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感染艾滋病,吉林一服刑犯維權7年獲10萬國家賠償_風聞
半听星冰乐-你怎么永远有这么多话可说2019-11-08 13:27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吉林一男子在入獄服刑期間,多次進入監獄管理局下屬醫院接受治療,後被查出感染HIV病毒,後經吉林省高級法院認定,其感染行為應發生於在押服刑房間。男子以此為由,對四平監獄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因對吉林省高級法院裁定的10萬元國家賠償不滿,其又申訴至最高法院。
今日(11月7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吉林省高級法院證實,最高法院已於昨日(11月6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了關於此案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申訴人趙榮輝欲索賠800餘萬元,經裁定,四平監獄對其給予精神撫慰10萬元 “並無不當”,故駁回趙榮輝的申訴。

最高法院認定四平監獄給予趙榮輝10萬元精神撫慰金“並無不當”,駁回趙榮輝的申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傷殘後搶劫殺人未遂,服刑期間多次入院
吉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查明,曾做廚師工作的趙榮輝於2001年9月,不慎從二樓墜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癱,屬肢體二級殘疾。此後,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顧生活。2008年6月5日,趙榮輝夥同他人實施搶劫、故意殺人(未遂)行為。同年9月,長春市二道區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趙榮輝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
針對此結果,趙榮輝不服,提起上訴。
2008年11月24日,長春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駁回趙榮輝的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刑事判決生效後,趙榮輝於2009年1月15日進入四平監獄服刑。因身體原因,趙榮輝服刑期間,多次進入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治療。
2011年5月31日,趙榮輝因吞金屬異物,又一次進入該院治療,其間於同年6月1日經HIV抗體檢測,結果為待複查;10天后,經吉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HIV抗體確認,其檢測報告為“陽性”。
吉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另查明,趙榮輝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還在該監獄內部醫院進行監管治療。其間,在趙榮輝監管病房(多為單獨房間,有專門護理人員)對門房間進行監管治療的服刑人員趙某偉(在2004年檢測感染HIV病毒)有到趙榮輝房間,與趙榮輝聊天、下棋,及抱趙榮輝如廁情況。
服刑犯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010年11月至12月期間,趙某偉病例體現“其有發熱並伴皮疹症狀”。而在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監獄醫院未投入使用監控設備。另據趙榮輝相關病例體現,“其在相關監管醫療期間無輸血記錄。”
於是,趙榮輝在2012年至2014年間,曾以上述事由,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新京報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網相關材料發現,該案經吉林省四平市鐵東法院、四平市中級法院及吉林省高級法院審理,終以“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服刑期間的趙榮輝,經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減刑,共減去刑期3年3個月,現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四平監獄提交的證據顯示,趙榮輝在羈押及服刑期間的相關醫療費用,已有25萬餘元,均為監獄方承擔。
吉林高院確認申訴人服刑期間感染HIV病毒
吉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可以認定趙榮輝系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HIV病毒。趙榮輝於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經檢測HIV抗體,均為陰性;於2011年6月10日,經檢測HIV抗體為陽性。
根據國家衞生部門發佈的病毒感染診斷標準中“對HIV潛伏期和窗口期的相關規定”,以及世界衞生組織和我國醫學實踐對HIV窗口期的確定,“本案可以排除趙榮輝在入獄前已感染HIV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認定其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該病毒。”
此外,根據證據證實,趙榮輝與趙某偉在四平監獄接受監管治療期間存在接觸情況,吉林省高級法院認定, “四平監獄存在監管過錯並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吉林省高級法院出具的《賠償決定書》指出,四平監獄雖然告知趙某偉及趙某偉的護理人員(亦為服刑人員),不允許趙某偉到其他房間與其他人員接觸,但在實際監管中,四平監獄並未對趙某偉出入趙榮輝的房間加以嚴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於趙某偉在具備傳染條件的情況下與趙榮輝形成接觸。
不滿賠償向最高法申訴,索賠800餘萬被駁回
雖然吉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趙榮輝“服刑期間感染HIV病毒”,這一事實進行了認定,並裁定“由四平監獄向趙榮輝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駁回趙榮輝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但趙榮輝並不滿意該賠償決定,後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訴。
趙榮輝在申訴書中提出,請求最高法院判令四平監獄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7278380元(其中護理費151.2萬元、繼續治療費2905280元、康復費及殘疾生活補助費50萬元、殘疾賠償金1229020元、被撫養人或贍養人生活費1132080元),判令四平監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
最高法院認定,趙榮輝入監服刑以來,其生病治療及護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監獄負責,已經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和生活飲食也全部由監獄負擔。其雖是肢體二級殘疾,但其殘疾事實發生在入監服刑之前,四平監獄不是該項殘疾的賠償義務人。
最終,最高法院裁定,趙榮輝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HIV病毒,屬於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致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四平監獄應依法對趙榮輝給予精神撫慰,“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四平監獄向趙榮輝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