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25年前姦殺幼女案 受害者養父:想再見女兒一面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19-11-03 23:01
11月2日,上游新聞刊發《陝西漢中25年前姦殺幼女案罪犯出獄後喊冤 ?被害女童養父稱:女兒還活着》一文引關注。
被害女童魯麗的養父魯存友聲稱,他的女兒還活着,案發多年後他和多名村民都曾見過女兒。但上游新聞記者調查發現,魯存友的説法存疑——魯存友所提供的多位村民均稱,他們不認識魯麗,也沒見過她。
11月3日,魯存友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依然堅持自己的説法,聲稱
他案發後見過養女,但不知道為什麼,養女一直在躲着自己。
魯存友家當年並不富裕,所以沒有留下養女的照片。但魯存友説,女兒失蹤前一晚,他在鄰居家打麻將。女兒失蹤時已經小學四年級了,對家裏情況非常瞭解,不回家的原因,他也不清楚。
魯存友説,他只是希望女兒能回家再見一面。“女兒屁股上有一塊核桃大小的黑色胎記,這個一般人都不知道。”
這是一起發生在陝西省漢中市的案子。1994年9月4日,陝西漢中市漢台區河東店紅旗村二組村民在稻田內發現一具女屍,找到時已高度腐爛,僅剩骨架。“兇手”被認定是獨居在附近長灘林場草房內的男青年魯天惠。同年10月15日,警方將魯天惠正式刑拘。
2019年1月份,魯天惠刑滿釋放,他被認定是25年前一起姦殺幼女案的兇手,被判無期徒刑,經減刑,他入獄服刑24年多。出獄後,他不斷申訴,稱自己當初遭到了刑訊逼供,兇手並非自己。
10月21日,魯天惠代理律師鄧學平告訴記者,當年審理該案的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啓動立案複查。與此同時,記者從該案的承辦法官處獲悉,複查的最新進展暫不方便透露。

魯存友(右一)向律師講述自己女兒失蹤經過。受訪者供圖
一具女屍
1994年8月,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河東店鎮瞿魯營村村民魯某某向警方報案,他11歲的女兒魯潔(化名)突然失蹤了。而失蹤的時間,剛好是他和妻子外出幹活,女兒一人在家寫字的時候。中午回家,他們不見女兒蹤影,直至當晚七點,魯潔仍未回家。
1994年9月4日上午,鄰村傳來一個消息。在一天前,河東店鎮紅旗村二組村民在稻田內發現一具屍體。當時的屍檢報告顯示,根據衣着以及遺留在顱骨旁的長毛髮,分析應為女性屍體。但由於屍體高度腐敗,僅留屍骨,死亡原因尚無法明確。
家屬辨認了屍骨和衣物,警方也在屍檢報告中載明,經當地羣眾辨認,屍體幾乎已經被認定就是魯潔。警方開始排查“兇手”的範圍和作案動機。獨居在褒河河堤邊上長灘林場草房內的男青年魯天惠,引起辦案人員的注意。
當時,魯天惠為獨居,且草房距離屍體被發現處也不遠,警方在其住所地面上的泥土、門框上以及魯天惠的白襯衣上,均發現了可疑血跡。搜查中,警方還發現,魯天惠的家中還存有多本淫穢書籍和寫有女性名字的日記本。
1994年10月6日,漢中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血痕檢驗鑑定書。鑑定書載明,魯天惠家中的門框以及本人白色襯衣上的血跡為ON型,與女屍的毛髮、骨骼血型相同。但對此,魯天惠卻有不同意見。
他認為,自己的血型為AMN型,且警方發現的那件白襯衣,是他很久都沒有穿的舊衣服,已經很久沒洗了,平時都是用來蓋在被子上,防止灰塵進入。
而談及獨居原因,魯天惠告訴記者,是因為和母親在家庭瑣事方面,鬧得很不愉快,且平時經常在褒河邊上篩砂子,才搬去了草房住,“我與她(魯潔)家人、小孩從不來往,後面之所以招供,是因為被打得受不了了。”
同年10月15日,警方將魯天惠正式刑拘。10月22日,魯天惠被漢中公安漢台分局以故意殺人和強姦罪執行逮捕。然而,在該案一審開庭時,曾對警方作出有罪供述的他,卻當庭翻供。
四次退回補充偵查
一份由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魯天惠因強姦、殺人被刑事拘留,被羈押在漢中市漢台看守所。此後,魯天惠因“姦淫幼女罪”“故意殺人罪”,被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該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此後五年間,漢中中院曾四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案卷材料中四份退查函顯示,法院曾要求補充調查魯莉的死亡原因、白襯衣血跡如何形成、血跡提取過程、有無刑訊逼供、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和證實姦淫事實的證據等。
1998年11月24日,漢中中院第四次作出退查決定書,稱“經多次退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疑較多,尚無法定案。對此,警方出具了多份《説明》。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強調,魯天惠於1994年10月12日“在沒有任何壓力下”親筆交待了誘騙魯潔,並對其採取捂嘴、掐、壓、砸致其死亡的犯罪經過,殺人後又移屍、拔稻穀、刨坑掩埋屍體的犯罪事實。
判決書中,這樣闡明細節:1994年8月8日晚8時,魯天惠騎自行車沿渠坎路往回家的方向走,行至高堰斗門時,見魯潔獨自一人行走,即以給魯潔做飯吃、給水果糖等為由,將其誘騙到褒河本村林場。後將魯潔帶至河邊一廢抽水機房南側一低窪地處,對其姦淫。
