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or重罪?遊走在司法之外的“危險少年”_風聞
育论场-一本不正经的教育行业自媒体。2019-11-08 15:01
**撰文 |**吾 易
**編輯 |**陳某凡
全文共2355字,閲讀時間約4分鐘
“他只是個孩子。”
每當一個孩子犯下極端罪行時,總免不了有人説出這句話,但如今,這句話對一些特殊案件的受害者來説,卻顯得那麼殘忍刺耳。譬如震驚全國的大連13歲少年殺人案,這起案件,也再次引發了人們對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設定的爭議和質疑。
01
他真的只是個孩子嗎?
殺人意圖明顯,且手段極其兇殘的未成年殺人案件並不在少數。
12歲少年不滿母親管教,持刀將母親殘忍殺害,並謊稱“母親是自殺”;
13歲少女覃某因嫉妒同班同學小周,將其約至家中殺害,並且將受害人分屍;
黑龍江13歲男孩將同村14歲女孩強姦後,法院判處其監護人賠償9000餘元並當庭釋放,男孩懷恨在心,次日將女孩母親殘忍殺死,被判處一年半勞教。
法律應該放過這些行為殘暴的未成年人嗎?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不承擔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酌情收容教養之後,交給家長看管。
很顯然,當前的法律法規,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幾乎沒有多少約束力或遏制效用,不管是《刑法》還是《治安處罰法》,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多從保護未成年犯罪者的角度出發,都有相關的保護規定,其初衷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明事理,需要給予正確引導,而不是以責罰為重,但從眼下的實際情況來看,年齡的劃分似乎使得刑罰的威懾力受到削弱,對未成年犯罪者,無論情節是否嚴重,往往都一放了之。
也因此,許多人開始質疑,這不僅無助於孩子的重新改造,還將引起較為消極的社會影響,更有甚者,還可能使得一些潛在未成年犯罪者產生僥倖心理,讓“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
02
該不該引進“惡意補足年齡”
不僅是中國,在全球範圍內,未成年犯罪低齡化都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隨着公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少年兒童身體發育比前幾代更為良好,加上信息化高速發展,相較前幾代人來説,童年時期接收到的信息越來越多,使得少年兒童的心智普遍要比過去更為早熟。
據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發布的數據顯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為12.2歲,低齡化趨勢明顯。另有數據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財產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類型。
社會上存在有部分聲音,認為未成年犯罪走向低齡化,相應地表明瞭我國法律對未成年案件的相關保護規定,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現階段社會發展。最低刑責年齡是根據人的平均心智發展所做的一個法律上的推定,往往也與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傳統文化習慣等國情相關,但並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情況。因此鑑於這種情況,提出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確有值得商榷的空間。面對未成年犯罪低齡化,各國都面臨着同樣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
將生理年齡作為是否負刑責的單一標準,是不是過於僵硬和滯後了?
和其他各國相比,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其實並不算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建議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劃定在12歲,並鼓勵締約國在這個基礎上提高年齡。當然,全球各國一般都會根據本國少年兒童的成長實際情況及國情需要,在12歲的基礎上做調整,基本上都與國際標準存在偏差。
從世界範圍來看,德國、日本、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都設定為14週歲,更高的還有瑞士、西班牙是15週歲;英美法系國家最低刑責年齡普遍較低或者無年齡限制,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各州不盡相同,限定年齡最高的洲不超過10歲,還有英國以7歲為最低刑責年齡。
值得一提的是,英美國家有“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這一套準則是在考察未成年人生理年齡的基礎上,並結合心理年齡判斷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案件嚴重情況予以補足年齡。也就是説,低於最低刑責年齡的人“沒有惡意”這一推定一旦被推翻,即在這起案件中兒童對自己的行為具有清晰的認知,其心智年齡已超出其年齡段,那就需要負刑事責任。
這種生理年齡加上心理年齡形成的雙重判定標準,相較於單一的以年齡為限定標準,乍一聽似乎更為合理,但實施起來難處卻頗多,無論刑責年齡過低或是過高,某種程度上都意味着法律責任缺失。有專家就指出,實施彈性刑責年齡在判斷犯罪人有沒有主觀惡意上很難操作,不僅如此,在輿情強盛的時代,司法機關面臨的壓力愈來愈大,面對活躍的網民、網絡大V以及自媒體,如何辨別輿情真假,避免錯誤輿情干擾司法公正,是實施彈性刑事責任年齡的最大難題。
03
未成年犯罪需罪責父母
存在爭議的不僅止於最低刑責年齡。在未成年人極端犯罪案件中,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往往也存在嚴重失職的情況,而目前國內的法律,也尚無對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的規定。
作為監護人,父母在孩子的心智長成過程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父母對孩子的不教育、教育不當、過度溺愛、家暴、父母關係不和諧、關懷缺失等等,在這些不良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孩子,往往性格缺陷更多也更為突出,因此犯罪率會更高。
實際上,《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然而這一項內容並沒有給出細節上的操作規定,也因此效果不盡人意。研究多起極端惡性案件,不難發現,未成年犯罪者的成長環境或多或少都存在問題,如若孩子再交予家長管教,恐還存在再度犯案的概率。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中,吳月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儘管當前社會輿論都把發難的槍口對準刑責問題,但不負刑責,從來不等於放任不管。**專家指出,要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將家庭監護、學校教育、收容教養等各方面統一起來,事前法治教育事後保證教導效果,才能切實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
對於未成年犯罪情況的遏制,世界各國都仍處於摸着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至少就眼下而言,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後續教養效果如何進行,誰來監督,相關細則也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説明,並不是單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足以解決。從這個角度來説,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條文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對於未成年人極端犯罪案件,需要找到未成年人保護和懲治之間的平衡點。好在,這方面已經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或許一份修訂案或相關細則就在路上。正如人民日報在評13歲少年殺人案説的那樣,“法治應積極回應公眾關切。對未成年人犯罪,在無罪與重罪之間,還是要打開妥善應對的司法空間,讓公平正義,在每個案件中清晰可見。”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犯罪低齡化難題如何解決?》,澎湃新聞;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最低線之設置》,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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