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毫不猶豫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丨大家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2170-2019-10-29 19:52
作者|郭爍
前天晚上,我的一個本科生給我發微信説,“郭老師,您看《少年的你》了麼?我們好多人都是這麼過來的。”(大意)
我趕緊去瞧了瞧,還是看的60幀的。周冬雨可以提前領明年的這影后那影后了,她應得的;鏡頭懟在人家臉上拍,雀斑都能論個兒數出來。
《少年的你》中的周冬雨
印象比較深刻的反倒是飾演魏萊的演員周也:接受警察詢問時,她把那股子天使般惡魔的小畜生勁兒演了個十足十。
《少年的你》中飾演魏萊的周也
作為一個法學院教員及資深影迷,職業習慣使然,電影裏涉及的法律問題我一直很挑剔,但這部片子顯然經過了專業人士的把關,比較好地解決了戲劇衝突的要求和現實法律規定之間的張力,至少讓人看了不監介。建議《白晝流星》的導演學習一下。
其實我的一票師友全都在熱心虔誠地進行他們的“少年刑事司法”工作,幾乎無一例外的,他們都在堅決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我理解他們的用心良苦以及使命精神,卻完全不能贊同他們的諸多觀點和做法。
蹭一下這部電影的熱度還有近期發生的諸多駭人聽聞,我簡單闡述一下他們的自相矛盾與不合時宜。
一****常見錯誤觀點一:比較法而言,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都在14歲以上。
該觀點還特意補充闡明:“大部分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都位於赤道熱帶地區,那裏人們相對更加早熟。”
簡單説,該觀點是根本錯誤的,並且是事實錯誤。
我們來看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對於各國刑事責任年齡的統計,為了數據的權威性,我還特意多找了幾組數據對比。
世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的統計分佈
PRI重點國家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2017年公佈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分佈
可以很輕易的看到,誠然,以國家數量計,目前規定14歲是起點的國家最多,但只要再稍作進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出12歲才是真正的比較法意義上的分水嶺——從不規定刑事責任起點的7個國家和地區到11歲的,與13歲到16歲的基本持平。
結論是,即便非要從比較法上找靈感,12歲是各國主流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才是真正的客觀描述。
在這裏多説一句,因為看到了太多謬種流傳,我希望能不能就此問題發表觀點的同志能稍微做一點兒檢索工作,而不是以訛傳訛、人云亦云地描述“14歲是大多數國家的選擇”之類完全違背基本事實的判斷。
作為一名資源檢索控,我這裏可以提供一個:CRIN(Child Rights International Network),這家機構的網站可以檢索各國實時、動態刑事責任年齡狀況。
二****常見錯誤觀點二:成文法不負責回應極端個案;尤其是被媒體熱炒的極端個案。
因為單純提供比較法論據很難直接論證“他們這麼做,所以我們也要這麼做”(雖然反對降低論者之前就是這麼做的,當然他們是有意與無意之間建立在錯誤事實基礎上的),所以“法律不能解決全部極端案例”的觀點就顯得非常突出了。
這種似是而非,苦口婆心理中客式的觀點顯然具有迷惑性,必須予以回應。
我們實在困惑於何謂“極端個案”。
僅僅本月,2019年10月24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一名15歲少年,因對老師日常管理不滿,在教室用板磚連續擊打老師頭部,致使老師受傷倒地,住進了ICU,有傳言説該教師腦部重傷迄今昏迷不醒;10月20日,大連市內一名10歲女孩小琪(化名)遭遇意外,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再稍微檢索一下,《捅死同學的14歲少年:反正我才14歲,殺人不必償命》、《湖南邵陽3名中小學生木棒毆打52歲女教師致死》、《12歲弒母:我又沒殺別人,殺的是我媽》……
大連10歲女孩被害,嫌疑人強調自己未滿14歲(鳳凰網的微博截圖)
請注意,我這裏的省略號是實質意義上的省略號;再往下寫文字都夠R級分類了。
我們的《刑法》一共規定了469個罪名,其實還在不斷增加。所有人都知道,常用罪名只有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等目測不超過30種甚至更少。
我們國家這幾年每年刑事公訴案件120萬左右,被告人140萬,通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很清晰地得出排名最後100個的“不常用罪名”——可能是屬於全國3000多個法院一年到頭加起來也判不了幾十個、幾個的罪名。
如果説“極端個案”,是不是先把這些罪名統統取消了為好?還落個刑法寬緩化的好名聲。
簡單總結一下:**一方面,類似事件並不極端;另一方面,即便“極端”,中國刑法回應“極端”的例子比比皆是。**請用數據和邏輯説服我。
