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_風聞
张佳玮-作家-2019-10-27 17:26
這兩天,因為大連那個13歲殺人事件,我又看見朋友圈裏有朋友,説標題這句話了。
每次出現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大家都容易在憤怒之餘,情不自禁地,問出這句話來:
未成年人保護法,究竟保護了誰?——其實這涉及刑法範疇了。
我搜了搜消息。
摘引一下:新華社10月23日報導説,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當天的官方報告中透露,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連續9年下降。
2017年的某篇報導則説,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
即,大數據上來説,情況是越來越好的?
之所以我們感官上,覺得少年犯罪越來越多了,我猜測,是因為互聯網的發達,讓我們更容易關注到這類案件。
也因為比起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更容易讓我們注意到吧?
(還是因為其他原因?不知道……)
回到“究竟保護了誰”這個概念。
我國人民的樸素價值觀裏,相信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本質上,近似於同態復仇。
所以許多人的樸素理念裏,可能更接近於:
“殺人就該償命。這樣的小混蛋,就此免了刑責,則當事人何以伸冤”?
還是按新華社報道里,周強院長的説法:
我們針對未成年人,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我們對未成年人在意的是教育、感化、挽救。
一般説未成年人,在心理狀態、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上,都不同於成年人——用我長輩小時候訓我們一干小孩的話説,“小孩懂個屁,小孩不算人”。
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有一定的限度,責任當然也就有限。
現代社會一般認為,小孩年紀還小,還不健全不完整;既然還有得救,那就該以矯正教養為主。
所以犯罪的小孩得脱刑責,的確讓人有逍遙法外的痛恨感,但也算是現代社會的一個特徵。
按照官方數據,雖然沒有以牙還牙報仇雪恨的痛快,但好像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都還控制得不錯?
教育感化,還是有意義的。
美國有位先生叫馬文·沃爾夫岡。1972年他做了一個精彩絕倫的報告,恕我只摘其中一部分。
他追蹤1945年出生在費城的一萬多名男生,發現:9945名男孩中,有3475名至少有一次記錄在案的案底。犯罪率從7歲到11歲逐漸增加,從11歲到16歲迅速增加(即,這是少年犯罪高發期),到17歲開始下降。
其中一個結論:
司法系統能很好地甄別犯罪,但無法制止、勸阻或治癒犯罪。
我推測,大概他的意思:
只靠罰,很出氣;但好像就,很難改造好小孩了?
哪位會説:既然都改造不好,不如索性嚴刑峻法,幹掉算了,為社會除害!
——這樣説固然解氣,但“除殺之外無他法”的無等差嚴酷,對犯罪率可不是什麼好事。
給犯罪者改造的機會,還是有必要的吧。
當然,不是説就不罰了。
現在,大連那個犯事的孩子據説是因為沒到年齡,免刑責。
免刑責年齡,我國14歲。
我知道英格蘭、威爾士和愛爾蘭是10歲,歐洲最小。
蘇格蘭12歲——好像以前是8歲?
(所以大連這個犯事的小孩,如果在英國,命運大概又不一樣了……)
法國今年夏天,專門討論過這事。
據歐時大參説,法國司法部長討論將司法免責年齡確定為13歲以下,巴黎大區議會主席積極反對。認為一旦確定13歲以下免責,低齡犯罪會暴增。
理論上的美好是:孩子可以改造好,13歲以下免責吧。
現實的殘忍是:一旦13歲以下免責,低齡犯罪會暴增,所以不能寬。
我倒不是想號召我國也降低刑責年齡,只想順便介紹下我眼裏,法國的兩個特色。
其一,法國2004年以來,10歲以上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刑責,被判定違法後,會被要求遵循教育措施;13歲到16歲可享受未成年減刑,16歲以上就不考慮未成年因素了。
其二,法國有個所謂社會調查制度,自1945年以來就有了(好像德國也有?):
對未成年人犯罪,會調查他的經歷個性,以及重中之重的,家庭。
即,法國會根據犯罪小孩的年齡段,進行細緻區別後,區別對待。也要罰,罰得比較細。
以及,少年犯罪,會對其家庭進行追查,更直白一點,看家庭是不是他犯罪的温牀。
比起“犯罪了,到年紀就罰,沒到年紀就免”,我覺得,這樣更好一點?
關於細化,有一點值得一提。
古代法律如秦法,判定是否成年,是會看犯罪者身高的——以前寫身高時我還開玩笑,如果巴特爾這樣十歲就比成人高的到了秦國,估計挺吃虧。
而現代社會,因為營養,因為耳濡目染的信息,孩子普遍早熟。各國犯罪都日趨低齡化。還是單以年齡為據,的確容易跑偏——像大連那個犯事的小孩,説是13歲,事前事後表現出的心機,實在也不像個孩子了。
關於社會調查,尤其是家庭調查,在我們這裏尤其必要。
少年犯罪中,最常見的就是教育缺失導致的認知失調。子不教父之過,熊孩子多半都有個熊家長,這點我們都明白。
但難度也不小。別的不説,留守兒童們的家庭狀況,這就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法國某些地區,家長放孩子在家自己出門工作,是會被剝奪監護權的,但在我國,就沒法這麼論了。
大概,眼下,只有這種辦法:
長期來看,構建起“到年紀罰”與“沒到年紀免”之間的那些處置:免於刑責,但不能就此了事,還是得有罰的。
對付罪孽深重的熊孩子,收容教養之類的處置,得嚴格起來。
針對家庭的社會調查制度,也可以考慮起來——當爹媽合格不合格,該有人監督了。
這是長期的。
短期的,美國康涅狄克州世紀初有個報紙吹噓自家青年犯罪率下降時,説了兩點意見,一是“細緻規定,比如一些案情嚴重的少年犯罪,直接送交成人法庭”,二是“後續處置,比之於感化,更傾向於懲罰性”。
短期來看,這也可以是個辦法:
給免罪也設置一些侷限性,讓免刑責的處置也帶有懲罰性。
《武林外傳》裏,白展堂乍得免罪金牌時,得意忘形,恨不得幹盡各類勾當。
直到後來,發現免罪金牌背面也有字:
“傷人、縱火、姦淫擄掠及逃獄者,罪無可赦”。
立刻一身冷汗,就此收斂了。
我覺得這也是個法子。
一定年齡免刑責,是希望孩子還能改過自新。
但免罪自有其侷限性,不代表懲罰的威嚴不在了,且有無可赦之大罪,是為法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