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患癌老人被誤當嫖客盤查,唐山警方:深感負疚、鄭重道歉_風聞
今日份暗中观察-2019-11-10 18:34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1月10日發佈情況通報,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分局局長張瑞明等前往張某明家中,就日前發生的一起執法“烏龍”事件向其鄭重道歉。
9月15日22時許,開平分局依法對路南區一涉嫌賣淫嫖娼的洗浴店突擊清查。在行動過程中,誤將張某明當做違法嫌疑人進行盤查,張某明極力掙脱,辦案民警採取了按頭、壓肩等約束性動作,並對其使用了警用催淚噴射器。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近日有網友爆料稱,河北唐山一位6旬老人在自家樓下被錯當嫖客,遭到警方毆打控制,引網友熱議。
張玉明今年63歲,家住唐山市路南區小山樓,和老伴兒在家附近開了一間包子鋪。去年6月,張玉明因患結腸癌做過手術。
張玉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9月15日晚上9點35分,他先於老伴兒從自家店鋪回家,正沖澡時聽到外邊有響聲,“我以為有人偷我放在東邊窗户的鐵皮,就穿上褲頭,關上門出去看。”
“才走出家門幾米遠,3個警察就把我給按住一頓打,我説你們為什麼打我?”張玉明稱,當時警察根本不給自己解釋的機會,後又來了2名警察,“他們説你這麼大歲數的老傢伙,還敢出來嫖娼,又一頓打。”
接着,張玉明被幾名警察押着進了離家約一百米遠的“水雲間洗浴”門店。“進屋後,又幾名警察把我按在地上打,噴辣椒水”,張玉明回憶,“我拼命呼喊,你們打錯人了,我是癌症患者。”
11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被打老人張玉明處獲悉,當地派出所已與被打老人簽訂協議,甲方(越河派出所)一次性補助9萬元,此事徹底解決,乙方(老人)息訴罷訪。
“現在即使這9萬塊錢不要了,我也要繼續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張玉明妻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警方的協議中沒有説清楚老頭被打,只説查控,“他們到現在也沒有一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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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抓錯人還不許曝光,把賠償當“封口費”?| 新京報快評
6旬患癌老人晚上聽到屋外異響出門,卻在家門口被錯當嫖客“控制”;不到1個小時被打了4次,直到他短褲內癌症手術後的疤痕被看到,之後有派出所教導員出面道歉稱誤抓;老人為此討説法要清白,卻多次協商無果……近日,發生在唐山的“患癌老人被當嫖客錯抓”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原以為,隨着10月底當地警方登門道歉賠償9萬元,此事已告一段落,沒想到,事情再起波瀾。
據津雲報道,在多家媒體報道此事後,11月9日下午,唐山開平分局三位領導到達受害老人張玉明大爺的家中,稱老人接受採訪違背了協議,要拿回協議賠償給的9萬元錢,讓張大爺走法律程序起訴他們。針對老人家屬提出的“如果協議不再生效,警方應立案”的要求,他們則反覆説“立案需要上級機關”。
這事發展至今,儼然是在給“萬萬沒想到”系列貢獻現實素材:涉事老人堪比“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遭遇,本就讓人沒想到;老人一方討説法數次碰壁,最後的協議雖有賠償,卻沒承認“誤打”、沒半句道歉、沒問責表態、沒答應傷情鑑定,也讓人沒想到;更讓人沒想到的是,結果還來了“登門欲要回賠償”這一出……這飄忽的劇情走向也是沒誰了。
通觀此事,事發地有關單位、人員無異於用“實力給自己招黑”的舉動,演示了什麼叫“一錯再錯”。而這些錯誤,某種程度上也是部分基層執法者法治素養的折射——
就事中過程來説,抓老人時沒有抓到現行,也沒有先行盤問,就將人當“漏網者”強行控制,執法程序上難免授人以柄;在老人急忙否認後不給陳述辯解權,而是動手打人,也明顯超出了文明執法應有的比例原則。
從事後處理來看,老人多次討公道,當地有關部門卻想淡化處理,“誤判”而不是粗暴執法、“控制”而不是誤打等輕佻定性,跟受害老人“一生最大的恥辱”的心態完全不適配,箇中也沒有體現出對公民尊嚴的顧及;不肯給當事人看執法記錄儀和現場監控視頻,也跟信息公開要求不合;最終只賠錢不問責,亦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方面的規定。
而被曝光後登門索回賠償的做法,更是“謎一樣的操作”:那筆賠償難道不是執法過錯後的應有補償,怎麼就變成了“拿錢消聲”的封口費、私了錢?
賠償受害者是糾錯的一部分,是善後義務而非恩賜,説拿回就拿回,既是不把公信力當回事,也讓糾錯誠意嚴重縮水。這跟此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也合成了一幅對執法過錯“該糾不糾”的圖鑑:嘴上説着道歉,身體卻很誠實。
涉事領導要拿回賠償的理由是,張大爺接受了採訪違背了協議。這無疑暴露了壓負面怕曝光、抗拒輿論監督的捂蓋子心態,也留下敲打找媒體維權者之嫌:按老人的説法,他們爆料給媒體維權是在正常途徑淤塞時、協議簽訂前,此後媒體找上門也是説“解決完了”,他們並未違反“息訪罷訪”約定。
更何況,針對息訴罷訪協議,雖然最高法去年曾通過個案明確了息訴罷訪協議的可訴性,將其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屬地主義原則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與上訪人達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也明確要求“依法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此事中“買斷反饋權”協議的合法性,顯然也需要用法律尺子量一量。
犯錯過後,認了錯卻未糾錯,錯被曝光後還想拿回賠償,這不啻為“將錯就錯”。而貫穿於這些錯誤之中的,是執法者法律觀念的淡薄,是個別基層單位對法律規範的不夠敬畏——事實上,當地辦案人員和涉事部門若能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將執法行為收束到法律框架內,事件要害恐怕也不至於從無心之失轉移到有意之過上。
鑑於此,當地有關方面也宜介入調查。“執法烏龍”中暴露出的程序瑕疵與粗暴執法情節,該擔何責?涉事單位在處理受害者訴求、啓動問責上,有無不作為問題?對當事老人該怎麼賠償,賠償主體又該是誰……
這些問題都需要法紀層面的梳理與審視。也只有一五一十地釐清責任、依法處理,才能為此事畫上法治句號,也才能更好地對公職人員“以案普法”:實現法治的前提,就是執法者先遵紀守法,對錶法治要求,規範權力運作。
□ 佘宗明(媒體人)