛利浦·阿吉翁(Philippe Aghion)
法蘭西學院、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經濟學教授
考史克·巴蘇(Kaushik Basu)
康奈爾大學卡爾·馬克斯國際關係講席經濟學教授、世界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
阿蘭·德爾多夫(Alan Deardorff)
密歇根大學約翰·斯威特蘭國際經濟學講席教授
羅伯特·恩格爾(Robert Engle)
紐約大學邁克爾·阿米力諾金融學講席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樊綱
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教授
羅伯特·弗蘭克 (Robert H. Frank)
康奈爾大學亨利爾塔·路易斯管理學講席教授和經濟學教授
傑因·格羅斯曼(Gene Grossman)
普林斯頓大學雅各布·温拿國際經濟學講席教授
戈登·漢森(Gordon Hanson)
加州大學聖迭戈分校全球變革研究中心主任
安·哈里森(Ann Harrison)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學院院長
華民
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研究所原所長、經濟學院榮休教授
黃益平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金光經濟學講席教授
孔慶江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卡拉·克瑞施納(Kala Krishna)
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博雅經濟學講席教授
埃德蒙德·菲爾普斯(Edmund Phelps)
哥倫比亞大學資本主義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索尼婭·羅蘭(Sonia Rolland)
西北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法學碩士與國際項目主任
阿爾瓦羅·桑托斯(Alvaro Santos)
喬治城大學法學教授、美洲法治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格里高利·沙弗(Gregory Shaffer)
加州大學歐文分校校長法學講席教授
安妮-瑪麗·斯勞特 (Anne-Marie Slaughter)
新美洲智庫首席執行官
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 Spence)
紐約大學威廉·伯克利經濟學和商學講席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約瑟夫·斯蒂格列茨(Joseph Stiglitz)
哥倫比亞大學大學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桑特爾·托馬斯(Chantal Thomas)
康奈爾大學法學教授、克拉克中東及北非法律與發展計劃主任
邁克爾·特比爾科克(Michael Trebilcock)
多倫多大學法學傑出大學教授
戴維·圖貝克(David Trubek)
威斯康辛大學法學教授、國際研究項目榮休院長
屠新泉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教授、院長
餘永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
張軍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院長
張曉晶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
併發意見
·莫瑞迪斯·克勞利(Meredith A. Crowley)
聯合倡議為中美兩國重建貿易合作關係,共享經濟利益提供了一個新的磋商機制。我認為這一機制有利於讓雙邊磋商充分融入世貿組織和其他多面貿易的規範和體系當中,併為全球經濟帶來極大好處。
挑戰1:各個國家對世貿組織的既有承諾可能需要調整
經濟學研究表明,美國對世貿組織的政策承諾,使得中國製造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比美國製造的產品進入中國市場要容易。這種政策不對稱,加上科技、各國國內政策和規定,以及更大的國際經濟的變化,導致了中美經貿關係當中的兩個國家,以及美國國內許多羣體的事實可見的收益不均。
挑戰2:越來越全球化的市場導致更大的多邊溢出效應
一個國家的國內政策、社會體制、規章制度等對貿易伙伴造成傷害的程度,不僅取決於政策、體制或制度設計本身,也取決於市場競爭的程度、全球需求的規模和地理位置,以及產品全球供給情況。不僅中美兩國人民要承受這種政策的代價,其他國家同樣會受到波及。
挑戰3:世貿組織缺乏能滿足中美兩國需求的機制,或既有機制不匹配
世貿組織協議語言的精準性,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嚴謹性為全世界人民帶來了很大的好處,但同時也限制了其解決重要的新生問題的靈活性。對於形成公平且透明的競爭而言,現有的世貿組織關於補貼協議或手段往往不是過緊就是過鬆。
