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觀濤 等: 中國人是怎樣講“理”的?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19-11-02 20:56
《文化縱橫》2019年10月新刊上市
✪ 金觀濤 劉青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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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人貴在能講理。在一個社會中,不同社會成員需要講同一個“理”,否則人與人就無法溝通,社會就無法運轉。這個“理”就是任何一個文化都會形成的一套特有的論辯邏輯與終極價值,它是社會文化的最底層編碼。本文認為,兩千多年來,中國的論辯邏輯與終極價值就在於“理”。儒家和道家對“理”做出了不同的闡釋,最終在宋明理學中得到統一。然而,中國的“理”又與西方的“理性”(reason)大有區別。與中國的“理”含有濃厚的道德哲學和倫理規範意涵不同,西方的理性強調價值無涉的客觀性。近代以來,西方理性不斷滲入中國文化原有的合理性結構中,改變了中國人的思維方式,也深刻影響了中國社會的發展走向。本文節選自金觀濤、劉青峯《觀念史研究》,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春秋戰國時期,“理”已經開始用於判別社會行動(和言論)是否屬於正當。秦漢以後,“理”成為論述管理、治理正當性和普遍秩序的代名詞。宋明理學的誕生,進一步使得“理”成為貫穿於宇宙論、社會秩序和個人道德等一切領域的最終合理性的代名詞,它既是文化合理性標準,又是政治制度合法性根據。由此可見,從春秋戰國到宋明時期,中國文化經歷了一個不同於西方的理性化過程。
19世紀中期以後,中國社會在西方的衝擊下開始被迫向現代轉型,在現代化過程中,西方意義下的理性化也開始不斷滲入中國文化原有的合理性結構中。在語言學上,它表現為指稱合理性的詞彙的不斷變化。本來,明宋理學用於指涉合理性最終目標的詞是“天理”,到19世紀,它被“公理”壓倒,五四時期,“公理”又被“真理”取代。通過對“理”在各個歷史時期的意義變化,特別是近現代“天理”、“公理”和“真理”三詞的意義統計分析,可以揭示中國文化理性化和近代轉型的合理性標準的變化,並探討這種變化與五四時期中國左翼知識分子轉向的內在聯繫。
▍“理”:從條理、道理到形而上之理
春秋時期,具有物質組織紋路含義的“理”字開始用於描寫秩序和溝通。條理本來可以理解為在混亂中看到的秩序,稍加抽象變為描寫人的行動時,其意義向兩個方向轉化。一是指涉人使事物變成有秩序的能力和過程,整理、管理、治理、甚至醫病。二是順與通。物質的紋路代表其組成部分的相通,也可引申為溝通和溝通者。《楚辭·離騷》有這樣的句子:“解佩纕以結言兮,吾令謇修以為理。”句中“理”指進行溝通的媒人。另外“理”還表示論説的言之成理,並指涉道理,不過與今天中文裏代表合理性判斷不同,當時的“道理”大多隻代表言論有條理和溝通意義。
漢代以後儒家成為官方意識形態,政治秩序普遍被看作道德秩序的延伸,隨着“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士大夫紛紛用道德的合理性來論證政治權力的合法性。這樣,本來作為秩序和溝通意義的“理”,也就被賦予道德含義了。一方面,作為秩序的“理”具有理分、禮和倫理規範的意義;另一方面,在言説和溝通中,“道理”愈來愈多同道德論證相聯,“理”也就成為中國文化合理性的根據。例如,賈誼説:“德有六理。何謂六理?道、德、性、神、明、命,此六者德之理也。”
“理”字最重要的意義是指條理和秩序。研究顯示,“理”字在秦漢之前的文獻中並不常用。在儒家經典的“五經”之中,幾乎沒有用過“理”字。《呂氏春秋》中和倫理道德有關的“理”字開始增加。到了漢代,“理”字不僅被廣泛運用,而且頻頻出現在儒家文獻中,指涉道理並和倫理道德有關的用法劇增,成為“理”的主要意義。“理”從一個代表秩序和溝通的字,演變成社會秩序合法性論證中與道德相關的詞。
