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説秦是“周制”的繼承者,漢才是“周制”的終結者?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9-11-01 11:33
在**《大秦帝國的本相:既不公平也不效率,一切為了攫取和存在》一文中,三解基於《秦磚》一書中對“秦制”中財政、兵役、軍制、爵制和官制的研究討論了“秦制”的基本形態實質上是“周制”的變體,由“國野制”下的征服者對被征服者的鎮壓,演化成為王室與官吏組成的“君吏同盟”對“編户齊民”的鎮壓。**
只不過這個過程非常漫長,原初狀態是“爵位貴族”壟斷“軍事化組織”;商鞅變法之後的君權擴張,在“爵位貴族”體系之中嵌入了君權代理人“官吏”和“比吏者”的角色,一直維持到西漢初興;自呂后、文帝開啓“無事模式”之後至漢武帝時代,“秦制”中的“中卒制”(比吏者)擴張至“全民”,變身“正卒制”下的“郡國兵”,“軍事化組織”的壟斷徹底終結,“國野制”的餘緒終於消失。
**作為一切問題的起點,“國野制”的狀態,可見李忠林在《春秋時期軍賦制度改革辨析》****(《南開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一文中的總結:
在國野分治的基本制度之下,西周時期的“國人”和“野人”相比,由於與貴族在血緣上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他們在政治上享有相當的權利,在經濟上承擔較輕的負擔,這一切都使得他們成為政權的維護者,成為西周王朝主要的兵源。
從統治者的層面分析,公、卿等各級貴族都在王畿的“野”擁有采邑,通過佔有“野人”的勞動實現其經濟剝削,周王也在“野”擁有大量土田,其剝削所得屬於具有私人性質的王室財政收入,而在“郊”以內有“籍田”,這些田依靠“國人”耕種,其所得為具有公的性質的國家財政收入。順便説一下,其他各級諸侯和公卿對周天子有義務納貢,也構成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
“國人”的政治權力和公共任務直接相關,這裏的公共任務是指“自備裝備”的出征,以及一定程度的公共勞役和公共税收,也就是説,各級貴族和“國人”共同供養“國”,“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
而“野人”則是以“部族”、“氏族”的形態居住在各級貴族的“采邑”之中,為各級貴族服務,而不是為“貴族+國人”的所謂“周人公共族羣”服務。
而從西周到春秋、戰國的“國”的演變,實際上是“公共性”逐漸泯滅的過程,“化公為私”,在“國人”與“野人”一體化的過程中,上述“公共任務”與“王室私權”走向融合,並不是“野人”地位上升為“國人”,而是“貴族”和“國人”下墜到“野人”。
進而在“編户民”之外,構建地位更低的社會階層“徒隸”,即官奴婢和刑徒,填補“王室私產”或者説是“官營經濟”的勞動者需要。
唯有建立了上述認知,才能理解,為什麼秦漢力役體系下,“徭”是一個絕對的基礎概念;為什麼秦漢法律體系下,“戍”這個軍事義務,竟然大量被施與平民的“刑罰”,即“罰戍”,而官吏則往往為“罰金”。
在“周—秦”制度邏輯下,“義務勞動”式的“徭”是遍及於全民的“財政概念”,你可以將它理解為一種“税收”,所以,在秦漢社會管理之中,可見“徭戍”、“徭日”,乃至於**“吏徭”、“奴徭”**,正如本傑明·富蘭克林所説:
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徭戍”的本質,恰恰是對軍事需要人力資源的“財政轉移支付”,只不過“支付”的不是“錢”,而是“人”,還是自帶乾糧,自行趕赴戍所的“人”。
而這種“財政概念”的“戍”絕不等同於“國野制”的“兵役”,正因為它具有“資源化”、“物化”的特徵,使得平民的“戍守”任務在法律層面,伴隨着“苦役”的性質,自然也就成為了“刑罰”的一種。
相對而言,官吏的“罰金”,實質上延續了西周、春秋時代的貴族“罰銅”的傳統,屬於“貴族”羣體內部的尊重與慣例。
秦漢制度體系下,真正符合先例的“兵役”,都是以“屯”的名義存在的,無論是咸陽的“屯卒”、“屯衞”,還是“都尉屯”、“屯軍”、“將屯”、“屯戍”,都是由國家供給廩食的“公家人”,而非“徭戍”所需的自備乾糧。
所以,秦漢制度體系中,類似於“國野”的身份之別,一方面是以爵位分別的身份體系來標識,另一方面,又以不同的任務體系來容納**(比如秦“中卒”、漢“正卒”,官吏)****,哪怕是同一個“編户民”,他在國家體系中的“角色”也會有所不同,也就呈現出了秦漢之際的特殊“動態”,使得諸多論者困於其中。**
通俗地解釋一下,就是一個成年男性,在國家需要你服兵役的時候,你就成了“國人”,在國家需要你服勞役的時候,你還是“國人”,在國家需要你繳納無差別税賦的時候,你就變成了“野人”,如果你犯法墜為刑徒,你就是世世代代的“野人”(在漢文帝定刑期之前)。
在“秦制”下要脱離這個身份循環,你需要“得爵”,而且不能是“士爵”,而是“大夫爵”,乃至於“五大夫爵”,也就是要爬到“有封邑”的“封君”身份。
在“漢制”下要脱離這個身份循環,除了上述“得爵”之外,增加“除吏”的選項,到了“六百石”以上的吏,也可以享受“封君”同等待遇。
也就是説,“秦制”和“漢制”確實不是一回事**,前者“很春秋”**,極其類似於“作丘賦”、“作州兵”之後的春秋諸侯國,而後者則逐步走向了閻步克教授所指出的“由爵本位到官本位”,歷史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