魯天惠因怕罪行敗露,撿了一塊水泥塊放在身邊,左手緊緊捂着魯潔嘴巴,右手掐住魯潔脖子,用其右膝跪在魯潔肚子上,用水泥塊在魯潔頭前額猛砸,致其死亡。然後,再用塑料袋捲起屍體,脱下白襯衣捲成一團,下稻田約4米處,拔起七、八窩稻穀,手刨挖坑,用泥與水覆蓋,將稻穀栽到屍體上,之後回家,帶着粘有血跡的襯衣,血跡也擦在了門框上。
法院審理查明,上述細節均為犯罪事實,且有被害人魯潔的父親魯某某的報案、對被害人的衣着辨認,有公安機關對稻田內屍骨現場的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現場勘查照片、血痕檢驗鑑定在案佐證,魯天惠也有供述在卷可查,相關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於是,1999年5月31日,漢中中院一審宣判:魯天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奸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並罰,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然而,該案一審首次開庭時,魯天惠卻當庭翻供,稱有罪供述均是在辦案人員授意下所作。他在後來的刑事申訴狀中也闡明,自己曾遭遇了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兩副嶄新的手銬在我手上銬了30天,取下的時候,我的手腕被勒出血槽,手銬被血污腐蝕得生鏽。”
因不服一審判決,1999年6月,魯天惠提出上訴,三個月後,也就是1999年9月17日,陝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他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三大疑點
就這樣,魯天惠在獄中,從壯年蹲到了老漢。25年後的今天,出獄之後的他,依然不斷申訴,聲稱自己被判姦淫幼女罪和故意殺人罪,純屬冤枉。其代理律師鄧學平告訴記者,魯天恵沒有實施原審判決所認定的犯罪行為:
第一,死者的身份無法確定,公安偵查人員只找到被害人一隻拖鞋,不能確認屍骨就是魯潔。
第二,除了申訴人魯天恵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虛假口供,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魯天恵就是殺人兇手。
第三,一個案子法院四次退回補充偵查,延宕五年後才一審判決,背後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如果是證據不足,為何不判決無罪?魯天恵犯有兩罪,沒有任何減輕從輕情節,拒絕認罪悔罪,沒有任何經濟賠償,被害人家屬沒有出具諒解書,兩級法院為何僅僅判決無期徒刑?如果魯天恵確係兇手,又怎麼可能在撿回一條命後還持續二十多年不斷喊冤?
鄧學平稱,該案中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夠證明,魯潔曾被性侵犯。並且,他認為,魯天恵將血水倒在地上、將襯衣留着,在門框上摸血跡不符合犯罪心理。
而在一審判決中,認定魯天惠購買黃色淫穢書刊,毒害自己、心生邪念,姦淫幼女的理由也過於牽強。當時,魯天惠30歲且未婚,作為成年男性有正當生理需求實屬正常,“黃色書籍就能證明存在強姦嗎?不能!”
記者注意到,魯天惠對警方作出的9份筆錄中,有2份無罪供述,7份有罪供述。在這7份有罪供述中,對於被害人的着裝、其本人着裝、作案工具、殺人過程、拋屍工具的拿取時間等情節,都存在前後矛盾。
比如,魯天惠稱,案發當晚當晚是8月8日,立秋,有月亮,他看見寡女右額部流血,是紅的,但後來白襯衣上的血跡並不符合浸染形成,也不符合水洗後的特徵。
他在2004年7月1日,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1994年10月入看守所後同監舍人員名錄》,表示同監舍人員(8人)能夠證明當年自己遭受刑訊逼供後的身體傷情狀況,比如小腿上兩道深紅色有如烙印般的疤痕,魯天惠稱,這是被偵查人員皮鞋踢傷後,傷口感染所致。
而在裁判文書網上,記者留意到兩份由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魯天惠減刑刑事裁定書。一份是在2015年3月20日,罪犯魯天惠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的刑罰執行(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一份是在2017年9月20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刑罰執行(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三年。
與此同時,記者從魯天惠的弟弟魯強(化名)口中得知,出獄後哥哥魯天惠仍然在不斷申訴,哪怕現在腿腳不便,也依然想還一個公道,“當年的情況我不清楚,我母親和他分開住,哥哥那時做着一些零工,我在外地,他被關在看守所大概很久之後我們才知道消息。”
如今,魯天惠待在醫院,他也不清楚,“強姦犯”的罪名還要揹負多久?對於這個年滿56歲的老漢來説,20多年的事情,依舊曆歷在目,有時莫名想起,有時想刻意忘記。
來源:上游新聞、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