在漢代,道德成為政權合法性基礎,最明顯的例子是“正統”的出現。“正統”作為統治者正當繼承之義,代表了統治權力的正當性,一些研究者用legitimacy來翻譯“正統”。但正如陳學霖所指出的,中西權力正當性標準是不同的。西方legitimacy背後是法理,而中國“正統”背後的理據是道德,故正統實為合道性。但是,這一道德意識形態本身並不是從理推出的,理尚沒有成為超越意識形態的正當性最終來源。從前述理性化的兩個環節來分析,漢代並沒有實現真正的理性化。
有研究指出,從漢到魏晉,中國哲學發生了從宇宙論到本體論的轉化。宇宙論是以實然存在及其時空形式的角度指謂生存世界;本體論則以超越時空、超越聚散存亡的角度來概括這個生存世界。漢代官方意識形態為宇宙論儒學,天人感應學説為其代表。從魏晉南北朝開始,形而上學成為道德的基礎,宇宙論儒學解體,崇尚老莊的玄學成為社會主流思想。社會秩序和門閥政治的合法性基礎雖仍是綱常名教,但作為道德基礎和終極關懷的卻是老莊哲學。士大夫“玄禮雙修”,意味着官方意識形態出現了類似二元論式的分裂,即名教作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礎,仍起着意識形態的功能,但道德的無為、自然已成為與名教並立、甚至高於名教的超越層次。“自然”和“名教”被分成兩個層面,這就導致“理”從道德意識形態中分離出來,超越意識形態的合理性根據終於出現了。
▍“天理”及中國文化的常識理性

任何觀念的重大變化通常都會在語言上留下痕跡,通過分析魏晉南北朝文獻中“理”字的用法,可以發現其意義與漢以前不同。為此,我們選擇了當時最有代表性的文獻——郭象的《莊子注》作統計研究,並與宋代朱熹的《四書章句集註》作出比較。
結果顯示,《莊子注》中“理”字出現了152次,比《莊子》多得多(《莊子》中“理”字只出現了37次)。《莊子注》的“理”字用法基本集中在言説中,即道理;用於表示條理、秩序和調理等意義總共只有7次,而用於表達紋理、整理這些具體指涉幾乎不存在。這與漢代或以前“理”的具象性(即主要用於表達條理、整理、秩序)形成巨大差異。也就是説,“理”的意義變得抽象化,並主要集中到合理性論證之中。
“理”的抽象化意味着合理性標準的形而上學化。《莊子注》中道理的“理”,指涉形而上學意義的達94次,佔總次數的62%,而與道德有關的僅有13次,8.6%;而兼有形而上意義和與道德論證有關的有20次,13%。這表明“理”基本上是作形而上意義使用的,用它來推出道德倫理的傾向已經普遍。而《莊子》中“理”雖具有形而上意義,但與道德倫理無關。這是《莊子注》和《莊子》中“理”的意義的最大區別。這一統計分析頗為形象地表明合理性根據是如何在意識形態的後設層面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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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魏晉到隋唐,“自然合理”從道德意識形態中獨立出來,成為反思宇宙秩序和社會行動的最後根據。在宇宙解釋方面,就是視常識為不可懷疑的合理性判據;在社會行動上即是肯定人之常情合理,並視之為道德感情之基礎。我們稱之為中國文化中常識合理精神或常識理性的建立。只要文化系統中出現超越意識形態的合理性最終標準,並用它來反思觀念系統,重構道德意識形態也就會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隋唐之後,宋明理學興起,用“理”對儒家道德意識形態進行再反思,即“形而上的理”和“常識合理”對意識形態的大規模重構和展開。程明道和程伊川力圖把整個道德哲學建立在“理”之上,這一努力終於在朱熹龐大的理學系統中得以實現。理學成為官方意識形態,整個儒家道德哲學和倫理規範統統可以從形而上的天理推出,而且天理世界的建立還實現了宇宙秩序合理性標準與社會行動合理性標準的統一。
研究魏晉《莊子注》和宋代朱熹《四書章句集註》兩部重要著作有關“理”字的用法,發現其意義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為常識合理和形而上合理性判據如何論證道德意識形態,提供了語言學上的論證。統計顯示,作為儒學原始經典的四書,極少用“理”字;而朱熹的註解中“理”字出現了299次,幾乎用“理”來論證一切。兩著作中共同之處包括:
一,“理”用於表達紋理、條理、秩序等具體事物方面的用法已經極少,這標誌着“理”的抽象化和成為意識形態論證中正當性的根據;
二,兩著作中的“理”也都具有超越道德意識形態的合理性最終標準的意義。
