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9-10-29 14:55
劉金福父母想見到兒子的念想再次落空。10月18日,劉金福辯護律師張進華收到法院不予取保的決定書。
今年30歲的江西青年劉金福因在網上用搶票軟件為他人代搶火車票,收取佣金,2019年2月被以涉嫌倒賣火車票罪拘留,3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3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
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劉金福的小姨不理解,“為什麼一些平台推出加速包給人搶票就不夠罪,劉金福就被判刑了呢?”
代搶火車票究竟是否觸犯刑法,專家意見不一。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維維律師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被告人所涉有償搶票服務很常見,諸多互聯網平台都推出了類似有償服務。有償搶票屬於民事代理行為,消費者選擇更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購票,且自願支付未超出合理範圍的報酬。這應該是民法而非刑法規制的範疇。
同濟大學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研究院孫章教授認為,代搶火車票破壞了正常購票秩序。但法律應該明確界限,規定收益超過一定金額,認為是抬高價格,倒賣火車票,低於一定價格,屬於勞務行為。

贛州警方抓獲劉金福的現場。圖片來自贛州網警巡查執法官方賬號
青年替人代搶火車票
劉金福是江西井岡山人,父母如今都60多歲了。劉金福的小姨尹女士介紹,初中畢業後劉金福一直在外地打工,2017年回到家鄉,想陪伴年事已高的父母。為了謀取生計,劉金福開了票務工作室,替人在網上實名搶火車票。
據警方通報,贛州鐵路公安處打擊票販小分隊2019年2月初通過網絡巡查發現有人在網上發佈購買火車票的信息,民警分析判斷可能有人利用網絡收集旅客身份信息訂、取火車票後高價倒賣。警方鎖定了劉金福,並將其抓獲。
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以1500~4500不等的價格在網上購買搶票軟件,以30元/萬個的價格購買“打碼”,以2740元的價格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註冊賬號935個,用於在12306網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此外他還購買了兩部手機,用於接單和打廣告。搶票成功後,劉金福根據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後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3萬餘元,獲利31萬餘元。
2019年9月10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並在庭審公開網上進行直播。
在庭審中,劉金福對指控事實並無異議,但他表示並不知道代搶火車票是否是違法犯罪。
劉金福的堂哥告訴新京報記者,劉金福為人老實,“我們都認為倒賣火車票是囤一批再加價賣,幫人搶不是倒賣。我堂弟初中畢業,文化水平比較低,如果他知道觸犯法律,肯定不會這麼做的。”劉金福的堂哥説。
“十一的時候我們去南昌,還在互聯網平台上加價20塊搶了票,票錢才多少錢啊。那些大平台都在做,為什麼劉金福給人代搶就是犯法了?”劉金福的小姨尹女士説,劉金福的母親由於在陶瓷廠打工背部受傷不能彎腰,今年劉金福父親被確診為肺癌,需要定期化療。之前兩人存在兒子支付寶的一些錢被凍結,夫婦倆向親戚借錢維持生活。

2019年9月10日,劉金福倒賣車票一案一審庭審直播。庭審直播截圖
公訴人認為構成倒賣車票罪
在一審庭審直播中,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公訴人表示劉金福高價倒賣火車票、網絡訂單,情節嚴重,構成倒賣車票罪。
公訴人認為,刑法中的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囤積大量車票,或利用優勢控制票源,而後出賣給不特定人,情節嚴重的行為。立法上並沒有定義為先買進後賣出,用搶票軟件大量刷票的模式,與普通的票販子、黃牛黨並無區別,都是把票控制住再高價賣出,劉金福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搶票軟件控制票源,使得購票人通過正常方式無法購得車票從而不得不從其手中購買高價票。
另一方面,公訴人認為,劉金福面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發佈代搶火車票廣告,利用旅客購票難和急需購票的心理,自行根據列車座次,乘車時段及運營方向等標準,每張加價50至兩百元不等的價格,明顯超出了正常的勞務費用範疇,其行為是披着民事合法外衣的倒賣火車票行為。
湖北人王女士曾通過劉金福代購過火車票。她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在深圳工作,從2017到2019年找劉金福搶過五六次票,普通列車收費80,高鐵票收120。
“如果不是票難買,我也不想花這個冤枉錢。不過對比其他搶票的人,劉金福收費不算高,還有更貴的。”王女士説,“我每次找他都把個人信息、要購票的車次發給他,搶到票後再把票錢和加收的勞務費一起給他,然後自己去火車站取票。”
此外,公訴人表示,火車票作為限制交易的有價票證,其交易行為有明確規範,按照相關規定,具備鐵路客票銷售權的只有鐵路運輸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及經批准登記的代理銷售點。劉金福的搶票行為,使這些代售點處於不公平的地位,影響了正常的購票秩序,也增加了12306網站服務器的負擔。
