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能沉冤得雪——我的第二份死刑判決書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1-07 20:55

我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介入了一個殺妻案,前不久剛拿到A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書,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這是我作為被害人方的訴訟代理人第二次拿到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書了,之前那個案件已經過最高院核准,不日將予執行。
相比於第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更加值得回顧,對我的職業理念產生了更多的衝擊。
一、突發血案
Y縣是安徽省南部的一個小縣城,這裏屬於皖南丘陵地區,風景清秀,民風淳樸,治安狀況一直很好,往往多年都不會發生一起惡性案件。
2018年12月的一個下午,這種平靜被打破了。
縣城周邊一個拆遷安置小區附近的派出所裏,一個衣服帶血的男子聲稱自己殺了人,要投案自首。
警方接案後緊急調派人手趕到事發地,正遇急救車呼嘯着駛入小區。民警幫着醫生將一個重傷女性拉到醫院急救。在經過大半個小時的急救之後,醫生宣佈傷者傷勢太重,搶救無效死亡。
傷者臉上脖子上有數道刀傷,致命傷在心口,一刀斃命。
嫌疑人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當天就被刑事拘留,刑事程序正式展開。
二、離婚糾紛讓他起了殺機
男方D與女方C是重組家庭,男的四十多歲,女方四十不到。他們在前段婚姻裏都有各自的孩子,男方的孩子在讀大學,女方的孩子剛滿十七,還沒成年。
結婚三四年了他們也沒有要共同的子女,男的在外邊承包工程,女的在省城做家政,家裏經濟狀況不算好也過得去。
沒有共同的子女,長時間分居讓他們的感情逐漸出現裂痕。女方為了挽回婚姻,提出想要一個孩子,卻被男方以各種理由拒絕。感情越發淡漠之後,女方開始考慮離婚的問題。男方從未反思自己的行為,卻因此懷疑女方出軌。
僅僅懷疑是不夠的,他私下翻出女方的手機,將女方聯繫比較多的男性朋友辱罵一通,然後開始到處跟親朋好友散佈女方出軌的消息。
女方對男方徹底絕望,執意離婚。男方拋出狠話:“你年紀輕輕的,離了我還去找別人,把我拖死了算什麼?”後來時間越久話就説的越狠。女方家從親戚那裏聽到,男方不止一次講過,他不會讓女人活着離開他。
事發之後,公安機關認為男方主觀上並不希望女方死亡,是爭吵過程中失手殺人,定故意傷害更為適宜,女方家屬卻認定男方是蓄意殺人。
三、傾聽死者的聲音
我和同事徐達妃律師在這個時候被死者姐姐委託,介入案件。
我們壓力非常大。
家屬態度很堅決,這個案件就應該是故意殺人,按故意傷害處理是不對的。我從辦案經驗來看這個案件的要點:兩人因為家庭糾紛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用水果刀捅死女方,之後打120叫救護車,然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好像公安的判斷也不是説不過去,也許男方並沒有剝奪女方生命的故意。
但委託人的堅決讓我感覺事情可能另有隱情。我問委託人:“你為什麼那麼堅持認為男方是想要殺死你妹妹呢?”
委託人是這麼説的:“丁律師,我妹妹臨死前給我打了個電話,她告訴我D殺了她,讓我救她,她很疼很害怕,她説的很清楚,就是殺了她!”
我想要跟委託人解釋一下,被害人應該是分不清殺了她和傷害她的區別的。但如果繼續保持這樣相對客觀的視角,這個案件恐怕難有轉機。
我決定代入受害人的視角,傾聽死者的聲音,找尋一切可能。
四、轉機藏在證據裏!
心口一刀致命,正常情況下定故意殺人沒有問題。我們與公安溝通,公安的意見是,這個案件是家庭糾紛中發生的突發狀況,兩人在撕扯過程中,男方隨手從茶几上拿起一把刀胡亂捅了一下,沒想到正好捅到心臟上,事發後男方還主動打120,並沒有剝奪女方生命的目的。
是不是沒有任何希望呢?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我們及時閲卷,針對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在案證據反覆搜尋,尋找突破口。但沒有找到。
嫌疑人偵查階段做過四五份供述,絕大多數供述對案發經過都講得很清楚。他供述的案件細節是這樣的:
兩人各自幹各自的工作,平時不在一起,離婚的事吵了很久也就暫時擱置。這次女方家一個大伯過世,兩人都回家參加葬禮,正好想就這個機會好好談談離婚的事。兩人對離婚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了,但女方要求把婚內購買的房子賣掉分一半錢,這讓男方無法接受。他認為女方把他拖老了又不要他,還想把房子賣了讓他無家可歸。他站起身把受害人推倒在沙發上,順手從沙發邊的茶几上拿起一把刀,騎在受害人身上劃了幾刀,然後捅到了她的胸口。
每次供述大同小異,好像沒什麼有價值的信息。正在失望的時候,有一個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
其中有一次供述,而且只有這一次供述,他稱自己不記得從哪拿了一把刀出來捅了下去。
轉機出現了!
五、刀到底放在哪裏?
兇器是扔在現場的,公安當場提取。我在卷宗中看到了兇器的照片,一把黑塑料柄的家用水果刀。刀柄長六釐米,刀刃十四釐米。
這麼大的一把刀,放在哪裏應該是很清楚的事,為什麼嫌疑人會有一次供述説記不清從哪拿出來的刀呢?難道刀不是放在茶几上?那放在哪裏?這個問題有沒有可能對案件的定性產生影響?