三****常見錯誤觀點三:中國青少年犯罪數量一直呈下降趨勢,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沒有事實基礎。
説到這個觀點的時候,“少年刑事司法”論者顯得特別理直氣壯。他們不僅列出了近些年來中國青少年犯罪數量一致在降低,並且列出了該數字與成年人犯罪數量比例一直在下降的官方數字。
為了便於進一步的探討,在這裏我直接引用一下他們偏好引用的相關數據:
“……報告第五項《兒童與法律保護》顯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續降低。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5743人,比2010年減少32455人,減幅達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佔同期犯罪人數的比重為2.93%,比2010年下降3.85個百分點。青少年作案人員佔全部作案人員的比重為21.3%,比2010年下降14.6個百分點。”(國家統計局2017年10月27日發佈的2016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統計監測報告)
“從2009年開始,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就開始掉頭向下,呈逐年下降趨勢。2009年未成年犯罪人為7.7萬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萬多人,相當於2000年的水平。同樣,各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均有所下降,例如,河南2009年判處未成年罪犯5200多人,2014年降至2700多人,佔罪犯總數比例也從7.80%降到3.95%;甘肅2010年到2014年判處的未成年罪犯從1062人降至672人。”(華政:《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連續6年下降》,載《中國青年報》2016年3月28日)
對於這樣的數據,我們一方面當然要肯定其積極意義:可能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的確有了些許改觀;但另一方面,如果僅因看到這樣的數據就飄飄然,做微醺狀,既不嚴肅更不科學。
任何社科實證分析類數據,我們都要警惕其發生肌理及現實環境。具體到這些數字,我們需要進一步追問:數字是如何下跌的?
簡單講:公安司法機關人為“輕緩化”的司法政策導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自2006年、2012年兩次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來,檢察機關特別強調“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導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訴率大幅度提高,這在客觀上降低了法院最終的統計數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或分別或聯合頒佈了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在他們流行的話術叫“青少年罪錯”,這個希望讀者們甄別一下)的規定或者司法解釋;檢察院和法院系統還各自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廳,審判庭一類。
也就是説,當我們在強調諸如“中國青少年犯罪數量持續下降”的同時,能不能好歹向大家介紹一下“少年刑事司法”的實踐狀況,哪怕是暗示給大家一下,數字的下降有人為干預、政策導向的因素?
篇幅所限我就先説這麼多,其實解決此類問題的補強方式還可以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裁量交付普通法庭”等諸多方式,但都不影響直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正當性。
媒體報道,上初二的蔡某高170公分左右,體重140-150斤,作案手法的老道、作案過程的沉着、作案後反偵查能力的強大,很難讓人與“未成年人”四個字產生任何聯繫。
諸如“未成年犯罪是由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多重因素造成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社會問題,還要依靠社會、制度的協同治理”之類正確的廢話可以休矣——多問一句,**哪種犯罪純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哪種犯罪沒有社會的因素、教育的因素?**如果這個理論得到證成,所有犯罪嫌疑人比比童年有多慘是不是就能成為違法阻卻性事由了?
我從來沒有認為降低刑責年齡就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藥見效了,但它應該是應對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的必要選項。
電影中的魏萊已經死了,但那樣的人就不配擁有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