前進的道路:倡議書中提出的“四隻籃子”的機制既保證了中美各自國內政策自主權和多樣性,又激勵了廣泛的自由貿易,為兩國展開磋商提供了一條可行的道路。但是,任何解決中美貿易緊張局勢的雙邊方案都應考慮到磋商的結果會在許多方面影響到其他國家。理想狀況下,上述的三個挑戰可以通過雙邊磋商來解決。
通過將雙邊磋商的協議轉換成世貿組織體系內的長期政策承諾可以解決第一個挑戰。通過由中美兩國為第三國提供正式渠道,以發表關於本國利益的政策、產品或服務市場的訴求的方式可以解決第二個挑戰。通過由中美兩國邀請第三國在世貿組織框架內形成多邊協議來落實磋商結果,解決雙方關心問題的方式可以解決第三個挑戰。
·羅伯特·豪斯(Robert L. Howse)
我完全支持聯合倡議書提出的解決貿易政策爭議的方法。但倡議書的立場是拒絕“脱鈎”。而我認為中美兩國經濟的部分脱鈎也許是雙方所需要也在所難免的。在我看來,兩個大國既在地緣政治是對手,又在經濟上極度相互依賴,這種關係本身是很難穩定的,而且在面臨更高層次的衝突的時候會變得尤為脆弱。這是從政治和國際關係的實際考量,並不是反對倡議書中對經濟和貿易政策的分析。同時,鑑於兩個經濟體的體量和現狀,要發生“完全”脱鈎的情況也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們應該理性地思考脱鈎在哪些方面是合理的,在哪些方面的代價過大。倡議書提出的方法在這裏同樣適用。
第二點我想提醒的,要在兩個互為競爭對手的大國之間,尤其是雙方關係顯著緊張的時候建立“信任”絕非易事。對於倡議書的提議能迅速轉化成可執行的爭議解決協議不能過分樂觀。某種程度上,倡議書能馬上帶來的價值是雙方能在短期內對相互制約或自我剋制形成一種非正式認識(一直持續到形成雙方都能接受的長期穩定狀態)。要根據倡議書達成切實的協議,磋商雙方要特別注意監督和核實過程中的難點,也要特別明確地設定清晰的客觀合規指標,還要充分意識到在國內政策的動機和效果可能不明朗的情況下要落實雙方協議是會有相當的難度的。
第三點我想提醒的,也是由上述地緣政治上的競爭關係引申出來的,即類似國家安全、人權等其他外交政策訴求必然會影響到中美貿易和總體的經濟關係。
華為和香港就是擺在我們眼前的例子。倡議書並沒有對這些在經貿之外但對經貿緊張關係推波助瀾的因素提出有效的管理機制。這裏不是苛責,只是指出(大家應該也已經意識到的)倡議書提出的磋商機制在幫助中美兩國全面維護經貿經貿關係方面的侷限。
雖然我一再強調地緣政治,但絕不是要把中國簡單歸類成敵人。當前的現實是兩個國家的政治和經濟體制大相徑庭。但我們也不能就此斷言未來會怎樣。中美關係不僅僅是國與國、體制與體制的關係,更是兩個偉大民族、偉大人民之間的關係。貿易是發揚這種人民的關係當中正能量的有效手段,但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即使那意味着少一點所謂“自由”。
·鞠建東:競爭共存的原則
我支持倡議書為中美貿易爭端尋求談判解決的努力,尤其是在全球化當中應當允許和保護各國制度的多樣性。我認為,這裏的關鍵問題是世界秩序的變化。
當前的全球治理體系由美國主導。隨着中國的持續發展,美國對世界秩序的主導作用勢必發生改變。所以中美貿易爭端的核心問題是怎樣的一個世界秩序才是更好的未來?是仍然由一個超級大國主導,還是由若干大國引領全世界在和平共處的環境裏展開良性競爭?
我認為後者才是未來世界發展的方向,我稱之為“競爭共存”。如果我們繼續停留在“霸權穩定”的思維方式裏,那中美兩國勢必會將對方看做是敵人。但如果我們相信一個競爭共存的世界未來,那中美兩國完全可以成為構建未來世界秩序的合作伙伴,即使是通過互相競爭。
在競爭共存的世界秩序裏,倡議書提出的區分四類政策的構想就可以自然而然地發展如下:
第一類:互惠政策。例如,兩國在分別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加強國際貿易,比如中國對從美國進口的農產品減税,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紡織品減税。兩國應該不斷拓寬互惠政策。
第二類:競爭政策。例如,在非軍用技術的研發、生產、銷售上兩國在政府補貼政策上的競爭。競爭政策的原則是,幫助企業研發、生產更好產品的政策都是允許的;意在損壞對方產品的研發、生產的政策都應該禁止。
第三類:雙邊對抗政策。例如,軍用技術的競爭:這類政策的原則是對等。如果A國實施了一項對抗B國的政策,那麼B國也可以對等地實施類似的對抗A國的政策。
第四類:多邊對抗政策。例如,A國實施了對抗B國的政策,而且要求C國也對B國實施類似的政策。從構建競爭共存的國際秩序的角度來講,應當禁止這一類政策,從而使雙邊對抗不至於擴散到其他國家。任何一方都不應該脅迫第三國一起對抗其競爭對手。
第一和第四類政策是上述提案的關鍵所在,拓展互惠政策的空間,限制多邊對抗。世界和平的未來,一個競爭共存的世界秩序依賴於中國和美國這樣的大國的共同努力,把對抗限制在雙邊範圍之內,而不殃及其他國家。
*作者感謝Jeffrey S. Lehman非常有益的討論。
·盧鋒
我贊同這份聯合聲明所體現的建設性立場與富有創意的思路,這裏對聯合聲明提出幾點意見和評論。
第一,如何理解共同聲明的“木桶概念體系”政策含義與多邊貿易體系規則之間關係?無論是關貿總協定(GATT)還是世貿組織(WTO),其形成方式都包含締約國或成員國通過談判同意共同放棄部分主權形成國際多邊貿易規則作用領域,以求使締約方在更為開放環境中更好地發揮比較優勢從而達到合作共贏目的。因而各國有義務保證其國際承諾與國內法律及政策相一致。基於這一常識邏輯,相關國家承諾遵守的多邊貿易規則,理應界定“木桶2”中關於“雙邊討論和調整”或“木桶3”中關於“國內調整”的限度或邊界。在討論木桶3時,聯合聲明提到“B國可能提高貿易壁壘,以保護受到C國出口不利影響的領域”。我認為B國所採取措施應以不違背其作為締約方在多邊貿易體系場合所承諾規則為限。