不同之處在於:《四書章句集註》中,用於道德論證特別是從形而上根據來論證道德共有130次,佔總數的43.5%,而這種用法《莊子注》出現不多。其中7次直接指涉常識,這是《莊子注》中所沒有的。這表明,《四書章句集註》中“理”具有常識合理的意思。
至此,在宋明理學中,超越道德意識形態的合理性標準已經形成,以及用它來反思或論證整個觀念系統和社會制度正當性這兩個環節均已實現。根據前述理性化定義,理學的普及標誌着中國文化理性化。從此,“天理”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正當性的代名詞。
《四書章句集註》中有大量“天理”“人慾”的論説,比如“天理人慾,不容並立”。朱熹還用“天理”重新定義儒家的若干核心道德,例如:“禮者,天理之節文,人事之禮則也”;“仁者,無私心而合天理之謂”等等。
▍中國是如何接受西方理性主義的
西方理性主義和中國現代化密切相關。當中西這兩種理性主義互相碰撞時,受衝擊的一方只能從自身的合理性論證結構來理解另一種理性主義,這使得西方現代理性主義進入另一種文明時,它被接受的程度和形態,必然會受到原有文化的合理性論證結構的制約。
19世紀中葉,在西方衝擊下中國被迫開始防衞現代化,這就是長達三十年的洋務運動,亦稱自強運動。其目的是以國防現代化為起點,引進西方現代科技和政治經濟制度,防衞西方文明的入侵。為了引進西方事物和制度,就必須證明其具有正當性。但是,中國辦起兵工廠,建立現代海軍,卻很難引進西方理性主義。
中國文化正當性論證以“理”為合理性標準,“天理”或者“公理”。數據查詢結果顯示,洋務運動時期,“公理”只是西方傳教士介紹西方科技時才使用, 士大夫文獻很少使用,即使在必須表達超越國界和文化的公共之理時,也不用“公理”。1864年翻譯的《萬國公法》是國際法的第一部中文譯作,其中用的是“天理”、“理性”、“自然之理”及“常例”,卻沒有“公理”。
這是因為,中國的“天理”和“公理”是互相矛盾的。“天理”是最普遍的理,而“公共”除了代表共同的、普遍的之外,還指涉個人和家庭之外的領域,兩者互相交叉。問題在於,儒家文化中最普遍及最重要的是父子關係,朱熹説:“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由於社會秩序被看作家庭關係的延伸,因此父子關係既是私領域關係,又是公共、普遍之理的基礎。既然社會正義由個人道德、家庭倫理推出,這樣,引進另一種代表公共之理的“公理”,就可能會顛覆天理。一旦要引進西方物質文明所依託的政治制度和價值觀念,就與儒家倫理所注重的傳統社會結構相沖突,洋務遭到暴風驟雨般的反對而難以展開。
西方理性主義被納入傳統常識理性的另一個例子,是對西方科技的定位。科學是西方現代理性主義的重要合理性標準,但是在20世紀前,科學技術知識一直被稱為“格致”,是“格物致知”的簡稱,也是儒學“八條目”中“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前兩條。格物致知是為了實現道德目標,而不是認識和改造世界。
1894年爆發了中日戰爭,中國的慘敗宣告了洋務運動的破產。在嚴峻的亡國威脅下,清廷和廣大知識分子終於認識到,如果不全力引進西方政治經濟制度,中國只有死路一條。中國士大伕力圖超越中國傳統的天理觀,去認同、接受更普遍的中西方共同之理。1896年,“公理”一詞終於在社會思想中凸顯出來。
▍“公理”的勃興
“公理”一詞古已有之,例如《三國志.吳書》道:“專用私情,愛憎不由公理”,但是1895年以前,士大夫很少使用,且主要用於表達自然科學定律,偶然用於經濟事務中。甲午戰敗之後,“公理”主要指中西共同之理,頻頻出現在上諭和大臣的奏摺之中。1900至1915年間,“公理”的內涵進一步具體化為進化論和個人權利,明顯不同於私領域儒家倫理之理。
“公例”是和“公理”同義的另一個表達普遍之理和公共領域之理的詞,其意義有二,一與“公理”同,指自然界普遍定律,二指國際法條例。兩詞的微妙差別,僅在於“公例”有從案例中歸納出普遍之理(例如法規)的意思。二詞甲午前很少為人所用。“公例”是隨國際法變成公理,特別是《天演論》(Evolution and Ethics)風行而普及的。
康有為在《實理公法全書》中解釋“公”和“公法”,明確區分“公”的兩重含義,一是超越個人的普遍性;二是指公共。這似乎是中國士大夫第一次用公共之理來論證社會制度和法律的正當性。
梁啓超的《變法通義》,是用“公理”作為變法之根據的。他曾指出,“公理”是西方近世概念,繼承了希臘羅馬的學術傳統,並強調,“公理”有其客觀根據,不是人為構想出來的。他甚至認為“公理”包括了中國的倫理道德,甚至是天理。
