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摩托撞綠化樹支架身亡 園林局被判賠30餘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10-30 15:29
來源:泉州網
泉州網10月29日訊 (記者黃墩良)去年10月17日晚上,張某繼騎摩托車摔倒在泉州師院往市行政服務中心的一條人行道上,最後傷重不治身亡。昨日,記者瞭解到,法院終審認定,泉州市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園林局)的綠化樹支架設置明顯超出綠化框範圍,佔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妨礙通行,因此判決該局承擔30%的責任,需賠償張某繼親屬30多萬元。
事故
摩托車司機摔倒傷重身亡
去年10月17日晚上9點20分許,卜女士接到丈夫電話,説他騎摩托車在泉州師院往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路上摔倒受傷,卜女士心急火燎地趕往現場。現場已有人撥打120急救電話了。
打急救電話的是王某。他説,事故當天,他經過該路段,看到一個人倒在人行道上,身上壓着摩托車,摩托車貨架載着貨。
接到報警後,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進行院前急救,並接收病人住院治療。經診斷,張某繼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左腎破裂傷、腹腔內大出血、胰尾挫傷、結腸脾區破裂等,醫院為他進行手術治療。次日上午,張某繼病情仍危重,家屬表示放棄治療並辦理手續自動出院。張某繼在當天死亡。
起訴
支架設置不合理引發事故
經調查瞭解,張某繼的親屬發現,事發地人行道上綠化樹均設有鐵支架,支架塗有反光警示材料,支架底部一般與樹木所在綠化框沿處焊接固定。其中,有一棵樹的兩根支架底部的焊接固定點在人行道的地磚上,位置超出樹木所在的綠化框近一塊地磚的寬度,其中一根支架的下端位置明顯彎曲變形。
親屬認為,正是支架的設置不合理,才導致張某繼出事故摔倒受傷,傷重而亡。因此,卜女士要求園林局給予賠償。然而,雙方未能達成協商。
今年,卜女士、張某繼的母親車女士及張某繼的女兒小張作為原告,將園林局起訴到豐澤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園林局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0餘萬元。
法院庭審當天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驗,卜女士提供的照片所示位置的綠化樹支架均已拆除,但事故位置的地磚上仍留有固定孔。法院同時對事故摩托車進行勘驗,該摩托車後部兩側加裝鐵製貨架,兩側鐵製貨架均呈打開狀態,其中,右側鐵製貨架變形並有一端斷裂。
據悉,去年11月中旬,園林局拆除了涉案路段綠化樹的支架。
結果
園林局承擔30%的責任
綜合相關事實,法院認定張某繼駕駛車後部兩側加裝鐵製貨架載貨的摩托車在泉州師院往市行政服務中心方向的左側人行道上摔倒受傷,結合貨架變形斷裂以及綠化樹支架彎曲變形的情況,張某繼騎行摩托車過程中鐵製貨架刮到綠化樹支架導致事故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時,卜女士等人在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報警確定事故經過,而園林局在卜女士等人與園林局提出交涉後不久將綠化樹支架拆除,導致事故未能及時確定。因此,根據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對張某繼摩托車的鐵製貨架刮到人行道綠化樹支架導致事故發生的事實,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園林局對綠化樹設置支架,本屬於其職責範圍,但該案中,其設置的支架明顯超出綠化框範圍,佔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妨礙通行的堆放。因此,園林局在該案中應承擔侵權責任。卜女士等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繼具有摩托車駕駛資格,且張某繼駕駛摩托車逆向行駛在人行道上,該摩托車還私自在車尾部兩側焊接鐵製貨架,上述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張某繼的行為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可以減輕園林局的賠償責任。從事故發生的幾個關聯點來看,張某繼的摩托車加裝貨架、駕駛摩托車逆行在人行道上、園林局綠化樹支架超出綠化框範圍,三個因素結合導致事故發生,但人行道一般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園林局設置支架超出綠化框範圍的行為一般不會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造成妨礙,即使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造成一定妨礙,一般也不至於造成如本案嚴重損害後果。因此,張某繼的重大過失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按比例應減輕園林局70%的責任,即園林局應承擔30%的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園林局賠償卜女士等人30餘萬元。
園林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PS;死者這麼多違規行文,難道不該全責?!不超綠化框咋放支架?!逼着以後綠化框加大或乾脆不加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