第二,如何對當代經濟全球化給以均衡與合理的評價?首先,評估經濟全球化影響,在比較美國和中國為此支付成本與獲得利益同時,還要考慮經濟全球化對許多發展中國家帶來更多發展機遇的積極影響。其次,通過艱苦談判加入世貿組織對後續中國開放經濟高速增長產生重要推動作用,然而新世紀初年中國經濟超預期表現,更多得益於中國人民自身努力奮鬥,得益於90年代中後期以及更早時期中國國內系統改革的體制創新作用,如果沒有內部條件的決定性作用而僅僅依靠加入世貿組織不可能產生經濟奇蹟。最後,全球化進程確實帶來諸多矛盾問題,需認真面對並通過包括WTO改革在內的各種方式加以應對化解,然而全球化派生問題根本上需通過深化國際合作加以解決,倒轉歷史車輪或使世貿組織退回到關貿總協定不是有效藥方。
第三,如何看待中國經濟體制未來演變前景?中國過去40年改革開放與經濟體制轉型,基本動因是根據實事求是原則務實解決自身經濟和社會領域面臨的實際問題,而不是為了模仿外國制度或模式。對中國執政黨而言,“與WTO其它發達成員國體制趨同”從來不是改革的目標和動力。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命題,這個基本命題在此後每五年一次黨代會政治報告中均被強調,是對上述觀察判斷的説明。中國體制轉型進程並非徑行直遂,然而通過深化改革實現現代化仍是中國社會上上下下的廣泛共識。可以肯定的是,中國體制轉型路徑的未來展開,仍會以中國自身長期發展與現代化的根本利益為本位進行探索選擇,不會模仿別國模式,也不會成為外部談判的籌碼。
中美兩國關係目前面臨困難,然而現實生活呈現的更多經驗證據提示兩國經濟存在廣泛而深刻的互補性,尋求發展更加合理與平衡的深度合作是客觀經濟規律的內在要求。兩國需直面與應對幾十年成功合作累積派生的矛盾問題,然而最終是基本經濟規律力量而不是特定政治意願決定歷史進程。經過階段性曲折與磨合,未來長期兩國經濟更可能在更廣範圍與更深程度融合“掛鈎”,而不是相互分離“脱鈎”。
·林毅夫
我支持這份聯合聲明所主張的貿易問題應該通過談判解決的立場,關於這個聯合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有以下三個意見:
1.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由於發展階段不同,在產業升級上市場失靈發生的地方不同,如果允許發達國家針對所要升級的產業採取措施來克服,而不允許發展中國家採取相應的措施,則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例如,發達國家的產業處於世界的前沿,其技產業升級必須靠自己發明新技術,發明依靠對基礎科研的突破(R)以及基礎科研突破後的新技術的開發(D)。企業對D有積極性,但不願做R,可是沒有R的突破,則D是無源之水,所以,發達國家為了經濟的持續發展都由政府來支持R。R可以做的領域幾乎無窮多,但是政府可以用來支持R的財政有限,只能根據政府的判斷,支持那些對國防和經濟發展最重要的領域。根據Mariana Mazucato (2011)Jonathan Gruber 和Simon Johnson(2019)兩本書中的研究,美國過去數十年來在世界領先的產業都是美國政府支持的R而產生的, 所以,發達國家政府對基礎科研的資助在本質上是一種產業政策。另外,發達國家的專利制度是對創新者的外部性所做的補償。發展中國家在產業升級時也會有市場失靈的地方,例如,軟硬基礎設施的瓶頸約束,但政府財政和執行能力無法對所有可能升級的產業和要發展的地方都提供足夠好的軟硬基礎設施,所以,僅能針對對經濟發展有最大貢獻的產業和地方提供必要的完善(Lin 2017),這在本質上和發達國家對基礎科研的支持是相同;並且,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者也同樣會有外部性,應該有外部性補償,但是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是在技術前沿內部進行的無法給予專利,所以,其方式會不同於專利。如果,因為發展中國家的這些支持特定產業升級的措施不是對基礎科研的資助或專利,而不允許發展中國家採用,則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2. 發展中國家在產業升級時,必然會進入到比他發達的國家的現有產業中,產生競爭或取代現有發達國家的產業。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也只有經過這個過程,發展中國家才能進入到發達國家的行列。如果,發展中國家的產業升級必須對現有發達國家產業的損失給予第二桶措施所主張的補償,或是,允許發達國家採取第三桶措施所建議的保護政策,會妨礙甚至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利。
3. 發展中國家也可能會有一些產業已經位於世界前沿,例如華為的5G,可是國家間的整體實力不同,實力強的國家可能為了維持其既得的地位和利益,而以國家安全為名打壓發展中國家的這種產業,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以大欺小的霸凌行為應該受到譴責和禁止。
參考目錄:
Mariana Mazucato, 2011, The Entrepreneurial State, London: Demos.