劉金福在庭審中辯稱,自己搶票行為和互聯網平台等軟件一樣,並沒有囤積票。開庭前,劉金福在律師的幫助下,向贛州鐵路公安舉報了一些互聯網平台的軟件同樣涉嫌倒賣火車票。
2019年8月20日,贛州鐵路公安處刑警三大隊出具的一份工作情況説明,稱對於劉金福實名舉報互聯網平台涉嫌倒賣車票的舉報情況,“尚未查證屬實。”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關於搶票軟件代搶火車票也多有媒體報道並討論其合法性。《北京青年報》曾報道,2018年春運期間至少有58家平台推出了搶票軟件,並推出了有償搶票服務。一家平台還針對雲搶票做出了説明。其表示,之所以能通過該技術搶到票,是因為軟件會用雲監控功能,24小時注意票務數量。
律師做無罪辯護
劉金福的一審辯護律師曾慶鴻認為,劉金福代搶火車票屬於民事代理行為。他認為,法律雖然禁止倒賣火車票的非法經營行為,但是並沒有規定旅客必須本人親自去購買火車票。法無禁止即許可,此種情況下受委託的人自然可以通過網絡訂票或者排隊的方式到售票窗口代意欲出行的旅客買回其所需的車票,並收取適當的勞務費。
曾慶鴻提出,實名制下代購車票的行為不具備對別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形成侵犯性。自2012年國家火車票實行實名制,劉金福為他人代購必須得獲得其他旅客的身份信息,之後再以獲得的他人身份信息去登錄12306網站,之後不斷刷票,才可能買到車票。“這種情況下,劉金福不過是通過網絡排隊的形式代他人訂購車票。車票來源、票價是鐵路部門,購買方式是網絡排隊,大家購票的機會是平等的。”曾慶鴻表示。
他提出,實名制下車票根本不可能被倒賣。本案中,劉金福的行為不過是為多個特定他人代購車票,並非以自己名義購進將車票囤積而伺機予以高價出售給不特定人,實名制火車票自訂票成功之時其所有權始終屬於旅客,不存在火車票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情形,也不可能轉賣其他人。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一對夫妻替農民工代購火車票收費就引起爭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在訪談中同樣提到,火車票實名制後,倒票的客觀性就不存在。“如果有人未經我同意,搞到一張火車票,再倒賣給我,我不要,他不就廢了嗎?”何兵説。
何兵教授認為,代購收費是一種正常的民事交易行為,目前只規定代賣火車票經過許可,並沒有規定代購需要特許。
劉金福的二審辯護律師張進華同樣為他做無罪辯護,他認為,劉金福在“代購”過程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這符合市場規律,劉金福可以選擇收錢,也可以選擇免費提供幫助,這屬於市場調節和道德約束範疇,刑法目前沒有條文對此加以限制。
“有一些代購行為是劉金福免費做的,沒收取任何費用,有的時候,劉金福被乘客欺騙,幫人墊付購票款後,就沒收到相應票款,不但沒有掙取佣金,還搭進車票錢,這與倒賣車票具有明顯區別。”張進華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
有償代人搶票是否夠罪引爭議
關於代搶火車票是否夠罪,網上爭論不斷。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維維律師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被告人所涉有償搶票服務很常見,包括攜程、飛豬等諸多互聯網平台都推出了類似有償服務。這種服務是雙方的委託代購行為,是自主自願做出的決定,不具有強迫性。也即是説,有償搶票屬於民事代理行為,消費者選擇更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購票,且自願支付未超出合理範圍的報酬。這應該是民法而非刑法規制的範疇。
王維維指出,從相關法律規定看,有償搶票常被指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經營罪和本案被告人涉嫌的倒賣車票罪。“我個人認為,這三項罪名中的後兩個罪名、尤其是倒賣車票罪,已經與現下出行方式多樣、出行選擇便捷、實名制購票等出現了極大的不適應,應該做出相應的調整。”王維維説。
另外,對於搶票軟件是否構成市場秩序的影響,王維維認為,因為有實名制購票制度的存在,這些搶票行為、技術手段,只要不屬於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都應該屬於合法的行為、手段,未造成對出行購票秩序的影響。因為最終購買到火車票的人都是真實的乘車人,並沒有給存量的出行資源造成浪費。平台只是利用合法技術去幫助沒有時間自行搶票的乘車人,且乘車人自願支出合理費用。
同濟大學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研究院教授孫章向新京報記者表示,他認為代購搶票的行為是否是倒賣火車票與實名制關係不大,關鍵看具體案情。按照法律規定,火車票價格就應該是票面價值,如果是明碼標價,收取高額價格就屬於代賣火車票,他們肯定是沒有經營資質的。
“他們認為為社會作出貢獻了,認為是勞動所得,但實際上肯定擾亂了網絡購票秩序。如果是志願者幫人在網絡上買票,別人出於自願給感謝費、勞務費,不算是倒賣,當然這個數量是有限的。”孫章教授説,“雖然12306也在技術屏蔽搶票軟件,但搶票軟件也在更新技術,互相博弈。即使在無票的狀態,12306也有候補購票程序,大家排隊等退票的,搶票也擾亂了正常的先來後到的秩序。我們曾討論過這個問題,但是否屬於倒賣意見也沒有形成共識。”
孫章教授表示,法律應該明確界限,規定收益超過一定的金額,認為是抬高價格,倒賣火車票,低於一定價格,屬於勞務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認為,從歷史解釋角度,立法的時候的確是為了打擊非實名制購票。網絡時代,問題的關鍵取決於如何理解倒賣,他認為如果大平台的搶票服務不構成犯罪,那麼個人的開發行為也不宜以犯罪論處,否則有違平等原則。
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