康梁的這種轉化並不能有效引進西方制度的正當性論證,西方現代性背後最主要的價值——個人權利不完全等同於道德的正當性,是不可能用向善的意志來加以論證的。而嚴復稱進化論為“公例”,較大偏離了道德定位。
庚子事變後,1901年,清廷推行新政,1905年預備立憲,西方憲政和各種政治慣例成為清廷考察和引進之對象,對西方制度的合理性論證正是指其為公理。
文獻研究顯示,當時“公理”有四種典型的意義類型:一,公共普遍之理,超越中國原有天理,中西共同之理。二,用“天理”談“公理”,又包括改變及不改變天理兩種情況,仍屬道德倫理。三。“公理”“公例”偏離道德領域,指達爾文主義、強權、個人權利、羣體自主性、自治等。四,用於代表新道德,或道德化極強的社會道義。如視平等為公理,稱革命為公理。這裏大多數是否定原有儒家倫理或逆反儒家價值。還有一些混雜了四種意義類型。
從思想史的內在理路分析,庚子事變後,中西二分的二元論成為官方意識形態,結果導致傳統常識理性論證結構斷裂,從而使得西方現代理性主義可以部分地得以確立。所謂二元論意識形態,是指將傳統的個人道德、儒家倫理與公共領域之理(包括宇宙秩序)劃分成兩個互不相干的領域,從而打破了社會領域的“理”必須從個人和家庭倫理導出的結構。它是清廷既想保留自己權力,又想進行改革所導致的非意圖結果。至此,公理終於成為向西方學習現代化改革的理據。朝廷上下競效西法,與洋務運動時對“公理”的拒斥完全相反。西方理性主義得以部分納入中國近代社會制度改革的正當性論證結構。
這種傳統常識理性論證結構的斷裂,使得“公理”一詞在中國只是一個過渡詞彙,也就是説,它是不穩定的。從數據分析來看,“公理”、“公例”兩詞的使用,在1895年後迅速達至高峯,在1904至1906年前後出現另一個高峯,但到1911年以後就迅速下降。
▍“真理”的意義:現代常識對“理”的選擇
1915年,新文化運動的序幕揭開。新文化運動和知識分子羣體變化密切相關。這一年恰恰是清廷廢除科舉大規模引進西方現代教育的十年之後,新一代知識分子成為文化主體,人數是傳統士紳的十倍,並與清廷及士紳特權無直接關係。他們不認為有必要將儒家倫理與社會公共之理劃成兩個互不相干的領域。新知識分子全盤反傳統的前提,正是對二元論意識形態的否定。他們將個人道德、家庭與社會領域和宇宙論整合起來,將“公理”等同於新道德。另一方面,新知識分子從小受西方現代科學教育,把牛頓力學、進化論、物質的原子分子這些西方科學,等同於現代常識,並以此否定儒家倫理、批判軍閥紳士。
新知識分子運用現代常識對“理”作出鑑別並重新論證,這反映在合理性指稱的變化上,代表西方公共之理的“公理”不再具有最終的合理性,一個代表與現代常識符合的新詞湧現出來,併成為合理性的最終判據,這就是“真理”。
中文裏“真理”一詞古已有之。《説文解字》把“真”看作人的變形,認為同人成仙得道有關。春秋戰國時期,“真”指涉不為人干擾的自然狀態,“自然之理”。宋明理學確立“理”為中國文化合理性標誌,“天理”的確切含義包含自然合理的,即“真理”的內涵已由“天理”包括,就無特別強調它的必要。故“真理”最早被佛教廣泛引用,表示不同於儒學天理的虛寂空幻之理。直到新文化運動早期,仍表達宗教理念、或文學作品是否反映生活真相,其出現次數遠比“公理”少。只是在新文化運動中,合理性標準產生了變化才促使“真理”獲得今天的含義。
新文化運動中,“真理”除了泛指正當性外,還有六種意義:一,科學、邏輯之理;二,文學、美學所代表的生活之真實;三,宗教之理;四,新文化、文明;五,道德正義,如自由、平等、人道、人權等;六,socialism和communism。此六種又可分為兩大類:真實、真相之理和道德正義。
統計顯示,1918年後,“真理”除表達道德和一般正當性最後根據外,也指涉科學和邏輯,並佔含義的絕大多數,這表明現代常識對真理的肯定,使“真理”從描述生活真相、宗教義理的傳統含義中擺脱出來,成為代表科學常識肯定的真實之理的代名詞。這一觀念對現代中國的歷史變遷產生深刻影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其成為改革開放的重要推動力。
**本文節選自金觀濤、劉青峯著《觀念史研究》****。篇幅所限,內容有所編刪。**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本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