Jonathan Gruber and Simon Johnson, 2019, Jump-starting America: How Breakthrough Science Can Revive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American Dream, New York: PublicAffairs.
Justin Yifu Lin, 2017. “Industrial policies for avoiding the middle-income trap: a new structur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hinese Economic and Business studies, 2017 Vol. 15, no. 1, 5-18.
·羅伯特·斯德格爾(Robert W. Staiger)
世貿組織體系當中存在相當的空間,為實現倡議書所提出的目標提供了契機。我的這份提案簡單羅列了這些空間和機會。首先我想把倡議書開頭部分闡述的中美經貿關係五大變化歸納成兩個特有的問題,我認為正是這兩個問題導致了當前緊張的中美經貿關係。
首先,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美國進入中國市場的實際狀況不符合預期。這需要在世貿組織體系內,對中美兩國之間市場準入的承諾進行重新平衡,從而達到兩國在2001年達成的協議當中承諾的互惠程度。
第二,美國對於在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當中,其所做的關税承諾所能帶來的內部收益和成本平衡的預期沒有實質性達成。這需要美國重新思考,甚至重新磋商其在烏拉圭會和談判當中做出的某些關税承諾。這種重新磋商取決於要在多大程度上保持與中國(達成的)互惠關係,以及與受這種重新磋商影響的其他美國貿易伙伴的關係。
針對這兩個問題,我在此提出如下三步走的辦法,以期能早日結束貿易戰。
第一步,中美雙方應同意立即終止貿易戰,並將關税恢復到各自在世貿組織的承諾的水平(如:2018年3月1日之前的關税水平)。
第二步,重新平衡:(1)美國應當通過世貿組織爭議解決機制的規定,通過提交非違反(協議)之訴的方式來反映其沒有達到預期當中的進入中國市場的程度的問題;(2)相應的,中國應當採取非常規方法,向世貿組織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支持該申訴的材料(可以作為雙方結束貿易戰協議的一部分),以確保美國申訴成功;(3)中美雙方約定,當非違反之訴成功裁定後,雙方須按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遵守裁定的中國向美國的貿易補償金額(或在許可範圍內的美國的報復金額)。
第三步,重新磋商:承接第一步的關税回調,美國應當承諾,以後任何可能影響對華貿易的關税上調都必須按照世貿組織協定第28條的程序進行談判。
我的提案首先認可美國對於沒得到中國對等互惠待遇的不滿的合理性(第一個問題),但要求美國(在中國的幫助下)通過走世貿組織非違反之訴的途徑來尋求解決。這樣就把中美貿易摩擦引回到世貿組織爭議解決機制的道路上,在規範、互惠,而且受國際公約約束的關税補償措施範疇內解決問題,而不是動用無限制的單邊報復性關税手段。在考慮美國進入中國市場的待遇問題的同時,美國也要思考調整其自身市場準入承諾的可能性(第二個問題)。本提案的辦法可以把兩個問題分開對待,在世貿組織體系內找到對應的機制,並充分利用其所提供的寬容度和靈活性,來為中美貿易爭端這個特定的問題尋求解決方案。我的提案沒有涉及倡議書中提到的另一些中美貿易關係中的重要問題(如:數字和新興技術領域)。但本着呼籲雙方帶着善意來共同解決同類型問題的態度,本提案中提出的辦法也許可以成為雙方建立互信,解決未來的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
原文章在微信公眾號然後刪除了。不過新浪財經也有部分轉載所以應該不是假的。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9-10-27/doc-iicezzrr53517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