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連少年“殺人惡魔”,真就無“法”可治嗎?_風聞
补壹刀-补壹刀官方账号-为民族复兴鼓与呼,与中国崛起共荣辱2019-10-28 07:19
執筆/吳丹紅
如果一名身高170cm、體重140-150斤的成年男子,以殘忍的手段殺死一名10歲的女孩,會被判什麼刑罰?
毫無疑問是死刑。但如果兇手未滿十四周歲呢?那他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的規定。
這也是當新聞報道大連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孩這一案件後,我認為無論輿論怎麼洶湧,那個少年“惡魔”都不會被判刑的原因。無奈,卻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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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某網吧發生一起人為惡意縱火事件,致使2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傷。4名縱火者均為未成年人,其中一人不滿14歲而免於刑事責任。
2012年,一名10歲女童電梯內毆打一歲半男童,將其帶到25樓,後男童從25樓摔落。我沒有看到任何後續如何處理的新聞。
2012年10歲女童毆打1歲半男童監控錄像
2015年底,湖南邵東縣3名未成年人殺害女老師,因為都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被送往工讀學校。
2016年6月,四川金川縣13歲少年為搶一部手機,將過路23歲女老師潑汽油特重度燒傷,且在事發到被控制這幾天內,方某又接連犯下了盜竊和搶奪路人等兩起案件。最終方某卻因未成年而被放回家,由其父親每天在家看守。
2016年7月,廣西13歲男孩沈某某離家出走至他人家中,將家裏三個孩子帶出去玩,逼問家裏錢放哪,然後用石塊將三姐弟(4歲,7歲,8歲)砸死並拋屍荒井。案發後,沈某某被帶到廣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
2018年湖南12歲男生殺母事件(資料圖)
2018年12月,湖南省益陽市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小學六年級男生,持刀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殺害在家中。後來因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該校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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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是這樣規定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政策,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使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不能判死刑的。
上述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1979年刑法典編纂時確立的,距今已有四十年。這四十年來,我們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這條規定卻沒有改變過。其實,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大大豐富,現在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均早於前人。
而且,隨着大眾傳媒的發展和網絡時代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樣,未成年人“自我意識”過早覺醒,開始對事物有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斷。因此,就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言,如今14歲的少年與四十年前14歲的少年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語。
大連殺人事件14歲少年(資料圖)
而調查也表明,20世紀90年代以來,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齡比20世紀70年代提前了2至3歲。新《民法總則》於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10週歲下調至8週歲。所以,有人建議把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降至12歲。在南都的一項網上調查中,88%的人贊成這一建議。當然,網友需要明白的是,即使未來修改法律,也不會適用這次大連的案件了,因為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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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調低刑事責任年齡就能解決問題嗎?犯罪低齡化問題,已經成為困擾整個社會、學校和家庭的難題。
一些低齡犯罪分子就是因為知道自己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才有恃無恐地犯罪。刑事責任年齡調低到12歲,依然會出現11歲的殺人犯、11歲的搶劫犯。關鍵不是年齡,而是行為人是否意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
某些國家對於判定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遵循“惡意補足年齡”(Malice Supplies The Age)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這名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4條指出, 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 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 現代的做法是考慮一個兒童是否能達到負刑事責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據孩子本人的辨別和理解能力來決定其是否能對本質上反社會的行為負責。
相較於傳統的一刀切的刑事責任年齡標準, “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或許能彌補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僵化缺陷, 但如何把握證明標準及自由裁量權依然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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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大連案件的討論中,很多人提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一旦有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就有人批判《未成年人保護法》,説它是“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
其實,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在《刑法》中,並非《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甚至連頗受詬病的收容教養制度,也是規定在刑法中。但也不是説《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沒有問題,比如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現象。
前者像校園霸凌、幼兒園保護不周、對弱勢未成年人保護不足,後者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過於寬容,收容教養制度不力,導致再犯概率加大。
在刑罰體系的銜接上,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除了流於形式的收容教養,也沒有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更好的替代刑罰措施,導致未成年人要麼是重罪,要麼是無罪,沒有中間過渡的教育矯治手段,這比較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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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既要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保護未成年被害人。
一方面,不追究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是一種保護,但只有相應的矯正和管教措施都跟得上,這種不追究才不至於成為一種縱容或養虎為患。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的保護上,如果受傷害者也是一位未成年人,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施暴者時,對受害人的保護將如何做到更完善?只是進行心理疏導嗎?還有更好的措施撫平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創傷嗎?當施暴者及其監護人無力賠償時,國家是否有相應的補償制度?
最近,《未成年人保護法》進入修改,有關校園安全、網絡沉迷等成為大家關注的問題,據説此次修改草案新增了“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但我認為還應加強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
我一直以為校園霸凌離自己很遠,直到最近偶然得知自己上初一的兒子正在遭遇校園霸凌的困擾。這還是在北京朝陽區最繁華的CBD區域的公立中學啊,開學沒多久就有孩子因為校園霸凌轉學了。但轉學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啊,別的學校也不是淨土。我們的學校、家庭和社會,能為之做什麼呢?
正如最近熱映的電影《少年的你》,再次把校園霸凌話題帶入公眾視野。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有4.9萬人參加的“2019全國兩會青年期待”調查顯示,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受訪者認為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68.0%)。
我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中,找到了相關的答案。
針對性侵未成年人侵害,草案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人以及學校、幼兒園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一些職責,規定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採取的一些措施,還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准入資格制度等;針對校園欺凌的現象,草案增加了若干具體措施包括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並通知被欺凌和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凌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
真心希望,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真的可以執法有據,行之有效!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文中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