案發現場有監控視頻,因為角度問題,視頻沒有拍到案發全過程,只能在裏面聽到兩人的爭吵聲和受害人的尖叫聲。但是嫌疑人站起來的時候,視頻能拍到他上半身。等他壓上被害人時,又超出了拍攝範圍。
我們拿着錄像反覆觀看,看不到刀放在哪裏。
按照嫌疑人的供述,他站起身,把被害人推倒在沙發上,從茶几上拿刀,俯下身撲到被害人身上,實施加害行為。
視頻難道沒有任何價值嗎?我不死心,反覆觀看,突然,我發現了嫌疑人口供中的一個破綻。
嫌疑人身高一米六八,沙發前的家用茶几高四十公分左右,嫌疑人站起身,推倒被害人之後直接撲過去從畫面中消失。
他沒有轉身彎腰拿刀的動作,刀子不是放在茶几上的!
他説了謊!
六、起訴
我們發現了這個問題之後,及時向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反饋,並就這個問題反覆與她溝通。
檢察官是當地市撿的業務骨幹,非常優秀。她對這個案件一直非常關注,多次接待死者家屬,詢問他們對案件的意見,對他們進行安撫。
檢察官認為我們發現的 這個問題確實是需要再查清的,於是將案件退查。
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就刀子放在哪裏這個問題進行了專門訊問,並用視頻裏反映的情況來揭穿他的謊言。最後嫌疑人不得不承認,事發時,刀子是預先放在沙發靠背上的。
案件回到檢察院之後,檢察官經過反覆斟酌,進行了幾次研討,最終決定變更罪名,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七、法庭上的交鋒
開庭的時候我們和檢察官坐在一起。這個案件雖然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我們已經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也不敢鬆口氣。被告人在法庭上對幾個重要問題仍然進行狡辯。
第一個問題,刀子為什麼放在沙發靠背上,被告人辯解説是平時家裏刀子就放在那上邊,坐在沙發上的時候可以隨手拿,用着方便。
第二個問題,在事發前,被告人曾有關窗簾的動作,對此被告辯解是為了屋裏保暖,不是為了怕人看到家裏的事情。
第三個問題,他當時下手捅被害人的時候用力並不大,沒想到會把人捅死。
在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基礎上,我對這幾個主要問題也發表了自己的辯論意見。
關於刀子的位置,我是這麼講的:
被告人的作案兇器是從哪拿出來的,是什麼時間拿出來的,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一個事實問題。對這一點,偵查人員在訊問時反覆問到,被告人均供述稱是從沙發邊上的茶几上拿的。之後在偵查人員出示案發視頻,指出他並沒有從茶几上拿刀之後,他才供述刀是從沙發靠背上拿的。從視頻中看,被告人從沙發上站起身時手上是沒有拿刀的,也沒有彎腰拿刀的動作。那麼刀只有可能從兩個地方拿出,要麼是他把刀藏在自己身上,要麼是從沙發靠背上拿出。不管他從自己身上還是從沙發靠背上拿出刀,都足以説明他是蓄謀殺害被害人。如果刀子藏在他自己身上,這個沒有任何疑問是蓄謀殺人。如果刀子放在沙發靠背上,必然也是他預先放下的。因為沙發是坐人的地方,刀子放在沙發靠背上完全不合常理。一是容易把水果刀弄髒,二是容易劃破沙發,三是容易掉落傷人。按照正常的生活經驗,水果刀要麼放在廚房,要麼放在茶几上,是不可能給放在沙發靠背上的。如果刀子真的放在沙發靠背上,也只可能是被告人預先把刀子放在那裏的。(摘自《D故意殺人案代理詞》)
關於拉窗簾是為了取暖的辯解,我是這麼辯論的:
根據起訴書指控,案發是12月份的下午兩點多。任何一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冬天的下午,為了取暖,真正合理的做法是關起窗户保暖,同時拉開窗簾曬太陽。案發時窗户本來就是關閉的,這個時候窗簾打開,陽光正好照進來,為了保暖把窗簾關起來完全無法自圓其説。關於拉窗簾行為的動機,被告人的辯解是完全不合常理的。(摘自《D故意殺人案代理詞》)
關於捅刀子的力度,我是這麼講的:
從捅刺的力度來看,被告人一刀下去,刀刃直插入左胸,透過肋骨,致肋骨軟骨骨折,刺破心包,在右心室留下1.8釐米傷口。當時還是冬天,被害人穿着羽絨服,毛衣、襯衣和胸罩,兇器是家用水果刀,刀刃並不特別鋒利。能夠用這樣的刀子透過這麼多層衣服和肋骨直插心臟,足見其捅刺力度之大,主觀惡性之強。(摘自《D故意殺人案代理詞》)
庭審氣氛非常緊張,最後,由於被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近親屬造成嚴重心理傷害,近親屬明確表明,不接受任何經濟賠償,不接受道歉,不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八、我的第二份死刑判決書
在庭審結束後一個月左右,法院通知開庭宣判。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且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雖有自首,亦不足以從輕量刑。最終判決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案件已經進入二審程序。
這個案件大獲全勝。判決下達之後,委託人全家倍感欣慰,他們將判決書複印件燒給了死去的親人,希望能夠對她有所告慰。
這個案件能夠拿到死刑判決着實不易,其中曲折讓我倍感僥倖。
假設案發現場沒有攝像頭,無法發現被告人將刀子藏在何處,現場又沒有第三人在場。案件事實只能是依據被告人的供述來認定。如果是那樣的話,恐怕到最後也很難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以故意傷害致死起訴的話,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判死刑尤其是死立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當然希望事實能夠全部查清,但我們深知人類認識能力的侷限性。並不是每個案件的事實都能如實查明,無法查明的時候按照只能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做無罪推定。
所以並不是每個被告人都能得到應有的懲罰,並不是每個被害人都能沉冤得雪。
這是認識能力的侷限性和司法文明對全人類下的詛咒,是我們不得不承受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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